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专题酱葱虏座.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5040644 上传时间:2023-05-31 格式:PPT 页数:109 大小:2.3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票据法》专题酱葱虏座.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09页
《票据法》专题酱葱虏座.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09页
《票据法》专题酱葱虏座.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09页
《票据法》专题酱葱虏座.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09页
《票据法》专题酱葱虏座.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0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票据法》专题酱葱虏座.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票据法》专题酱葱虏座.ppt(10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票 据 法,何 晓 丽,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如钞票、提单、保单、车票、股票 狭义: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 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 概念: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文义性 无因性 完全性1、特征 要式性 提示性 设权性 缴回性2、经济功能支付、汇兑、信用、融资,三、票据的分类(一)立法分类1.分立主义(代表国家有德、法、日等)2.合并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纳)(二)学理分类1.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2.委托票据和自付票据3.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2、4.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一、票据法概念 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民诉中关于票据的规定。狭义:规范票据关系并以“票据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二、票据法的特征技术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私法兼具公法兼容性特征 国内法兼具国际法,一、票据当事人概念 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法律主体。主要有:1.出票人:签发并交付票据,创设票据之人2.付款人:票据中出票人记载对票据付款之人3.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事项将票据或票据权利转让他人之人4.被背书人:经背书行为取得票据之人5.承兑人:在票据上记载

3、表示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之人6.保证人:在票据上担保某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之人,二、票据当事人分类 绝对权利主体最后持票人(1)权利主体 相对权利主体原票据义务人 主债务人付款人(2)义务主体 次债务人 清偿人(3)关系主体: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关系的主体,但 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三、图例(一)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D(付款人)E(保证人)(承兑后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二)银行本票当事人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三)支

4、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D(付款银行)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第二债务人),本章内容,一、票据权利概述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它是基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法上的权利,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有关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权利。,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称第一次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面金额及其相关费用的

5、权利;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从票据权利,取得条件 给 主 手 付 观 段 对 善 合 价 意 法,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出 善 转 赠票 意 让 予取 取 取 继得 得 得 承 等,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票据法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规定,遵期提示 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权利 依法取证 行使权利遭到拒绝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得拒绝证明 中断时效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进行 一般营业时间:按社会通行或政府规 定的营业时间 特定营业日:某

6、行业自行确定并向社 会公示的营业日,债权人主动到债务人所在地提示票据 约定地点:票据上明确记载的付款地 即为债务履行地点 法定地点:没有记载的按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 在其住所”,法定事由 付 清 记载 保全 时效 事项 手续 期限 款 偿 欠缺 欠缺 届满,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服装买卖,A公司签发30万支票支付货款,付款行为C工行。B公司财务人员王某为还D酒店的欠款,私刻B公司印章并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在支票上签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D酒店。后酒店为购买酒水将支票转让给酒厂。酒厂向工行请求支付票面金额。两天后B公司发现支票丢失,到银行挂失止付方知支票以付款遂产生纠纷。B公司要求酒店及酒

7、厂承担连带责任。问:B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第五章 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概述1、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票据行为是以确立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2、特征 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二、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行为。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

8、义务的行为。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票据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票据行为必须是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作出才有效。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才能有效。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人作出的,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极为重要。,()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各国票据立法都有规定,票据行为必须将行为人的意思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将相应的款式记载于票据上,否则票据行为将导致无效。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票

9、据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禁止记载事项二是票据签章 自然人签章规则、共同签章规则三是票据交付,四、票据行为 的性质 契约行为学说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因为他与票据债权人订立了契约。不仅如此,只有票据债务人将票据交付与债权人,而债权人又必须受领了该票据,才产生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单方法律行为学说票据上的债务仅因债务人的单方行为而成立。我国票据法第4条、台湾票据法第5条都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的人,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学说。,五、票据行为的代理 代理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和制度。在票据

10、活动中,票据行为既可以本人作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作出,这样采取代理制度是非常方便而且是非常必要的。票据法第五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注意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第 六 章 票 据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本章内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效力,一、定义 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的权利。A(出票人)BCD(持票人)*当D的票据权利

11、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A得到了利益却未付出代价,D则付出了代价而未得到利益,为了公平起见,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在所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有返还的义务。,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 1、权利人最后持票人或清偿人 2、义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1、成立条件(1)主体要件(如上述);(2)原因要件: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满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3)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2、效力这种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只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这是票据法给持票人的最后一次补救机会。注意:(1)义务人具体受益多少,权利人有举证义务;(2)这项权利不受票据

12、权利消灭时效的限制,使用民法上关于时效的规定;(3)该项权利如要转让,也仅依民法上的规定,有当事人合意即可,无须在票据上背书,对偿还义务人也发生同等效力。,第 七 票 据 章 基 础 关 系,本章内容: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一、票据原因关系1、概念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理由被称为“票据原因”。2、种类(1)有对价的原因关系(2)无对价的原因关系,Tip:票据基础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3、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无效、被撤

13、消,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仍依票据文义决定;(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连续,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向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债务人也无须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两者相分离,(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的瑕疵行使抗辩权;(3)在原因关系中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

14、前手;(4)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不消灭。,特殊情况下两者相牵连,国华公司因购买化妆品向羽西化妆品公司签发四张汇票。羽西公司收票后发货。国华公司收货后验收,向羽西提出质量异议。后两者未能就有瑕疵的产品协商一致。羽西持到期的汇票要求付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国华公司无条件支付。国华公司以原告货物出现问题,未履行义务为由进行抗辩。问:该纠纷该如何处理?,案例,二、票据资金关系 1、概念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承兑人之间的金钱、实物、信用及其它财产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形:a.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 b.出票人与付款人有信用合同关系 c.

15、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d.付款人与出票人签订其它合同,a.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不是对代替出票人向付款人行使的基于资金关系上的请求权;b.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资金关系当然成为票据债务人,只有在予以承兑的情况下才承担票据责任;若经过承兑,付款人即使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c.付款人在未收到出票人资金或足够资金时自愿为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其付款行为有效。,两者的分离情形,A.在已承兑汇票中,虽承兑人不能以其和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当出票人为持票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承兑人可以以此为由对抗出票人。C.在支票关系中,如果出票人与付款人欠缺资金关系,持票人的付款

16、请求权就有可能得不到实现;而支票付款人在出票人的存款数额内或者所订立的信用合同约定数额内,具有付款义务。,特殊情况下两者相牵连,三、票据预约关系 1.概念指票据当事人就票据的签发、转让等使用票据情形所达成的合意。2.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关系(1)两者的分离 a.无票据预约或其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凭此产生的票据关系 b.当事人未按票据预约为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内容仍按票据文义确定。对于违背预约的当事人,只能按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两者的牵连 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票据预约关系作为抗辩情形,案例:A、B两公司签定一买卖合同,约定由A向B公司供应纸浆30吨,价款50万元,采用

17、票据支付。但B公司签发票面金额为30万的票据并交付给A公司,A公司收受票据后并没有向B公司发货而是背书转让给C公司,一个月后C 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D 公司以票据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D公司向B公司追索,B 公司以A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为理由对抗。1.票据是否有效?2.B公司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票据涂消,本章内容,一、票据伪造 1、概念与构成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 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伪造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2)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3)伪造者的目的是使自己获利。,票据伪造 vs.票据

18、格式伪造,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1)及于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票据责任;(2)及于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3)及于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4)及于其他人的后果*持票人不能向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只能向真实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付款行为有效,二、票据变造 1、概念和构成 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如金额、付款地等)构成变造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2)必须是变

19、更签章以外的事项;(3)必须是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票据变造 vs.票据更改,票 据 更 改 的 条 件:a.法 定 的 主 体b.法 定 的 内 容c.法 定 的 方 式,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及于变造人的后果如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票据责任;如果变造人只作了变造行为,而未做票据行为,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2)及于被变造人的后果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有重大过失的除外)。(3)及于其他签章人的后果变造之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对不能辨别其在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在变造之后

20、签章的签章人,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4)及于持票人的后果可能有部分权利受到影响,向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时,仅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部权利;向变造人主张,若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权利,若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事权利。(5)及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后果同伪造票据。3、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当付款人有效识别而拒付时,他就会承担前述所说的后果。,(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与伪造票据相同。(3)被变造者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如果与该变造有恶意串通、重大过失等可归责事由,

21、则被变造人就要对变造以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变造后的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当持票人对其行使追索权后,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若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若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若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三、票据涂销 1、概念 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如果涂销太过分以至无法从外形上辨认出是票据,那就属于票据毁损,发生票据丧失的后果。2、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票据法未规定票据涂消制度,下面结合英美国家票据相

22、关规定了解票据涂消的法律后果。(1)由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2)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效力涂消行为不影响票据的权利。(3)非权利人所为的涂销效力无论是否故意,均不影响票据效力。有时还会引起票据伪造或变造问题。(4)关于票据涂销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如就涂销与债务人发生争执(主张该涂销非权利人故意所为,或由非权利人所为,则权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下述内容具体见英票据法63条、美统一商法典3-605条,台湾地区票据法38、17条,第九章 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概述1、抗辩的概念 票据法第13条

23、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抗辩权是票据法中的特别权利,是票据债务人行使的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票据抗辩制度的建立,主要功能在于赋予票据 债务人行使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的权利,以维护 其合法权益。,2、抗辩的原因 票据的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也称绝对抗辩、相对抗辩。(1)对物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可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其事由主要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或者票据行为的缺陷而产生的。(2)对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其事由基于票据关系情况不同而各不相同,但主要基于基

24、础关系的抗辩,即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的抗辩。这种抗辩不是基于票据本身的缺陷,而是基于债权人即持票人本身的缺陷。,二、抗辩限制 1、两种立法例 积极限制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 消极限制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我国亦采取此种立法例2、我国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三、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从我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票据抗辩的反限制主要适用于持票人明知(包括应知而不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时,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包括:1、间接恶意抗辩2

25、、知情抗辩3、无对价抗辩,第十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本章重点内容:票据丧失的种类、挂失止付的效力公示催告制度及失票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概述1、失票失票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2、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二、挂失止付制度1、概念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2、要件(1)挂失止付人()所失票据允许挂失支付(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承兑的商业汇票、转帐的银行汇票、转帐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办理相关挂失止付手续 3、效力:

26、具有时间限制(天),三、公示催告制度1、概念*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并作出除权判决,失票人可以据以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从性质而言,公示催告制度是公力救济制度、适用范围 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背书转让的票据。,4、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票据失去效力的判决。(1)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之;(2)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3)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款。,思考:

27、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时间,付款人能否抗辩?,四、提起诉讼制度1、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英国票据法第69条、第70条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持票人应请求出票人另行给付相同意旨的汇票,必要时应向出票人提供担保;如果所声称丧失的汇票再度出现时,保证出票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遭受损失。如被请求的出票人拒绝给予汇票副本,则应强制其给予。关于票据丧失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法庭或法官应裁定不得挂失,若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认为满意的担保以对抗对该汇票主张权利的任何人的,不在此限。,英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1)失票人可请求出票人按照原票据文义另行补发,如出票人要求提供担保时,失票人应提

28、供担保。失票人请求出票人补发汇票副本的权利仅适用于丧失的票据是未过期的汇票,持该汇票副本的人无权要求在原汇票(即丧失的汇票)上签名的其他当事人在该副本上签字,即原汇票上的债务人,除出票人以外,不对补发的汇票负责。(2)如果出票人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拒绝补发汇票副本,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其补发。这就强加给出票人一个补发汇票副本的义务,以切实给予失票人补救因失票而遭受到损失的机会。,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804条规定,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概括为以下几方面:(1)失票人可向原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提起诉讼;(2)失票人应对自己的票据权利、失票事实、票据内容等负举证责任;(

29、3)提供担保,以补偿一旦有善意持票人主张权利而使票据债务人受到的损失。,3、我国失票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未对失票之诉讼作特别规定。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只有最后半句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谁?如何诉?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确定被告?诉讼的后果会怎样?什么样的失票情形可用诉讼救济?等等,一切均无规定。*因而目前失票诉讼在实践中只局限于:(1)已知票据在谁手里的情况;(2)绝对失票时,失票人提供了足额担保后付款人仍不付款的情况。,第十一章 汇票具体制度一、汇票概述、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一概念包含四层意思:汇

30、票是票据的一种,属票据范畴;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属委付证券;汇票是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指定到期日是指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形式;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2、主 要 分 类(1)据票据指定到期日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即期票据见票即付的票据 远期票据在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前不得提示付款的票据(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2)据汇票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记名式汇票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 指示式汇票不仅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而且附加“或其指定的人”的汇票,无记名汇票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名称,或只记载“将票

31、据金额付与来人或持票人”字样的汇票。(3)根据汇票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充所作的分类一般汇票汇票关系中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不同的人充当,互不兼任的汇票。变式汇票汇票关系中的一个当事人同时充任两个以上当事人资格的汇票。*指己汇票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付受汇票付款人与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汇票*己受己付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均为同一人的汇票,二、出票、出票的概念 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票据行为,它是票据产生的前提,没有出票行为根本就不会产生票据,同时出票行为又是各附属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出票行为无效而附

32、属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出票行为的操作 出票主要包括制作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环节,只有按照这个紧密联系的两个步骤操作才能完成合法的出票行为。,、汇票出票人资格的管理规定 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是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票据法第二十条第款规定,“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汇票出票的形式要件 按照票据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我国票据的形式要件即法定必须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法定绝对应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

33、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很重要,不要忘记啦!,()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但与绝对记载事项不同的是,这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非法定记载事项。这是指记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以外

34、的事项,例如汇票签发的原因、用途、交易合同号码、有关单证号码、开户银行等。依国际上通行作法当事人可记载于汇票上,但不具有汇票上法律效力。,三、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也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一个标志,是票据发展史上一个质的飞跃。背书次数越多,票据信用就越强。背书制度是票据法确认的票据转让的行为规则,建立一个完善的背书制度,是保证票据流通转让简便、安全、促进票据推广使用的法律条件,对于发挥票据的功能作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依票据法第27条规定,汇票权利可以转让亦可将汇票权利授

35、予他人行使,且须采背书形式进行,这样就形成了两类不同形式的背书。(1)转让背书。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章,以背书形式转让汇票的行为。转让背书一经成立,即产生票据权利的转移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2)非转让背书。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等为目的的背书为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可以分为两种:委托背书,是持票人将权利委托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为目的的特殊背书,此背书要求持票人在背书时委托收款、委托行使追索权、委托提起诉讼等意旨,在票据背面要有同义的文字记载和签章。质押背书,是汇票持有人以设定质押为目的一种特种背书。这种背书是持票人为设立质押,将所持票据作

36、为质押物,将设置质押的文句作背书记载和签章。质押背书一经成立,该票据就交付给质押权人,成为对原持票人债务的一种担保。,、背书的形式要件 背书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记载于票据上,即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票据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这个规定,说明背书必须包括: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名称 等三项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包括:()背书人背书必须签章。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37、。()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日期指背书时在汇票上签章并交付票据的准确年月日。是判断背书人在背书时行为能力状态的依据,也是认定背书连续与否的参考依据。()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票据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我国票据法采取记名背书形式。其主要原因在于记名背书易于看出票据转让的情况,有确切记载便于处理票据纠纷,便于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在票据使用上最安全。,、汇票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票据行为。背书人作成汇票背书并交付受让人,

38、汇票权利就转移到受让人手中,背书成立,即具有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非经背书转让的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即依“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来证明和行使其票据权利。,()被背书人的有关义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这就是说,要求受让汇票的当事人,即被背书人在从其直接前手接受汇票转让时,应当确信直接前手(背书人)是否是票据上的签章人。要求后手对前手的真实性负责,以保证每一票据受让人都具有正当持票人的资格。,4、背书中的技术性规定()背书不得附加条件。()背书不作部分背书和分割背书。,四、承兑、承兑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39、)概念。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付款人作出表示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必须依票据法作成和交付;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的汇票只有付款人作出承兑后,付款请求权才能落实。()适用范围。承兑是汇票的特有制度,本票和支票没有承兑问题。承兑只适用于汇票。即期汇票不用承兑,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承兑的程序()承兑提示。指由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人作出承诺,表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表示承兑。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40、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必须记载提示承兑的日期和出具人签章。回单是表明汇票下落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有力证据。,、承兑的形式要件承兑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人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附加条件的承兑,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加条件;承兑付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5、汇票承兑的效力 其法律效力如下:第一,承兑人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承兑人翻案。因为承兑行为是付款人的自主行为,并有法定的考虑时间准备和承诺,其并不能因发票人的资金关系而必须承兑,或者不承兑,一经承兑,就必须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第二

41、,如果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时,出票人在对持票人清偿后,可以作为持票人,就票据金额、利息、费用等,直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和追索;第三,付款人在附有条件承兑情况下,该所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在作成拒绝证书后,可以向其前手和出票人进行追索。,五、保证、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是以担保票据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行为;是在票据上或者粘单上作成才具有法律效力;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式作出的单方票据行为,它不需要经过出票人和持票人的同意,是一种独立担保行为,对出票人、持票人都有利。,、票据保证

42、与一般债务保证的区别 前者是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事项在票据上记载才能生效。后者依当事人任意约定、书面或口头形式均可。前者有独立性,即使票据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仍要承担票据责任。而后者具有从属性,若主债无效或可撤销,则保证债务也将无效或可撤销。前者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无先后顺序之分,债权人可不分先后主张其权利。后者债权人必须先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等等。,3、保证的范围和保证当事人()保证的范围。票据保证是以追加票据信用为目的票据行为,它只用于具有信用证券机能的汇票和本票关系之 中,即票据保证只用于汇票和本票。()票据保证关系

43、的当事人。票据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保证人是指现实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的第三人被保证人是指票据保证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票据债务人一旦由他人为其提供保证即为被保证人。,4、票据保证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 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票据保证行为属要式性行为,必须依票据法的规定的要式进行记载作成保证和交付才能成立。,5、票据保证的法律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有人所享有的汇票的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

44、的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对被保证的汇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不得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不影响票据的保证责任。,六、付款、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提示和付款期限()付款提示。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请求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付款提示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的义务和付款(1)付款人的义务。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5、和有效证件。此外还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付款人付款时不得有恶意;二是不得有重大过失。(2)付款人的付款。根据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按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获付款后义务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应当将汇票交还付款人。持票人获得付款应在交还付款人汇票时在票据正面记载“已收到全部汇票金额”或者“款已收讫”或相同意义的文句并且签名盖章。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应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未办理联行的还必须在“备注”栏内加盖“款项收妥请划(行号)行转划我行”戳记,以便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指定的划转行填发报单。,第十二章 本票的具体制度 一、本票的概念和分类(一)概

46、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出票人又是付款人,具有双重身份,本票属自付证券;二是本票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注:本票无承兑,(二)分类1、根据本票是否记载权利人为标准划分(1)记名本票(又称抬头本票,需背书转让)(2)无记名本票(又称来人本票,单纯交付转让)(3)指示本票(在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同时,还附加记载“或其指定的人”)2、根据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划分(1)银行本票(2)商业本票,3、根据本票上记载的到期日不同划分(1)即期本票(见票即付)(2)远期本票(定期、出票

47、后定期、见票后定期)4、根据记载的金额是否固定划分(1)定额本票(2)不定额本票5、以本票行为发生地划分(1)国内本票(2)涉外本票6、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划分(1)现金本票(2)转帐本票,(三)我国对本票的特殊规定1、只能是银行本票2、只能是记名本票3、只能是即期本票4、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单位的只能开转帐本票,二、本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一)银行本票的出票管理1、票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限于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帐户、参加票据交换、内部管理健全,并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

48、金融机构。”3、票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二)本票的形式要件()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三)本票出票的效力*票据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票据法七十九条还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票据法第八十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十三章 支票的具体制度

49、一、支票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是支票与汇票一样是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其当事人有出票人、汇票人和收款人;二是付款人是法定的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三是一种见票即付形式的支付证券。,(二)分类 以记名方式来划分记名支票、指示支票、无记名支票。以支票当事人来划分对已支票-以自己为付款人(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已支票-以自己为收款人受付支票-以付款人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给金融机构)以付款有无特殊保障来划分,可分普通支票、保付支票。,二、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1、开立支

50、票存款帐户是签发使用支票的前提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开立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的管理如下:()“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2、支票出票的形式要件(1)支票出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何一项,支票都无效。但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2)支票出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依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