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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及相关问题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6.6,2,主 要 内 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管理办法的内容及解读管理办法的落实相关问题的说明近期将开展的工作,3,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一),1、历史沿革: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一体化运作,存在不足2、成熟市场情况:市场准入、交易准入、结算准入,资格要求步步提高;结算系统对参与人的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4,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二),3、国内市场需求:要求市场参与者的结算职能与交易职能相分离。比如托管银行。4、体制上出现变化:2001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立,承接了原来由两个交易所承担的结算职能,集中统一的结算体系初步建立。
2、,5,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三),5、政府监管层的监管思路出现变化:证监会目前正在鼓励交易机构和结算机构作为自律组织的独特有效的自律监管作用。日益顺应市场发展规律。6、法律法规的认可:证券法158条:“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41条:“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6,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1、为确立集中统一的结算参与人管理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出台之前延续了交易所的体制;出台后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2、有利于结算公司主动对参与人进行结算风险管理:要求参与
3、人强化自身风险控制、实施分类管理、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7,管理办法的内容简介(一),2005年10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结算公司发布了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中国结算发字2005168号),并同时发布了结算参与人管理业务操作指引,作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由总则、结算参与人资格、权利与义务、结算风险管理、特别结算参与人、纪律处分和附则等七章组成,共六十三条。,8,管理办法的内容简介(二),第一章总则界定了结算参与人的概念和分类,明确了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自律管理关系。第二章重点规范对结算参与人资格的管理:申请、变更、注销、参与人代表及助理。第三章明确了结算参与人在结算公司享有的权利
4、和应履行的义务。,9,管理办法的内容简介(三),第四章结算风险管理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按逻辑顺序分为规范要求、监督检查、风险类型评估、风险管理手段、交收违约风险的承担等五部分。第五章明确了特别结算参与人的定义、资格的申请、变更、注销的相关事项以及和结算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10,管理办法的内容简介(四),第六章纪律处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结算参与人及其代表、特别结算参与人及其代表,规定了从“通报批评”到“要求更换结算参与人代表”和“取消结算参与人资格”等处理措施。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对从事B股结算业务的境外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11,管理办法解读,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结算参与 人资格
5、管理和风险管理两部分。资格管理包括资格审核、资格变更、注销三部分。,12,管理办法解读(一)资格审核,申请条件:证照、财务、遵章、机构、风控申请材料:11种材料(申请报告、证照等)结算参与人代表及代表助理:一般、特别结算协议:一般、特别两种,13,管理办法解读(二)资格变更,变更申请: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及助理、席位、股东、章程或经营范围变更报告:联系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 申请材料:申请表、批复文件、证照、代表登记表、内部业务部门设置情况说明 提交方式:网上和书面存在问题:过于简单,14,管理办法解读(三)资格注销,主动注销:结算参与人主动申请注销参与人资格被动注销:
6、丧失本办法规定的结算参与人条件;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持续不能履行结算参与人义务;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结算公司认为应当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其他情况。,15,管理办法解读(四)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参与人管理中最核心的问题;资格认定属于风险管理的前端基础环节风险管理的内容:一是市场准入;二是风险评估;三是分类监管;四是年度检查。,16,管理办法的落实,(一)明确了公司内部的结算参与人管理职责(二)完成了结算参与人的资格审核工作,17,管理办法的落实(一)参与人管理职责公司总部,出于完善体制、为参与人提供便利考虑,参与人管理工作由结算公司总部统一负责,包括:制定有关参与
7、人管理的规章制度;办理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变更和注销;组织参与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组织对参与人进行年度检查;协调、协商证券监管部门等。,18,管理办法的落实(二)参与人管理职责沪深分公司,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主要负责办理参与人的日常业务,包括:办理结算业务通道的开通、变更和注销事宜;记录和提交参与人的结算风险信息资料;报告参与人风险隐患等。,19,管理办法的落实(三)资格审核工作完成,1、资格审核过程 2、资格审核原则 3、资格审核情况 4、需要改进之处,20,管理办法的落实(四)资格审核过程,2005年11月28日向各类结算参与机构发出了关于办理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
8、结算参与机构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结算公司办理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和登记。基本审核程序:(1)申领网上证书等(2)网上 申报材料(3)提交书面材料(4)审批资格(5)签署结算协议(6)发放批复文件和网站公布,21,管理办法的落实(五)资格审核原则,一是程序化原则: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办理;二是服务至上原则:为参与人提供方便;三是风险有别原则:体现在参与人资格认定和新业务资格认定;四是维护投资者利益原则:未获得资格的参与机构的正常结算业务暂时不受影响,22,管理办法的落实(六)资格审核情况,23,管理办法的落实(七)需要改进之处,一是申请材料的质量不高 二是提交材料时存在拖延现象 三是没有按规
9、定的时间签订相关结算协议,24,相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暂缓审批、暂缓受理资格申请及其他高风险类证券公司的结算业务问题;(二)关于取得临时资格的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问题;(三)关于权证、ETF等新业务品种的结算资格问题;(四)关于参与人管理办法的修订问题;(五)结算风险管理问题。,25,相关问题的说明(一)高风险券商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工作,对未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将在一段时间内保障其正常结算业务不会受到影响。已宣布关闭的券商无需办理参与人资格申请;正在重组和整改的券商,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之后重组没有完成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求其通过合格的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证券
10、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代理结算制度的实施将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风险治理之后转入常态监管的大致时间相衔接。,26,相关问题的说明(二)临时资格问题,对于获得一年有效期资格的结算参与人,有效期满后可以根据制度、市场或自身条件的变化情况,自主选择与结算公司直接结算、通过托管银行结算、通过其他合格结算参与人代理结算等模式参与结算业务。,27,相关问题的说明(三)新业务品种的结算资格问题,结算参与人资格是参与结算公司结算业务的基础条件,具备参与人资格并不意味着将自动获得权证、ETF等所有新业务的结算资格。结算公司将依据参与人的风险状况决定相关资格,实行分类管理,这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对于目前已获
11、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但没有获得权证等创新品种结算资格的部分参与人,如风险改善,可申请新业务结算资格。,28,相关问题的说明(四)管理办法的修订问题,管理办法的出台时间早于新证券法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绝大部分原则符合新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 个别提法存在与新证券法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近期将进行修订:经纪类综合类、相关结算业务基金,29,相关问题的说明(五)结算风险管理问题,结算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结算风险:1、提高风险公司结算备付金比例;2、关闭电子划款通道;3、限制透支期间买入证券的机构客户帐户转指定(转托管);4、要求高风险公司提交自营证券作为担保品;5、对国
12、债回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实施转移占有其回购质押券并在适当时候进行处置;6、建立对新业务的资格准入制度。,30,近期将开展的工作,(一)完善材料报送工作(二)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服务和培训工作(三)开展对参与人的年度检查工作(四)建立风险指标评估体系,对参与人进行风险评估,实施分类管理(五)建立代理结算制度,31,近期将开展的工作(一)完善材料报送,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要求,一般结算参与人需要报送月度、年度报告、结算业务工作报告等,特别结算参与人需要提交年度托管业务结算工作报告,另外可能提交临时报告。网上和书面两种方式 年报信息摘要表,32,近期将开展的工作(二)加强对参与人
13、的服务,一是在制定业务规则等方面将更多征求和吸纳参与人的意见;二是进一步强化对参与人的培训,为参与人提供从制度层面到业务层面及操作层面的针对性的培训;三是在风险评估、分类管理、风险处置的过程中将更加透明和严格,33,近期将开展的工作(三)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结算公司将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对结算参与人进行年度检查,包括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就是对参与人提交的各种报表材料及其结算记录进行分析评估,作为风险分类的依据。抽查部分参与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参与人遵守结算业务规则情况、内部风险防范措施等。,34,近期将开展的工作(四)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首先是建立风险指标评估体系,这一评估体系将综合考虑参与人的财务状况、结算业务状况以及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评审意见等变量;其次对参与人进行风险评估;最后根据风险指标评估体系设定的标准,对参与人划分风险类别,实施分类管理。,35,近期将开展的工作(五)建立代理结算制度,代理结算制度是国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结算体制的一个发展方向。代理结算制度建立之后,凡是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参与机构原则上都应当通过代理结算方式参与结算系统。已经取得资格的参与人如果其财务状况或者风险控制能力出现恶化,经结算公司评估,也可能被要求实施代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