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重点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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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重点问题,讲座内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书面劳动合同的地位和影响加强对聘任人员的管理,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侧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是弱者,物质生产过程决定了资本占有劳动,使用人单位成为强者,劳动者成为弱者。就业形势所决定了用人单位是强者。用人单位比劳动者具有更多的话语权。,劳动合同法要解决劳动者工资收入过低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20

2、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指出,1990-2005年,我国劳动者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低到41.4%,15年降低了12个百分点,企业利润的大幅增加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低收入为代价的。,数据提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图表制作:刘提,劳动合同法要解决劳动者工资收入过低的问题,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低,劳动者收入少,普通人可支配收入少,购买力不足,国内消费乏力。国内需求不旺,经济要发展,就迫使我们国家的企业大量依赖出口,以低价销售我们的产品,由此招致大量来自贸易进口国家的反倾销,引发贸易争端;另一方面,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出口,致使国家积聚大量外汇储备,使人

3、民币大幅升值,外国人可以以极低的价格消费我们消耗大量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生产的价值含量丰富的产品。,劳动合同法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保护和支持劳动者的非法要求。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的权益主要由其它法律来保护。,劳动合同法继承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下位法,是特殊法,不是新劳动法,更不是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应当与劳动法一致在具体规定上应当优先适用新法,优先适用特殊法,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对劳动执法的指导作用,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时,作为政府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准司法的争议仲裁

4、机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所确立的原则,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裁决。,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地域范围也称为空间范围,这个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五个部分:领陆、领水、领空和中国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航空器,以及我国住外使领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要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内容范围,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第一,劳动者的劳动力必须与他人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第二,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使用关系。第三,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第四,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第五,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交易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适用的主体范围,用人单位 1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6、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能够建立劳动关系,给付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自然人。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者,我国公民和外国人,也包括无国籍者。,“适用本法”与“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

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雇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民事雇用关系,人事关系,劳动法,民法,公务员和准公务员,公务员法,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动法、人事特别法,孝感市法官冯缤妻子胡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孝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1、被诉人与申诉人于1998年9月至2008年7月期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与2008年7月22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本委依法予以确认。2、被诉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为申诉人补缴1998年9月至2008年7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诉人与被诉人各自应承担的缴费额以社会

8、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3、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案件一审虽然认可了胡敏与孝感中院10年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没有判决孝感中院和胡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要求孝感中院补齐胡敏10年的社会保险金。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另行判决孝感中院补偿胡敏6000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聘用人员适用上的区别,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部发【2005】309号第3条、第5条进一步明确。结论:聘用人员只有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

9、团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证明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聘用人员适用上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上班,在单位的组织和指挥下提供劳动,不管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自用工之日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聘用人员适用上的区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

10、):(八)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必须正确理解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受劳动法调整,该条款实质包含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也包括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受劳动法调整。对该款规定应当理解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才能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加以处理。对没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11、,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会议认为,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用工问题上受到有关政策的限制,按照劳动法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聘用人员适用上的区别,200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五)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无论与其聘用的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2005年全

12、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招聘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雇佣关系的意见不再适用。,关于聘用人员适用法律的个人见解,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聘用人员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积极受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原因,不宜裁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通过调解或裁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概念,劳动保障法律中的农民工概念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中没有使用农民工的概念,只有“劳动者”和“职工”。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农民工的概念,只有“劳动者”、“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

13、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农民工的 概念。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使用了“农业富余劳动力”和“农村劳动者”的概念,其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农村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权利。今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只有“职工”、“个人”的概念。,农民工的概念,涉及农民工问题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国务院令91年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

14、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农民工的概念,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令第87号国务院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条 明确,“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第三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列入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第四条规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

15、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农民工的概念,国发20065号确定了农民工的含义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法律适用,劳动保障法律中没有“农民工”的概念国发20065号文件确定农民工的属性1.户籍:农业户口,拥有部分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资料2.职业:从事非农产业3.特点:亦工亦农,流动性强4.性质:产业工人结论:农民工适用城镇劳动者-职工的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

16、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示意图:,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服务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发包人,承包人,承包关系,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定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具有法定的用人主体资格,自然人主体,其他不具有法定用人主体资格的主体,需要关注其责任能力的大小,在涉承包劳动关系中,承包行为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关系中雇主责任的确定。在涉承包关系中,如果承包人具备法定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则承包人承担全部雇主责

17、任。如果不具备法定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而雇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是承包人和发包人。(94条),涉承包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三、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了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是为维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条件不受任意侵害的权利,是一种维持其体面其生存的权利。第17条关于劳动合同文本内容的规定 第31条关于劳动者加班的规定第41条关于用人单位经济裁员规定规定第42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指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以及荣誉权等与人的身体有

18、关、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劳动者作为人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与订立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的情况,如涉及劳动者隐私的恋爱、婚姻、生育等情况,劳动者可以拒绝提供。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2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可能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加强了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指劳动者对其财产所拥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

19、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60条的特别规定中,法律要求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支付政策变化情况,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和责任,加强了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护,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第2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不得随意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第37条规定,劳动者拥有无过错解除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因未订立书面劳

20、动合同或劳动报酬不明确,适用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受到竟业限制的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经济补助金。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仍应支付劳动报酬。第30条规定,劳动者可直接申请工资支付令。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63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加强了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是指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第4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第8条规定,用

21、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济裁员应征求劳动者意见。第60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将自己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对劳动者其它权利的保护,第64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条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四、书面劳动合同的地位和影响,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的唯一合法形式,为什么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目前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建立劳动关系需要

22、订立劳动合同的观念不强,劳动合同签订率一直处于低水平。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内容相对比较复杂,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诚信度不高,口头协议不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容易引发更多的劳动争议。我国劳动基准条件不足,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劳动者的地位不高,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不强,本身的力量不够强大。,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同是法定义务,谁应率先履行?答案:用人单位。为什么?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承受一定的不利后果。,在订立时间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书面劳动合

23、同订立的时间,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适用民事法律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工之日,1个月之内,按第10条第2款规定补签书面合。,超过1个月不足一年的,按照第82条第1款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按照第14条第3款规定法律推定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免除按第10条第1款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若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按第24、30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个 月,一

24、年,五、加强对聘任人员的管理,用规章制度对聘任人员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是: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履行民主程序进行公示和告知,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作出重大决定应注意的问题:,对聘用人员情况进行清理,清理的重点:以前已经用工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本单位停薪留职、“两不找”、长期失去联系等各种情况的人员 聘任人员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况,对书面劳动合同进行清理,对一些条款作出废止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的,原来书面劳动合同中没有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现在应当增加服务期的条款,以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原书面劳动合同中没有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及时增加竟业限制的内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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