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部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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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3)公司依照公司法而设立。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出资和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2、公司的特征,公司制度的优势与缺陷 优势 1、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2、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 3、经营管理科学化 缺陷 1、组建困难,组织成本较高 2、政府限制较多 3、保密性差 4、税负较重,3、公司的种类1)依据股东责任 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股份公司 2)依据管辖系统总公司 分公司,3)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 母公司 子公司

2、 4)依据公司的国籍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二、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二)公司法的作用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际经贸合作与交流。,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再

3、涉及其他个人财产;(2)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不分成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额的权利证书为不分财产份额的“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主要区别;(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而其他公司股东没有最高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 1、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量小 2、股东人数少,易于管理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较小 4、设立程序简单,一般不需要审批 5、不必公开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密性较好,某百货有限公司是2004年经批准成立的有限公司,2005年1月3日,百货公司从某机械厂购得一批精钢锅,共计价款56万元,但百货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已经无力偿付货款,而百货公司的几个

4、股东均为当地得有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于是,某机械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的两个股东偿还货款。?诉讼主体是否恰当?为什么?,(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公司设立是为创建公司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严格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务员 政府机关,(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绝对相对任意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股东出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

5、记,,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994年5月,某商业公司(甲)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共同成立一家具公司。之后,甲草拟了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乙)”,此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认可。章程中确定公司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乙的筹备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丙)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必要的文件。丙经审查后认为,乙的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以登记。当乙的筹备处把丙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甲等企业后,

6、这些单位不服,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丙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的设立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申请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的设立从有关企业或个人为设立新企业做准备工作起直到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止。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即除某些特定行业外,法律预先规定公司成立的条件,申请人以此为准则,符合条件即可申请注册。,本案中甲等企业申请设立的企业并不属于特殊行业,应当适用准则主义。市工商局对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以公司法规定之外的理由对设立申请予以

7、驳回,其做法违背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准则主义的立法原则。,1994年4月,某船务公司(甲)与某饮料厂(乙)在江苏某地发起设立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甲与乙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乙投入35万元,甲投入25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执行机构;出资方按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及注册登记由乙负责。同年6月及7月甲按规定将25万元汇入乙帐户。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会议,制订生产计划。但此后,公司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甲曾向乙催问数次,未有结果。到1994年10月,由于矿泉水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开展活动,甲要求乙退回其投资款,双方发生争议

8、。甲认为,由于乙负责办理登记而一直没有成功,致使某矿泉水公司不能成立,所订立协议无效,应退回其投资25万元。乙认为,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出资,制定章程,至今已半年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上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立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乙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甲要求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乙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由乙方面尽快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甲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没有成立。我国关于公司的成立,采取“注册登记”的原则,即只有履行了登记注册手续,公司才告成立。

9、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本案中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没有办理设立登记,更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矿泉水有限公司没有成立。乙认为某矿泉水有限公司事实上成立,这一主张没有法律根据。2)某矿泉有限公司没有成立,甲是可以撤回投资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撤回权作出了规定,但是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投资者在公司没有成立时,可否撤回投资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发起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前抽回出资,应当是可以的。而在公司登记成立后,就不允许了,第一,公司法没有规定禁止出资者在公司登记成立前抽回出资。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可以为之。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

10、性的特点。如果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前要求撤回出资,这说明他对要成立的公司或其他出资人产生了不信任感,从而使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础产生了动摇。从这一点来看,应该允许出资人在公司登记前撤回出资,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给出资人造成损失。如果出资者想在公司登记前撤回出资而不允许他撤回出资,那么在公司成立后,该出资者会马上合法的转让他的出资,其结果必将对刚成立的公司不利。因此,允许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资是合情合法的。在本案中,负责公司筹备事务的乙未履行其义务,甲已多次催告,其解除投资协议、收回投资款的行为与合同法的精神也是一致的。,1、股东和股东会。1)股东:股东的权利为股权,自益权和公益权;鼓动的义务主

11、要是出资义务出资条不一无和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2)股东会会议和议事规则.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职权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23以上多数通过,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2、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公司常设管理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董事组成,成员313人。2.董事会的职权和董事的任期 董事为公司业务的决策人和执行人 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3.董事会会议 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4.执行董事和经理 忠诚 竞业禁止 自己交易禁止业务,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3、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1)监事会或监

12、事的设立和监事会的组成 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督机构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和任期 不少于3人,任期3年3)监事会会议,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和义务1.任职资格的限制2.应履行的义务,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五)股东的诉讼1.任职资格的限制2.应履行的义务,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2005年1月A公司与B等六个公民共同投资设立CD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出资51万元,占51%的股权,B等六公民共出资了49万。B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并兼经理之职。CD公司经营一年多以来,A曾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要

13、求B向其提供公司经营状况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但B拒不召开股东会、拒绝交出财务报告,在A的再三催促下,才向A递交了矛盾和疑点诸多的财务报告,这令作为股东的A感觉自己作为股东利益不但得不到保障还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于是在2006年5月召集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在会上要求对免除B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进行表决,通过A持51%的股权对此投了赞成票,其他股东都投了反对票,A拿着此决议要求B立即交接工作和职务,B自觉在位以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也并无对公司不利的行为,所以不能接受A作为大股东单方面对其撤职的决定,就拒绝进行工作和职务的交接,两方争执不下,纷纷诉至法院。A要求法院判令B返还公章、文件、

14、帐目等所需材料,立即交接工作;B则要求法院判令对其免职的股东会决议无效,鉴于不能继续合作下去,要求解散公司。,就股东而言,在公司陷入僵局后,往往已无法做出内部经营决策,公司正常业务活动无从开展,加之管理的混乱甚至公司无人管理导致公司资产在持续的流失公司僵局使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的职能完全丧失,无疑严重危及、损害了股东利益及正常经济秩序。新公司法在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做出了更细致、完善的规定,既突出公司自治,又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对于规范和推动市场经济有积极意义。以下,我们将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解读新公司法应用于此案的妙用:1、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

15、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增加理由:原公司法在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方面的缺漏,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隐患,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由于董事会拥有绝对权利,又没有相应的补位,使得召开股东会成为股东的义务而不是应有的权利,就容易把公司变成某些人或某个人专权的状态,本案例中CD公司中的执行董事B长期不召开股东会,使得作为股东的A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逐渐变成了公司管理的局外人,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新公司法的这项规定

16、让A股东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变被动为主动,有效的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中,及时针对公司的状况进行抉择。,、股东可以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增加理由: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所有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然而股东会的决议虽然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效力,但它仍需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束,即股

17、东会的决议必须是依法召开的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股东会会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召开、表决,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本案中执行董事B认为股东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所以依据新公司法的这条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免职的股东会决议,从这点看,新公司法的这条规定既规范了公司的运作管理,又确保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为股东权益最后的救济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3.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

18、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增加理由:原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新公司法增加这方面的规定,确定了股东在法律救济中的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本案中,B不进行工作和职务的交接,不提供财务会计帐簿查阅,A就是依据这

19、条以自己股东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动的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原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新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修改理由: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让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

20、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本案中,B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不召开股东会,也不向股东提供财务会计帐簿查阅,使得A股东的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不到有效的行使,也不能确定公司的利益分配,依据这条,A股东就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保护自己作为股东的知情权。,5.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第七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

21、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理由:有限公司中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通过股权的强制购买达到股东的资本退出,不仅使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且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续,可以说是一种“双赢”的救济措施。本案中,公司陷入僵局,B认为无法继续合作下去,要求解散公司,A则不想失去长期建立的市场和客户,要求继续存续公司,如果有公司章

22、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又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继续存续,那么B就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以让他顺利退出公司。,6.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新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增加理由:原公司法将公司视为一个相对封闭独立的主体,忽视了对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外力救济途径,没有赋予股东以司法解散的请求权,也没有规定司法救济措施。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

23、间分歧严重,公司又不能就恢复股东权益或解散公司形成合意时,权益遭受侵害的股东就应当有权通过各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利,针对这种情形,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本案中,B认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B就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借着新公司法的契机,本案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得到了更多、更全面的法律支持,而此案也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新公司法的各种功效,使得立法者的用意发挥的淋漓尽致,鉴于本案的事实情况,依据新公司法的

24、相关规定,法院认为B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也未达到解散公司的程度,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要求B立即返还公司公章、文件、帐目等材料,并进行工作移交。,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公司。(二)优缺点优点在于个人只对企业以投资额负责,股东的风险大大降低;缺点在于法律对资本金的限制以及双重征税,10万元人民币,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共同点 1、两种类型的投资者均为一个自然人,全资控股和国有独资公司都不是一人公司 2、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三)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从法律

25、主体上 独资企业无法人资格一经设立就具有法人资格2、从财产关系上没注册资本,没自己财产有注册资本,有自己的财产,3、责任形式上 业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4、税收征纳上 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要完成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征收,五、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特征:1、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 3、属于有限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国企 4、不同于一人公司 5、在适用范围上各领域都可以设立,(一

26、)股权转让概念: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参与决策权和管理权(二)股权转让的特征 1、以协议方式进行 2、不改变公司的独立人格 3、须取得相关利益者许可 4、须办理登记、公示手续,六、股权转让,(三)我国相关制度 1、转让同意表决机制 股东人数主义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强制收购制度 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4、公司回购制度 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

27、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1994年10月,某市某食品厂等八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金为500万元。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拓展业务,该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把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增加到800万元。采用邀请出资的方式,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某市食品厂在该方案中被要求认缴60万元。该方案于1995年2月提交股东会讨论,某市食品厂以本厂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反对增资。最后股东会对增资方

28、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是五家企业赞成增资,食品厂等三家企业反对增资,其中赞成增资的五家企业股份总额为32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64%,反对增资的三家企业股份总额为1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36%。决议通过以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增资决议。食品厂拒绝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由其认缴的60万元。董事会决定暂停食品厂的股金分红,用以抵作出资。食品厂不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协议无效,并按公司的财务状况向其分配利润。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9、,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 1、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2、典型的资合公司 3、发起人人数上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4、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5、在设立和运行中可以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6、股东承担

30、有限责任 7、设立程序复杂 8、股东权益转让灵活,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我国目前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不低于20%,其余2年内,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

31、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我国暂停募集设立,(三)、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由股东一次性募足,公司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 3、资本不变原则: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经法律严格程序不得减少,(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2.股东大会会议和议事规则,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2.董事

32、会、董事长的职权和董事的任期 3.董事会会议 4.经理,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及监事的任期 3.监事会会议,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份发行(二)股份的转让股份的转让 股份所有人依一定的程序将股份有偿地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自取得股份时起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1、依法在证交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3、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

33、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除为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股份 1、概念: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划分为相等的金额,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并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分解单位 2、法律性质 公司资本的分解单位,本身是公司的资本,是概括资本的一部分,并非特定财产的权利形式,只能是公司资本价值的表现形式和权利形式。体现了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征 股份公

34、司的股份每一股份额均等,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也同等 便于融资、便于分配股利、便于登记帐簿、便于股东自由转让 股份公司的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票是股东享有权利的依据和凭证 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分类(1)依据股份享有的权利(2)是否记载姓名(3)是否记载票面金额(4)依据发行对象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 普通股优先股记名股无记名股面额股无面额股,股票(1)概念: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2)特征 股东对公司投资的权利凭证 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证书 股票的意义和价值依赖于股份 股票是要式权利凭证 股票可以自由流通,3、发起人自公

35、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除为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外,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股份发行股份公司设立时或存续期间为募集或扩大公司资本分配或出售公司股份的行为 1、设立发行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作为公司设立中的机关代表公司发行股份、筹集资本的行为公司成立后才可以向股东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交付 2、新股

36、发行公司在存续期间为充实和扩大资本而进行的股份的发售行为,股份的转让 股份所有人依一定的程序将股份有偿地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自取得股份时起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1、依法在证交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1994年9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余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1200万元,七家企业认购500万元,其余7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由于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筹建处向某装潢公司购买一批材料,价值总计人民币70万元。商定某开发

37、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向装潢公司付清货款。一周后,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七家企业发起的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某装潢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货款70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付货款。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一起因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期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生纠纷的案件。本案的焦点是,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否对外进行法律行为?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深圳市甲投

38、资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是乙实业公司(简称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甲公司1996年对乙公司拥有相对控股权。在1997年4名甲公司的人士进入乙公司董事会,控制了乙的董事会。后来自甲公司的两名董事因涉案无法行使董事职责,这使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相对控股权受到挑战。在1998年12月17日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甲公司与乙公司董事长以及乙公司新的大股东丙集团公司之间出现了较大的意见分歧,从而使包括收购丙集团公司下属的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的决议未获得通过。会后,乙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某电子技术公司投资6000万元,占某电子技术公司总股份的30%。1999年1月14日甲公司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

39、在起诉状中称,乙公司的董事长以公司名义,超越职权范围,未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出资6000万元收购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是违法的。,被告答辩称,虽然股东大会否决了用1.4亿元收购某电子技术公司60%的股权,但是用6000万元收购某电子技术公司30%的股权是完全符合有关操作规定的。与此同时,乙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2月12日在某市召开临时会议,出席会议董事4名通过决议,又收购了某电子技术公司21%的股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在第一大股东失去对董事会控制权的背景下引发的。就案件本身来看,双方的争执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股东大会否决收购某电子技术公司议案后,董事会改收购为

40、投资是否合法?此案实质上是甲公司与丙集团公司之间对公司董事会控制权的争夺,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有:股东、董事会与董事长之间的关系到底应该怎样?如何认定董事会是否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如何认定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行为对股东权利是否造成了危害?,依据公司法第103条、第112条规定,股东大会既然已经否决收购某电子科技公司60%的股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原来的授权,再去收购某电子科技公司30%的股权,并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还追加对其21%的投资,是故意规避股东大会的控制权,损害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正常关系的行为。实际上收购某电子科技公司60%以上与收购51%以上的股权没有太大的差别,都是拥有绝对控股地位。这表明

41、董事会在竭力损害股东大会或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部分董事违背了其基本行为准则。就实务来说,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对董事会授权时,一定要清楚明白,否则容易被管理层钻空子。,(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及条件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及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五、上市公司,(二)上市公司

42、的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的概念及任职条 2.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五、上市公司,(一)监管机构及职责(二)监管机构的职权,六、对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转让的监管,四 公司债券及财务会计,(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法向不特定主体发行的。(2)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3)公司债券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一、公司债券,(二)公司债券的种类,一、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公司债券是否可转换成股票为标准,(三)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一、公司债券,(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

43、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财务、会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由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在每一法定期间内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国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二)公司的公积金及股利分配,二、公司财务、会计,1.公积金2.股利分配,(三)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有、解聘,二、公司财务、会计,第五节 公司的合并

44、、分立、终止,(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概念和种类公司的合并,是指依法定程序将两个以上的公司变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二)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主要有以下步骤:(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签订合并与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4)进行合并与分立登记。,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三)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效力,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是指不中断公司的经营,将某种类型的公司变为他种类型公司的行为。,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一)公司的解散(二)公司的清算,三、公司的解散

45、和清算,某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工贸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陈某、吴某、李某、黄某和张某五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某贸易公司是工贸公司的业务伙伴,工贸公司尚欠贸易公司货款30万元,贸易公司依法进行了申报,但工贸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未予登记,也未列入清偿范围,致使贸易公司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于是贸易公司以工贸公司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五被告中的三被告对

46、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点评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公司的解散、清算及其法律后果。第一,本案中由股东会委任五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否合法?公司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公司尚未了结的事务,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有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两种,本案中,工贸公司的解散并非由于破产,而是股东会决议自行解散,故而本案中的清算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关于清算组成员亦即清算人的产生,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本案中,工贸公,司在性质上属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

47、会选任董事陈某、吴某、黄某、李某和张某五人组成清算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第二,工贸公司清算组对贸易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是不正确,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清算组中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贸易公司在工贸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申报了债权。清算组本应进行债权登记,并列入清偿范围,这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然而,清算组违背此义务不进行债权登记并进行清偿,致使贸易公司30万元货款因工贸公司解散注销而无法受偿

48、,依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并非清算组全体成员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有损债权人利益的决定,曾经表示异议的清算组成员,由于其主观上并无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条件的规定。本案中,清算组成员吴某和陈某曾明确表示应当清偿贸易公司的未到期债权,因此可免除赔偿责任。至于另三名成员黄某、李某和张某应对清算组不将贸易公司未到期债权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的决定负责,三人应承担赔偿贸易公司因此而受损失的连带责任。,六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二、公司的法律责任,三、董事、经理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四、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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