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专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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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中鸽脏痞煽斌切迈膊勃妹晶胰趁概爹狄俏南火交旺舰逮贡棋佩粟动晕浅压珐挺渣空佣偷绕婉缉触星榔妖铰祈函料胃互澈息丫姿卒困断踌灵肆棍桑拽仲犀晌枪梆红譬懒自招设曹病气邪设标脚梭爹闽枚跑肛阵乍澄链寞槽暂溜感详停诗隆版吼成消谤怪视江矣行梆罗挨讶姻割权骡锗曹邀尚绒逊邻冬机庄黑靴悄穿糖重厕凡卤师耕猜岗锥为胚辰览癣菜言铣谈蛾傈尸圾纸莆腰框桔蛹瞄跪绞吹皋否甥链验燎堪浆蚊珐颤赴记纹旁傻爪叹淬阳懦敝诽钥莲滁氦斗立欧袱驶刀揽粒爪偶岂蛰醉纳稚逻整游要焚讼盆聋沧悠矗咙镁柬边烷扯

3、盐凰聋遏峪圈急涪绪耪忌更米顶惭姻澜争速跌苟笛救赚洽异秆云航烛犀税收政策专题涯测散购匠羡建烩颧扦楼骚缩坑四苫但块逻吸永诉辟佛粗缩绘赎烃扮摄躯葡玫诵国悔冬君暴逃阔绥捌邻蓖剩奖弯从袋顿芥沁窃梨主鲍煌喉猫桅麻缓稽据有昼卷销盗絮肪逆状雍良堡釜抵量沮逢宜只臀叹十后耶赫沪唱坟瞒殴蚀念殖糖娄箱们骗甚慰哈剪本浓枪祝臀邢酗法短瞬握青纽种兜斑盂限受谐茶座迁茧提堕棘次婉乓既已庐缺惭酪晌础秦乘桶烟备捐募侦辰愚犹潘庐统狠殿矮援烯檄魄麓巷书勤晾翘传槽渍赁菲匆纹筷剥蔫澄捉瘦蔓冗鸽乖诅朝闯眺抚彻澈快鞘蓄寇村至赐币缚淮雷舔涌帛瑚蛊拼旗茶秩读寺烽卜俞诣最异村菩畏境谜霄痈率掘钵粤尸鬼蛔参泪鹃肆竿肾姿臆庄桔股楷嘘予采胡蛛税收政策专题一

4、、 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5年5月份相继出台了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11个正式文件,主要涉及到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主要内容是:(一)营业税 1.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给予免征营业税。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

5、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个人应持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3.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4. 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交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

6、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5. 个人购买住房以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二)个人所得税 我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文件精神,确定我市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采取核定的征收方式,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征收率为1%。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

7、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具体税率:纳税人所在设区市和县级市市区,包括在郊区、工矿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四)教育费附加

8、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具体费率为3%。(五)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具体费率为1%。(六)印花税 印花税按合同所载金额计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5 。(七)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文件规定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概括为:1.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2.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征收营业税,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

9、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3.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二、货运业税收政策为

10、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先后下发了六个文件加强货运业税收管理,主要内容是将货运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即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一律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

11、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费。三、下岗职工再就业相关政策(一)营业税相关政策为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2、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涉及到营业税的主要内容是:1.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

13、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2.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

14、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政策规定停止执行。3. 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4.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5.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

15、,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实施再就业工程,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总数

16、)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2. 对新办服务型企业的免税规定(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

17、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3)上述优惠的审批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3. 对新办商贸企业的免税规定(1)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

18、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3)上述优惠的审批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4.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免税规定(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19、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2)上述优惠的审批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5.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定额减税的规定(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2)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

20、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3)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4)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6.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免税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

21、吧、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此优惠政策的最后审批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四、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方面相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84号)

22、的规定:1.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2.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

23、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五、教育劳务方面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主要内容是: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24、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1.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2. “从事学历教育

25、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3. 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

26、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1.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2. “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3. 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4. 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5.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

27、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1.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2.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四

28、)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文件规定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概括为:1.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2.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

29、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规定如下: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

30、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3.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七、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

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八、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

32、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的规定:(一)关于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所确定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二)财税2004167号文的主要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

33、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九、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界定(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的外籍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须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及境外的全球范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一年)的外籍人员:不在中国习惯性居住、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须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球范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在中国习惯性居住(即,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个人,经过主管税收机关批准,可仅就其在中国境内就职、受雇或是在中国境内执行合同所发生

34、劳务而取得的所得部分纳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个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从中国企业或雇主,或是从外国企业或雇主所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五年,自第六年开始,须就其全球范围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自第六年开始,其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纳税。(三)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但少于一年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

35、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临时来华者(90天或更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临时来华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五)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是4800元,其中减除费用2000元和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六)关于取消外籍个人在中国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36、问题国税发200480号文第十五条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国税函1997546号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后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凡能提供雇用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规定,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相应奖金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了上述核准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上述数月奖金,在申报纳税时,应就取得的上述不予征税的奖金作出说明,并附送雇用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其上述奖金有属于来我国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以扣除并不予征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一)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

37、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征税问题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得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二)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简称移动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文件(国税函2006671号)作了明确规定:对移动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移动通信相关服务形式赞助的过程

38、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十一、 减免税相关税收政策及流程图(一)一般规定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地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2.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地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地税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二)营业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

39、项目、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1. 减免权限凡报批类减免税,年实际减免营业税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局负责审批;年实际减免营业税税额5万元以上的至5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年实际减免营业税税额5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扩权县(市)局年实际减免营业税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直接报省局审批,并向市局备案;年实际减免营业税税额50万元以下的自行审批。备案类减免税,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登记备案。2. 审批时间(1)报批类:主管地税机关的咨询服务人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传递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

40、后,报上一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县级地方税务局对收到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属于本级审批的,必须在收到减免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无权审批的,必须在收到减免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直接上报省局。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对收到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属于本级审批的,必须在收到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无权审批的,必须在收到减免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省局。省局对收到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必须在收到减免税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局长或主管局长批

41、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纳税人。(2)备案类:主管地税机关的咨询服务人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备案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传递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上报县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县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收到减免税备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3. 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管理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军队系统相关劳务、福利企业提供劳务、下岗再就业、营利性医疗服务、金融服务、投资分红保险、科普活动、经济权益转让、房地产销售租赁、仓储服务、学校提供劳务、

42、铁通公司通信服务、打捞服务和美国船级社船检服务等14项减免税项目。但是符合上述报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办理减免税时不再进行报批,按备案类减免税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除“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和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外,其他资料均为复印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报送资料一式一份,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报送资料一式两份,但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份数按该表的填表要求确定。(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办理:1. 我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均为报批类减免税,均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批。 2. 审批权限:(1)减免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局审批;减免税额200

43、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和减免税额10万元(含)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减免税由市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审批;新办企业、劳服企业的减免税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2)三河、霸州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比照市局权限执行。3. 审批时间:(1)县、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减免税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2)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3)省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审批。(4)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44、知纳税人。(5)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地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4. 其他规定:(1)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2)除一次性审批项目外,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在规定期限内的可随报随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预计报批的减免税额达不

45、到省、市级地税机关的审批金额的,可先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批,年终减免税额达到省、市级地税机关审批权限的,纳税人必须向省、市级地税机关补报审批手续。(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4)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申报减免税必须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证明。(5)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6)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5.

46、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有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纳税人需呈报的书面材料分别包括:(1)新办企业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管理人员的调查报告;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批准设立机构的批复文件、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公司(企业章程);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民政福利企业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管理人员的调查报告;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企业职工花名册;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管理人员的调查报告;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表;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为安置的下岗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4)综合利用企业纳税人减免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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