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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机制,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35号)、盐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盐财社2005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
2、担保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 贷款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以及社会募集等形式筹集。我县2009年的担保基金总额为100万元,在经办的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按照1:5的比例发放贷款。农村合作银行具体经办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二、 贷款担保基金的组织管理本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我县范围内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的小额贷款担保,实行“总额控制、余额管理”和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管理的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小额贷款申报资格的认定和贷款申请的审查等工作,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贷款回收工作,县农村合作银行
3、负责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的使用监督和数据上报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做好贷前审查、贷后监督和贷款回收工作。三、贷款发放对象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县内创业的我县原国有、集体企业(包括中央、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2、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4、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四、 贷款担保的条件1、借款人需制定创业计划书或贷款项目书,并经推荐论证或提供他人反担保的保证人(或单位)论证; 2、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3、能够向担保机构提供下列有效反担保中的一种: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同意为其反担保;本人或亲友财产、实物抵押、质押;有一名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或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供电、烟草等中央(或省属)企业的在职职工同意为其反担保或共同担保。他人反担保必须出具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五、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1、个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下
5、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承诺书,经所在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初审,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复核,贷款担保机构签署担保意见,向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县农村合作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0日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2、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招用员工花名册及相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身份证明、工资表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所在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审核,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签署审查意见,贷款担保机构签署担保意见,向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县农村合作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0日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3、县农
6、村合作银行在受理借款人申请时,应对担保贷款项目认真进行审核,按照“有效扶助、控制风险”的原则审定贷款项目,与借款人签定合同。该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抄送担保公司、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各一份。六、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县正大担保有限公司和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按本办法受托管理和运作,并在县农村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七、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金融机构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为每人2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5万元。贷款期限1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方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
7、贷款期限的一半,还款和结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贷款期限1年。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担保经办发生的费用控制在贷款本金1%的额度以内,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公司不得再向贷款人收取任何费用。八、担保贷款偿付与责任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县农村合作银行、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担保贷款项目信息,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
8、理和营运工作。担保贷款期间,县农村合作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需的财务指导,建立借款人跟踪服务档案,并及时与担保公司和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互通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防范和化解担保贷款风险。当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时,县农村合作银行要及时组织催收与追偿,并通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到期不归还至贷款担保单位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担保公司凭县农村合作银行担保贷款的催收证明材料和贷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全部的代偿责任。为强化各方责任,调动经办单位积极性,按年度应收担保贷款回收率95%为保值基数进行考核。回收率超过95%的部
9、分可按50%的比例提取费用,由担保公司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按8:2比例分配,主要用于补偿经办单位的业务开支,也可用于业绩突出工作人员的奖励。所提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本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由担保公司全额承担。九、财务管理担保公司应建立与受托基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与报表体系,实行规范管理。担保公司从事本项担保业务的所得收益(含基金存款利息收入)除支付日常办公开支、承担有关业务费用以及提取各项准备金外,全部用于充实贷款担保基金。十、风险与监督管理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公司暂停此项担保业务。经担保公司与县农村合作银行商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
10、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十一、贷款的贴息1、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2、取得小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部门按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3、小额贷款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还本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方式。在按期还本付息的前提下,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理贴息手续时由借款人持还款凭证、完息凭证、借款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件5),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受理一次贴息申请,并委托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于次年第一季度办结贴息支付工作。4、微利项目指取得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在社区、街
11、道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6、小额担保贷款展期、逾期以及罚息,财政不予贴息。十二、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年1月5日前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及贴息情况(附件6)报县财政部门。为及时了解情况,经办银行要在季度终了后3日内上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季度报表(附件7)。各部门要加强小
12、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努力提高贷款回收率。要对损失代偿及贴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十三、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是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进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推进小额贷款发放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并有贷款要求的人员都能享受到小额贷款,在控制贷款风险、实现规范管理的同时,逐步扩大贷款规模。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村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小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骗取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以骗取资金50%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 3、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承诺书; 4、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贴息补助申请表; 6、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季报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