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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规,信托培训资料,目录,信托背景、在中国的发展、概念,1,信托法律关系,2,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3,4,信托背景,起源于古罗马遗产信托“尤斯制”(USE)近代信托原型 教徒立遗嘱将土地赠与教会-国王颁布没收条例-教徒立遗嘱将土地交予第三人为教会利益处分土地-若第三人损害受益人利益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最终确立衡平法对受益人的保护,创设Use制。,中国信托发展,2001年前:发展整顿2001年-2007年 初步发展2007年至今 快速发展,信托概念,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
2、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以下四个角度看信托: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1)信任是信托的基础(2)财产转移是信托的关键(3)受托人名义是信托的形式(4)委托人意愿是信托的目的,信托法律关系,交付财产、设立信托,管理信托,享受信托利益,设立信托,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目的(不得违法)信托财产(委托人确定、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形式: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不得以口头形式。公示(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登记的,不产生效力。,信托财产,委托人交付、由受托人占有并管理的财产。特性:1、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被分
3、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信托财产独立性 理解: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 体现:破产隔离;信托财产损益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记帐)3、同一性(物上代位性):处理信托过程中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被强制执行。违反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信托法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例外: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 务,债权人要求清偿 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
4、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委托人,信托设立人。条件:1、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委托人权利:(英美法系委托人一般无权利)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21条);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一年)解任权委托人义务 交付信托财产 不得干预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 按约定支付报酬,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营业性信托必须是信托公司)受托人义务:(1)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与受益人利益冲突);(2)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关联交易禁止义务(不得将信托财产转化为固有财产;不得
5、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及不同信托财产间进行交易)(4)除信托报酬外,不得以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5)保存处理信托事务记录义务;(6)信息披露义务(7)为委托人、受益人保密义务(8)自处理义务(9)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受托人权利(1)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2)获得报酬,受益人,信托利益享有者。条件:无条件限制。(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信托唯一受益人)受益人权利:(1)知情权;(2)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3)解任权受益权消灭(1)唯一受托人与唯一受益人身份归属于同一(2)受益人全部放弃受益权,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 或其继承人受益权转让 除信托文件有限
6、制性规定外,信托受益权可转让与继承。(转让规定),信托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信托变更与终止,信托当事人变更受益人变更情形: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变更: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5、辞任或者被解任;,信托变更与终止,信托终止情形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信托变更与终止,信托终止法律后果信托财产归属权利人
7、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文件规定的人;文件未规定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归属权利人的权利保全 信托终止时起,至信托财产移交完毕时止,信托关系仍视为存续,受托人仍负各项义务终止后,受托人报酬请求权和费用补偿权的保护 保护方式:1)留置信托财产;2)行使对财产权利归属人的请求权,两规修改背景,目的:一是促进信托公司科学发展需要(部分信托公司出现风险);二是完善需要,对原有法规进行系统性梳理,且监管职能明确由银监会履行;三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调整主要方面:对信托公司经营提出了要求:1、固有业务上,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宗旨,强调“压缩固有业务
8、,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折入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用于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2、关联交易方面,“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固有业务项下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和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担保、不得以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信托公司指引中股东承诺不质押所持有股份,不以股权设立信托);集合资金信托项下,除资金来源于股东或关联人外,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两规修改背景,3、对集合资金信托提出了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
9、求:委托人必须为唯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对委托人进行了资格要求。4、在信托公司监管上,对不涉及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取消事前报告要求。取消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主要是考虑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不是限制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对投资的限制也只是固有业务,信托业务不受影响。,新旧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相同点,信托风险提示(风险申请书)。推介限制:不得承诺不受损失,不得进行公开宣传;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财产管理:分别记帐、分别管理托管:在银行开设单独的托管帐户信托合同内容一致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新旧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区别,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
10、主要内容,集合信托计划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推介禁止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11、;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其他行为。,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信托计划文件包括:认购风险申请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请书应包括内容: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
12、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认购风险申请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信托合同要素:信托目的;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风险揭示;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
13、解决方式;,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管理信托行为限制: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其他主要内容,受益权转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
14、,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理论上可行的转让:自然人转自然人;自然人转机构;自然人拆分转机构(部分拆分转让给机构,完全拆分转让给不同机构)机构转机构;机构拆分转机构(部分拆分转让给机构,完全拆分转让给不同机构),新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同点,机构设立、审批、经营范围一致。对分支机构上:旧办法是不得设置,新办法允许在批准基础上设置对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规定相同(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固有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一致,但对投资有限制都允许同业拆入和对外担保,新法对拆入和对外担保分别进行了规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15、%。旧法规定是对外提供担保和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都规定了信托公司的尽职管理义务,但新法对关联进行进行了重点限制,新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区别,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机构设立、审批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注册资本:最低亿元信托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及破产申请,应先经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经营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
16、问 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经营规则:1、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2、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