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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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2,重点:1、公司合并、分立 2、公司解散 3、公司的清算 难点:1、公司合并、解散、清算的形式与程序;,3,乐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场的欢迎。2002年度,公司发现销售额持续下降。经查,原来是公司董事陈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薯片在原料、工艺、口味上与乐哈哈公司生产的薯片相差无几。挤占了乐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乐哈哈公司于是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案例分析 一,4,(1)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2)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

2、定,回答下列问题:(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乐哈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5,(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2)乐哈哈公司作出的决议中,免去陈某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因此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将董事陈某更换为王某。,6,乐哈哈公司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的做法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3、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7,龙井茶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5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执行董事甲与经理乙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岐,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乙提出辞去公司经理职务,并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案例分析 二,8,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乙辞去公司经理职务,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2)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3)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9,要求:根据上述情况

4、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3)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简要说明理由。,10,(1)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2)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3)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符

5、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11,(4)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决议。(5)该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上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5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不具备发行资格。,12,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法合并成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包括: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A A C(新设合并)C(B)吸收合并 B B,公司的合并,

6、13,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14,(一)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的商业交易。特征:1、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失,因而称消失公司。2、在新设合并中,每个消失公司的股票(份)都转化为新设公司的股票(份)、债务或其他证券,或者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或其它财产,15,3、新设合并的条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制定合并计划(该计划需经股东批准),并由新设公司报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存档。4、在新设公司合并中,合并章程将成为

7、新设公司的设立章程。5、如果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合并提出反对,则新设公司有义务向持异议者的股东支付现金购买其股份。,16,(二)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存续公司的商业交易。也成为存续合并。存续合并具有以下特点:1)在存续合并中,存续公司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业务和资产,同时承担各个消失公司的全部债务和责任。2)在存续合并中,消失公司的股份转换成存续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他有价证券,或者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或其他财产。,17,3)存续合并的条件是实施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制定有效的合并计划,根据规定经股东的批准并由存续公司将合并章程呈递给有关政府工商部门;4)如果规定公司合并必须经过

8、股东大会批准,但少数股东不同意合并,则公司有责任以现金支付购买上述不同意合并股东的股份。,18,二、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19,三、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A A B,20,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设分立。B A C,21,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概念

9、 公司的解散,在公司法上就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分为:自愿解散 强制解散(二)解散的效果“先散后算”解散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格才消灭。决定解散后,公司 1、进入清算程序(合并分立解散程序除外)2、仍然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22,1、自愿解散事由(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特别决议)(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效果: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虽然公司尚存续,但是不得从事积极的营业活动.,23,2、强制解散,(一)概述:非由公司自己意志而解散公司的情形:法定解散、命

10、令解散、司法解散事由:股东人数不足和资本不足法定最低要求不构成法定解散的事由。(三)命令解散:登记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解散公司。,24,1、撤销.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吊销营业执照;3、责令关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25,3、司法解散,(1)法院基于利害关系人请求而判决解散公司 第一百

11、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6,(2)破产宣告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27,(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12、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8,2.)公司清算(课本75页),一、概述(一)概念:处分公司财产并了解各种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二)类型1、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按照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在解散清算过程中,一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即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29,2、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分自行清算 和指定清算(1)自行清算:适用于所有解散,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13、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A.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B.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30,(2)指定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31,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

14、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33,二、普通清算程序(一)债权申报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34,未规定逾期不申报的后果,(实践中多为有效)在申报债权期间,我国完全禁止清算组对债权

15、人进行清偿。禁止个别清偿。(二)清算方案。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35,(三)清算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1、清偿顺序: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有担保债权)(1)清算费用,36,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

16、利。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37,(2)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普通债权)2、剩余财产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38,四、清算终结(一)清算报告与簿册保存。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注销登记及其效果。完成注销登记,公

17、司从法律上消失。,39,C,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有()A.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 B.过半数的股东通过C.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0,C,公司法规公司董事的任期是()A3年,不能连任 B.5年,可连选连任 C.3年,可连选连任 D.5年,不可连选连任,41,A,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的是()A应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会议 B应由董事本人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C经理及监事均应列席会议 D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42,B,某有限责任公司打算与另一公司合并,该合并方案必须经(B)A、代表1/2以上表决权

18、的股东通过B、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C、全体股东通过;D、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通过。,43,D,关于“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A“公司资产”与“公司资本”无关 B“公司资产”等于“公司资本”C“公司资本”包括“公司资产”和“公司负债”两大部分D“公司资产”包括“公司资本”和“公司负债”两大部分,44,案例分析 一,王某、李某、刘某和金某准备设立新兴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当事人签署了一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其内容为:公司共有股东四人;公司为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金 为人民币400万元;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30的股份,计l20万元,其余部分的股份拟向发起人的亲

19、戚朋友发行。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公司由于规模不大,所以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请指出该投资协议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45,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不合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2。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30%的股份不合法。发起设立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46,3。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合法。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不得低于100万元。4。公司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不合法。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监事会且成员不得少于3人。,47,复习案例,2005年3月,位于H市的甲、乙、丙三家企业和张三、李四商议共同出资组建一个

20、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材批发兼零售业务。3月10日五方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其主要内容有:公司名称为“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丙各出资30万元;张三以其客户资源作价3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李四以其一私房出资,用作公司的经营场所,作价80万元(实际价值为50万元)。公司为节省开支,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2人,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公司筹办事宜由李四负责。3月21日,李四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到H市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工商局以本市建材市场容量已经饱和,新设建材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太大的促进作用,且该公司发起人出资

21、方式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等为由,决定不予登记。此间,有市场传闻说钢材价格将大幅度上涨。李四遂于3月23日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4月15日,H市工商局正式签发“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48,问题(1):3月21日H市工商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三点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2):3月23日李四以“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该市某钢铁厂签订购买钢材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问题(3):H市永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不久就出现严重亏损。在清理债权债务时,清算组发现李四弄虚作假,用以出资的房屋作价明显过高。对此应如

22、何处理?,49,1,H市工商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三点理由不正确,因为工商只负责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件。没有权力管经济发展。同时公司结构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2、有效,因为其权力义务承担者是后来成立的公司。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都是尽力促成合同有效。即使公司后来没有成立,也由其出资人承担债务。3、两种方法:1、补足其所欠的出资额。2、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0,案例分析,2001年3月,原告博星公司、博德公司、董某分别出资1950万元、45万元、5万元,第三人三毛公司出资2000万元,四方共同成立被告博华公司,从事基因芯片技术开发。根据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先由三毛公司

23、委派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年,在此期间,博星公司向博华公司转让“肝炎基因芯片技术”,2002年则应由博星公司委派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博星公司未履行技术转让义务,博华公司于2002年亦未变更法定代表人。三毛公司、博星公司为此先后提起一个仲裁和两个诉讼,仲裁机构和法院分别作出了博星公司返还博华公司技术转让款2000万元和三毛公司、博华公司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义务的裁决和判决,但各方均未实际履行裁决与判决。此外,工商年检报告显示,自2001年3月博华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历年经营亏损,现已无主营业务收入,处于停业状态。2006年6月,3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博华公司。三

24、毛公司不同意解散博华公司,认为只要博星公司履行返还技术转让款的义务,公司经营状况就会好转。法院在该案审理中责成博华公司召开股东会,但博星公司要求解散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行使股东知情权三项议题以及三毛公司关于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的议题,均未在股东会上形成有效决议。法院还曾要求各方股东就各自持有的博华公司股权进行内部或对外转让事宜,限期洽谈,并主持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51,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博华公司连续数年经营亏损,公司股东会也未能达成有效决议,但3原告请求解散公司的理由仍不充分。首先,博星公司对博华公司经营不善应负一定的责任。博星公司既不履行向博华公司转让技术的合同义务,也不履行返还

25、技术转让款的仲裁裁决,无疑在技术、资金上对博华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正是由于博星公司违约在先,三毛公司和博华公司才以不更替法定代表人和不提供公司账簿来对抗,以至于造成公司股东相互指责和表决僵持的态势。其次,博华公司仍然存在摆脱困境的可能。如果双方股东各自积极履行业已生效的相关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在博华公司获得返还资金和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公司经营状况应有改观。此外,博德公司和董某作为公司小股东,如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也完全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相应救济。据此,判决对3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52,评析,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八

26、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个条文为公司法创设了一项由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新制度,本案即是法院依据上述新规定受理和裁判的新类型案件,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公司法该条规定,是该案审理的关键问题。第一,准确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此条立法,在于为公司僵局困境中增加一种最后的救济措施。因此,在不同股东利益之间,该条立法应当偏向于保护公司僵局中的无辜者、受害者,而不是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肇事者”。不然,允许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通

27、过诉讼轻易解散公司,不啻于帮助其实施了对其他无辜股东的“二次损害”(导致僵局形成是一次,解散公司又是一次),与救济弱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对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维持公司存续无疑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应严格审查诉讼目的防止利用诉讼滥用权利、破坏诚信。,53,第二,严格掌握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全面把握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还应强调公司维持原则,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应该是:如果不解散公司无法打破公司僵局,如果不打破僵局就会无法保全股东利益。判断是否构成“公司经营管理

28、发生严重困难”,应审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确定公司经营是否确已处于持续恶化状态或必将发生重大损失,还应通过责成召开股东会等形式确定公司管理是否确已处于僵局状态,即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判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一方面不能将“通过其他途径”机械地理解为前置程序,未穷尽其他途径,股东就不得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法院需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包括通过公司自力救济、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协调,以及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摆脱困境的可能。要结合市场与公司发展前景,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股东也无法以其他方式退出公司以保全其利益,提出解散公司请求股东所持股权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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