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步镇高质量发展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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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寮步镇高质量发展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强化投资松绑加快项目落地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投入、做强做优,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提升寮步镇综合竞争力,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镇财政设立每年4000万元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企业引荐、鼓励企业发展和推动镇村统筹。第二章认定标准笫三条新引进企业是指在本办法出台之日起,新引进,符合东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且在寮步镇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第四条企业引荐

2、人是指向我镇招商引资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投资意向信息,促成我镇招商引资部门与企业投资方直接联系,在投资方实施投资和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履行了联系、介绍、咨询、服务等职责,将投资企业成功引荐到我镇落户的,且引荐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国内外个人、团队或法人单位。企业引荐人须由寮步镇人民政府以及企业投资方共同确认。同一个企业原则上认定1名引荐人,若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则视为1个引荐团队。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作者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第三章招商引资奖励第五条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奖励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租赁我镇辖区内

3、产业用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租金补贴,连续补贴3年。企业进驻我镇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产值超5000万元的,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产业用房的面积计算,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产生的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50%o企业进驻我镇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产值超5000万元的,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产业用房的面积计算,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产生的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20%o企业进驻我镇后,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产值超5000万元的,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产业用房的面积计算,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企

4、业当年所产生的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20%o若企业进驻我镇后的第二至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任意一或两年的产值低于5000万元,但第二至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总产值超15000万元的,可一次性补足上述三年期的租金补贴。第六条引进优质外资企业奖励对新引进的年实际外资投资金额超IOOO万美元(含)的企业(已纳入外资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第七条引进龙头企业奖励对落户我镇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A股上市优质企业的制造业或服务业企业

5、,参照东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东府2018)80号)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细则(东总部办2019)1号)相关标准,镇级按照市级奖励102比例进行配套奖励。第四章企业引荐人奖励第八条引荐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企业奖励引荐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超1亿元(含)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若企业租赁我镇辖区内产业用房的,在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提交押金且与我镇招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20%;企业正式投产运营且达到合作协议所承诺的投产首年相关标准后(包括产值,财政贡献等),可申请奖励总额的60%;企业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可申

6、请奖励总额的20%。若企业购买我镇辖区内工业用地的,企业缴纳全部土地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20%;企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并正式投产运营后,可申请奖励总额的40%;企业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的80%,可申请奖励总额的30%;企业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可申请奖励总额的10%。该项奖励若与省市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不再重复奖励。第九条引荐投资超1000万美元企业奖励每引进一个新设立的实际外资投资金额超1000万美元(含)的企业(已纳入外资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仅包括货币及有形资产出资),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万分之五

7、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引荐世界500强外资标杆龙头企业实现投产的,给予加倍奖励。该项奖励若与省市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本办法不再重复奖励。第五章企业发展奖励第十条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奖励对在我镇租赁自用产业用房且增资扩产投资额超5000万元(含)或超1000万美元(含)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的面积计算,租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的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50%,连续补贴3年第十一条进出口企业发展奖励(一)服务性企业:对在我镇注册成立的进出口服务型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含1亿美元,以市

8、商务局反馈并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的,按年度进出口额从高到低排名,前五名的企业均可获得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生产型企业:对在我镇注册成立的生产型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含1亿美元,以市商务局反馈并纳入寮步镇统计为准)且保持同比增长的,按年度进出口额的增长值从高到低排名,对前五名进行一次性奖励。增长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增长8000万美元(含8000万美元)一1亿美元的奖励30万元,增长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一8000万美元的奖励20万元,增长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一5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第十二条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奖励(一)纳统奖

9、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可获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首店引进奖励。对零售业、餐饮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东莞市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单店投资300万元或以上,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同时并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对品牌企业予以支持。其中,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15万元奖励。开设华南首店,给予10万元奖励。开设东莞首店,给予5万元奖励。如年度申报门店数量超过10个,则根据相应的评价标准择优予以奖励。(三)二手车发展奖

10、励。对于成功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企业,其年内二手车经销额达2亿元(含)或以上,按其二手车经销额的0.1%给予奖励;年内二手车经销额超过1亿(含)以上,但没达2亿元,按其二手车经销额的0.07%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内申报上限为5家,以先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先达销售目标为准予以申报企业奖励。第十三条企业参展奖励(一)企业参加由市、镇组织的展览会,给予展位费和特装费全额补贴,市、镇两级补贴总和不超过企业展位费和特装费的100%;没有享受过市级补贴的企业,镇级将给予不低于50%(含)的展位费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二)企业自主参加境内外的展览会,经申

11、报备案,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参展企业进行特装布展的,给予50%的特装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展位费和特装费总额补贴不超过10万171So第十四条企业上市奖励对注册地在寮步镇且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评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五条工业企业上规奖励对注册地在寮步镇且首次纳入规上企业并按照要求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完成数据填报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第十六条企业倍增奖励(一)对获得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1174号)中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资助的企业,根据市财政资助额度按照1:0.2比

12、例配套资助,每家企业累计可获该项奖励最高50万元。(二)对企业购买经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法律、财务、知识产权代理和认证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事后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已享受市级政策补助的企业,同样享受镇级政策补助。【该项奖励仅适用于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寮步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名誉试点企业)和协同倍增企业。】第六章镇村统筹奖励第十七条高效利用集体物业奖励各村(社区)利用现有厂房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原厂房,若由镇产业部门统筹招商的,企业达产后,给予各村(社区)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20%作为招商奖励,连

13、续奖励五年。若由各村(社区)自行招商,企业达产后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亩的,给予各村(社区)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20%作为招商奖励,连续奖励五年。第十八条回购私人地块、物业奖励鼓励各村(社区)回购辖区内的私人地块或物业,若由镇产业部门统筹招商的,企业达产后,给予各村(社区)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20%作为招商奖励,连续奖励五年。若由各村(社区)自行招商,企业达产后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亩的,给予各村(社区)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20%作为招商奖励,连续奖励五年。第十九条国有土地出让奖励土地属村集体所有,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引进年财政贡献达100万/亩的优质企业的,将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出让收

14、益扣除土地收储成本、计提资金及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为土地出让纯收益,下同)的95%奖励给村集体。同时,企业达产后,将该企业所产生的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50%作为盘活土地奖励返还村集体,不设返还年限。企业地块跨区域的,按各村(社区)土地面积比例进行奖励。第二十条集体土地流转奖励土地属村集体所有,通过集体流转方式引进年财政贡献达100万/亩的优质企业的,土地流转纯收益(土地流转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为土地出让纯收益,下同)归村集体。同时,企业达产后,将该企业所产生的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30%作为盘活土地奖励返还村集体,返还年限等于地块的流转年限。企业地块跨区域的,按各村(社区)土地面积比

15、例进行奖励。第二十一条镇属企业合作建设奖励鼓励各村(社区)与镇属企业合作建设,由镇属企业出资新建或改建集体物业,并获得25年使用权,期间所获取的租金及进驻企业的财政贡献镇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村(社区),25年后将物业使用权返还给村(社区)。第二十二条股权投资奖励各村(社区)若对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或集体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给予各村(社区)投资额的5%作为股权投资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寮步镇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获得本办法奖补的企业,不得转租场地。第二十五条获得本办法奖补的企业,连续一个月无人办公、生产或不充分利用场地等达不到约定条件的,不得再申请本办

16、法的后续奖补。第二十六条每个完整会计年度,单个企业若符合本办法内多项奖补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且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中财政贡献指会计年度内企业在所在镇街(园区)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总额(不含关税、免抵调库等)。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中新增财政贡献指企业当年产生的财政贡献减去企业上一年产生的财政贡献所得的差额。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中增资扩产是指既有企业(注册地在寮步镇的企业)利用原有资产与资源,投资形成新的生产(服务)设施,扩大或完善原有生产(服务)系统的活动。第三十条本协议中产业用房是指城市物质生产部门的用房,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部门的厂房、车间、仓库、及实验室等。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我镇此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和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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