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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存款人预留信用社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信用社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在XX县农
2、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五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第六条存款人在信用社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2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
3、明的名称,其预留信用社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信用社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二)预留信用社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第七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第八条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系统内重要空白凭证领取,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加其负责人和委派会计签章,分社预留印鉴为业务公章加其负
4、责人签章或管库员签章(分社)。第九条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一份交柜员保管。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的网点,必须按开设柜台窗口情况增加预留印鉴卡片数量,并明确印鉴卡管理责任。第十条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3第十一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注销需经委派会计(或代班人员,以下同)审核,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分社网点由分社负责人(或代班人员,以下同)审核,综合柜员制管理网点,由委派会计或事后监督审核。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受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
5、账户的客户应申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且应当遵循柜台办理的原则。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信用社对申请开设支票账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存折账户发给“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第十三条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委派会计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地址、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无误,在印鉴卡片上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第十四条柜员开立账户后,在印鉴卡上填写账号,由委派会计在开户行留存的卡片上加盖骑缝章后,一份印鉴卡与开户资料一起保管,一份印鉴卡交柜员保管,一份退回客户。实行综合柜员制管理的网点按第九条增加预留印鉴卡片
6、数量。第十五条印鉴审核应执行双人验印。柜员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验印初审工作,在验印时必须折“对角”验印,对于单位账户单笔1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或单位账户单笔20万元(含)以上、个人账户单笔10万元(含)的转帐支付,必须要折“米”字核对印鉴。委派会计(或4代班人员)负责印鉴复审工作。核印完毕,初审人和复审人在支付凭证上签章证明。分社网点和综合柜员制管理网点印鉴复审参照第十一条执行。第四章预留印鉴的保管、移交第十六条已启用的印鉴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信用社(含分社)应指定专人加以保管。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第十七条印
7、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险柜保管。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第十八条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需登记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交接时由委派会计或事后监督负责监交。第十九条已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的印鉴卡片,应集中专夹保管。第五章预留印鉴变更第二十条单位存款人因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相关证明文件、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
8、)、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及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因公章或财5务专用章遗失而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还应向开户行出具司法部门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二条单位存款人因法定代表
9、人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变更或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申请变更预留个人签章的,应向开户行出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还应出具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变更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
10、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三条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出具加盖原预留印鉴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印鉴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申请变更预留印鉴,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第二十四条收到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委派会计按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至二十三条规定审核变更资料,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书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并验证授权书是否有效,在信用社留存的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要求申请人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及旧印鉴卡装订入传票的日期。第二十五条柜员收到委派会计
11、交来变更后的新印鉴卡片,审核新旧印鉴是否衔接,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经委派会计审核签章后,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作日常印鉴核对。第二十六条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为申请日次日。对单位在新印鉴启用前签发的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限内的票据,按旧印鉴进行验印。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加盖“作废”章,并将存款人交回和信用社留存的旧印鉴卡片与变更印鉴申请书一并随凭证装订保管。第六章预留印鉴的挂失补办第二十七条存款人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挂失申请书并补办新的预留印鉴。挂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的,应向开户行提交7挂失申请书(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章),说明
12、原印鉴失效,要求开户行不再将其作为办理支付结算审核依据的行为,同时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工商部门或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原印鉴卡片(客户留存联)。挂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挂失个人预留印鉴的,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并且应出具加盖原预留印鉴
13、的书面挂失申请书、原预留印鉴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八条开户行为客户办理印鉴挂失手续时,应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时间及“已挂失”字样。对办理挂失手续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所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挂失有效期自挂失手续办妥日起七日后,开户行应督促客户及时补刻印鉴并重新办理预留手续。第二十九条补办印鉴预留手续的存款人应提交挂失申请8书、印鉴变更申请书,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第七章预留印鉴的注销第三十条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撤销银
14、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提交开户行,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委派会计应认真审查“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和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名后办理后续手续。第三十一条柜员根据经委派会计审核的销户申请书,抽出拟销户的印鉴卡片核印无误后,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交前台柜员办理销户手续。第三十二条柜员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后,信用社留存的全套印鉴卡片上应注明注销日期并加盖“已销户”戳记,并和存款人交回的印鉴卡片与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帐凭证附件。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三
15、十三条审查人(委派会计、分社负责人或代班人员、事后监督)对印鉴的监督职责:一、负责审查单位开立、变更印鉴、销户等环节的印鉴卡管理的合规、合法情况。二、负责监督检查验印人员在核印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折角核印的工作,严禁仅凭印象和经验审核印鉴,严禁无印鉴为客户办理转账和结算业务,严禁不使用真实的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等违9规行为。三、负责监控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会计人员在管理印鉴方面执行制度办法的自觉性,防止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操作。四、负责进行安全形势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员工及时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鉴作案的新动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第三十四条职能管理部门对印鉴的监督职责:一、检查印鉴卡上是否具备审查人审查时的签章。检查开户资料中印鉴卡的变更手续是否合规。二、抽查印鉴卡与支票余额表上所列账户户名、与开户原始资料户名是否一致。三、监督印鉴卡是否专人管理,柜员休假或换岗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四、抽查录像检查印鉴卡是否在录像范围内使用,核印人是否真实核印,有无虚假核印的现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各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