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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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2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2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3 -1.2.3相关文件- 4 -1.3适用范围- 4 -1.4应急预案体系- 5 -1.5工作原则- 5 -1.6事件分级- 6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10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0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10 -2.2.1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0 -2.2.2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1 -2.2.3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组- 12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15

2、-3应急响应- 17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17 -3.1.1信息收集- 17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17 -3.2预警- 18 -3.2.1预警分级- 18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 18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20 -3.2.4预警行动- 21 -3.2.5预警解除- 21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22 -3.3.1信息报告程序- 22 -3.3.2信息通报程序- 22 -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23 -3.4事态研判- 23 -3.5应急监测- 24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24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5 -3.6污染源排查与

3、处置- 26 -3.6.1明确排查对象- 26 -3.6.2切断污染源- 27 -3.7应急处置- 28 -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28 -3.7.2供水安全保障- 33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3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3 -3.10响应终止- 33 -4后期工作- 35 -4.1后期防控- 35 -4.2事件调查- 35 -4.3损害评估- 35 -4.4善后处置- 35 -5应急保障- 36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36 -5.2应急队伍保障- 36 -5.3应急资源保障- 36 -5.4经费保障- 36 -6附则- 38 -6.1名词术语- 38 -6.2

4、预案解释权属- 39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39 -6.4预案实施日期- 40 -附件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联系名单- 41 -附件2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名单- 42 -附件3饮用水水源部分超标指标原因分析及对策- 46 -附件4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路线- 51 -IV1总则1.1编制目的近年来,受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饮用水环境安全形势严峻。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2018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集中式

5、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公告2018年第1号)。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评估工作的开展做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各区政府及环保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也分别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首先调整并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需进一步开展各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为提高应对公共饮水危机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区政府及环保局等饮用水源管理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6、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建立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清单,以提高环保局等饮用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市区环保局拟对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

7、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施行);(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施行);(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5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4)行政

9、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云环通201866号)。1.2.3相关文件(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 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十三五”规划;(6)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诱因不同可分为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本预案适用于市区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

10、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应由区环保局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范围为:市区水库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假定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流速分别为1米/秒或0.1米/秒,则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分别不少于86.4公里或8.6公里。当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区环保局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1.4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

11、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衔接。1.5工作原则(1)救人第一、环境优先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救环境优先于救财物。(2)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迅速有效采取先期处置,尽量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3)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

12、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4)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1.6事件分级本预案事件分级参照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事件分级标准。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III级)和一般(级)四个级别。1.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13、(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4、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

1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

16、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政府应急管理、公安消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供水管理(住房城乡

17、建设或水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气象、通信管理、宣传等部门。2.2现场应急指挥部2.2.1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总指挥职责:一、日常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

18、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二、应急职责(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副总指挥职责:一、 日常职责(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二、应急职责(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

19、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2.2.2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下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 日常职责(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

20、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二、应急职责(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2.2.3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组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区新闻中心、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局、区农林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团结街道办事处等

21、有关单位。具体职责如下:消防: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公安: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财政: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国土资源: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方案,并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执行情况。环境保护: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等管

22、理。交通运输: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水务: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等管理。农林:管

23、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卫计: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安全生产监管: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气象: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通信管理: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宣传: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

24、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民政: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团结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

25、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修复工程。2.3现场应急工作组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应急处置组: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2)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应急监测组:为应急监测机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卫计和水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职责:(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

26、监测;(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应急供水保障组:为供水保障机构,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卫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职责:(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应急物资保障组:为后勤保障机构,由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职责:(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应急专家组:为参谋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

27、支持。综合组:为综合协调机构,由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3应急响应3.1信息收集和研判3.1.1信息收集信息收集可通过但不限于以下范围和途径:(1)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2)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

28、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利部门可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3)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1.2信息研判与会商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3)将有关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

29、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3.2预警3.2.1预警分级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发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3.2.2预警的启动条件红色预警的启动条件,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

30、件:(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合毒性

31、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黄色预警的启动条件,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件:(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

32、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在准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在准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

33、升高的;在准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3.2.4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若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2) 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

34、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3.2.5预警解除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的责任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具体要求见本指南第3.10章节。3.3信息

35、报告与通报3.3.1信息报告程序(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2)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

36、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3.3.2信息通报程序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环境保护、供水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或水务)、卫计、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遇火灾爆炸)、交通、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安监、农林等部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

37、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

38、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3.4事态研判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应急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3.5应急监测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发布预警

39、后,实施应急监测的具体部门为区环境保护局、区水务局和区卫计局。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

40、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

41、)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

42、、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3.6.1明确排查对象

43、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

44、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3.6.2切断污染源对水库地域范围

45、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6、(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3.7应急处置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3)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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