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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与政法学院,侵权责任法之三 责 任 构 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一)归责原则概述(P65案例1)1、归责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2、归责原则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3、归责原则的理论观点 单一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 二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
2、则 四元制归责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P75案例2)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
3、据”的规则,应由受害人证明致害人有过错 过错决定应否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取决于损害的大小,责任构成:四要件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共同过错,数加害人负连带责任受害人混合过错,减轻加害人责任,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P77案例3),第6条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指本法)必须与某一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同时适用一般包括:第32条(监护人责任)第34条(单位责任)第35条(雇主责任)第38条(教育机构责任)第81条(动物园责任)第85-91
4、条(物件致害责任)医疗侵权、机动车侵权,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即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条件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责任构成:四要件适用范围:特殊侵权行为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责任形态:替代责任(对人和对物的替代),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P79案例4)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特殊侵权行为: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
5、0%)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即不问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被告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损害发生因而可以免除致害人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活动、物品设备本身内在危险性责任的成立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要件法律对其适用范围有特别规定法律对其赔偿数额一般有最高限额法律对其减责、免责事
6、由有严格限制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4、适用范围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2、构成条件不同,1、归责依据不同,(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4、适用范围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2、构成条件不同,1、归责依据不同,(四)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
7、原则来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第23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33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他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8、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无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公平: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一)加害行为(P91案例1、2)责任人侵害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1)侵权责任人所实施的“行为”自己的意识控制下行为(侵权法第33条)人的行为人的意识控制下的行为脱离意识控制的行为是因为行为人的过错,仍然是其加害行为责任人管领之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责任人监护、管理下的人的侵权行为(2)行为人与赔偿义务人(侵权法第四章)(3)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加害行为:须以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违反为前提,作为 侵害权利,不作为不履行
9、特定义务,实践中常见的作为义务: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2、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作为和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样态,1、自己的行为致害 2、他人的行为致害 3、物件致害,客人就餐摔死,饭店是否承担责任?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女主持人沈旭华和朋友相约在安贞桥旁边的浙江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朋友们落座正要点菜时,沈旭华的手机响起,她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包间斜对门3、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被人发现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亡。经查,事发通道不作
10、人员通道,封闭但通道门没有锁死,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例分析】,(二)损害事实(P99案例3)指一定行为致使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上不利益的客观事实 1、权利受到侵害 2、权利被侵害造成了利益受损的客观事实 客观确定性 不利益性 可救济性,1、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损害的种类,可得利益应获得救济,如何认定可得利益?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可以预见、应当为标准、为限制。行为人不能预见的,不承担责任。,2、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1)生命权以生命安全与生命利益为内容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和近亲属(2)健康权生理健康(输血感染案)心理健康(上海装修工吊死
11、新房案)精神惊吓(死蛇放同学书包案)见第三人车祸案?,侵害人格权,(3)姓名权干涉姓名权盗用姓名假冒姓名不正当使用他人姓名(故意混同),(4)名誉权书面或口头侮辱、诽谤名誉为通常侵害方式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学作品不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侵害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其名誉的;或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
12、名誉受到损害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国家机
13、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提
14、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
15、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5)荣誉权主体对自己的荣誉称号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6)肖像权自然人支配自己的肖像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丑化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7)隐私权自然人对自己私人生活的秘密、安宁享有的自主决定而不受侵害的权利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爱滋病
16、等病情,构成隐私权侵害。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构成隐私权侵害。(6)婚姻自主权结婚自主权 离婚自主权,监护权(亲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构成对监护权侵害。拐卖人口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带走被监护人医疗机构错抱婴儿,侵害身份权,(1)物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3)股权(4)债权须存在合法有效债权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第三人恶意侵害债权,侵害财产权,(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客观联系 1
17、、客观性:不受人的意志影响 2、社会性:与人的活动有关 3、相对性:特定行为与特定损害 4、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5、逆推性:已知结果,顺藤摸瓜找原因,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如何请求?,直接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直接引起损害
18、间接因果关系:加害行为通过一定的中介(自然力、物、第三人)造成损害甲辱骂乙,致乙心脏病突发死亡甲诽谤乙与多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乙受屈自杀甲开车撞伤乙的马,因药店疏忽未告知用药方法,致使马服药后死亡,因果关系的分类,相当因果关系规则(P104案例4、5)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直接确认时,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推定具有因果关系。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中,经验法则、排除法则是重要的方法。虽非绝对确定,但依众所周知的现实经验,某事实的发生在的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另一事实为原因,而这两项事实同时存在,即推定两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确定,“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
19、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王伯琦,1、事实因果关系:原因须是损害的条件,即原因与损害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逻辑关系(1)代替说:用合法行为代替非法行为,是否仍然发生相同结果,发生则无,不发生则有。(2)删除说(通说):如果没有A,B就不会发生,则A构成B的原因。例:火车超速致与汽车相撞,致汽车内乘客死亡,若火车不超速,则不会与汽车相撞,也不会致乘客死亡,则有因果关系 2、法律因果关系:原因须“相当”,即该原因产生损害是一般的、生活中可预见的、平常的情形,而不是特殊的、极为异常的情形相当与否,规范目的说认为:只有当被主张之损
20、害根据其各类及存在之方式属于法规保护之范围,赔偿义务才存在。如:被货车非法运送之乘客受感冒。,实例分析:,司机甲因司机乙请假未上班,晚上要加班2小时送货。甲的未婚妻丙约甲在晚上与她上公园看灯展。甲在送货以后,为赶赴约会,归心似箭,超速行车,不慎撞伤行人丁。丙的行为是否是丁受害原因?,1、累积(竞合)因果关系: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发生;数行为构成相当因果关系。侵权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多个工厂同时排污,每个工厂的排污均可致渔塘鱼苗死亡。甲驾驶汽车严重撞坏乙围墙,丙未经乙同意将围墙推倒。,间
21、接因果关系,2、部分(共同)因果关系: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发生,但因行为的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数个行为均构成相当因果关系。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如:甲将乙撞伤,医院救治不当致乙死亡。,3、超越因果关系:先前行为造成一定损害,后行为最终造成受害人损害,从而使先前行为对受害人最终损害没有发生直接作用。如果后行为人负责不能或不够,前行为人仍应负责,即前行为仍然构成原因。如:甲给乙的狗下
22、毒,在毒药发作之前,丙将乙的狗打死。甲将乙撞伤致其丧失劳动能力。一个月后,丙又将乙打残废。甲损坏乙的窗户,当晚地震致乙房屋毁灭。甲骂乙,乙心理异常脆弱而自杀。,受害人对因果关系负一般举证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之不作为侵权,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与损害之间有高度可能性,如果被告履行义务,损害极有可能被避免,因果关系的证明,(四)过错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1、故意(P110案例6)直接故意:预见到了,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预见到了,放任发生 例:许霆明知银行柜员机出错,仍取钱侵占银行财产;甲与乙打架,甲将乙捅伤倒地,明知乙有生命危险,仍放任不管,致乙死
23、亡。2、过失(P112案例7)疏忽大意(疏忽):应预见或能够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懈怠):预见到了,但轻信能避免,重大过失: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例:司机在刹车不灵的情况下,坚持出车,以至酿成事故;医师未尽到起码的检查、注意义务将手术钳留在患者体内。,一般过失:没有尽到“一般合理人的注意义务”陈某明知李某身体有病不能喝酒,仍不停劝酒,致其发病致死。道路施工人员在挖掘坑道时,应知对行人具有危险性,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抽象过失:一般人通常会犯的错误。偶然误入他人土地。,主观过失张某在校园主干道上高速行使,撞伤一位横过道路的学生。其主观上应预见到危险却没有预见,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客观过失:行
24、为人欠缺一般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人:一个谨慎的、勤勉的、小心的人。合理人行为人应具有其所属职业(如医师、会计师、建筑商、运输商);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足球俱乐部的成员)、某年龄层(老人或未成年人)通常所具有的智识能力,通过一定的场所、交易习惯来确定。,过失的客观化,1、致害人过错 单独过错 共同过错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 4、与有过错 受害人与致害人均有过错 5、均无过错,过错的形态,三、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概述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1、正当理由免责加害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而免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2、外来
25、原因免责损害是被告行为外原因所致,因而免责不可抗力第三人致害受害人故意,(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所采取的以排除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还击措施()以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引起的损害的责任承担()正当防卫的,防卫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法侵害人自食其果()防卫过当的,承担适当责任防卫时采取的措施超过排除或制止侵害的必要,免责事由,(二)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致使他人或本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必须有合
26、法权益面临损害的紧急状况;()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措施得当,不超过必要限度,“舍小保大”。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险情由人引起的,引起人承担。()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由收益人适当补偿;()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人承担适当责任。,(三)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容许他人侵害其权利,自己自愿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受害人有行为能力;()明确表示接受损害后果;()事前同意;()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例:陈某因阑尾炎于1994年1月11日住进医院。12日,由该医院外科医师黄某为其做阑尾切除手术。手术中黄某怀疑陈某患有卵巢囊肿,在
27、征得患者和其家属同意,擅自将陈某双侧卵巢切除。陈某出院后,数月没有来月经。经伤情鉴定,确诊为卵巢切除造成。经当地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责任事故。陈某要求医院赔偿医疗和精神损害等费用16万元。,(四)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的救助;()自助方法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五)不可抗力(P121案例2)第29条:因不可
28、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客观性:是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因果性: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因强制性:现有人力无法控制、抗拒2、范围: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3、法律效果过错责任: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不负责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按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负部分责任危险责任:可抗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六)第三人过错(P119案例1)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故意放火,而受害人避险致害甲撞伤乙,医院救治不当加重病情损害的唯一原因:第三人负责损害的主要原因(50%的原因
29、力):第三人承担大部责任损害的重要原因(50%的原因力):减轻被告的相应责任损害的次要原因(50%的原因力):依具体情况减轻或不减轻加害人责任,(七)受害人故意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
30、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一)受害人过错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人、被侵权人均有过错须对过错进行比较效果:减轻加害人责任,减责事由,(二)自甘冒险(区别于受害人同意)(P131案例4)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31、,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被害人明知或应知危险的存在被害人参与了危险活动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损害甲明知乙无证驾驶,乙搭顺风车遇车祸受害,(并非减免责P135案例5)(1)普通诉讼时效: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特殊诉讼时效身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特别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最长诉讼时效:20年,另有规定除外,时效抗辩,【实例分析】见义勇为致人损害,责任谁负?2004年8月14日下午,胡远辉和罗军二人驾驶摩托车抢劫后高速驾车逃逸。张德军立即驾车追赶。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为摆脱追赶高速蛇行,最后与汽车在一立交桥上发生碰撞,胡远辉从立交桥上摔下当场死亡,罗军受重伤,左腿截肢。2005年,胡远辉的家属和罗军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56万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小结,课外自主学习内容与要求,1.通读侵权责任法条文,重点标注2.研读民法学课程网站推荐文章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具体侵权案件类型,重点内容摘抄3.重点看教材P70-74-78-82;P89-114;P117-135,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