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资料整理汇编 大气污染 扬尘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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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资料整理汇编1、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3年12月30日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12月30日3、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2014-01-30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4-02-18 5、解读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2014-02-196、六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014年3月30日7、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 2014-04-01 8、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2、导则的通知 2014-06-279、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1日10、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封闭围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6-6-231、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3200号 2013年12月30日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应急领导小组 2.2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2.3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发布 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应急响应机制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响应终止 5应急响应

3、措施 5.1级预警响应措施 5.2级预警响应措施 5.3级预警响应措施 5.4级预警响应措施 6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6.2信息公开的形式 6.3信息公开的组织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7.2装备保障 7.3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通信保障 7.6资金保障 7.7纪律保障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

4、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4.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应急领导小组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承担全省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负责制定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发布和解除省级预警,督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组长。 2.2成员单位和办公室

6、 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安徽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省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省环保厅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环保厅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健

7、康防护。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企业生产口罩等防护用品;配合省环保厅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减少生产负荷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省公安厅负责省内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省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 省财政厅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省级经费保障。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建立省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

8、工作;指导、督促各地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拆迁扬尘管控;城管(市容环卫)部门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提高作业质量;配合省公安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整治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省公安厅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 省农委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门诊医疗保障,根据需要,提供重污染天气地区医疗机构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台(站)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省能源

9、局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协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省环保厅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布预警信息。 民航安徽监管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民航应急工作。 2.4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预报预警组由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各市的预警信息,对全省及各市大气环境质量

10、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政府应急办、民航安徽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组成,负责指导各地应急预案启动和实施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聘请相关专

11、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预警 3.1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4个等级: (1)级(蓝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级(黄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级(橙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级(红色)预警: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预警发

12、布 当辖区内大气重污染达到蓝色以上预警条件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并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根据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和省气象局气象预报,5个及以上连片设区的市出现蓝色以上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级(红色)预警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级(橙色)预警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级(黄色)和级(蓝色)预警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 3.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级、级、级、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13、。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4应急响应机制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响应: (1)当辖区内发生蓝色以上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由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省有关部门负责指导。 (2)当大范围区域(连片的5个及以上设区的市)发生蓝色以上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省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程序分别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区域预警信息,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级、级、级和级

14、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措施。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省级发布级预警时,省应急领导小组将对相关各地应对情况进行督查。 4.3响应终止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总结。 5应急响应措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过编制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不同预警等级时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名单,组织应急

15、演练等措施,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5.1级预警响应措施 5.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3)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 (4)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5.2级预警响应措施 5.2.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16、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2)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3)中小学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5.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4)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 (5)根据天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5.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

17、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少污染物排放。 (2)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3)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和土石方施工开挖工程。 (4)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5.3级预警响应措施 5.3.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 (2)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应开展防护。 5.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

18、机动车上路行驶。 (2)排污单位进一步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4)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2)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进一步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3)施工工地停止建筑拆除及土石方施工,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4)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19、 (5)主城区实施“黄标车”禁止通行。 (6)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7)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 5.4级预警响应措施 5.4.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 (2)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或调课。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要加强安全防范;禁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5.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扬尘管理,减少扬尘污染。 (3)增

20、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2)排污单位严控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进一步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城区渣土、散装物料、沙石等车辆运输。 (6)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

21、清扫、冲洗保洁时间。 (7)城区实施“黄标车”禁止通行。 (8)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 (9)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和能见度,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道口的措施。 (10)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物。 6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应对工作进展情况等。 6.2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信息公开的组织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

22、天气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专业人员队伍、专家队伍、医疗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装备配备到位、有效应对。 7.3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重要物资及米、面、食用油、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运输能力,保障城市正常运转。 7.5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人

23、员、应急工作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7.6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7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各级政府工作不力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的企业,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响应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环保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

24、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 2013年12月30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

25、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各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脱硝效率。2014年6月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均应安装脱硝设施。2014年底前,所有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浮法玻璃、再生铅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取消燃煤电厂烟气旁路,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2017年底前,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

26、装脱硝设施。 2严控颗粒物排放。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省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 3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

27、、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4持续推行清洁生产。推进钢铁、化工、石化、煤炭、电力、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全省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二)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7年底前,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各市建成区和有条件的县

28、城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强锅炉行业管理,对违规新建的锅炉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拆除。着力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6强化城市扬尘治理。推进建筑、建造方式转变,开展建筑工地、道路、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

29、圾清运等措施。落实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储煤场防风抑尘措施。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限制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安装渣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7年底前,各市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7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4年底前,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城市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无炭

30、烧烤。 8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2014年底前,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各地要出台相关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9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充分考虑产业、人口、交通、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城市发展规模,引导人口合理分布。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到2017年,各市基本完成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积极创建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到2015年,

31、力争创建10个绿色生态示范区;到2017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4%,建成绿道3000公里以上,争取6个以上的市成功创建环保模范城市。 (三)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 10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城乡居民绿色出行,倡导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强停车场建设,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发展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以智能公交建设为载体,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各市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 11提升燃油品质。2013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

32、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把车用成品油生产和流通准入审查关。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12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建立省、市、县三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4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强制履行报废手续。2015年底前,

33、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推广使用环保电子卡,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7年底前,建成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智能监控网络。加速淘汰黄标车,2014年底前,各市要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形成“黄标车”全省连片限行格局;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全部淘汰黄标车。2014年底前,制定市级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限制城市机动车过快增长,转入的机动车执行新车标准。 13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快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配备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出租车更换

34、高效尾气净化装置,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有序推进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港口水平运输机械“油改气”和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有效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和环保标志管理,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装置。 14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开发新能源适用车型,重点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等商用车产品。支持新增公交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支持合肥、芜湖做好国家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作。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发展规划,按统一规范标准配备安装充电设施。鼓励电网公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

35、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到2015年底,全省累计建设充电站58个、充电桩5万个。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5优化产业布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制定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项目。 16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

36、示范园区。 17严控“两高”行业产能。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要求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清理和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在建违规项目,充分发挥市场和节能环保倒逼机制,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 1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目标责任和激励等制度,鼓励各地和企业提前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全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2017年,实施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重

37、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加强小型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集约布局、改造升级、关停并转、分类治理。严格依法取缔小化工、小石灰窑、小冶炼、小矿山、小选矿等环境违法企业。 19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

38、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百千万”示范工程,加快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及循环经济基地。到2017年,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

39、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国家级开发区和30%以上的省级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21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推进重大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环保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大中型节能环保企业。依托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等市产业基础,打造节能环保装备研发制造产业基地,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收入,有效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22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快芜湖、合肥等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及休宁等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推广生物质成型

40、燃料、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农林生物质剩余物能源化利用,努力建成全国低风速连片风电示范基地和新能源产业基地。推进桐城、宁国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打造长三角地区抽水蓄能电站绿色储能基地。开展西气东输五线安徽段前期工作,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推进城镇和沿江地区液化天然气储存配气设施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所有市、县管道供气。加快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推进淮南煤制天然气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页岩气资源、煤矿瓦斯(煤层气)勘探开发。 23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需求侧管理,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

41、,控制其过快增长势头。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充分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鼓励焦炉气综合利用,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到2017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 24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5%以上。以煤炭洗选加工和清洁发电、现代煤化工为重点,减少煤炭运输和煤炭直接燃烧利用。鼓励按煤炭品种、用途合理分级利用,控制将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优质化工用煤作为动力煤直接燃烧。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 2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和电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重。新建高能耗项目单

42、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加快现役燃煤机组技术改造,提高大容量、高参数、节能环保型机组比重,新建燃煤电厂应为60万千瓦级以上超超临界机组。支持煤电联营和煤电一体化开发,鼓励建设坑口、港口、负荷中心电站。继续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加速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加强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依次调用燃煤发电机组。继续推进电力节能降耗,到2015年,省内火电供电煤耗下降到每千瓦时310克,电网线损率下降到7.65%以下。 26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全面推

43、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做好生物质能电厂秸秆收集工作,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市、县、镇、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 27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动区域供冷供热、分布式能源、太阳能、浅层地热、生物质能等规模化应用。到2015年,全省太阳能

44、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面积达到6000万平方米。 三、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28明确政府责任。建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第一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召集人、省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强化协调联动,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举措,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29强化企业治污。督促企业

45、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0严格考核问责。省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

46、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省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二)完善经济政策。 3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劵政策,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严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市

47、环保核查,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排污指标回购和收储机制。 3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完善和落实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对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列入省政府关停企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用水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方式,推动节能产品应用。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和建筑施工扬尘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出口退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33加大投入力度。科学运用规划、投资、产业等措施,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各级财政要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加大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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