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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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信贷业务管理,2,主要内容(信托公司),一、衍生产品、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管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11暂行办法:04/06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11二、市场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0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09业务条线规则与风险条线规则:矩阵三、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四、银信合作业务风险管理,3,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一)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111总则2市场准入管理3风险管理4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5罚则6附则起草及修订背景从外管局到人总行:职能问题;规范性文件新要求、国际金融危机,4,衍生产品交易业务,1总

2、则立法目的规范业务,控制风险重点是后者适用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办法定义(衍生产品)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5,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类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二)

3、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原办法:自营,代客,6,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客户界定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

4、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问题讨论:业务许可与机构许可理财:承诺类,7,衍生产品交易业务,2市场准入管理资格:两类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基础类资

5、格申请条件普通类资格申请条件外资银行申请程序材料报送及批复要求,8,市场准入管理,第三方安全测试报告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由第三方独立做出 网银:安全评估分支机构:审核及书面授权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境内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平盘:有两种含义,分别是价格收平和平仓,9,衍生产品交易业务,3风险管理风险未来的不确定性分类及相关指引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6、作风险(含法律)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指引的效力?风险管理职能(或程序、步骤)识别、计量、监测、控制,10,风险管理,(1)战略风险管理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适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适合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在开展新的业务品种、开拓新市场等创新前,应当书面咨询监管部门意见。银行卡办法11:咨询应当逐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交易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谨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业务限制,11

7、,风险管理,(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总体要求应当按照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市场风险要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自有资本、盈利能力、业务经营方针、衍生产品交易目的及对市场走向的预测,选择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计量风险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制定并定期审查更新各类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应急计划

8、和压力测试的制度和指标,制定限额监控和超限额处理程序。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应当严格执行止损制度。控制风险应当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按市价原则管理市场风险(衍生产品的市值评估可以合理利用第三方独立估值报价),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敞口水平。计量和控制,12,风险管理,操作风险与内控应当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和制度,明确衍生产品交易操作和监控中的各项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的生成和录入、交易确认、轧差交割、交易复核、市值重估、异常报告、会计处理等。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文

9、件和录音记录应当统一纳入档案系统管理,由职能部门定期检查。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风险计量、监测或控制人员可以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负责从事套期保值类与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应当确保其所从事的上述不同类别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信息相互隔离。应当制定明确的交易员、分析员、销售人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根据衍生产品交易及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对业务销售人员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格。协会考试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对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清算,确保履行交割责任,规范处理违约及

10、终止事件,及时识别并控制操作风险。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授权与管理。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资产分析测算制度和科学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得将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人员的收入与当期绩效简单挂钩,避免其过度追求利益,增加交易风险。应当对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带薪休假。内审部门要定期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况进行检查,13,风险管理,法律风险应当建立健全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与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当参照国际及国内市场惯例,充分考虑发生违约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

11、约起草、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当制定完善针对衍生产品交易合同等法律文本的评估及管理制度,至少每年根据交易对手的情况,对涉及到的衍生产品交易合同文本的效力、效果进行评估,加深理解和掌握,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应当制定评估交易对手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包括评估交易对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约的条款以及履行合约的责任,识别拟进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本身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在履行本条要求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依赖交易对手提供的正式书面文件。应当制定完善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14,风险管理,(

12、3)治理架构:职责或权限董事会或其授权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现行的衍生产品业务情况、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相一致。新产品推出频繁或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相应增加评估频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审核评估和批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随时获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在此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一次对其自身衍生产品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将上一年度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于每年一月底之前报送监管机构。任何重大交易或新的衍

13、生产品业务都应当经由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审批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由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根据本机构的真实需求背景决定发起交易和进行交易决策,15,风险管理,(3)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当计提此类衍生产品交易敞口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监管部门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在该资本比例上限要求内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

14、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4)信息披露及重点事项报告(略),16,衍生产品交易业务,4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应当高度重视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在综合考虑衍生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的基础上,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 交易匹配及真实需求背景应当根据客户适合度评估结果,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与作为真实需求背景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主要风险特征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在营销与交易时应当首先选择基础的、简

15、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 有效性?理财销售办法,17,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销售人员资格认定应当制定完善衍生产品销售人员的内部培训、资格认定及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及时跟进针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资格认定并获得有效授权的销售人员方可向客户介绍、营销衍生产品。在向客户介绍衍生产品时,销售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明示其已通过内部资格认定并获得有效授权 风险揭示与客观陈述应当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相关披露以单独章节、明白清晰的方式呈现,不得以页边、页底或脚注以及小字体

16、等方式说明 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收益。客户独立决策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独立自主决策,不得将交易衍生产品作为与客户开展其他业务的附加条件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之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形式的书面材料,18,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信用评级与信用风险缓释应当建立客户的信用评级制度,并结合客户的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净资产水平、现金流量等因素,确定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限制与一定信用评级以下客户的衍生产品交易 市值重估与信息提供应当及时向客

17、户提供已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将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值重估结果以评估报告、风险提示函等形式,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客户书面提供,并确保相关材料及时送达客户。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应当适当提高市值重估频率,并及时向客户书面提供市值重估结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上述市值重估的频率和质量进行评估。对于自身不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向报价方获取关键的估值参数及相关信息,并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客户书面提供此类信息,以提高衍生产品市值重估的透明度 激励约束应当针对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业务种类确定科学合理的利润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

18、与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相关部门和人员诚实守信、合规操作,不得过度追求盈利,不得将与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相关收益与员工薪酬及其所在部门的利润目标及考核激励机制简单挂钩 后评价应当制定完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定期后评价制度,包括对合规销售、风险控制、考核激励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定期后评价。应当通过实地访问、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录音等可记录的方式建立完善对客户的定期回访制度,针对合规销售与风险揭示等内容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并及时反馈。,19,衍生产品交易业务,5罚则擅自开办业务未能有效执行相关制度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违规操作衍生产品交易人员(包括主管、风险管理人员、分析师、交易人员等)、机构违反本办法

19、有关规定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者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实行严格问责和惩处。行政处罚?银监法:审慎经营规则6附则此前公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20,股指期货交易:资格,(二)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11立法目的: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风险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申请条件:(一)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级(含)以上。申请以投机为目

20、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监管评级应当达到级(含)以上,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一年以上;(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名,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要求的系统;(五)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六)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

21、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信托公司申请股指期货业务资格,由属地银监局初审,报送银监会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直接报送银监会审批,21,股指期货交易:限制,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信托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申请条件禁止性规定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三)

22、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四)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五)法律法规和银监会、中金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22,股指期货交易:治理,治理架构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IT系统要求(一)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二)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三)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23、符合规定标准;(四)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管理制度,23,股指期货交易:客户选择,套期保值、套利方案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客户选择与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选择

24、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24,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管理,集合信托计划相关要求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

25、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二)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三)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四)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五)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单一信托限额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超限额的整改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

26、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调整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25,股指期货交易:合作方选择,合作保管银行条件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三)有安全高效的针对股指期货业务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作期货公司条件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选择的合作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7、(一)按照中金所的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二)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级(含)以上;(三)具备二类或二类以上的技术资格;(四)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交易结算与托管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托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26,股指期货交易:亲自与委托,亲自处理与第三方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当满

28、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投资顾问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要做好交易实时监

29、控和与第三方的即时风险通报。信托公司应该建立与第三方的多渠道联系方式,保证能够即时传达风险指令,并具有盘中按照净值管理要求进行自主调仓的管理能力。,27,股指期货交易: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如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信托资产总体风险的影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实施过度本指引实施前,信托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约定

30、的方式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28,二、市场风险管理,(一)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05总则市场风险管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控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监管附则,29,二、市场风险管理,总则适用: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定义: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

31、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风险管理总体要求: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

32、机结合。监管总体要求,30,二、市场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政策与程序治理架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市场风险管理部门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31,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职能或功能)风险识别风险计量或评估:方法,模型和参数事后检验压力测试应急方案风险控制:限额管理交易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风险监测:超限额情况商业银行应当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层报告。该级别的管理层应当根据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决定是否批准以及此超限额情况可以保持多长时间。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理。管理层应当根据超限额发生情况决定是否对限额管理

33、体系进行调整。报告,管理信息系统,32,二、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职能分离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职能部门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交易部门应当将前台、后台严格分离,前台交易人员不得参与交易的正式确认、对账、重新估值、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必要时可设置中台监控机制。薪酬制度与激励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33,二、市场风险管理,市场风险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银监会鼓励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运用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进行内部资本

34、配置和业绩考核,在全行和业务经营部门等各个层次上达到市场风险水平和盈利水平的适当平衡。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10,34,二、市场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监管材料报送和报告现场检查问题及整改,监管措施信息披露,35,二、市场风险管理,(二)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09总则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利率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附则问题讨论:与(一)的关系,36,三、信贷业务管理,(一)合同要素管理:贷款用途及监控1明确、合法的用途明确:严禁无指定用途,不能打捆、打包等合法:(制度或政策)限制性规定2监控“三办法一指引”之变革账户管理问题,37,贷款挪用,1转贷贷款通则:

35、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政策问题:小额贷款公司?2被关联企业占用政策问题:现金管理之资金汇集?流动资金自主支付部分,由银行根据对客户及其业务的知悉状况和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决定是否允许借款人将其归入企业集团资金池3用于购买证券基金、股票或理财产品贷款通则: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政策:信贷资金不得违规进入股市4用于归还其他贷款本息(?)政策问题:借新还旧贷款新规:再融资?,38,贷款挪用,5用作土地出让金或保证金;人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03(121):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6流动资金与项目贷款混用;7用作项目资本

36、金贷款通则: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问题:并购贷款办法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098其他贷款通则: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11:要加强对开发贷款的全流程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购地。严禁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39,三、信贷业务管理,(二)信用风险缓释:担保政信合作、融资平台、房地产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08关于信托公司政信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09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09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09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

37、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10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1担保不规范,担保无效,40,三、信贷业务管理,担保无效的主要情形1保证人主体资格:无效担保担保法第8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地方融资平台问题财政部05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担保法第9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10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41,三、信贷业务管理,问题讨论

38、联保,担保协会,商会财产:法律约束关系或人情:道德约束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融资性非融资性?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与担保(保证)信用保险与信用风险转让,42,三、信贷业务管理,2抵押财产的范围:无效担保相比担保法,物权法(180条)放宽抵押财产的范围(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181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抵押浮动抵押?抵押财产的确定:物权法第196条(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担保法: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担保法:下列财产可以

39、抵押,43,三、信贷业务管理,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滩涂养殖,采矿权?储备土地: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林地?林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建设用地?猪舍、鸡舍?土地收益权质押?地票质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4,三、信贷业务管理,问题讨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地一并抵押等注意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动产:特定化问题钢结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私营医院?,45,三、信贷业务管理,3质押财产的范围:

40、无效担保动产质押物权法第209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权利质押增加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法: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甚至其他规范性文件?凡法律不禁止的,都可抵(质)押?凡法律允许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担保法:下列权利可以质押,46,三、信贷业务管理,问题讨论:质押?保单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10第一顺位收益人?案例(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函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10经营权/特许经营权从“三个办法”到“旅游意见”等应作区分:是何类权利,是财产权么摊位经营权

41、,47,三、信贷业务管理,未来收益权(各类收费权),预期收益与应收账款(定义?)与浮动抵押订单,供销合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汽车许可证(动产质押或仓单质押?)账户质押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04保证金有时可能并不构成质押(物权法定),但对贷款仍有风险缓释作用(合同层面上),48,三、信贷业务管理,问题讨论:质押存单07办法与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审查?股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警戒线,平仓线处分:与出质人协议折价?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知识产权仓单与动产应收账款人行办法,49,三、信贷业务管理,担保创新:并不是范围问题,而是方式

42、问题(如何组合使用,如何与合同结合在一起等)供应链融资之担保方式创新订单农业,订单质押?区分处于上游还是下游,选择特定方式保理,应收账款订单“质押”?(核心企业保证+定向付款)核心企业保证仓单,动产(有时为物权凭证,如汽车许可证;辅以核心企业回购保证),50,三、信贷业务管理,4抵押权的设立:无效担保区分合同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物权法相关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案例:登记问题,抵押权被悬空?,51,三、信贷业务管理,5质押权的设立:无效担保动产质押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押对汇票等,担保法规定:权利凭证交付;物权

43、法补充:无权利凭证的,登记。担保法规定:股票,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股东名册。司法解释:非上市公司股份,股东名册。物权法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应收账户,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基金份额,物权法第226条规定:登记。,52,三、信贷业务管理,6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具体见下页)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独立担保?企业分支

44、机构与职能部门对外担保:无效情形违法、违章建筑物抵押共有财产抵押:无效情形转质,53,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第172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独立担保?担保法第29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司法解释第17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

45、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司法解释第18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司法解释第4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司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司法

46、解释第54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司法解释第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物权法第217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54,四、银信合作业务,1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08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08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093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094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0

47、5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106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11,55,四、银信合作业务,1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08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谁是委托人?信托法: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

48、票据资产等资产。,56,四、银信合作业务,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09(111)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57

49、,四、银信合作业务,3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09(113)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 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本通知中的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如果涉及银信合作业务且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58,四、银信合作业务,4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0(72)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

50、、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59,四、银信合作业务,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商业银行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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