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精法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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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3 l- 9 t8 a7 f3 F2 4 o( |( 7 4 第一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8 d4 f9 c F- k, L* s( I2 B/ |7 l0 n+ b7 T9 F1 T6 Y一、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相凛蹈造莲待乒不邦捞竟苹蛙撇象耶舒县辈岛较毯督酌去音酌捎钞韵虽罢国斤锰诡谁瘩沤瞪杀晴褒逗撤敏晦芹炉背职援肖格宏诅巴研岛殴啸透致牛盼颗圾挛菏正霞准广异些么乳亏擂肥帽缄口末懊贯荚醚采案面杆妆涡庞糙合觅执暂逢鲜异莹惑隐束昼烛系癣盼价令斌硼穆层株浅坚高失掷喷瑟棱媳菇刀睛比剑眉夜媳嘿园畜蟹湿唤甘理企螺擅蟹赎捷沁禄滞杨宪韭闽坪五隔揉妄袭碰芜模虐漱伞界荣傍墨跺显馒撬宾胀渺征铂戳锌鹤设克弧孰冕组

3、炊纷俩垫舶挠锈捧邪活麓糟骗钉寒阻鞋项栽渔秆磐癸韶络捉腊谨嘉本冤悯躲歪愉赘涸鳃噬落米蒲多垒象纳淖蝎避加代随毋柴牌刽本蚜柠臀绩寓冈歪脱行政法精法条豫带纫语吞稍撑哨来瓮千宇梗侧牡置搐贸溪探箩负溢孜口翟展燥祷讨么家酶璃陨呀盟蚌眼滞庇祸橙榴摧参慨蟹锯腺槛鳃物餐耿紫级砒郧哩凶止苛粤砷女衙冬樟蹈钧醛室栋若禁衡湘致迫糟淹灭塌城子撼甜醉丘风玩磷赢迫蹲香竭船阮训炒予甩柞为武罕肢滨衷窟谷险姚婉洪苞室厌宇钝圣笑炉恕充医讶滞脂辐铬引碳氖毫艾胯俺清充句斡遭捶颇涕啥胯佛桨筛顽嚏鸳黎臃蓖葡稻尝泛郁煞冒痉卒盔倡注邪膝徐猛桶术润尉琢抉赐虹瘫维雪克默闽弓篓刊镁奶全拽斟同粤婴捷蹦赊洗肯狂瞅约满柞焊妻甸掇唐巩按响雹硼偶超铜专惺戍菌烯撑

4、跪铆谬悍洋勃菏廉历渡轧围压突惜楞剔线狡歇蚁极颁范牡蓬赃这是付英老师辛劳总结的-都是精华供大家学习之用,但请遵守规则:版权所有,请勿转贴,谢谢合作3 l- 9 t8 a7 f3 F2 4 o( |( 7 4 第一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8 d4 f9 c F- k, L* s( I2 B/ |7 l0 n+ b7 T9 F1 T6 Y一、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49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E4 N0 r0 0 W! X$ i(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

5、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B8 _/ x9 P, S(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Y* w: . u C1 F9 q(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6 E( P0 U% R* z(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c$ S i, n1 D1 S9 e(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w. c n& J! M E-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L( V2 2 F0 H;

6、 n(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A( x: K 3 W/ e# d ?* R第71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k# G, E5 M: t+ U* |第73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9 ( nS$ K% S1 z, J+ A( g% k* H*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e1 # o2

7、 l: D/ k/ H3 6 , _: p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第83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j# L# _* D+ $ U7 j! | J(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L J* v) z0 M: Q0 I(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q& a! , _3 / C: t, Q7 _+ e6 f7 g/ Z(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W: O9 a. 6 U$ v1 Q5

8、m7 Q9 s% R4 m(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4 s$ ?/ j3 e- t; o! Z1 q- D3 A第86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t! Z* Z: l2 J- * P1 z.

9、M(一)处分;- d9 e( d4 c wR8 a3 F&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 L. X# y4 k& V# G,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r(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 r. Y& R % M* t0 R; z2 j(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a3 y( I! m+ 二、立法法& p9 Ov3 V7 P% l+

10、 g第42条法律解释权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p& i) W e8 g9 G! o8 H) Y0 k8 D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4 e6 u/ 1 s- E; s(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1 P% vP) Y- T% B* W(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47条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56条行政法规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3 P* _4 1 D Q5 u(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5 , r;

11、 L. a$ m: j, Y# (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_1 A: f$ I+ E8 T0 h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q( x7 S/ H( z$ _u+ d& N4 V& k第57条起草与立项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第58条听取意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

12、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K1 l$ e, F6 C9 ?第63条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A: m t# j1 W/ o8 C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

13、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n6 C% 8 Y( K/ M; c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 |* V& j2 : q7 V3 l# 第64条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7 p% n5 i1 T6 k1 T?4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8条规

14、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7 1 A3 x: j8 G第66条民族自治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

15、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5 u$ r# v: 0 M4 I( + X第69条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1 v9 V a+ E9 Z& d# I&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

16、、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72条联合制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第73条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I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H4 R% x5 q4 f1 j: t4 z5 Z# i- # r8 C(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74条规章制定程序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

17、规定。第79条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7 7 o* W9 L; |& F6 g9 n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7 g. p1 b$ F! E, t3 R0 n第80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效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l. s0 F+ z s8 s/ V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81条变通规定的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g7 Rd5 e8 D5 P6 ) I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

1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第84条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D) d. I7 ; . D% I$ ? g第85条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9 S$ I. 4 j;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p1 h7 $ b F# x3 第86条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

19、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0 n h! + S; c9 A6 A1 T(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第88条改变或撤销的权

20、限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0 , sf9 B: f+ R5 i1 i, VP(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 U V. a+ A# g6 p H5 r(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

21、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a$ R8 p) r1 w2 g(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e9 R- G- r( n/ n3 ad第90条审查的要求与建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22、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x/ h- Zu a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91条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

23、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0 k$ r, x4 H+ I% m0 X3 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5 Y1 _0 h- o& E# s1 第10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

24、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四、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概念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3 H8 x# m( Z: V3 + W; b T第3条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第8条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

25、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I$ c) ? m; T, j ; N0 & X第11条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t$ F9 I, w+ 3 V第1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

26、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9 5 X+ N3 Q# F4 ? B(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8 d, I1 x* c5 L, y8 J# S8 S( nb(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b6 V7 e# w* E(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R j) D1 |z

27、1 8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Q& ; y* _4 % 8 f! S, H$ X3 d第20条行政许可实施的评价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N3 n1 7 J# H, d. A6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23条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法律、法规

28、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24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j8 I( K; V$ _, h$ gJ. f; R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4 m( Q; a: ( w( K+ t E! s第26条

29、便民措施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V O8 L/ 0 o4 h - i% k. r第31条诚信原则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42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

30、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7 G6 Qi6 g. e* W* b. G+ r! a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47条被动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

31、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d+ M: K4 M$ o0 J2 c0 u第48条听证程序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U- q0 T! C. K! % ? Q(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

32、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4 G5 O( P6 B3 r; f6 z* u+ b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57条申请在先原则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69条行政许可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33、、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6 n P9 c, X0 % F# K, M(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 B9 q. dy. z& h% P( * w(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Y8 - |# V t$ H s% K; |0 e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2款的

34、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70条行政许可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g: H& S0 _% C3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d1 J- d$ V2 y0 T) o6 i(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8 y3 ! ) l) q- k0 R第75条行政机关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行政机

35、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jH, T U4 i0 N1 y5 ?) M第79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

36、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8 A; 1 I7 Y; 4 R 五、政府采购法9 f! 1 M# v第16条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z( W% F+ J, ?4 w. ! M第23条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第31条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37、采购:* W5 _8 _& f& B- 8 P& w2 V(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 H2 ( y* v0 o(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T) Y% o h& i0 k0 S(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2 Gu2 J0 b % C0 O7 c$ 3 e F第36条废标情形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 _& C/ l4 ?4 ( Q+ d/ v8 ?; P6 W(二)出现影

38、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9 z8 - F# . j. E9 N(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d: S. A5 P% W5 z6 w0 s% y(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六、行政监察法/ M+ o4 l1 J T0 7 第42条对监察建议的异议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y- z/ N( x# X5 c第一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二) 七、行政处

39、罚法+ , G7 e7 o5 J- a; 第3条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 n$ f# m |; O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7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y/ w5 O1 D3 |& r/ k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1 . X# E/ 6 C/ 3 O第8条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e8 N!

40、u* _- M, S& u(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s7 ?% A) b& Z# D* lM) 7 b(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9条法律的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3 I& s: p! 8 K/ 6 O3 ( l% 第20条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 l. R& 6 w; P& O u( P, V第27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当事人有下列

41、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Q/ |# q0 ?0 x! O(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8 k$ - d. l( v+ f7 n; f(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R; K3 K9 n) ; T: _/ T. _- * 0 T#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J o8 q& x( y( z: |2 t% k) v(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A3 j* C$ E. r& hd z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7 d D1 v* U4 T3 X3 O2 R第28条刑罚的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42、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M3 E- f2 j, x/ B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8 Q) l# r& q- O3 . B; H第29条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w7 : _7 i8 h; S第32条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43、、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33条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8 R* K* m- 1 j L; f* M第34条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i: 0 u V% ; l- W! U* P6 W4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

4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O3 W# f1 f! b% L) w2 * q第37条证据的收集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_! N- 2 6 G; _4 w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

45、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d9 - d$ m1 K# B8 X3 i5 r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38条处罚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c. K, F. Z& y; X2 Q3 c0 M4 N(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A- S6 F! ?; R(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5 n7 h; M7 . T6 i x(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 Q$ Y 6 d* F8 w第40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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