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工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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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工作,动员更广泛力量参与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科创中国”品牌影响力,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科创中国”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科创中国”品牌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以下简称科技服务团)是中国科协团结引领科技工作者针对地方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需求专门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跨区域的科技服务组织,旨在汇聚科技人才、组织资源势能,更好服务我国区域高质量发展,支撑“科创中国”品牌建设。第二章组建程序笫

2、三条“科创中国”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开放科技服务团申请注册窗口。由拟组建科技服务团的牵头单位负责提交在线申请。中国科协委托专门机构接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对牵头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第四条科技服务团名称需结合实际服务内容,统一按照“科创中国+服务内容/特色+科技服务团”格式命名。第五条科技服务团牵头单位应为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及其直属单位或省级学会,建立科协组织的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较高学术权威性、行业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且加入“科创中国”联合体的专业机构等。第六条科技服务团牵头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丰富的科技服务经验,拥有特色化科技服务,并具

3、备相应的科技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能力。第七条科技服务团由具有专业领域科研成果、行业实践经验、学风正派、有开展科技服务意愿的各学科、各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第八条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牵头组建的科技服务团原则上不超过5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及其直属单位牵头组建的科技服务团原则上不超过2个;各建立科协组织的高校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专业机构牵头组建的科技服务团数量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确定。第九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核通过有工作基础和配套资源投入,工作具有持续性、机制性、实效性,契合“科创中国”建设重点领域要求的科技服务团注册申请。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条科技服务团重点服务“科创

4、中国”试点城市(园区)发展,鼓励辐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其他城市(区域),运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使用“科创中国”品牌,持续开展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下沉落地服务,助力地方营造良好人才生态。第十一条科技服务团以地方政府、园区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通过举办“会展赛”活动、建设新型协同组织等方式,提供技术传播、产业咨询、技术研发支撑、创新创业服务、营造人才生态、技术转移与交易、团体标准制定、国际交流拓展等8大类线下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1.技术传播。利用各种媒体,以便于大众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开展实用技术的传播,提升服务区域中小企业及相关人员对技术成果的认识和了解。2 .产业咨询。根据国家政策导向,

5、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对地方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升级规划、重点产业升级技术路线图等提出专业意见建议。3 .支撑技术研发。按照地方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人才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共同建立协同研发机制,为技术研发提供支撑。4 .创新创业服务。与“双创”示范基地相结合,开展创新创业服务。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企业家、投资人进行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提高“双创”科技含量。5 .营造人才生态。在科技资源供给侧发力,把人才和技术导入试点城市(园区),营造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生态。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利用“科创中国”人才库信息资源,有针对性培养紧缺技术人才。

6、6 .促进技术转移与交易。构建技术创新价值链关键环节,提供供需对接,帮助重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开展系统技术服务,促进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项目投融资合作等,指导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7 .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结合地方(区域)发展目标,提供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服务。8 .拓展国际交流。根据地方发展需求,依托科协组织人才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引进地方所需的国际人才与技术资源。第十二条科技服务团应入驻“科创中国”平台,开展线上服务,指定专人处理平台“需求大厅”指派的相关问题,开展在线供需对接等服务,按要求定期在“科创中国”平台上传相关工作进展、活动数据、智库报告等,定期报送“问题库”“项目库”“开

7、源库”等信息并汇入平台。第四章规范与自律第十三条科技服务团应积极鼓励科技工作者以“科技志愿者”身份参与科技服务团,并对科技工作者参与情况进行记录,出具相关证明。经中国科协有关部门批准,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颁发“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优秀团员证书”等。第十四条科技服务团牵头单位应投入相应资源,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具体活动。第十五条科技服务团开展服务工作应自觉接受中国科协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六条科技服务团牵头或参与单位应严格遵守非营利规定,在以科技服务团名义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向供需双方另行收取费用。第十七条科技服务团牵头或参与单位需

8、遵照本规范和中国科协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如出现违反规定或严重影响中国科协形象和“科创中国”品牌形象的行为,中国科协有权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十八条中国科协科学技术创新部和学会服务中心联合建立科技服务团协调管理机制,对科技服务团进行顶层设计和工作规划,围绕科技服务团的组织运行、服务内容、实施效果等建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学会服务中心负责科技服务团日常管理,包括资质审核、工作指导、示范项目、监测评估等。第十九条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单位将全国学会牵头或参与科技服务团工作情况纳入中国特色一流学会建设评估指标,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科技服务团牵头单位进行适当激励。第二十条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年度科技经济融合工作重点,以及各科技服务团工作开展的综合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稳定支持具有示范价值的科技服务团。对综合评价较差的科技服务团,将取消其资格。对出现严重科学性、政治性、法律性问题的科技服务团,其牵头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一条“科创中国”平台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平台注册、需求匹配、后台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等。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对科技服务团报送的相关数据及文件进行过程监测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中国科协负责制定、解释、修订。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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