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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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四条 委托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综合监督管理。由浙江省建设厅干部学校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理论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工作。委托省建设投资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考核工作。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受委托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进行考核的部门,应当确定一个专职机构负责考核工作。专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考核工作的基本条件,有符合开展考

3、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经省建筑业管理局认定,方可开展相应的考核工作。各考核机构应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开展考核工作,不得擅自降低标准。第六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相关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第二章 考核第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切割,下同);(三)建筑架子工;(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下同);(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第八

4、条 建筑电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电工作业的人员;建筑焊工,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钢材(钢筋)焊接、切割等作业的人员;建筑架子工,是指在现场从事各类脚手架、各类防护架、模板支承架、卸料平台、临边围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的作业人员;建筑起重司索工,是指在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的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各类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驾驶操作的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各类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的人员;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是指在施工现场

5、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作业的人员。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建筑业管理局制定。第十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及格。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考试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及格的,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两门课成绩均及格为考核合格。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6、或考核。第十二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初中及以上学历;(三)体检合格。要求无听觉障碍、无色盲;双眼裸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突发性昏厥症等;(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一);(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四)近三个月内,

7、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合格人员汇总表(见附二)上报各设区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省建设投资集团,下同),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相关软件将考试人员信息上报省建设厅干部学校。第十五条 经考试合格,需申请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由所在单位统一上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组织实施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第十六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

8、(延期)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二、含书面和电子版)上报省建设厅干部学校。省建设厅干部学校对各市上报的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后,由省建筑业管理局审核公布,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公布。各市按公布合格名单打印证书后,至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办理盖章手续。第三章 证书管理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48学时。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内由所在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

9、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十二条相同);(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上报的资料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统一汇总上报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四)在一个

10、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第二十二条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未申请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予以注销。第二十三条 每人只允许申请并持有一个工种的证书,同一工种证书只允许取证一次。需申请第二个工种证书或第二次申请同一工种证书的,应将原已取得的证书注销后再申请。证书上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等信息不允许变更。需要申请证书注销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申请注销报告,并加按手印。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级媒体或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上声

11、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申请补证。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证书。第四章 从业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

12、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案;(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

13、职责。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

14、人员违章作业,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18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一)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三)擅自违章作业的;(四)不服从所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人员管理的;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

15、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报省建设厅备案。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应当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三)将证书出借给别人,允许别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六)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

16、责任的;(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证书被收回的,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证书:(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四)超过证书有效期6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五)按规定不予延期的;(六)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七)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

17、注销的。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粘贴处(1寸)身份证号学 历工作年限报考工种所在企业所属地市工作单位证书号码(延期时填)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本人联系电话(手机)培训单位培训时间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和两寸照片粘贴处本人签名年 月 日所在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注:1、考生报名时,共交一寸照片两张和二寸照片一张,粘贴在报名表上的指定位置;2、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粘贴在反面。附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合格人员汇总表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申请操作类别(工种)备注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注:1、本表由企业填写,用Excel格式;2、备注栏填写“新取证”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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