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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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相关管理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

2、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从这个定义上说必须遵守本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9章82条;条例共有7处提到强制性标

3、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5、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

6、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决策、筹资、建设、还贷和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在其资质范围内依据建

7、设项目的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方案,论证比选,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 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

8、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的责任与义务 要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建设单位的工程行为同样要遵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其对建设工程参与的其他各方所提出的要求,也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是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是由他们来承担

9、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各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10、,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 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进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进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

11、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建筑工程质量保修(4条),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

12、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00?500?1000?10?20?80?,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第四

13、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延期使用年限的要求的相关规定:想到的问题:水库等水利工程的使用年限如何处理呢?“都江堰”的历史已经有2000多年了!,监督管理(11条),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

14、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11条),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

15、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监督管理(11条),第四十八条(实施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监督管理(11条),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

16、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监督管理(11条),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管理(11条),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监督管理(11条),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

17、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条例中名词的定义: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条例中名词的定义: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之一:(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条例中名词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

18、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条例的例外,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低层住宅一般指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问题:农村自建的三、四层甚至更高的住宅应如何来监督管理,要掌 握好尺度。,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日新月异!,条例的例外,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刑法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工程重大

19、安全事故罪,感谢支持!,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实施),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共24条,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建设活动也不例外,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标准的制定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20、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管理、落实,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例外的处理,实施建设工程强制

21、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

22、、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感谢支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级别高(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实施)-时间新本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不能与上面两个矛盾。,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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