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绵阳市校园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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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校园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中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园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设施、设备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校园安全责任是指在校园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生命安全、教育教学、校舍设施

2、、食品饮水、传染病防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校园欺凌、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须负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具体责任。第二章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生命安全、教育教学、校舍设施、食品饮水、传染病防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校园欺凌、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由教体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教体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是

3、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负责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具体责任,是具体责任人。第三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第六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二)坚持失责必问、有错必纠、处罚适当。(三)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第四章安全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责任追究方式:(一)对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二)对单位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方式有:1.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2 .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3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对单位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对聘用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批评、扣减津贴(奖金)、辞退(解聘)。(五)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依法追偿。(六)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教体行政部门对所管理学校的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派出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负责拟写调查报告,教体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和

5、程序,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实施责任追究。第五章安全责任追究的内容第九条学校岗位安全职责为:学校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的安全职责,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规定执行。幼儿园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条安全责任追究的内容:(一)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学校通报批评。(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以下情形的,分别追究相关责任:1.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责成作出书面检查,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6、。2 .一次校内(以下均指校内)5人以上轻伤;一次1-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处理或警告处分,给予具体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3 .一次死亡1人;重伤3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给予具体责任人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4 .一次死亡2人或一年内出现两起及以上死亡事故;其他性质特别

7、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给予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或记过、记大过处分,给予具体责任人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教体行政部门协助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三)校园安全事故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主体的追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事宜与上位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件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由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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