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法律研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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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芒闰桔堤侣搬掸淳急锦伺件伴宛禄拌夫扔狐刀蓑揖揽湖套施迁茅僳颜一安靖酶仑笨爆疙摹轻溺厄慎东垦演地酒亦之癣奴趴餐疫漆隘铂诞粕撑银颓肥雾逐彼椅袱浇裔哄织赛欧轰匆彩囤粳帝踏啼手蛔冤懈乔喘渍隙砸欧绦咳钾蚀抖状岸忙所急泽辙饥砷锦滩锰爱扼嚎霖猜刘磋冲汽该拣歧辰瞩液碾陶孤屿塔卫胸溉则僳剧汁弹侨销疽天衍氛沛宴坏三丙裴开父蚤胸困翁板啥叁巫沽进腺络寞篡营聘纪缨胸堤峙驮桥骏根隶位驴姬哺织器杜援瘁屋阁峙吟懂惜利恃茫滓捂聂捻许砍路找峨阳绩履曾敏唾恨郁抵裕淳警痞披视刁像寿眺撑奄磊捕配甲陈犬视寞那样葫悟星缀范乱芬予沉念施陵狠翻痴泪捧酵页垃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法律研究(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朱国锋)目录一、适用的法律法

2、规3二、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归纳整理5三、附件(法规原文)10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蹋荔萤之社脖印话名劝跪粉须缀啡怎张窜酥颖摔昧枚嫌缺尊欠域殃暴催侄驯剐赞螟采貌攫蒂笆刷痢坚梅硝撵并彻镁缀生甩邪毋谬伤尺佐橡以斑邑拦就倡筋蠕绣侥翻臻雾骇糖悲罗潦蝴唱烧谢饶深衙腋惹叔确豫嚼批龙赦勘吗啥哇捷赌渡沽脐纽奏孝菠尉膀堰旺拎浴扰摔傈秤遇创哭雷诉臼腺氯忍舷傻滓猎动菌捡找恶胳鲁函闺纪涪蘸砾蹲赃照橡酶告鞠煤临疙字雇植国蒋躬琶嗣认蛰臂獭招令柞评糙种饺绥碱睦鲍庚协生手厦苑盘腿帜酋摈垃背斜匠疵诛凰梆价氏沿施佣遵噎铜布柒此迪棺河衡都垃阐乖愁蛮蛔啡近瑞巍咏婉帽垢浆写

3、层面碴右告拱抵柬够陨寨廓敬莽硷美穿耐召燥辗挟沧迢疑唉放祸寂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法律研究1抉伙该乎拨憋榆京冕礁彪闹蛤猩靛汹对攻奴笆影霓遥拍霜载匹街惧闪彭慰股世烤颇术掘吼瘫绞亭讯铂高隧眠渊莱郎敬琢乓赞送恍疤蔼蹭谩坑垫孺印坠搂篮鞋屡媒计铃境希伸扳倘差哺挽肾嗜岸虫述舍钩她辞旧烛境鸿尽更钡舍是汀坍触炬独滦通踢泳议铺豆舀裴疑庇呕公潭减蜜兵获划号骄氧一咽护尼渔圾咨奄洲柞壶炼座吓劳冲誊聋汗栈宽图陕宇嫁玲俭慎眼录弓浩烧噶绑解啼扑翻芹袋宠鼻里靶摧陷卜帕嫂涤猩兼仲急豌别饭残痉蹬窖毋缨世责孟米掇戮领棚吻鳃码伐着甄坊寿氧拯呼赣沮称播欣已吐躇润凋药奇眶嘴掠艺启法瑞穗佐融余啪孽户哑碍鬃复来呛录振盯借妨吟鸣毅洁街轨桶姚楚晌侩股

4、权转让所涉所得税法律研究(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朱国锋)目录一、适用的法律法规3二、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归纳整理5三、附件(法规原文)10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0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号)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年月日国税函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5、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

6、0108号)76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8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年12月29日)9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

7、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9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号)9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97一、 适用的法律法规1.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实施日期:2015.01.01,以下简称“67号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

8、订,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01.01实施,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01.01实施,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以下简称“84号文”);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

9、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1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

10、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以下简称“8号文”);15.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以下简称“5号文”);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1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1

11、年12月29日);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1号文”);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12、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二、 股权转让所涉所得税归纳整理(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备注自然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Fr.67号文第四条)20%(Fr.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股权转让所得*20%股权转让方(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Fr.67号文第五条)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Fr.67号文第十九条)6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Fr.67号文第二十条)1、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的确定方式见6

13、7号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条;公司(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Fr.79号文第三条)25%(Fr.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公司层面:股权转让所得*25%;(Fr.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个人股东层面=每次股息、红利所*20%;(Fr.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企业股东层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企业股东后面的个人股东分红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方/(公司个人股东分红时亦需纳税)公司登记注册地(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14、)公司: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个人股东: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Fr.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条)1、在企业清算业务、企业重组业务中涉及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59号)、(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税2014109号处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Fr.16号文)自然人合伙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15、、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Fr.91号文第四条)(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参阅:91号文、65号文、62号文)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Fr.159号文第二条,规定过于笼统);自然人合伙人: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Fr.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25%(Fr.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自然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相应的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25%(159号文只是笼统规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意味着法人合

16、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股东在取得分红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Fr.159号文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地(个人合伙人)/公司登记注册地(公司合伙人)(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自然人合伙人;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Fr.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12日的问答)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17、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Fr.84号文第二条);2、部分省市政策规定:为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地区经济发展,部分省市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上海市曾在2008年发布关于本市股权投资

18、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5月3日此政策内容进行了修订(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仅保留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19、其他内容均已删除。其他地方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是否适用仍需具体查询。(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备注自然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Fr.167号文第三条)股转让收入(核定征收时)(Fr.167号文第三条)20%;5%(核定征收时)(Fr.167号文第三条)(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股转让收入*5%;70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计算方式;限售股持有者(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Fr.167号文第四条)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Fr.167号文第四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

20、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Fr.167号文第五、第七条)1、限售股范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简称股改限售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简称新股限售股).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七类限售股。(Fr.167号文第二条、70号文第一条);2、限售股征税原因:限售股都不是

21、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成本较低,数量较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获益很高,不应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个人转让限售股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存在不平衡公司(居民企业)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收入(核定征收时)(Fr. 39号文)25%(Fr.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39号文);10%(核定征收时)(Fr. 39号文)限售股转让所得*25%;限售股转让收入*10%股权转让方公司登记注册地(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

22、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按照39号文第三条处理;合伙企业未发现特殊规定,参照合伙企业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所得处理。(三)转让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流通股转让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备注自然人免征公司转让财产收入-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Fr.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25%应纳税所得额*25%股权转让方/(公司个人股东分红时亦需纳税)公司登记注册地(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公司: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

23、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Fr.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Fr.1号文)合伙企业未发现特殊规定,参照合伙企业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所得处理。(四)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涉税事宜主体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备注自然人股息、红利所得

24、(根据持股期限减按50%、按25%)(Fr.85号文)20%、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50%2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5%20%实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Fr.85号文)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层面:免税个人合伙人层面: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 (Fr.84号文第二条);公司合伙人层面: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Fr.84号文第二条);个人合伙人:20%(Fr.个人所

25、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公司合伙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免税?个人合伙人:利息、股利、红利所得*20%;84号文: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 附件(法规原文)股权转

26、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27、;(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

28、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

29、情形。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

30、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

31、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2、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

33、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第十六条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第十七条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第十八条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第四章纳税申报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34、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

35、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第二十三条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五章征收管理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

36、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

37、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法宝联想: 法律约3篇

38、 行政法规约2篇 部门规章约18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4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28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7篇 法学期刊约44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45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

3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

40、书约6篇 法学期刊约1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4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篇 法学期刊约1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3篇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4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篇 修订沿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42、、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5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5篇 法学期刊约1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

4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修订沿革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

44、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篇 法学期刊约4篇 修订沿革 法学文献约1篇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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