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卫生防护.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4938204 上传时间:2023-05-24 格式:PPT 页数:19 大小:217.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卫生防护.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卫生防护.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卫生防护.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卫生防护.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卫生防护.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卫生防护.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卫生防护.ppt(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职业病防治法与放射卫生防护,山西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辛旺堂2004年9月,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定义:维权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 1.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2.保护对象劳动者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方式: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重点:控制危害源头既要适应加入WTO要求,又不能脱离现实国情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事前许可,加强事后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1-12)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第七章

2、 附则(77-79),第一部分法与条例放射卫生规章与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原子能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 2.政府与用人单位、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管关系 3.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好各方当事人关系 1.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职业卫生服务者 2.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3.发挥工会组织群众

3、监督作用 4.社会监督,形成的法律制度,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制度3工伤保险制度6职业卫生监督制度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4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15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制度16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制度17放射、高毒特殊管理制度18化学品毒性鉴定制度26,危害告知、警示制度22、25、2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24禁止职业危害转移制度28培训制度31健康监护制度32事故报告制度34职业病报告制度43诊断鉴定制度42、45、46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61奖励、处罚制度,回答了5个问题,是什么?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的国家法律管什么?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怎么管?职业危害申报等法定制度管多少?严重职业危害,职业病名单谁来

4、管?各级政府,政府卫生等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放射防护条例主要内容,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管理范围 放射性同位素 工业探伤机、辐照装置、伽码刀等 射线装置 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仪表 核子称、料位计等 含有放射性的物品、消费品 建材、磷肥、矿品等,认真贯彻实施放射防护法规体系,山西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辛旺堂2004年9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生产、销售、使用、购置、运输、进口必须申请许可、批件、核查,场所防护措施、警示标志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管理,1、环境影响评价2、三废排放符合标准,1、控制健康危害2、

5、减少环境影响3、损害赔偿4、向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报告,1、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日常放射防护监督,1、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2、个人剂量监测,1、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2、依法查处违法单位和个人,卫生许可管理1、对生产、销售、使用、订购、转让、调拨实施卫生许可2、对进口实施登记备案3、对运输放射源进行核查,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对人的管理对源的管理对场所的管理事故管理,放射源登记管理放射源保存保管的安全保卫,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放射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对肇事者实施治安处罚,公安部门的职责,环保部门的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环

6、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参加竣工验收,放射性三废处理审查验收排放监督监测放射废物库运营与管理,会同部门处理放射性环境污染,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以“源”为中心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强调完善监管工作机制:1、从生到死全过程管理,关键环节控制,加强日常监督2、建立放射源动态台帐:许可证复验制度、销售备案制度、许可证注销制度3、建立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信息沟通与工作职能衔接,(一)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同意;(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三)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五)有符合规定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七)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八)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申请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必备条件,第十二条,许可与登记的衔接,退役放射源要求(第三十条),退役源,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