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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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 产 测 绘 学 习 资 料目 录摘要。31 概述。4 1.1 测量的目的、任务、可供利用的资料。41.2 主要的作业依据和标准。132 房地产调查。132.1 房屋用地范围的划分与编号。132.1.1 丘的定义与丘的划分2.1.2 丘号的编立方法2.2 房屋调查与房屋用地调查方法设计。142.2.1 房屋调查2.2.2 房屋用地调查2.3 界址点的调查。262.3.1 界址点的定义及作用2.3.2 界址点等级的划分及选用2.3.3 界址点的标定及标志种类2.3.4 界址点的编号2.3.5 界址点成果表3 房地产图测绘。293.1 房地产图测绘的基础知识。29 3.1.1 房产图的分类。30

2、3.1.2 房产图的作用。303.1.3 房产图测绘的范围。323.1.4 房产图的坐标系统与测图比例尺。333.1.5 房产图的分幅与编号。333.1.6 房产图的精度要求。363.1.7 房产图测绘内容与要求。373.2 房地产图的测绘方法。373.2.1 房地产圈点的测量方法。373.2.2 房地产图的成图方法。464 面积计算。504.1 房地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和方法。504.1.1 房地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504.1.2 房地产面积测算的方法。504.2 房屋面积的测算。52 4.2.1 房屋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52 4.2.2 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户面积的测算。544.2.3 共有

3、建筑面积的分摊。554.2 面积测算的精度分析。524.2.1 点坐标计算面积的精度分析。544.2.2 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要求。635房产共有面积分摊的程序功能简介。69房地产测绘浅探摘要房地产测绘就是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土地及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房地产测绘细分为房地产基础测绘和房地产项目测绘两种。房地产基础测绘是指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域内,大范围、整体地建立房地产的平面控制网,测绘房地产的基础图纸房地产分幅平面图。房地产项目测绘,是指在房地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地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测绘房地产分丘平面图

4、、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相关的图、表、册、簿、数据等开展的测绘活动。房地产项目测绘与房地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房地产活动紧密相关,工作量大。其中它最大量、最具现实、最重要的是房屋、土地权属证件附图的.。房地产基础测绘,对测绘人员素质、仪器装备、单位测绘资质要求都比较高。必须是有较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才能胜任。相比较而言,从事房地产项目测绘比较容易一些。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队伍不能从事房地产测绘。房地产测绘是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而兴盛起来的,因为它主要是为房地产的各种管理服务的,前节所述,它同样也为城市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第一章 概述房地产测绘是众多行业测

5、绘领域中的一个分支,它是以房屋及其用地为测绘对象的一门科学。其基本内涵是通过相应的测绘技术手段获取房屋及其占地的真实的自然状况包括质量、数量、位置及权属关系等内容,为房地产确权审查和产权登记提供标准的高质量的信息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测绘区别与其他行业测绘的最大特点是技术与政策兼容,不仅要定量,定质,反映在实际工作方法上,就是要在进行实际测量同时,进行房屋调查工作,要多听、多记、多看、多想,确保实地采集资料准确无误,最终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平面图。综上所述,要求房地产测绘人员既要认真钻研测绘技术,又要吃透领会房地产管理的政策精神,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只有这样,才

6、能保证房地产测绘工作的质量,为产权产籍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1.1 测量的目的、任务、可供利用的资料房地产测绘的任务主要是采用测绘技术和手段,测定和调查房屋及其用地的权属、位置、质量、数量以及利用现状等基本状况,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征收税费等提供可靠的数据和资料。房地产测绘的目的主要是为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提供有关成果和信息。房地产测绘和普通的现状图测绘和工程测绘有很大区别,其主要特点是:(1) 房地产测绘及含有全面的测绘技术,含有较强的政策性。 (2) 房地产测绘侧重点是房屋及其用地状况。(3) 房地产图一般为大比例尺图(4) 房地产测

7、绘成果资料品种较多。(5) 房地禅图需要及时进行修测。(6) 房地产测绘成果一经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房产测绘所需资料:在房产测绘中对于成栋商品房、房改房要求提供建筑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证、红线图、建筑施工图、竣工备案表,对于办房屋产权证要求户主提供前任户主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现任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山西裕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政府图太原供电局建筑红线图 以下三幅图为房屋产权证的主要内容,第三、四幅分别时旧附图与新附图。 1.2 主要作业依据和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由国家测绘局于1991年5月发布,是我国房地产测绘技术标准。房地产规范规定了城镇房产测绘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

8、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及与其相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绘。 规范的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图测绘;面积计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上交和验收;房产图的图式。 由于规范的技术标准主要局限于城镇房地产测绘的一般内容,对于未涉及到的内容,可参照城市测量规范和国标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的技术标准执行。第一章 房地产调查 房地产调查,是根据房地产测量的目的和任务,结合产权管理需要对测量对象即房屋及用地的位置、权界、特征、属性、数量水平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名称和行政境界的调查。其中确定房屋及其用地的权属状况是最主要的调查,是房地产图的基本要素。因此房地产

9、调查不仅在房地产测绘方面,而且在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中是个很重要的环节。1、 房地产调查的目的 房地产调查的目的,在于为房地产登记提供确权审查,实物定质、定量认证房地产权界及其归属,最终为通过房地产图测绘,以及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图证等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也就是根据房地产调查成果,在进行房地产确权审查和产权登记同时进行房地产图测绘,以提供准确的高质量的信息保障。2、 房地产调查的内容 房地产调查的内容分为房屋、房屋用地、行政境界和地理名称调查四个方面。它们是产权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调查房屋用地权界,划分房屋用地单元及地号编制。(2) 调查房屋状况,并进行分幢和编立

10、幢号。(3) 记录房屋权界和土地纠纷情况。(4) 注记房屋和房屋用地边长。(5) 注记房屋和房屋用地面积。(6) 调查并绘制房屋权界和用地范围示意图。(7) 调注地理名称。(8) 调注行政境界。2.1 房屋用地范围的划分与编号2.1.1 丘的定义与丘的划分房屋权属用地单元的最小单位是丘,它的同意名称还有宗、地块等。所谓丘,规范定义为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根据丘内产权单元的情况,丘有独立丘与组合丘之分。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几个产权单元共有时,称组合丘。丘在划分时,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能清楚划分出权属单元的用地范围(如一个单位,

11、一处院落,一个门牌号),划分为独立丘。一个产权单元的用地由不相连的若干地块组成时,则每一地块均应划分为独立丘。一个地块内当多个权属单元的用地范围相互渗透,权属界线相互交错不齐难以划分(如一个院落内有三个权属单元)时,或各权属单元的用地范围较小,在分幅图上难以逐一表示各自范围(如对私房集合划分为组合丘)时,将地块划分为组合丘。2.1.2 丘号的编立方法丘号,是按照分丘原则划分房屋用地单元地块的编号,它是房地产测量与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重要编码,也是房地产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索引。每一丘均应编号,且组合丘除编丘号外,各房屋用地单元还应分别编立丘支号。1按市、市区、房产区、房产分区、丘五级进行丘号的编立。丘

12、号编立格式如下:市代码+市辖区(县)代码+房产区代码十房产分区代码+丘号(2位) (2位) (2位) (2位) (4位)市码、市辖区(县)代码采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代码。房产区是以行政建制的区、街(或镇、乡)的行政辖区,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划分的区域为基础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街坊或主要街道围成的方块为基础将房产区再划分为若干房产分区。房产区码和房产分区码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编立,没有划分房产分区时,相应的编码单位“01”表示。丘号的编立以房产分区为编号区,采用四位自然数字从0001至9999编列。丘号编立顺序,以房产分区(或房产区)为单位,从北

13、到南、从西向东呈反“S”形编列。在变更测量或修补测中,新增的丘号接原编号顺序连续编立。由于房地产区及房地产分区随着城市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变动,且其编码本身是一系统庞大的工程,因此实际工作中进行小范围的房地产基础测绘时,丘号的编立也可临时以幅图为单位进行,待全市基础测绘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再作统一的调整。在丘号编立的实际工作中,客观地存在着各丘的形状不一、大小不等等诸多复杂状况,因此应根据丘的平面分布情况,从编立首号起,按编号的前进方向,综合考虑毗连地块编号的连贯性以及跨图接边等具体情况进行编号,以便利于管理及资料的检索与查询。2支丘号的编立在组合丘内,各丘支号的编立按面向主丘大门从左到右,从外到

14、内呈反“S”形顺序编立。丘支号的表示方法为:丘号在前,支号字级小一号,前加短线如右下标附后,如“486”。丘号、丘支号的使用时,必须同房产分区及以上的编码或分幅图图号一起使用。否则,丘号、丘支号是没有意义的。在任何情况下,丘的编号在编号单元中皆应具有唯一性;丘的编号一经确定,就不得更改。只有当丘范围发生变更时,才能对变化丘的丘号进行调整。2.2 房屋调查与房屋用地调查方法设计 2.2.1 房屋调查房屋是人们直接或辅助生产、生活、办公与学习的场所。它应具备门、窗、顶盖及围护设施。房地产测绘及管理的主要对象即是房屋及其用地,因此对房屋各要素的调查是房地产调查的重要内容。房屋调查应在房屋调查表的配合

15、下进行,并同时绘制出房屋调查略图。(一)幢、分幢和幢号的编立方法1幢的定义:幢是房屋的计量单位,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2实际房屋分幢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分幢处理。(1)房屋建成后又扩建、修建,其扩修部位无论其结构与原房屋结构是否相同,只要形成整体的仍作为一幢。(2)紧密相连的房屋,不可分割的,可作为一幢。(3)多功能的综合楼,其主楼和裙楼合为一幢。(4)房屋间以过道或通廊相连的,可独立分栋,过道或通廊为房屋的共有共用设施处理。3栋号编立方法栋号编立以丘为单位进行。自进大门(主门牌号处)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每栋永久性的合法房屋均应编号。在一丘

16、内,各房屋的编号为唯一的。在一丘内对房屋编号时,除按上述原则正常编立栋号外,还必须记录其产权人,并在图中加编房产权号,房产权号用标识符号A表示。共有权号用标识符号B表示。房屋所有权的它项权利,在编号后加编C表示房产典当权,在编号后加编D表示房产抵押权。(二)房屋坐落的调查房屋坐落同本章(房屋用地的坐落)。对于多元产权房屋中的各权属单元,还应分别按其实际占有的建筑部位,调查单元号、层次、户号和室号。对于建立有档案资料的房屋,其图、册及页号也是房屋坐落的内容。图号为房屋所在分幅平面图的图号,册、页号是按房屋图卡整装订成册时,房屋所在的册、页所编定的序号。(三)房屋产权人,产权性质,产别和权源的调查

17、1房屋产权人的调查房屋产权人(或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调查房屋产权人,一般应与有关房地产产籍资料所记载的依法建设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名称或姓名保持一致,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按其法定名称完整记注,不得简化注记,自然人用身份证件上姓名注记,必要时同时调查注记曾用名、别名和化名。私人所有房屋,有产权证的按产权证上产权人姓名记录。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姓名;房屋是典当的,应注明典当人姓名及典当情况;产权人已死亡又无代理人,产权归属不清或无主房地产,以“已亡”、“

18、不清”、“无主”注记。没有产权证的私有房屋,其产权人应为依法建房或取得房屋的户主的户籍姓名,并应调查未办理产权的原因。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权单位的全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主管部门作为所有权人,但房地产为其下属单位实际使用,除注记主管部门全称外,还应注明实际使用房地产的单位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和拨用产,产权人均应注明市一级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全称。其中,代管产还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托管产还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还应注明拨借

19、单位名称。2产别的调查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产别分类如下:(1)国有房产,是指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包括直管产、自管产、军产。(2)集体所有房产,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3)私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4)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5)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6)港、澳、台投资房产,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

20、在大陆创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7)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8)其他房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用房等。3产权来源产权来源,指房屋产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和方式。房屋有两种以上产权来源并存时应分别注明,并分别注明其各权源形式的房产份额。权源依房屋所有权分类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对于直管公产,其权源有接管、没收、捐献、抵赃、移交、收购、交换、新建、“由代改接”、“由经改接”等;对于单位自管公

21、产,其权源有新建、调拨、价拨、交换等;对于私产,其权源有继承、分析、买受、受赠、发还、自建、翻建等。权源的表现形式,各地还会有其他提法,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进行归纳统一,以提高标准化水平。权源应填记现实最近一次的权源事实表现形式。因为只要房屋发生权属转移事实,就相对地依法重新确立产权人,其权源即被另一种表现形式所取代。比如,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对“文革产”的处理问题,现实按政策依法准予发还,这样其房地产就发生了权属转移事实。对于重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来讲,其权源应是“发还”,而不是原“文革交公”前取得所有权的权源。时间指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栋房屋所有权的有关文件上规定的日期。(四

22、)房屋层数、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1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自然层次的总层数。计算房屋层数,一般从房屋室外地坪以上的楼层起算,对于按自然地形起伏变化竖向设计建造的房屋,从首层室外地坪以上起算。见图:调查房屋层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采光墙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高度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应计层;b.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不足2.2米高的技术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均不计层;c利用屋面搭盖的与正屋不同结构的房屋不计层;d房屋建筑无论是现实还是历史的,各地建筑风格不同,形式多样且差异甚大,因此调查房屋层数,不应在室外凭直观获得调查结果,

23、而应到房屋内部勘查。在房屋调查统计汇总时,根据房屋的总层数,对房屋层数分类见表42。此外,还有其他房屋层数分类的方法,本书不另述。2层次层次是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层次与层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层次是一序号,层数是描述房屋层次多少的一个量。多元产权房屋中,层次与户号、室号一起组成该房产权属单元的具体坐落。在存在跃层(复式结构)的房屋中,一般将其各部分的首层都划为第一层,以上相应部位划为同一层次(如图)。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不另编层次,将其划入相应的层次之中,说明为“某层附层”等。(如图49)3建筑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

24、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的类别。确定房屋的建筑结构及其分类,基本目的是区别和反映房屋建筑的质量等级,按照其承重体系所采用的建筑材料而划分建筑结构的类别。房屋建筑结构分类及缩写如下表。 随着建材工业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科学的发展,大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建造的高层建筑,大型综合楼不断涌现,房屋的结构也从单一趋向多元化,因此各地可根据需要,在现行六个分类基础上,自行拟定二级分类,并按正常手续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房屋建筑结构调查中,因房屋的粉刷和装饰掩盖了房屋的结构,使其很难直观分辨,因此要仔细勘查确认,必要时还应参考结构设计资料,切忌凭直觉判定。4建成年份的调查房屋建成年份是指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

25、,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调查房屋建成年份,不应用建成年代或时期取代。只有当较古老的房屋建筑调查其具体年份确有困难时,方可按建成年代或建成时期或地方上的习惯方法调查填表,但这种情况应是少数。建成年份仅用数字填表即可。此外,拆除原房后在原基础上翻修重建的房屋,以翻修竣工的年份为准,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的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五)房屋用途、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调查1房屋用途的调查房屋用途是指人们利用房屋从事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的性质。房屋的原建用途是房屋在进行规划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参数,但除住宅用房的用途相对稳定外,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的实际用途随着调查时间不同而常有变化,因此,房屋用途这一要素

26、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它必须结合调查时间使用。房屋用途分类标准按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中的A6执行。房屋用途调查中,如一栋房屋具有两种以上的用途,应分别注明,并同时划分出各用途部分房屋的面积。2占地面积的调查房屋调查中房屋的占地面积指该栋房屋在规划设计中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定位红线内的面积,它是城市规划及产权产籍管理中确定房屋是否合法(不违章)的一项重要指标。应从房屋批建资料中收集获得。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为房屋底层(含阳台、外梯),外墙(柱)勒脚以上的外围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房屋内天井的面积。其准确值在房屋面积测算过程中才能获得。3建筑面积的调查房屋调查中,房屋的建筑面积指该房屋在规划设计中相关主管部

27、门批准修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其值根据规划设计资料估算得出,调查时从房屋批建资料中收集。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的含义及精确测算方法见(第四章)。(六)房屋分层、分户调查1分层调查房屋的分层调查是准确测算房屋各层建筑面积,进而准确测算整栋建筑面积的基础工作。通过分层调查,定性确定房屋各部位及其附属构件的范围及功能,以利于面积逐一准确测算。(1)层的说明a自然层:房屋中供人们正常生产、工作与学习的楼层叫自然层。b技术层:高层建筑中为方便房屋上下部位的使用而建设的楼层,其主要功能为管网改道,承重部位变换等。c地下层:设置于室外地坪面之下的楼层叫地下层,其墙体和地坪一般经过了防潮处理。与地下层相似的地下架空层

28、是利用房屋架空基础而建造的楼层。d平台层:即为房屋屋面层。在平台层上一般设有梯间,电梯控制间及水箱或水箱间等。e假层:房屋的最上一层,四面外墙的高度一般低于自然层外墙的高度,内部房间利用部分屋架空间构成的非正式层,其净空高大于1.7米部分,面积不足底层12的叫假层。f气层:利用房屋人字架的高度建成,并设有老虎窗的叫做气层。s夹层和暗楼:建筑设计时,安插在上下两正式层之间的房屋,叫做夹层;房屋建成后,利用房屋上、下两正式层之间的空间添加建成的房间,叫暗楼。h过街楼和吊楼:横跨里巷两边房屋建造的悬空房屋,叫做过街楼;一边依附于相邻房屋,另一边为支柱支撑的悬空房屋叫做吊楼,两者其上层均计为正式层,下

29、面空间部分不计为层。(2)附属结构房屋a阳台:按其位置分类为:凹阳台、凸阳台、半凹半凸阳台按其结构分类为:内阳台、挑阳台按其形式分类为: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b走廊按其位置分为:内走廊、外走廊、通廊、檐廊按其结构分为:柱廊、挑廊c天井、天篷:房屋中心用于采光和通风的中空部分为天井,当天井有顶篷时,称天篷。与天井结构上形式相似的还有通风井,垃圾道等。d室外楼梯,建设于房屋主体外的楼梯称室外楼梯。(3)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分户调查多元产权房屋中,分户调查确定各户(即权属单元)独立用房范围和共有共用的用房范围,户间界墙的权属,以及共有共用房的共有共用关系,并同时收集各权属单

30、元对房产的划分约定协议。(七)墙体归属,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记录1墙体归属的调查房屋墙体是房屋的主要结构,严格地讲墙体和其他结构本身是整栋房屋所公共的,这里讲的墙体归属主要是指墙体投影面积的产权归属,其产权归属涉及到产权人的权利与权力范围与关系,调查房屋墙体归属,是定界确权和测绘房地产分丘图、分户图的重要依据。墙体归属以权属单元为单位调查。墙体的归属根据具体情况可划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三种。墙体归属调查时,依据相应的产权产籍资料,由毗邻各权利人共同确定,并及时在权界示意图中加以记录表示。如产权产籍资料及权利人双方对某一界墙的归属存在争议,难以确定时,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尽

31、量对争议部位的权属依法加以明确。下图为房屋墙界调查申报表正反面。2他项权利他项权利指房屋所有权上设置有其他的权利。种类有典权、抵押权等。典权,典权俗称“典当”,亦称“活卖”,是房屋产权人将其房地产以商定的典价典给承典人,承典人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抵押权,房屋产权人为清偿自身或他人债务,通过事先约定将自己所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的权力。当房屋所有权上发生他项权利时,调查时,应根据产权产籍资料记载事实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记录。(八)房屋调查示意图及房屋调查表的填写(1)分栋调查示意图逐栋调查房屋房产要素的同时,应以丘为单位按概略方位和比例尺绘制房屋调查示意图。示意图反映出各房屋的形状、相

32、对位置、四邻关系以及各房屋的编号。对于单栋房屋各层结构变化较大的还应以层为单位,逐层绘制各层房屋示意图,反映出各层的主体形状和各附属设施的位置及用途。(2)房屋分层、分户调查示意图绘制房屋分层、分户示意图时,首先应收集房屋施工平面图及分户资料,再依据资料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以层为单位,按概略比例逐户进行绘制。表示的内容包括,分层房屋主体及该层附层构件位置及名称,各分户范围及分户用房界线,共有共用部位范围及其用途,墙体归属,争议权界。绘制房屋调查示意图时,应按“规范”图式绘制。房屋调查示意图可一并作为房屋测量记录略图。(3)房屋调查表的填写房屋调查表以丘和幢为单位逐项实地进行调查。对于组合丘内支丘

33、中的房屋,填制房屋调查表时还需说明以下几点:(1)以用地单元即丘为单位填制索引表,项目只填序号,房屋坐落,产别、幢号、总层数、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总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等(其他项目均可不予填写);再以权属单元为单位分别填表,各权属单元按表式据实填写各自占有情况和房屋基本情况的具体内容;(2)各权属单元填表完毕,其面积等计量项目必须与索引表填列之事实归口平衡;J(3)表的序号栏,应连同索引表和各权属单元的分表一并记数编号;总号(页)在前,分号在后,中间用短直线连结;分号则以索引表在前,各权属单元在后并按所在层次,房(室)号的有序排列规则依次编号。2.2.2 房屋用地调查 房屋用地调查房屋用地调查

34、以丘为单位进行,调查内容包括:用地坐落、产权性质、用地等级、税费、用地人、用地单位所有权性质,权源、界标、用地分类、用地面积和用地纠纷等基本情况。房屋用地调查记簿应采用专门的“房屋用地调查表”,并绘制用地范围略图。(一)房屋用地坐落的调查 房屋用地坐落是指其在实地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命名的行政区划名称和自然街道名称以及由公安部门统一订立的门牌号。 调查中,当房屋用地实地位于在较小里弄、胡同、小巷时,坐落前要加注主要自然街道名称;房屋用地临两个以上的街道或有两个以上的门牌号时,均应分别注明,并按其主次顺序注明;当房屋用地暂缺街道门牌号时,可以与毗邻或临近房屋用地坐落的相对位置加以说明,也可以房屋用地

35、中主要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代替;组合丘内,应根据各权属单元实际用地的位置加以说明,实际地名改变时,应在老名称前加注一“老”字,新名称前加注一“新”字。在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中,图号或房产分区号也是坐落的重要内容,图号指房屋用地主门牌号所在的分幅图号,房产分区号指房屋用地所在房产分区编码。对于范围较大的地块,它可能同时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调查用地的坐落时行政区名以其用地大部分所在区或其行政隶属关系为准。(二)房屋用地情况的调查1用地人、用地人所有制性质用地人是指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的名称或姓名,用地人的所有制性质按房屋所有人所有制性质填写。2权源权源即房屋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权源调查主要是

36、调查房屋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使用权的时间、方式及数量。时间以获得土地使用权正式文件的日期为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征用、划拨、出让和转让等。数量以文件中规定范围内的面积为准。3土地等级调查城镇土地等级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商业发展程度、公用事业及交通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工程地质条件及自然生态环境等条件综合评估而划分的等级。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土地等级划分的总原则,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地区性土地等级评估标准,并按该标准划分土地各等级的区域。房屋用地等级根据其所在区域土地等级填写。4土地税费的调查土地税费的调查按税务机关提供的征税资料或者缴税人提供的缴税证明,按

37、年计征额填写。其中属于免征对象应注明“免征”,并简注原因。对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用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查中也必须向征收部门收集有关资料填写。5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的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制性质不受土地使用权人性质和土地上附着物产权性质的限制。即土地的所有制性质只有国家所有(简注“国有”)和集体所有(简注“集体”)两种情况。6用地的分类调查城镇房屋用地的类别按房产测量规范附录A中的A3执行。一块用地内的房屋类别不完全相同时,以其主要的或多数的类别为准。一般来说,

38、一块用地应分为一类,特殊情况下,可按用地内各栋房屋用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划分类别。7用地面积调查房地产调查房屋用地面积时应根据用地单位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或已进行过房屋用地登记的产权产籍档案资料进行调查。房屋用地面积指的是用地单位实得面积即为实红线内的面积,实红线外,虚红线内的面积为代征面积。根据文件调查时,除记录实得面积外,还应对虚红线范围内的代征路、市政设施及各类通道所用面积进行调查记录。根据产权资料调查时,直接记录用地数量。组合丘内对丘面积和各权属单元的用地面积应逐一调查。对于几个权属单元因权属界线相互交错,分幅图上难以表示而划分的组合丘,丘内各权属单元用地面积总和应与丘面积比较。对其不

39、符值应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属于误差范畴的按各权属单元用地面积比例进行配赋,省去不符值,即保证各权属单元用地面积总和与丘面积相等。对于因各权属单元用地范围过小而集约划分的组合丘,丘范围内又包含有公共隙地和市政道路及设施范围。此时丘的面积已没有太大的意义,此时用地面积调查时只对各权属单元用地面积逐一进行调查。房地产面积测算中,房屋用地面积指房屋实际合法使用土地面积。测算方法参见分丘图测绘及用地面积计算等有关章节。(三)房屋用地权属界线的调查1房屋用地界址线的调查房屋用地界址线是指用地单位合法使用土地范围的边界线,它是一闭合的曲折线。房屋用地使用权的合法取得方式有征用、划拨、出让和转让等,其相应文件

40、中对用地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文件中所说明的用地范围即为红线范围,一般包含有:用地单位实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消防通道、代征路及通过用地范围的国家交通干道和高压输电走道。房地产管理与房地产测绘中所指的房屋用地界址线为用地单位实际合法使用土地范围的边界线,理论上应与红线范围内的实得土地范围相一致,但实际中往往并非如此,导致不相一致的原因有:界址线放样的偏差、历史违章、重新征用、划拨、出让与转让、土地灭失等。房地产调查中对房屋用地界址线调查时,如已进行确权登记的,以相关产权产籍资料为准,如未进行确权的,调查人员必须根据资料档案结合实地情况,会同用地权利人和所涉及相邻关系的权利人现场共同指界确定,这也是

41、确认用地使用权属的工作程序。对于资料档案和双方皆无法确定或存在争议的界址线,调查人员应如实详细做好记录,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落实解决。2界标界标指房屋用地范围权属界址线界址标志。界标有“硬界”和“软界”之分。硬界,是有明显和固定的线状地物作界线,包括房屋的墙沿、围墙、栅栏、铁丝网以及固定的坎、坡等。软界,是没有明显的地物作界线。界标的“硬”、“软”界与界址线的“实”、“虚”界是两个不相同的概念,如前所述,“硬”、“软”界是从界址的界标上区分的,而“实”、“虚”界则是从界址线确定位置上区分的。无论界址线上有无明显的硬界标志,当界址线有明确的位置时(包括实地的明确位置和资料中以界线定位点坐标约定的位置)即为实界,无明确的位置时便为虚界。但一般情况下虚界多为软界,虚界在房屋用地与公益事业用地相邻时或者以里弄、划分为丘时出现的机会较多,此时,界址线内的房屋用地面积为概略值。线性地物也有一定的面积(如围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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