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人理若干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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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治理若干问题,强力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讲座内容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结构、机制与环境二、母子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三、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公司规范、有效治理的法律途径,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结构、机制与环境,(一)公司治理的概念及意义1.什么是公司法理公司治理,是指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结构、机制与环境,2.公司治理的核心因素是:(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员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治理的目标是为了确保股东的利益最大化,防

2、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结构、机制与环境,3.公司治理的意义:(1)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2)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3)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4)规范公司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结构、机制与环境,(二)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以产权明晰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活力,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结构、机制与环境,(三)公司治理结构治理是“统治”和“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组织机构内部的权力构造。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1、英美国家“一元体制”,图示,股东会,董事会,

3、执行官,审计员,聘请,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2.大陆法系“二元单层”体制,图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权力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执行机关),(监督机关),3、德国“二元双层体制”,图示,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权力机关),(决策与监督机关),(执行机关),我国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图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权力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我国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图示:,股东会,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实质是一个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图示:,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可兼任),监事,一

4、个股东,(公 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图示:,董事会,总经理(执行董事可兼任),监事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股东),(公 司),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结构、机制与环境,(四)公司治理机制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目标,公司治理结构所产生的机能与制度安排。(五)公司治理环境能够影响公司治理机制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和文化等背景因素,综合形成的公司生存空间。,股东,股东环境,独立性与业绩,资本市场流动性制度背景,透明度与受托责任公司背景,所有权集中,依赖银行、家族和财政,不发达的新兴市场,有限的并购市场,董事会受内部人控制,与核心股东相关联的动机,有限的披露,小股东保护不充分,股东,股东环境,独立性与

5、业绩,资本市场流动性制度背景,透明度与受托责任公司背景,所有权分散,发达的机构投资者,活跃的证券市场,活跃的并购市场,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充分披露,股东高度平等,广泛的联系动机,世界两大公司治理模式的环境,亚洲、拉美及欧洲部分国家:控制型公司治理结构,美国、英国:市场型公司治理结构,一、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结构、机制与环境,我国公司治理环境还须考虑的其他因素:1.封建集权文化传统;2.宗法、家族文化;3.缺乏协作精神;4.守法意识差等。,二、母子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一)母子公司的概念分类标准: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1.什么是母公司2.什么是子公司3.母子公司关系的认定标准:(1)形式标准:控股额(

6、2)实质标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合同关系,控股关系,母子公司关系:1.法律地位方面的关系: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2.股权投资方面的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3.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控制权。,(二)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母子公司关系的优、缺点1.优点(1)有利资本集中控制,组建公司集团;(2)是一种联合经营,实现模式经营效益的形式;(3)有利于节约成本,实现多角化经营;(4)有利于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三)母子公司关系的优、缺点1.缺点(1)易于形成 垄断;(2)母公司往往滥用控制权损害子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及其债权人利益;(3)往往产生母子公司之间的

7、不公正关联交易。,(三)母子公司关系的优、缺点2002年4月,沪深两市71家上市公司公告被母公司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总计290.4亿元,平均占用资金高达4.09亿元,其中有两家上市公司应收关联欠款超过10亿元。台湾力霸集团上市公司曾发生掏空集团资产近600亿新台币的丑闻。,股东代表新江南诉恒通债务纠纷图示,当事人关系:,无锡南长房产公司,上海国资公司,恒通集团股份公司,无锡新江南股份公司(93年12月成立),55%,93-98.6借出、抽走3971万元,以价值1119.74万元的房产抵债,(原告),(原告),(被告),(第三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同一个人担任,案情:1993年-1998年6

8、月,恒通从新江南借出抽走3971万元,1998年8月恒通未经新江南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自行与新江南签署一份债权债务处理意见书,约定以深圳的房产作价4035万元冲抵所欠新江南的债务。该房产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仅为1119.74万元,与冲抵的债权相差2851.26万元。,(四)母子公司的治理困境与出路母子公司是公司集团的基础关系困境:1.母子公司法律上独立人格与经营过程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2.子公司的董事、经理事实上必须对两个主人负责:母公司、子公司。,(四)母子公司的治理困境与出路出路:1.公司法既要确保母公司对公司集团的集中统一的控制和管理权,又要保护子公司法律上的独立性;2.子公司的董

9、事、经理作为子公司的受托人必须对子公司及其股东承担信托义务;,(四)母子公司的治理困境与出路出路:3.法律必须强化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的小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体措施:(1)建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利益补偿机制;(2)股东代表诉讼;(3)揭开公司面纱。,三、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股东会为少数大股东操纵,成为“大股东会”。实践中曾出现了仅代表4.52%股权的股东出席就举行股东会的情形,致使拥有不到5%的股权的股东主宰了拥有95%股权的股东命运的不正常现象。,三、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二)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与国有股东缺位同时并存,其结果要么政企依然不分

10、,要么内部人控制。,三、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三)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不到位(1)激励层次不清,手段单一,力度不够层次应为:所有者(股东)对经营者的激励;公司内部上级对下级组织或个人的激励。(2)约束过度与约束不足并存。,三、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四)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大股东侵吞公司资产,损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十分严重。(五)公司内部的权力斗争普遍,致使公司治理陷入僵局,东化公司权力争夺战政变2004年11月2日,东化公司以董事尹某为首的一派,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冼嘉宁病重住院之机,通过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罢黜了冼及其亲信王进军的副总经理一职。选举尹某为董事长,任命廖某为总经理,

11、原三位副总经理黄某、周某、叶某留任,另聘颜某、李某、曹某三人为公司副总经理。,东化公司权力争夺战为控制东化,尹某随后修改公司章程,但尹某等人未能拿到公司的合法证照,为了使其夺权行为合法化,便于11月5日在广西当代生活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了法代表人,启用新的印章。两天后,尹某对冼派人员进行清洗,11人被就地免职。为防止被免职人员发生“骚乱”,尹某等人还请来了护卫人员把守大门。,东化公司权力争夺战冼派拒绝承认这一结果,发布告东化全体员工书号召员工:“在保卫东化公司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谁也不能退缩,退缩就意味着死亡!”反击东化的老客户徐文斯与冼嘉宁私交甚笃。11月8日,徐

12、文斯在“华锡宾馆”与冼嘉宁和东化原副总经理王军三人策划武力反击。由于徐、王二人是“局外人”,冼嘉宁为两人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二人代行董事长一职,提名王军为公司总经理。,东化公司权力争夺战11月12日,远在北京的冼嘉宁电令徐文斯与王军开始制订反击“计划”。徐、王二人在“东园宾馆”召集被免职者共9人,商议并草拟了黄雀小鸟计划。,东化公司权力争夺战计划确立“有理、有力、有节、互相对峙、造大声势”的“作战方针”。并对“作战部队”、“作战路线”、指挥系统、“作战任务”、“作战口令”、“作战纪律”、“战后驻守”以及“后勤保障”等作出周密规定,俨然是一份军事行动计划。为确保万无一失,13日上午,冼派两次在

13、“东园宾馆”召开会议,修改完善黄雀小鸟计划,更名为防洪计划。,东化公司权力争夺战13日下午,冼嘉宁在做“战前”动员,并任命王军为行动总指挥,指令王进军按照防洪计划对参与人员进行分工。4时30分许,冼嘉宁和王军在社会闲散人员200余人的护卫下对东化实施武力接管。摧毁了东化大门、汽车、门窗等物品,并与尹派的“护厂队”发生冲突,打伤“护厂队”队员3人,其中轻伤1人,轻微伤2人。当日东化动力分厂、蒸发分厂被迫关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东化公司权力争夺战事后,冼嘉宁、翟怀宁、佟沛等11人先被刑拘后于12月10日被捕。随着案件侦查的纵深,侦查机关发现冼嘉宁、佟沛、翟怀宁三人还涉嫌多项犯罪。2006

14、年10月19日,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偷税罪,数罪并罚,判处冼嘉宁有期徒刑15年。,罢免董事长引发“夺权”诉讼案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初成立,章程规定:公司共有34个股东,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选举产生了董事7名、监事3名,董事会选举陈某为董事长。,罢免董事长引发“夺权”诉讼案2006年2月22日,陈某召集并主持了由全体董事参加的董事会,监事葛某及部分主管部门领导列席。在会议进行中,董事蒋某提出了罢免陈某董事长职务,提议徐某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董事开始举手表决。陈某见此情形即宣布散会,并与董事罗某及参加会议的部分主管部门领导

15、离开会场。,罢免董事长引发“夺权”诉讼案其余五名董事与监事葛某继续开会。五名董事均举手表决同意罢免陈某的董事长职务,选举副董事长徐某为公司的董事长。表决后徐某提议聘用蒋某任公司总经理,解聘罗某公司总经理职务。徐某的提议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整个会议过程由公司董事张某、监事葛某分别作了记录。,罢免董事长引发“夺权”诉讼案会议结束后,董事会将会议结果通知了陈某,但陈某拒绝将由其保管的公司印鉴、营业执照交给公司董事会,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随后,徐某等五名董事联名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1)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2)陈某将公司印鉴和营业执照返还给公司。,罢免董事长引发“夺权”诉讼案审理

16、时,陈某辩称,2006年2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知与会者的议题是:码头交接、如何恢复生产、财务公开等事宜。蒋某提出罢免董事长是出于个人报复和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其他董事也是为了满足其个人要求,五名董事罢免董事长有损公司利益,且表决罢免董事长时主管领导也已离席,故决议是不合法的。,罢免董事长引发“夺权”诉讼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以董事长的身份召集了2006年2月22日的董事会,七名董事全部到会,且没有董事对通知召开会议的时间、形式提出异议。会议作出的决议只要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会议决议以多数董事通过方为有效”的规定,均应视为有效。会议关于罢免,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决议,符合该公司章程

17、的要求,五原告要求确认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有效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罢免董事长引发“夺权”诉讼案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会议在该事项表决时,陈某因反对进行该项议程,提前宣布散会并离开会场,视为弃权,并不影响会议决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陈某将公司印鉴、营业执照返还给有限公司。,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情:2001年7月11日,通海公司(原告)与艾尔瑞公司(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被告出资2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设立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艾通公司于2001年10月25日,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告方派人担任董事长,原告方派人出任总

18、经理。,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公司成立并开展营业活动后,原、被告两股东为争夺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很快发生内讧。2002年4月22日,艾通卡业公司董事会免去原告通海公司委派的总经理刚伟民的职务;2002年9月18日,又免去原告通海公司委派的副经理鲍崇元的职务;2002年9月19日,辞退了原告通海公司委派到艾通卡业公司担任会计职务的侯爱琴。因侯爱琴未移交手续,被告艾尔瑞公司指示工作人员撬开侯爱琴保管的艾通卡业公司的保险柜,夺取了公司的财务管理权。,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2002年10月11日,原告通海公司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艾通卡业公司收回投资。2

19、003年8月份,艾通卡业公司租赁被告艾尔瑞公司的经营场所,已经没有艾通卡业公司的招牌及办事机构。,四、我国公司规范、有效治理的法律途径(一)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1.股权相对集中;2.培育机构投资者;3.强化经营者市场约束机制;4.强化董事会独立性与公司经营的透明度;5.强化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我国公司规范、有效治理的法律途径(二)提高公司治理的能力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须依法履行职权,避免权力冲突。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38条):(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我国公司规范、有效治理的法律

20、途径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38条):(3)审议批准 董、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四、我国公司规范、有效治理的法律途径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38条):(4)作出决议权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5)修改公司章程(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董事会职权(47条)(1)召集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权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2.董事会职权(47条)(3)决定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21、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2.董事会职权(47条)(4)提案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经理的职权(50条)(1)日常经营管理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执行权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提案权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3.经理的职权(50条)5、人事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2、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4.监事会、监事的职权(54):(1)财务监督权(2)对经营者业务的监督权罢免高管人员的建议权;要求高管人员纠正错误权;(3)股东会议的召集权特殊情形下,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4.监事会、监事的职权(54):(4)提案权(5)对高管人员的诉权(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大)会:重大决策;董事会:执行决策经理:日常事务管理、执行监事会:监督,(三)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监事与公司的关系:信托或委任经理与公司的关系:

23、雇用关系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私存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章借贷或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章自我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与违反竟业禁止义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将公司佣金居为己

24、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案例张庆民任北京军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在担任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擅自将华玉公司资金划到军神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数额巨大未归还的达近4000万元。另将华玉股份公司一辆价值80余万的宝马轿车,以“奖励”的名义过户给该公司董事李建。2007年8月6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张庆民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同案犯李建,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2.谨慎、勤勉义务(合理注意义务、善良管理人义务)(1)

25、出于善意并与决策事项没有利害关系;(2)尽到处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3)合理相信以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商业判断原则,(四)落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不当履行职务的损害赔偿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四)落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不当履行损害赔偿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26、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不公正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第21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未使股东出资到位的补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

27、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28、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6、未清算而注销公司董事的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1)行为特征: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2)原告:债权人(3)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追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方式,1.直接诉讼,原告(公司或股东),被告(董事及高管人员),2.代表诉讼,原告(股东)公司被告(董事及高管人员),请 求,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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