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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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4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5机电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7经营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9技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9安全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0机电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2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14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15地质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6测量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7通风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8采掘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20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1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1钻眼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3爆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3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4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4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4凿岩机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5装载机司机安全

2、生产责任制25提升机安全生产责任制26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6信号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7人力推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7电焊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7压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28瓦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8测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29测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1电瓶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32喷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3架棚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3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35调度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37扇风机安全生产责任制38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39安全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41矿长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3、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第1条 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瓦斯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

4、进行考核奖惩。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推行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确保人、财、物等资源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第10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或参加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矿井安全生产中的

5、重大决策。 第11条 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2条 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3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4条 按照有关规定,督导职能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上岗作业。第15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督导有关部门组织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7条 确保矿井依法生产,不得超施工资质、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8条 在矿井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亲临现场指

6、挥事故的抢救,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全事故。第19条 在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0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给予矿长罚款处罚,并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21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3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7、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一)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二)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25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6条 矿井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

8、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依法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27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8条 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在矿山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9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

9、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未按规定主持或参加召开矿井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或故意报告虚假的工作情况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管理层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

10、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总工程师(技术矿长)总工程师是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矿井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负责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

11、,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矿井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施工接续正常,有利于矿井安全管理。第4条 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5条 对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等安全措施进行严格审查。第6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安全技术水平。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8条 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召开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9条 定期组织召开

12、技术工作例会,及时总结技术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技术工作任务。第10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1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2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13、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6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17条 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8条 矿井生产(施工)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负

14、直接责任。第19条 在审查矿井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0条 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1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15、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副矿长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矿井的安全需要。第3条 协助矿长检查各分管副矿长、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本矿井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5条 组织编制本矿井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16、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本专业化矿井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 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及时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解决上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 对各类灾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9条 组织本矿井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10条 负责本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

17、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矿井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

18、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5条 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履行灾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

19、,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矿长生产矿长是矿井采掘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掘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加强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20、,并对生产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4条 组织编制、实施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第5条 组织编制、实施生产专业年度安全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生产专业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分管专业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8条 坚持开展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第9条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

21、10条 负责专业生产范围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坚持带班深入现场,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1条 负责监督生产区队落实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第12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3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22、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掘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

23、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专业安全生产专业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生产矿长负主

24、要责任。第24条 分管的单位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5条 生产中不落实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措施,采煤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未落实矿井生产范围内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坚持带班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采煤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及时编制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

25、岗操作的,生产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6条 对于上述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

26、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机电矿长机电副矿长是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矿井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加强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4条 组织制定、实施机电、运输等系统

27、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5条 组织编制、实施机电设备年度安全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第10条 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范围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坚持带班深入现场,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矿机电、

28、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第13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第14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的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第15条 负责监督机电运输区队机电运输措施的落实情况。第16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7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 第19条 有下列行

29、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1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

30、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2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3条 在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分管的单位工作不协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5条 机电、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

31、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坚持带班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30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

32、、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即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机电运输工程施工中不落实有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5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

33、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7条 对于上述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副矿长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全矿井各项资金的安全周转;对安全资金的使用优先安排,保证各项安全资金的及时到位;对应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安全费用,在成本计划中优先考虑。第2条 积极筹集资金,认真落实批准后的安全技措及灾害预防计划,并严格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杜绝安全专项资金挪做它用。第3条 定期进行经营分析,把安全工程和设备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分析的主要内容;及时总结资金运作情况,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4条 严格执行安全条例,确保资金安全;每天的现金的提取和送存都

34、做到专人负责,大额现金的提取及时与护卫队联系,请求协助,并做到夜间不留现金。第5条 严格执行各种票据和各种印鉴的管理制度,认真审核每一笔业务和每一次的使用情况。第6条 认真保管各种会计资料,做到不遗失、不损毁,做好资料的放火、防盗、防潮,并及时移交档案室。第7条 配合安全科作好风险抵押金奖惩兑现工作。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一)没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造成现金丢失、被盗、抢和损毁;(二)没有严格执行票据和印鉴和管理条例,造成错开、多开和遗失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

35、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11条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条对本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安全治理没有有效监督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条工作安排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条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及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经营副矿长负直

36、接责任。第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技术科科长一、岗位职责第1条 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协助总工程师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矿井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施工接续正常,有利于矿井安全管理。第3条 组织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4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安全技术水平。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进行矿井重大事故隐患

37、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6条 按时参加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筹备技术工作会,及时总结技术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下阶段技术工作任务。第8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第9条 协助矿长、总工程师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0条 协助总工程师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38、的,依法给予技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13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14条 矿井生产(施工)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科长负主要责任。第15条 在审查矿井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 技

39、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科长负主要责任。第16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技术科长负主要责任。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科长负主要责任。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科科长安全科长应积极协助安全矿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矿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

40、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负责全矿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严格按“三大规程”对井下所辖范围的作业地点进行监督检查。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第4条 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员工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5条 及时向安全矿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6条 积极协助基层单位做好安全质量隐患的整改工作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第7条 对查出的安全质量问题,按措施要求责令单位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挂牌停止生产作业整改,积极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问题不及时

41、或不整改的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第8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员的工作水平。第9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第10条 搞好采掘安全动态评估工作,认真填写安全动态评估表,作好现场写实和考核工作。第11条 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分管范围内所检查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和处理。第12条 深入现场,查隐患、堵漏洞、反“三违”,抓好安监人员跟班检查记录和现场安全质量管理,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第13条 抓好安全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搞好安全员的自身建设和月末考核工作,不断

42、提高监察工作质量和安全评估工作。 第14条 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邢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

43、、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安全科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 发现本矿或本科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采掘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掘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采掘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全

44、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机电科科长机电科科长是矿井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是机电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管理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矿井机电设备(设施)使用、管理、检修等制度和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

45、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落实考核。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7条 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的要求。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第9条 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与维护要求。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第11条 在对

46、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不断提高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第14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科研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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