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公司PTA生产线氧化工段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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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PEC 45万吨/年PTA生产线项目P3线氧化工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5万吨/年PTA生产线项目P3线氧化工段安装工程 二九年三月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5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8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81. 词语定义8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0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14图纸11二、双方般权利和义务115发包人代表126发包人代表的委派和指令127项目经理138发包人工作149承包人工作15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710进度计划1711开工及延期开工1812暂停施工1813工期延误1914工程竣工19四、质量与检验2015工程质量2016检查和返工2117隐蔽工程和

2、中间验收2118重新检验2219工程试车22五、安全和文明施工2320安全施工与检查2321安全防护2522事故处理25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523合同价款及调整2524工程预付款2625工程量的确认2626工程进度款支付26七、材料设备供应27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八、工程变更2929工程设计变更2930其它变更3031确定变更价款30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032竣工验收3033竣工结算3234质量保修33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335违约3336索赔3537争议36十一、其它3638. 治安保卫3739工程分包3740不可抗力3741保险3842担保3843保密39

3、4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94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946合同解除4047合同生效与终止4148从业清廉4149合同份数41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42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25发包人代表427项目经理428发包人工作42五、安全施工4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223合同价款及调整4224工程预付款4426工程进度款支付44九、竣工验收与结算4534质量保修46十、违约、索赔和争议4635违约46十一、其它4739工程分包4742担保47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49附件一:承包人承揽的工程范围49附件二:本工程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定50附件三:本工程采用的国内技术规范和标准目录52附件四:供应物资范围66附件五:

4、发包人供应混凝土范围67附件六:施工管理要求68附件七:施工工作分工78附件八: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85附件九:工程量清单单价表118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36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概况工程名称: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5万吨/年PTA生产线项目P3线氧化工段安装工程。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5万吨/年PTA生产线项目P3线氧化工段安装工程的全部施工图内容。 资金来源:石油化工股份

5、有限公司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属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设计的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5万吨/年PTA生产线项目P3线氧化工段安装工程的全部施工图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5年03月30日竣工日期:2006年0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8天。 发包人在此特别声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合理意愿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合理调配劳力、机具并在保证安全、质量的条件下,合理交叉工序,提前完成本工程,且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开车一次成功。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单位工程合格率100%、安装工程优良率95%以上,符合国家验收标

6、准。五、合同价款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肆仟零贰拾肆万叁仟壹佰叁拾叁圆整(40,243,133元)。其中:大型机具使用费等其它费用:4,716,800元。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上述特定条件下费用和其他费用一次包死,今后不作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合同附件6、 招标文件7、 投标文件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10、工程量清单单价表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

7、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全过程贯彻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体系且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安全施工负全责,直至退出施工现场。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5年03月28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南京石油化工 承包人: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京市大厂新华 地 址:天津市大港区东路9号 世纪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张必芳

8、经办人: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

9、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

10、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6 施工文件:指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单机试车方案、计算书、交工文件、竣工图、样品、图样、计划报表及类似性的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技术资料。1.17 施工

11、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9 中间验收:工程施工基本结束,按设计和试车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对未完尾项进行清理,提出整改消缺清单。1.20 中间交接:单机试车结束,由发包人代表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生产使用单位按单项工程分专业逐个对实物工程量、质量、尾项清理等作确认,是在联动试车前对工程保管责任的移交。1.21 交工验收:单项工程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内容施工完毕,经联动试车

12、考核合格后,由发包人代表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确认;交工资料审核和移交;并办理交工验收证书。1.22 竣工验收: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后,由业主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等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最终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1.23 工程试车: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试生产。1.24 单机试车:单项工程安装结束,承包人通过对传动设备及电、仪、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单试,以检查设备的制造、施工质量和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1.25 联动试车:单机试车结束,办理工程中间交接,由生产使用单位组织的联动试车先从单系统开始,然后扩大

13、到几个系统,检验施工质量和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1.26 投料试车:联动试车合格,整改消缺已完,质量初评合格后由业主生产使用单位组织的化工投料试车,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条件,对全装置的工艺和辅助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进行投料试车,以考核施工质量和装置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1.2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9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0 小时或天:本合

14、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书面补充协议(2) 中标通知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合同附件(6) 招标文件(7) 投标文件(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 图纸(10)

15、 工程量清单单价表 2.2 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建设工程的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见“附件二”。3.3 适用标准、规范除按本工程施工图所规定的标准、规范外,“附件三”为本工程适用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录;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

16、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含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它专业部委)颁发的标准、规范文本由承包人自费解决。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仅负责提供目录,其他均由承包人自费解决。 4图纸 4.1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六套给承包人(其中叁套作竣工图用)。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双方般权利和义务5发包人代表 5.1 发包人委派进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 发包人代表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

17、同,发包人代表无权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不能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5.3 发包人和承包人具体工作分工,见“附件七”。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职权如有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6.1 发包人代表可依据发包人指令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代表委派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需发包人代表确认,与发包人代表发出

18、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委派的人员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进行确认。发包人代表委派的人员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代表应进行纠正。 除发包人代表或其委派人员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

19、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6.3 发包人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6.4 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是

20、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是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附件六”施工管理要求和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

21、包人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发包人同意,才能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7.5 施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承包人不得随意撤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同意。后任(其业绩、履历、职务、职称等同于前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

22、决遗留问题;(2)工程开工前,在施工界区以外50米处提供施工用水源、施工用电源接点,承包人自装经校验合格的计量表,发包人按表读数和规定的水电单价(水费按0.99元/吨;电费按0.583元/度)以及全国供用电手册计量收费;(3)工程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一般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报告及其它应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接水、接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在工程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将测量水准点及座标控制点提供给承

23、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工程开工前,组织召开施工开工会,向承包人详细介绍施工现场若干管理要求及规定;(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工作;(10)按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扬工司总调字2000005号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工程现场场容及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公司施工现场十大禁令、ISO9001标准、HSE和P3软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11)按中国石化安2002194号文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化工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扬工司质安字2000004号文施工现场安全

24、承诺有关规定、工程公司2005年HSE工作规划和其它有关安全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8.2 发包人代表有权根据施工现场状况协调土建、安装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安全的检查,并有权对认为不满意的事件作出合理判断和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8.3 发包人代表有权审核由承包人采购的用于正式工程的材料供应商和材料品牌。 8.4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且不能合理解释其理由,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发包人失误造成的限定损失且不得扩大损失范围,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

25、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长周期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2)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善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3)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下列计划和报表,并提供电子版:A.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8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下季度工程进度计划一式四份。B.每月18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一式四份。C.每月25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当月已完工程统计报表一式四份和安全情况通报。 (4)根据工程

26、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或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只允许与工程建设有关人员进入现场。有关人员指承包人的雇员、分包商的雇员、设计代表和经发包人代表同意的其他人员;(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指导施工,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资料整理;(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办完中间交接手续为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现有设施的保

27、护工作;(9)承包人按扬工司安20037号文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要求,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严格执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和规章、工程公司2005年HSE工作规划和扬工司质安字2000004号文施工现场安全承诺有关规定;(10)场容管理及文明施工。承包人应遵守扬工司总调字2000005号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工程现场场容及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施工期间和/或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清除现场建筑垃圾、运走残物以及不再需要的物资,保证施工现场和临时堆料场处于干净、整洁、安全状态。如承包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发包人代表将要求承包人限期处理。承包人若未能在规定

28、期限内处理,发包人代表有权另行委托其它单位处理,造成的损失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完全由承包人承担。(11)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开挖地面、路面,乱搭临时建筑,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影响交通、阻塞消防通道和妨碍工厂的生产;(12)除工程本身所占场地外,承包人因施工所需的仓库、堆场、临时建筑等占用场地,需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13)严格执行双方商定的施工网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各阶段的形象进度;(14)确保现场管理符合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及ISO9001标准、HSE 和P3软件的要求,对施工进行管理;(15)工程竣工后,

29、如在该工程界区内无续建工程,承包人应在二周内撤离施工现场,运走承包人的全部施工设备(保修人员及保修所需机具除外)和搭建的任何临时设施。施工现场清理应达到发包人满意。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冻结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财产,并由发包人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6)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具体工作分工,见“附件七”。9.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完成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施工工作或发包人认为必须完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工作。9.3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和9.2款,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9.4 承包人应充分重视本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在保证工期的同时,应将质量、安全

30、工作在第一位,随时接受业主、发包人的检查监督。9.5 承包人有义务在保证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在采购工作开始前7天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其采购的材料供应商和材料品牌,并服从发包人代表的决定。如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有权拒绝。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编制完包含施工进度计划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10份,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签收后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技术方案,承包人应在接到施工图并设计交底后10天内编制完,发包人代表在签收后10天内予以审批完毕。如果在上述时间内发包人代表未作出答复,可视为该施工

31、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批准。10.2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项目管理规划”的规定。10.3 施工进度计划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内容应达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项目进度控制”的要求。10.4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包括资源等的调度措施,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实现本合同中对进度、开工及工程竣工的承诺。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10.5

32、承包人应严格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现有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当承包人认为需要变更上述措施或方案时,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费用不再增加。如承包人擅自变更,承包人应对由此擅自变更带来的后果负完全责任,发包人不支付擅自变更部分的措施费或扣除因擅自变更措施(方案)而相应减少的费用。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

33、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

34、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40条执行外,因以下原因造成关键工序的工期或将要影响关键工序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方可顺延,不增加费用。否则不予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关键图纸;(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主要设备;(3) 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2 承包人应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发包人

35、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出延误工期的书面报告,则视为不影响工期。13.3 除上述情况以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且经合理推断无法弥补的,承包人应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且工期不予延长。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及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及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的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将按专用条款35条扣留违约金。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

36、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本工程施工质量总负责人,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15.2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执行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石化2000建化字074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贯彻遵循扬工司质安字2000013号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和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2000年6月28日发布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37、标准的规定。混凝土的质量管理执行扬工司质安字2000007号文混凝土工程管理规定。15.3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满足设计文件、发包人的扬工司质安字20043号2004年质量工作计划及本合同规定的要求。项目质量控制应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4 项目质量控制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15.5 未经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集中搅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

38、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5.6承包人应保证提供足够的、合格的、满足现场施工质量要求的质检人员,且在工程实施中不得随意更换。15.7工程检测应遵守扬工司质安200220号文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及扬工司质安20032号文对施工分承包企业工程测量质量管理的程序。15.8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发包人的任何工作指令,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全部责任。15.9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可请“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石化分站”进行裁定,裁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10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总则见“附件六”。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

39、、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此类检查、检验不应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和责任。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如未能在通知单要求的时间内进行返工或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经发包人同意后发包人代表有权指定其它承包人进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返工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

40、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发包人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

41、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人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4 如果发包人代表对已经验收确认的部分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指令重新验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7.5 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17.6 对本工程的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的部位按发包人代表和项目经理双方共同商定的工程“共检点”执行。 18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应追加合同价

42、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人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43、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材料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该材料由发包人采购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采购或修理。该材料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购置或修理、拆除及重新安

44、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人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人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交工验收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中间交接完成、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已完成,并已消除了缺陷后由发包人负责。投料试车时承包人必须密切配合,派遣熟悉工程有经验的人员协助进行开车准备和投料试车工作。上述投料试车时配合工作由承包人与业主使用单位另行签订协议。 五、安全和文明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项目安全控制必须坚持“

45、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的总负责人。20.2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中国石化安2002194号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化工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扬司(1998)安监004号文关于下发“外委施工(检修)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油化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安全工作规划、扬工司质安20037号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生产厂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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