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docx(2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 依法行政,维护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 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实验 动物管理办法和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辽宁省科学 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 验动物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 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
2、下简称“当事人”)的违 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 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三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遵循本规定,并适用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 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执行标准 (试行)中规定的具体标准。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裁量原则第五条 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 程序进行,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
3、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 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 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七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八条省科技厅行使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实验动物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 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
4、责令限期改正代替 行政处罚。第三章裁量规则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数个处罚种类 的,除符合法定事由依法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外,省科技厅 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 不得自主选择确定其中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第十条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辽宁省实验 动物管理办法中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 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 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省科技厅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 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
5、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而加重处罚。第十二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下列相应材料可作 为主要依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A)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章裁量程序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作出实验动物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省科技厅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第十
6、五条 省科技厅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省科技厅应当组织听证。(一)吊销许可证;(二)较大数额罚款;(三)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 处罚。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 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 10万元以上罚款。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法 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 程序的;(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
7、发社会风险的;(四)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 法制审核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省科技厅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对会议纪要予以归档保存。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省科技厅应 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实验 动物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应当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 生效的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量罚情节与幅度第二十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8、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时效的;(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 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 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
9、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主动供述省科技厅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配合省科技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所规 定的较低档次内确定处罚,从轻处罚按照下述规定行使:(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中 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二)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低于法定处罚标准,依法确定处罚, 减轻处罚按照下述规定行使:在违法行为所对
10、应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和幅度之 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进行处 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省科技厅责令限期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三)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相同的违法行为的;(四)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的;(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 社会危
11、害程度等因素,直接适用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所规定的较高档次确定处罚,从重处罚按下述规定行使:(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中 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二)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 法规、规章已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 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包括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5日起试行,有
12、效 期五年。附件2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1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 使用许可证,擅自从事 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 的。1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 实验动物许可证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由省科 技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 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有此违法行为,未 导致生物安全事故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三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使 用。无。.有此违法行为,未 导致生物安全事 故,受处罚后再次 实施违法行为的。
13、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使 用。无。.有此违法行为,并 导致生物安全事故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使 用。移交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 村、卫生健康、 公安机关等部 门处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2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 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 实验动物生产或者使用 的。1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取得实 验动物许可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 销实验动物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一)超过许可证有效期限或者超越许可证规
14、定范围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 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证过期3个月以下 (含3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责 令停止生产。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证过期3个月以上 的(不含3个月) 或受处罚后再次实 施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吊 销实验动物生产 许可证。无Q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证过期3个月以下 (不含3个月)的。警告,责令停止使 用。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证过期3个月以上 (含3个月)的或 受处罚后再次实施 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吊销实验动物使 用许可证。无O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
15、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3检测数据记录不完整、 不准确的;实验动物的 饲育室和实验室不分开 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 系、等级和实验目的的 实验动物不分开饲养 的;不同品种、品系和等 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 的。1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实验 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 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 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 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2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实验动物的 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J, 3.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实验动物 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
16、系和不同的实验目 的,分开饲养。”4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实验动 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 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 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5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 处罚。”有此违法行为的。警告,限期整改。无。受处罚后再次实施 此违法行为的。吊销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无。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4销售的实验动物无质量 合格证或者合格证内容 填写不实的;使用级别 不符合相关规范或者不
17、 合格实验动物的。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取得实验 动物许可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 实验动物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三)销售的实验动物无质量合格证或者质量合格证 载明内容不实的;(四)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不符合相关规范,或者使 用不合格实验动物进行药品、生物制品和其他产品检 定或者安全评价的。”有此违法行为的。警告,限期整改。无。受处罚后再次实施 此违法行为的。吊销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无Q5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将 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 市场的。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取得实验 动物许可证,但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 实验动物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五)不按规定对实验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J有此违法行为,未 导致安全事故的。处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无。有此违法行为,导 致安全事故的。吊销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移交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 村、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公 安机关等部门 处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将使 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 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违反 本法规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19、收违法 所得,并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有此违法行为,违 法所得在二十万元 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二十万以上一 百万以下罚款。无O有此违法行为,违 法所得在二十万元 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 罚款。无。有此违法行为,并 导致安全事故或受 处罚后再次实施违 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按 本标准两种违法 情节处以罚款,并 吊销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移交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 村、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公 安机关等部门 处理。7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20、 许可证的;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取得实验 动物许可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此违法行为的。警告,限期整改。无。实验动物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二)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的。”受处罚后再次实施 此违法行为的。吊销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无。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8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 证的单位代售无许可证 单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 产品的。1 .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 条:“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 使用,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也不得代售无 许
21、可证单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2 .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 条:”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或者生产、使用不合格动物的,一经核实, 发证机关有权收回其许可证,并予公告。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此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暂 扣实验动物生产 许可证,责令限期 整改。无O受处罚后再次实施 此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吊 销实验动物生产 许可证。无O9发生疫情未采取措施或 者措施不力,未及时报 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 当地动物防疫、卫生防 疫单位的。1.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验动物 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22、,妥善处理,并记录 在案。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 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 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 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有此违法行为,未 导致动物疫情扩散 的。暂扣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 责令限期整改。移交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 村、卫生健康、 公安机关等部 门处理。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 施,防止疫病蔓延。”2.辽宁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实 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对发生的疫情不采取措施或者 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有此违法
23、行为,并 导致动物疫情扩散 的。吊销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移交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 村、卫生健康、 公安机关等部 门处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10在实验动物生产、使用 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动物 尸体及废弃物未经无害 化处理的。1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实验动物 生产、使用单位对失去利用价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 成危害的实验动物,应当就地处死;对患病死亡的实 验动物,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2 .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取得实 验动物许可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 销实验动物许
24、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五)不按规定对实验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 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 施防止污染。”有此违法行为,未 导致安全事故的。暂扣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 责令限期整改。移交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 村、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公 安机关等部门 处理。有此违法行为,并 导致安全事故的。吊销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移交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 村、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公 安机关等部门 处理。11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 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 人员,未定期组织体检 的;
25、对患有传染性疾病, 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 员,未及时调换工作的。1.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实验动 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定期 组织体检;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 人员,未及时调换工作”2.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 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 政处罚。”有此违法行为的。警告,限期整改。无O受处罚后再次实施 此违法行为的。吊销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无。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其他处理措施12戏弄、虐待实验动物 的。1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6、:”从事实 验动物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 侍。2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 处罚。”有此违法行为,初 次虐待实验动物者 的。警告,限期整改。无Q有此违法行为,管 理不妥屡次发生虐 待实验动物事件的 单位的。吊销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无O13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 用单位未接受并配合依 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测 的。1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 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 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2 .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27、条:“对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 处罚。”3 .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 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吊销其许可 证。”有此违法行为的。暂扣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无。受处罚后再次实施 此违法行为的。吊销实验动物生 产、使用许可证。无。备注:其他处理措施中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相关文件依据如下。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违 法行为序号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部门1、 5、 6、 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1、 5、 6、 9、 10中华人民
28、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1、 5、 6、 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等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5、 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等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29、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 法行政,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验动物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规定 (试行)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 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一、制定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1987年陆续实施以来,在各 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已经步入科学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轨道。为适应新形势下实验动物行政执 法工作的需要,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辽宁
30、行政处罚裁量权相 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裁量权规定(试行)和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确保实验动物行政处罚的 合 法、 公 正 和 公 平。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四)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五)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六)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七)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三、主要内容(-)裁量权规定(试行)以规范辽宁省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依法、合 理行政,维护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原 则,共六章二十九条。第一章一至四条为总则部分,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 遵循规定和行政处罚种类
31、等。第二章五至八条为裁量原则,规定了行使实验动物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以及履行告知义务等原则。第三章九至十二条为裁量规则,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 包括同一违法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同一违法行 为不得进行两次罚款,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使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依据等。第四章十三条至十九条为裁量程序,规定了普通程序、 书面告知、举行听证的情形、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行刑衔 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决定公示等内容。第五章二十条至二十六条为量罚情节与幅度,对不予处 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新旧规定等内容进行 规定。第六章二十七条
32、至二十九条为附则部分,规定了包括本 数、解释部门、施行时间等。(-)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 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实验 动物管理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和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并 规定了每种违法行为所对应的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 其它处理措施,主要包含十三种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验 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的行为。二是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已过期,擅自从事实验 动物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三是检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实验动物的饲育 室和实验室不分开设立的;对不同品种、品系、等级和实验 目的的实验动物不分开饲
33、养的;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 验动物混装运输的行为。四是销售的实验动物无质量合格证或者合格证内容填 写不实的;使用级别不符合相关规范或者不合格实验动物的 行为。五是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行为。六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的行为。七是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八是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代售无许可证单 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行为。九是发生疫情未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未及时报告实 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防疫、卫生防疫单位的行为。十是在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 及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十一是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 人员,未定期组织体检的;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 做工作的人员,未及时调换工作的行为。十二是戏弄、虐待实验动物的行为。十三是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未接受并配合依法 进行的监督和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