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和重复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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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代位原则,所谓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法律或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后,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财产损坏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或者在按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后,取得对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在第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取得的是代位追偿权,也就是在赔偿请求权上的“代位”;在第二种情况下,保险人取得的是物上代为权,也就是在物权(即所有权)上的“代位”。这两种代位权构成了代位原则的内容。,我国保险法对代位原则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

2、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2.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 以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要件,是指保险人完全履行了保险人应该履行的赔偿义务,而不是指保险人必须全部赔偿被保险人所有的实际经济损失。3.代位权是在被保险人取得赔偿后自动转移给保险人的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履行了赔付责任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的一切法律及合同权益,其取得无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因为代位追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代位追偿权的

3、内容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自代位追偿权成立之日起就当然的转移于保险人,保险人已经成为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为了便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后应出具权益转让书,但这只是权利转移的证明,而非权利转移的要件。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自动转移。,代位追偿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导致,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二、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4、第一,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就应当由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人请求赔偿,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如果保险事故之发生与第三人无关,就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有请求权。,三、代位追偿权的适用 1.代位权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能适用代位权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代位权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能适用代位权的规定,各国法律对此规定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产生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不因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而转移于保险人。这是因为生命及

5、人格之价值,不能以金钱估价。所以,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受领保险金额之后,并不影响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的行使或放弃。2.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人的赔付为先决条件,即保险人在没有赔付以前无权行使代位追偿权,只有在赔付后才可享有代位追偿权。3.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得到先行赔偿的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时起的2年。,4.代位追偿权限保险法第45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6、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得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小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时,可以就未取得的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人不仅必须首先赔付承保损失,而且,保险人的代位权不能损害被保险人获得足额损失补偿的权利。例如,被保险人的保单只承保了20000元,被保险人实际遭受了5000

7、0元的损失,如果他从第三者责任方取得了40000元的损害赔偿,他可以按照保单得到20000元的保险赔偿,并保留其从责任方获得的损害赔偿中的30000元,仅将10000元交给保险人。,5.代位追偿权的例外 对于代位追偿的对象,许多国家都有立法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意外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这里,家庭成员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家庭组成人员一般指上述三者之外的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姊妹,还包括依法有扶养、抚养关系的人。,案情 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98年初参加了学

8、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问题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分析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张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赔偿。,案情 某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了损失

9、。保险人在支付了20万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22万元。问题 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22万元应如何处理?案情 某居民投保家庭财产险,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他妻子的过失造成火灾而损坏了财产。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赔偿以后能否向其妻子进行追偿?,分析 火灾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但我国保险法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对他妻子行使代位求偿权。,四、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保险法第46条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10、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五、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履行因得到保险人先行赔偿而产生的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义务,向保险人提供所掌握和了解的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有关的一切情况和资料,如第三人的侵害事实、赔偿能力以及必要时出庭作证或为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条件。被保险人提供的必要文件包括: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账册、收据、发票、提单等。这是

11、保险标的的原始单据;3.出险调查报告、出险,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证明书以及损失鉴定证明等(这些是损失原因及其程度的材料);4.受损财产清单和施救费用的原始单证;5.权益转让书。这是表明保险人已给予损失赔偿,从而享有代位权的证明。六、规定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

12、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3.代位追偿原则的实行还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与向保险人索赔相比,由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人索赔通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物力和人力。,物上代位 物上(权)代位,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可以依法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既然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即意味着已经补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那么对于推定损失并已经得到了补偿的而实际并未损失的保险标的就应当归保险人所有。一、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保险人取得物上代位权通常是在保

13、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处理这两种情况。1.因发生实际全损。当保险财产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实际全损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足额赔偿以后,如果没有将受损财产的残值作价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即应取得该受损财产的物权。2.因按推定全损处理。,二、物上代位权实施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所拥有的权益多少,得根据其给保险财产提供的保障程度大小来确定。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足额保险中代位的权益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当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后便取

14、得对保险财产的全部物权。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抵押权或质权等。被保险人有什么权,保险人相应就取得什么权。保险人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权利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的,无需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已经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即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自由处置。,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由于拥有全部物权,他在处理受损财产时所获得的利益就应全部归他所有,即使由物权产生的利益超过了他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仍归属于他。此外,如有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也同样贵保险人所有。这与代位追偿权实施中的权益范围规定不同,应予注意。(2)在不足额保险中代位的权益 保险法第4

15、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之后并不能取得对保险财产的全部物权,他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比方说,商人甲将其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投保,保险金额为15万元,这批货物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全部毁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甲15万元。假定受损货物经处理尚有2万元的残值,保险人只能获得其中的1.5万元。,三、保险委付 保险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以书面形式

16、提出申请,愿将标的所有权以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行为。保险人如接受这一请求,委付即告成立。所谓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毁损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者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一)保险委付成立的条件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17、被保险人为进行委付提出委付申请,按照海上保险惯例,委付申请应向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保险经纪人提出。委付申请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委付书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推定全损索赔之前必须提交的文件。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只能按部分损失处理。3.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为避免争议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就部分标的物进行委付。但如果保险单上标的物种类繁多,而仅有其中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且这部分可与他种标的物相分离,也可以就该部分标的物实行委付。4.委付不能附有条件。委付要求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5.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委付是否成

18、立和履行,还需要保险人的承诺。委付转移的不仅仅是权利,还有义务。保险人在接受委付之前须慎重考虑,即受损标的的残值是否能大于将要由此而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风险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拒绝结束委付的,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二)委付申请的时间限制 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对此有的国家规定为3个月,如日本、英国。我国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给被保险人。如果超出合理的时间,保险人对是都接受委付仍然保持沉默,应视作不接受委付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并不因保险人不接受委付而受影响。在保险人未作出接受委付的意思表示之

19、前,被保险人可以随时撤回委付申请,但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委付即告成立,对保险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不能撤销。,(三)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委付一经成立,使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被保险人在委付成立时,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另一方面,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在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接受委付后,由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其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此外,有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若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某项保险金额为10

20、0万元的进口货物发生保险事故,该货物损失 时的实际价值为120万元,损失金额为80万元。由于该货物的部分损失所形成的处理费用大于120万元,因此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保险人经审查接受了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按照推定全损处理此案,并向被保险人支付了100万元的保险赔款,从而取得了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险人利用其国外分支机构的关系,投资10万元处理好了该货物,并以1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某公司。保险人在该项业务中获利40万元。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的这40万元为不当得利,便诉讼于法院,要求得到保险人40万元收益的一部分。问题法院该如何判决?,分析法院应判定被保险人败诉。因为被保险人通过委付已经丧失了该货物的

21、全部权利。,四、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第一,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保险标的产生的义务。第二,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的追偿权最多以不超过赔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以取得损余处理的全部价值,即使超过保险金额。,5.6 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5.6.1 重复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第41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

22、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有以下特征:(1)保险标的同一;(2)保险利益同一;(3)保险事故同一;(4)保险期间同一;(5)保险人与保险合同均不同一;(6)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

23、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没有确定的价值,人身保险又是定额保险,不发生超额保险问题。故在人身保险重复保险均为各自独立的有效保险。所以,重复保险的分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6.6.2 重复保险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法 比例责任分摊法(Pro Rata Contribution)是指各保险人按照各自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2独立责任分摊法 独立责任分摊法(Independent

24、Liability Method),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与各保险人单独责任之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3顺序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第一个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此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法律对重复保险实行责任分摊原则。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的比

25、例承担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分摊方式是一种比例分摊方式。,某投保人对某批货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约定按照独立责任分摊。(1)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发生全部损失,则甲、乙两保险公司的赔偿 金额分别是多少?(2)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1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各 赔偿多少?,分析(1)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18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2)甲、乙两保险公司的独立责任各为10万元,赔偿金额分别为: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10(10+10)5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10(10+10)5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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