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城镇道路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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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城镇道路工程DB23/ -2014主编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4年 月 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 号关于发布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23/()-2014,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DB23/(702716)-2002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 月 日前 言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

2、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专业,新编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城镇道路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城镇道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城镇道路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作出了规定,突出了城镇道路工程技术特点。本规程在征求省内道路工程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本规程共1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及符号、

3、基本规定、施工准备、路基、基层、沥青混合料面层、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铺砌面层、广场与停车场面层、人行道铺砌、人行地道结构、挡土墙、附属构筑物、冬雨期施工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它专业规程配套使用。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哈尔滨市阳明滩大街1号,邮编150076,Email 84538364)。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本规程参编单位:哈

4、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树波 薛新玉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夏雁峰 魏兆宇 方 明 王志毅 张 岩 郝举英 柴方胜 王冬生 董俊国 曹孟林 张和宇 丁兆喜 赵晓明本规程主要审查人:王公山 秦 岭 杨丽杰 李会义 常 亮 陈 超 陈向明 王智学 徐 刚 目 次1 总 则62 术语及符号62.1 术 语62.2 符 号63 基本规定64 施工准备65 路 基65.1 一般规定65.2施工排水与降水65.3土石方路基65.4特殊土路基65.5质量检查66 基 层66.1 一般规定66.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66.3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类基层66.4 石灰、

5、粉煤灰、水泥稳定土类基层66.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66.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66.7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66.8 质量检查67 沥青混合料面层67.1 一般规定67.2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67.3 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67.4 透层、粘层、封层67.5 质量检查68 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68.1 一般规定68.2 沥青贯入式面层68.3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68.4 质量检查69 水泥混凝土面层69.1 原材料69.2 施工准备69.3 模板与钢筋69.4 混凝土搅拌与运输69.5 混凝土铺筑69.6 面层养护与填缝69.7 质量检查610 铺砌面层610.1 一般规定610.2

6、 料石面层610.3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610.4 特殊部位施工610.5 质量检查611 广场与停车场面层611.1 面层施工611.2 质量检查612 人行道铺砌612.1 一般规定612.2 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612.3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612.4 质量检查613 人行地道结构613.1 一般规定613.2 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613.3 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613.4 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613.5 质量检查614 挡土墙614.1 一般规定614.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614.3 加筋土挡土墙614.4 质量检查615 附属构筑物61

7、5.1 路缘石615.2 雨水支管与雨水口及路面检查井615.3 倒虹管及涵洞615.4 护坡615.5 隔离墩与隔离栅615.6 护栏与声屏障615.7 质量检查616 冬雨期施工616.1 一般规定616.2 雨期施工616.3 冬期施工61 总 则1.0.1 为加强黑龙江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统一施工操作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查。1.0.3 市政道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与检验,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操作与质量检查除应执行本

8、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及符号2.1 术 语 2.1.1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2.1.2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2.1.3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u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2.2 符 号A-道路石油沥青;AC-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两类; AL(M)-中凝液体石油沥青

9、;AL(R)-快凝液体石油沥青;AL(S)-慢凝液体石油沥青;AM-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B-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PB-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BA-拌合型阴离子乳化沥青;BC-拌合型阳离子乳化沥青;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inyl-Acetatae之略语;OGFC-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PA-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PC-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SBR-苯乙烯-丁二烯橡胶(丁苯橡胶),Styrene-Butadiene-Rubber之略语;SBS-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tyrene-Butadiene-Styrene

10、 Block Copolymer之略语;SMA-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tone Mastic Asphait(英),Stone Matrix Asphait(美)之略语。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3.0.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

11、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和现场踏勘掌握的资料,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批。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测量与复核人员不应为同一人。3.0.7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质量、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施工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

12、项工程施工。3.0.10 敷设于城镇道路下、与道路同期施工的新管线等结构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应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3.0.12 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的控制。3.0.13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4 施工准备4.0.1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

13、设计交底,并应形成交底文件。4.0.2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工程地质、气象、水文观测等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4.0.3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并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桥梁工程的有关规定。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

14、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流、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4.0.5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查阅,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4.0.6 施工单位应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相邻既有管线和构筑物的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4.0.7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4.0.

15、8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岗位资格培训。4.0.9 施工单位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施工中应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5 路 基5.1 一般规定5.1.1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5.1.2路基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5.1.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

16、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等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胀性、湿陷性和膨胀性等试验。5.1.4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5.1.5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设施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5.1.6临时工程应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应保证路基施工影响范围内原有道路、结构物及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5.1.7施工中,发现文物

17、、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5.2施工排水与降水5.2.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5.2.2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5.2.3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5.2.4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5.

18、2.5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5.2.6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5.3土石方路基5.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5.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程第3.0.5条办理变更设计,并依据设计变更制定专项施工方案。5.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

19、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5.3.4 在路基修筑之前,应在施工用土地点取出土样,在试验室内按规定的方法做击实试验,绘出击实曲线。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程表5.3.10的有关规定。5.3.5 遇有翻浆现象,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可就地取材。5.3.6 使用房渣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程第6.2节的有关规定。5.3.7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

20、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5.3.7的规定;表5.3.7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11035110220330500最小距离(m)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水平

21、方向1.52.03.54.06.07.08.56 土方分层开挖的分层厚度,人工开挖宜为1.5m2.0m;机械开挖宜为3m4m。5.3.8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5.3.9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2 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应符合表5.3.9规定。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有机质700烧失量大

22、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作路基填料;表5.3.9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填方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最小强度(CBR)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它等级道路路床0308.06.0路基30805.04.0路基801504.03.0路基1503.02.03 填方中使用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6 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

23、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8 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填料所覆盖;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填料应填在路基的上部;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应小于20;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砂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5.3.10填土压实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碾压时,应按先轻后重,先稳后振,先低后高,先慢

24、后快和轮迹重叠等原则进行。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最大速度不宜超过4kmh。压路机轮每次应重叠15cm20cm,碾压58遍,至表面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达到要求压实度为止;2 碾压时,压路机轮外侧距路基填土边缘应为40cm50cm,碾压成活后修整到设计宽度。路基边缘处不易碾压时,应用人工或振动夯等夯实;3 用施工机械推运土料填筑路堤时,每层填土在平整后都应自路中线向两边做成2%4%的双向横坡,并及时碾压,以避免雨水对路基造成影响;4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表5.3.10路基压实度标准填挖类型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道路类别压实度()(重型击实)检查频率检

25、验方法范围点数零填或挖方030城市快速路961000m2每层1组(3点)细粒土用环刀法,粗粒土用灌水法或灌砂法主干路95次干路94支路及其它小路923080城市快速路94主干路93次干路支路及其它小路填方080城市快速路96主干路95次干路94支路及其它小路9280150城市快速路94主干路93次干路92支路及其它小路91150城市快速路93主干路92次干路91支路及其它小路905 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6 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时进行。5.3.11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填料相同的填料或透水性较好的填料。5.3.12 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

26、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办理变更设计。5.3.1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5.3.14 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先通过修筑试验段,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干密度的松铺厚度与压实机械组合,及相应的压实遍数、沉降差等施工参数;2 填筑前应进行地表清理,填筑时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3 压实宜选用18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以上的轮胎压路机,或用25t以上的夯锤夯实;4 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5.3.15 路基范围内有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

27、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5.3.16 管道和沟槽回填土施工应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执行。5.4特殊土路基5.4.1 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 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核查特殊土的分布范围、埋置深度和地表水、地下水状况,根据设计文件、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 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通畅;3 进行土工试验,提供施工技术参

28、数。5.4.2 湖、塘、沼泽等地的软土路基宜在枯水期施工。5.4.3 软土路基处理施工应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地基基础工程执行。5.4.4 冻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基范围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基础应设置于季节冻土层以下;2 填方地段路堤应预留沉降量,在修筑路面结构之前,路基沉降应基本趋于稳定;3 路基受冰冻影响部位,应选用粗粒土填筑,碾压时的含水量偏差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2范围内。4 当路基位于多年冻土的富冰冻土、饱冰冻土或含冰层地段时,必须保持路基及周围的冻土处于冻结状态,且应避免施工时破坏土基热流平衡。排水沟与路基坡脚距离不得小于2m。5 在多年冻土区的季节活动层填筑路基,应

29、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5.5质量检查5.5.1 土方(含冻土)路基(路床)质量应检查下列内容:1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规程表5.3.10的规定;2 弯沉值不得大于设计规定;3 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1的规定。表5.5.1 土路基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查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路床纵断高程(mm)-20+10201用水准仪测量路床中线偏位(mm)301002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平整度路基各压实层2020路宽(m)91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9152路 床15153路床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B401用钢尺量路床横坡0.3%且不反坡20路宽(m)92用水准仪测量9154156边

30、坡不陡于设计值202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注:B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4 路床外观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5.5.2 挖石方路基(路堑)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路基挖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2的规定。表 5.5.2 路基挖石方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查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路床纵断高程(mm)50-100201用水准仪测量路床中线偏位 (mm)301002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路床宽(mm)不小于设计规定B401用钢尺量边坡()不陡于设计规定202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5.5.3 填石路堤压实密度应符合试验路段确定的施工工艺

31、,沉降差不得大于试验路段确定的沉降差。路床顶面应嵌缝牢固,表面均匀、平整、稳定,无推移、浮石。边坡应稳定、平顺,无松石。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3的规定。表5.5.3 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检查频率检验方法范围(m)点数路床纵断高程(mm)-20+10201用水准仪测量路床中线偏位(mm)301002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平整度(mm)各压实层3020路宽(m)91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9152路床20153路床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B401用钢尺量路床横坡0.3%且不反坡20路宽(m)92用水准仪测量9154156边坡不陡于设计值202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32、注:B为施工必要附加宽度。5.5.4 软土路基处理质量检查应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地基基础工程执行。6 基 层6.1一般规定6.1.1 石灰稳定土、水泥稳定土结构层宜在春末和气温较高季节组织施工,施工期的日最低气温应在5以上。6.1.2 高填土路基与软土路基,应在沉降值符合设计规定且沉降稳定后进行道路基层施工。6.1.3 稳定土类路基材料配合比中,石灰、水泥等稳定剂掺量应按稳定剂质量占全部土(粒料)的干质量百分率计算。6.1.4 基层材料的摊铺宽度应为设计宽度加两侧施工附加宽度。 6.1.5 基层施工中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6.2石灰稳定土类基层6.2.1 石灰稳定土基层宜

33、采用塑性指数为1520粘性土,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旧路的级配砾石、砂石或杂填土、房渣土、砂土等应先进行试验。级配砾石、砂石等材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0.6倍分层厚度,且不得大于10cm。6.2.2 石灰宜用13级的新灰,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石灰技术指标类别项目钙质生石灰镁质生石灰钙质消石灰镁质消石灰等 级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858070807565656055605550未消化残渣含量5mm圆孔筛的筛余(%)71117101420含水量(%)444444细度0.71mm方孔筛的筛余(%)0110110.125mm方孔筛的筛余(%)1320132

34、0钙镁石灰的分类筛,氧化镁含量(%)5544注:硅、铝、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5%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等75%,等70%,等60%。1086.2.3 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块灰应在使用前23天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能否使用和使用办法。6.2.4 石灰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种土应按5种石灰掺量进行试配,试配石灰用量宜按表6.2.4-1选取;表6.2.4-1 石灰土试配石灰用量土壤类别结构部位石灰掺量()12345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基层10121314

35、16底基层810111214塑性指数12的粘性土基层5791113底基层578911砂砾土、碎石土基层345672 确定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做最小、中间和最大3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击实试验,其余两个石灰剂量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用内插法确定;3 按规定的压实系数,分别计算不同石灰剂量的试块应有的干密度;4 强度试验的平行试验最少试件数量,不得小于表6.2.4-2的规定。如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大于表中规定值,应重做试验。如不能降低偏差系数,则应增加试件数量。表6.2.4-2最少试件数量(件)偏差系数土壤类别1010151520细粒土69中粒土6913粗粒土9135 试件制作、养

36、护,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执行;6 试件平均抗压强度()应按下式计算:Rd/(1- Za Cv)(6.2.4)式中:Rd设计抗压强度;Cv试验结果的偏差系数(以小数计);Za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置信度)而改变的系数,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应取Za1.645;其他道路应取Za1.282。7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0%。采用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6.2.5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使用路拌石灰土。6.2.6厂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灰土搅拌前,集料应过筛,使集料的级配和最大粒径符合要求;2 石灰土

37、配合比应准确,宜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均匀,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值;3应根据土和石灰的含水量变化、集料的颗粒组成变化,及时调整搅拌用水量;4拌成的石灰土应过20mm方孔筛,并及时运送到铺筑现场。运输中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和防扬尘措施;5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石灰土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含量等资料。6.2.7采用人工搅拌石灰土所用土壤应预先打碎、过20mm方孔筛。将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掺配后过20mm方孔筛,至颜色均匀一致为止。6.2.8石灰稳定土摊铺前路床应湿润。宜采用机械摊铺,每次摊铺长度宜为一个碾压段。摊铺掺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时,粗集料应均匀;6.2.9铺好的石灰土应当天碾压成形。碾压

38、时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直线和不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两侧向中心碾压;设超高的平曲线段,应由内侧向外侧碾压。初压时,碾速以1.51.7km/h为宜,灰土初步稳定后,以2.02.5km/h为宜。人工摊铺时,宜先用68t压路机碾压,灰土初步稳定,找补整形后,方可用重型压路机碾压。当采用碎石嵌丁封层时,嵌丁石料应在石灰土底层压实度达到85时撒铺,然后继续碾压,使其嵌入底层,并保持表面有棱角外露。6.2.10纵、横接缝均应设直茬,接缝宜设在路中线处。接缝应做成阶梯形,梯级宽不得小于12层厚。横向接缝应尽量减少。6.2.11石灰稳定土成形后应立即洒水(或覆盖)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部结构施工

39、为止。可采取喷洒沥青透层油养护,并宜在其含水量为10左右时进行。石灰土养护期应封闭交通。6.2.12 石灰稳定土分层施工时,下层碾压完成后,可以立即铺筑上一层,不需专门的养生期。6.3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类基层6.3.1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灰应符合本规程第6.2.2条的规定;2 粉煤灰的Si02、Al2O3和Fe2O3总量宜大于70。温度为700的烧失量宜小于或等于10,当烧失量大于10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采用;3 粉煤灰细度应满足90通过0.3mm筛孔,70通过0.075mm筛孔,比表面积宜大于2500cm2/g;4 土宜采用塑性指数1220的粘性

40、土,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5 粒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粒料可采用级配碎石、砂砾、未筛分碎石、碎石土、砾石和煤矸石、粒状矿渣等;2)砂砾应经破碎、筛分,级配宜符合表6.3.1的规定;表6.3.1砂砾、碎石级配筛孔尺寸(mm)通过质量百分率()级配砂砾级配碎石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37.510010031.5851001009010010019.0658585100729081989.5050705575486852704.7535553959305030502.3625452747183818381.1817351735102710270.60

41、102710256208200.07501581007073)当作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37.5mm;4)当作底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过37.5mm;对次干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过53mm;5)碎石、砾石、煤矸石等的压碎值: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基层与底基层不得大于30;对其他道路基层不得大于30,对底基层不得大于35;6)集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2,硫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25。6.3.2石灰、粉煤灰稳定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6.2.4条的有关规定。6.3.3混合料应由搅拌厂集中拌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合料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拌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搅拌前,对出料斗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分别将石灰、粉煤、土(砂砾、碎石)等按比例通过传送带上装入搅拌机内,并和水搅拌均匀。混合料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含水量;2)拌制石灰粉煤灰砂砾均应做延迟时间试验,确定混合料在贮存场存放时间及现场完成作业时间;3)混合料含水量应适视气候条件适当调整。2搅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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