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违规现象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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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常见违规现象分析,一.虚构支出项目报销费用,常见违规现象,手段:一种为“假票据、假事项”,即票据本身是假的,如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的发票等;另一种为“真发票、假事项”,即票据虽然是真实的,但并不是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而是买来的发票。案例:陕保监罚201089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银邮渠道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其中西安本部涉及虚列费用793187元,公司被处罚款10万元,西安本部经理受到警告,被处罚款2万元。,二.虚挂中介业务和套取佣金支出,常见违规现象,手段:将保险公司直接业务记作保险中介机构承

2、揽的业务,提取手续费后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扣除相应点位后,再从保险中介机构把资金领出来供账外自由支配;或者将直接业务虚挂熟识业务员或虚假业务员套取佣金后供公司集中支配。案例:粤保监罚201089号,中华联合江门中心支公司于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存在通过江门美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取费用的行为,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苏太平警告的行政处罚。,三.银保账外激励,常见违规现象,手段:即保险公司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过程中以其他名义支付给合作银行业务发展激励费用或帐外手续费。案例:苏保监罚200965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2

3、009年以汽油费、路桥费、餐饮费等发票报销套现143.73万元用于支付银行保险业务激励费用;2009年7月又以汽油费、招待费等发票报销19.59万元用于购买电脑、数码相机等物品给银行柜面人员作为业绩奖励和支付给银保客户经理的奖励,该公司被处罚款10万元。,四.违规批退保费,常见违规现象,手段:保险公司擅自以批改单的形式对保单所保险金额予以降低或取消,在保险降低的同时,退还一部分保费,然后把退还的一部分保费转入保险中介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或保险公司制定的其他账户。案例:粤保监罚20108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存在违规批退保费用于支付手续费的

4、行为,涉及2677笔,金额512.96万元,被处罚款10万元,负责人受到警告。,五.制作阴阳保单、发票,常见违规现象,手段:指保险公司因手续费高于规定标准或为截留保费,制定两种保单,使同一份保单(发票)出现两种版本。案例:冀保监罚20103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09 年6月期间,从事缮制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阴阳保单、保费和手续费未据实入账行为,被处罚款15万元。,六.系统外套打保单,常见违规现象,手段: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时不通过核心业务系统,而采取系统外套打保单的方式向投保人印发保单,实现截留保费。案例:苏保监罚201034号,阳光财产保险

5、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于2008年承保海门市某交通服务公司出租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共计67笔,在系统外套打保单保费共计7.37万元,实际在业务核心系统中录入签单保费共计4.69万元。正副本保单保费差额共计2.68万元,用于给予出租车驾驶员保费优惠、发放礼品及支付相关经办人员代办费等,和其他违规行为一并被责令改正,被处罚款二十万元。,七.虚构赔案,常见违规现象,手段:指保险公司通过虚构理赔案件的手段来套取资金。案例:粤保监罚201033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公司被查于2007年至2009年5月存在制作能繁母猪保险虚假赔案、向畜牧部门支付账外费用的情况,该公司被处罚款10万

6、元,负责人受到警告,被处罚款1万元。,八.擅自变更高管人员,常见违规现象,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案例:苏保监罚20104号,江苏华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08年4月擅自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陶涛变更为宗亚刚,该公司被处罚款2万元。,九.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常见违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案例:保监罚20107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在未取得保监会批准的情况

7、下擅自完成营业场所的搬迁工作,该公司被处罚款10万元。,十.委托无证人员或机构代理业务,常见违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案例:保监罚201034号,华夏人寿存在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被处罚款两万元。,十一.承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常见违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8、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案例:苏保监罚201049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玄武营销服务部于2009年12月在举办的产品说明会上承诺,并事后实际给予29名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处罚款五万元。,十二.误导性宣传,常见违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案例:保监罚201033号,2010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页面存在以下误导性内容:“选择20万基本保额的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选择按月存款,月存560元,存10年,

9、孙小姐即可得到以下保险利益:存款10年,额外附赠10年保障,保障期间长达20年。”被处罚款十万元。,新华人寿案件,新华人寿案件,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付荣,在长达6年多时间内,诈骗、挪用和侵占资金约3.5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日前,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逮捕或采取强制措施,其他近30位新华人寿总、分公司和中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被保监会追究责任,处以开除、警告和罚款等。涉案3.5亿经查实,2003年至2009年10月期间,王付荣通过私自印制假保险凭证非法集资、截留挪用保费和退保资金等方式,诈骗、挪用和侵占资金约3.5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新华人寿案件,王付荣,

10、35岁,高中文化,2002年进入新华人寿泰州中支,曾任泰州中支副总经理。自2003年开始,王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印章、“拼凑”假业务的方式承保,并用假退保单将退保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投资企业账户。经公安部门侦查,王付荣挪用的资金合计达1.85亿元,其中约6700万元先后用于投资设立9家公司企业、4800万元用于支付前期资金利息、2900万元用于赌博或个人挥霍、100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汽车、1000万元借贷他人、2100万元用于支付相关人员工资。,新华人寿案件,王付荣在泰州中支先后任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他利用职务之便,以个单团做的方式拼凑团体保单,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

11、账,从而截留保费,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还冒充投保人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在2003年至2006年间,对于到期需要兑付的保单,王从个人控制账户中按时按息兑付,并对大部分续保客户,继续自行打印保险凭证,将续期保费再次打入其个人控制账户。在2006年底的保监会现场检查中,新华泰州中支被查出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王付荣也因此被免去泰州中支副总经理一职。此后,王则借新华人寿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长达6年多的截留和挪用保费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窟窿。据保监会通报,案发时该案件资金缺口约达1.89亿元。,新华

12、人寿案件,问责28高管持续数年的违法违规行为,绝非王付荣一人独立操作,一个非法集资、挪用保费的组织已经形成。新华泰州中支的数名员工均参与了王的非法集资和挪用保费活动,这其中既有内勤,也有外勤;既有财务部负责人,也有技术岗位员工。保监会通报称,“泰州中支历任主要负责人管理不善,未能对团体业务的质量和风险进行有效制约和管控;泰州中支部分员工直接参与协助王付荣作案或客观上为王付荣作案提供帮助。”据保监会通报,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泰州中支营销业务室(原团体部员工)陈婷、泰州中支团体业务分部(原团体部外勤)朱悦和原团体部外勤李小燕被开除;另有6人被劝退;泰州中支原负责人和现任负责人分别被记大过和通报批评。,新华人寿案件,被追究责任的不仅泰州中支这11人,新华人寿总公司有7位管理层成员和2位部门经理被问责,最高涉及当时分管团体业务和销售的总公司副总经理孙同越、徐永清、林克屏(现任大童保险销售服务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和总公司销售管理中心主任高焕利(现任生命人寿副总经理),4人被处以严重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此外还有5人分别被处以通报批评、降职或记过。而在新华人寿江苏省分公司层面,则有8人面临问责,包括3位高管和4位部门总经理,分别被处以降职、开除、警告、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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