一、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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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的方针及法律法律,主要内容: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方针。第二节 法律的基础知识。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的基本情况。第四节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概述。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第六节 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 主讲:山野卧龙,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方针,一、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方针是一个国家或政党确定的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是为达到事业前进的方向和一定目标而确定的一个时期的指导原则。安全生产方针是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从1949-2009年的60年间,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在逐渐演变,这种演变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在渐进。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

2、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19491983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842004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及含义:,安全第一:指在安全与生产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在整个生产建设过程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首位,摆在第一重要的位置;要把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指在事故预防,与处进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预防为主能及时地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综合治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

3、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主,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的经验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3、安全生产方针的关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科学地或自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4、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1)、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各类企业的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

4、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发展的根本点和落脚点是认真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行规、制度和措施。(2)、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因此要把保证员工的生命和健康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安全第一的方针要求企业的管理管理人员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同样员工也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时刻把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大事,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能够正确处理,确保安全。,(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的首位。从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是对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的工作重视不够,必要的安全

5、投入不够,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对于员工来说,生产在一线,直接从事生产作业,遇到危害的可能性就大,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在生产作业前,把可能遇到的危险防护措施、应急措施落实到位,防止事故的发生。(4)、发挥好培训教育的作用。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培训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应用先进的技术与装备,进行科学管理,宣传教育形式要拓宽,通过电视、音像制品、报刊、板报、标语、横幅、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

6、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5、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体制是关于一个社会组织系统的结构组成、管理权限划分、事务运作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概念。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就是安全管理系统的结构组成、管理权限划分、事务运作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概念。,第二节 法律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法的概念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法规具有的特征:,(1)权力性。法是国家制

7、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所表现的某些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人们或社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什么,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强制性。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施机关。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例外。,(3)规范性。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所谓社会规范是指社会模式、规则。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点。,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二、

8、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所谓“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都要纳入法律的轨道,都要有法律,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所谓“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

9、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派、武装部队,以及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遵守法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严肃执法,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3、违法与法律责任、法律制裁。,(1)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的条件:1、必须是一种行为,2、必须侵犯了客体,3、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4、行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2)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违反刑法)、民事违法(违反民法、婚姻法等)、行政违法(违反行政管

10、理法规等)。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由国家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它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国家对触范了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它是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民事制裁

11、: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束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侵害它人合法权益而受到的制裁。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财产、消除危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4、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4、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续),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

12、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章所进行的处分,包括开除公职、撤职、降级、记过、记大过、警告等。,5、犯罪及其构成,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犯罪的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犯罪的形式: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说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四、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相连的各种社会关

13、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的;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的;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这样做,不应该那样做等。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利来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法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

14、律责任。,(一)安全生产法规有较强的科技性安全生产法规具有科技与法相结合、相互渗透的边缘法的性质,它包括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安全生产的技术规范是依据自然科学规律,规定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如何运用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进行生产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所调整的是劳动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五、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二)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安全生产法规不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及健康的不良条件和劳动行为,防止各种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也要求消除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六、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规

15、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他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二)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三)促进改革和社会稳定,一、安全生产法规的起源安全生产法规起源于18世纪工业革命后,在资本主义积累时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主加大对工人的剥削,大量使用童工,童工的工作时间长,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极其恶劣,远远超过了道德和生理的界限,严重威胁着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增加。,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的基本情况,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存权利,工人阶级自发的组织起来进行斗争,要

16、求政府颁布法律法规限制使用童工,限制工作时间,改善劳动条件。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资产阶级被迫通过立法,对工厂主的行为予以限制。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了最初的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这是世界最早的劳动保护法,是现代劳动法的起源。也是现代安全生产法规的起源。,二、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的50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纵观50多年来的发展史,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国家总体发展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和女工的特

17、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在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更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对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也都有明确规定。,(一)初建时期(1949-1957),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三大规程”。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编制安全 技术 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通知、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有了初步法律依据。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

18、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二)调整时期(1958-1966),虽然在一五期间,安全生产 法规初见成效,许多事故隐患被排除,安全生产 环境得到改善,但从1958年下半年,进入了大跃进时期,由于忽视科学规律,冒险蛮干。不讲科学,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伤亡事故有明显上升,出现了建国以来第一个事故高峰期。随后我国进入国民经济回复调整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在这一时期,国务院与1963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关安全生产教育、关于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五项规定”)等一些

19、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三)动乱时期(1966-1978),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又由于十年动乱被破坏。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由此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倒退,伤亡事故急剧上升,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 工作遭受严重破坏和倒退的文革时期。,(四)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地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思想上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工作迎来了第二个春天。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

20、出了(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1979年五届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又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要求加强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市场性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规定。1987年1月,卫生部

21、、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规范了对职业病的管理。,此外,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劳动保护的法规或规章。从1981年开始,国家技术监督局加快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制定进程,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安全的标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也使安全生产法制在技术上得以落实。,(五)逐步完善时期(1991-2001),进入“八五”时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胜利召开,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22、和处理规程,规范了对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1992年4月,新工会法颁布实施,这部法律把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主张予以具体化、法律化,为工会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更好的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199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以及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配套的法规规章。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

23、法等法律、法规,包括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六)新的发展时期(2002至今),2002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经济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加速发展时期。,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安全

24、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原国家经贸委的委管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这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演变,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迎来了大步迈进的时期。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作了全面规范。200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是一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维护从业人员权益的重要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工作。,2002年3月,国家经贸委陆续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

25、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作了全面规范。2004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这是国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建立的一项全新的行政许可制度。2004年1月国务院还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我国安全生产的长期奋斗目标提出具体要求:,第一阶段:到2007年,即本届政府任期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发展。第二阶段: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第三阶段:到2020年,即全国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亿元国内市场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综上所

26、述,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正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国家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发展完善,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需要遵循国际通行的规则,我们在安全生产立法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必须尽快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把我国的安全生产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第四节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体系概述,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7、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规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

29、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业、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

30、用。,(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底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

31、产标准。(1)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8次会议审

32、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

33、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34、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

35、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

36、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及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保障权。第一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37、;第二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作业环境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第四层,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从业人员进行体检。经医疗机构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妥善安置工作岗位,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2)知情权,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38、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二是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三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培训教育权,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

39、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

40、及生命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两部法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有上述行为,其行为无效。,(6)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有上述行为,其行为无效。,(7)紧急避险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

41、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8)赔偿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对职业病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依法享受的待遇不变。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

42、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义务,主要有3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层含义,根据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一条既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也是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三层含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

43、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宪法,一、宪法的概念、特征: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的特征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3、新中国宪法

44、的产生和发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五、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于1979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六、劳动法,中华人民

45、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安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劳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处理制度、劳动者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46、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七、工作保险条例,工作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号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条例对从业人员享有的工伤保险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一)工 伤 认 定 范 围,1)下列情况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地点、原因);(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7、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区别探亲访友、旅游、娱乐);(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全总、地方法规规定)。主要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肋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2)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含过度服

48、用依赖性精神类药物);自残或者自杀的。,八、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

49、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主要内容: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责任,(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3)采取防治管理措施;(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5)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6)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

50、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8)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9)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10)知悉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材料产生的职业危害,因隐瞒危害而采用的,对后果承担责任;(11)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1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1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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