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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法律关系论,现实生活中的法 法律作为一套调整人们之间行为关系的规范,其形成、发展和运用都是在人类社会中,与“人”的生活发生着密切的关系过程中进行的,可以说,法律就是人类本质属性的外化。因此,法律应该是现实生活的再现。,第六章法的作用第七章法律关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法律行为第十章法律程序,第二编现实生活中的法,第六章法的作用,教学内容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大家理解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的功能和意义,理解法律作用的种类和现实途径,理解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的关系,并懂得法律作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而了解法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方式。,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一、法的作用概念法
2、的作用,即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及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效用,它对于法律价值的实现有着密切的关系。二、法的作用的分类三、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被遵守着的规则即“活法”,它实际上一直就起着防治争端、维护安宁、促进发展等作用。从人类历史上,了解法作用的对象、内容、范围,及其法的作用的演进与发展。法的作用的一般分类均没有法理学上的意义。因为,它们可以是对何学科或任何社会调整作用的分类。在法学上,只有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才具有法律分类学上的意义,即法理意义。,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作用与其他社会调整系统作用的区别点,因此,是法律作用所强调
3、的独有特性。法的规范作用揭示了法律在产生作用时所具有的独特视角和特有的调整方式,是一切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法治社会共通的作用方法。在我国理论中对其的研究应与法的社会作用一起得到应有的重视。,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之意义,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第三节法的社会作,一、法的社会作用概述法的社会作用,即法的目的怎样通过规范作用对社会发生影响并予以实现的问题。有人将其分为政治职能和公共职能两种。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形式主要有:确认、调节、鼓励、提倡、整合、制约、组织、制裁等。,二、法的政治统治职能与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法的政治职能以宪政职能为主,就是一个国家关于阶级关系
4、、民族关系、国家机构及其对外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内容。宪政法律关系是其典型。法的社会公共职能,即造就良好的社会秩序,使整个社会能在和平、和谐、安宁、幸福的环境中得到发展和兴旺,也即法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可以说法的公共职能也包括了法的政治职能。法的公共职能是法的社会作用的基础。,第四节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万能论”二、法律只是社会的诸多调整手段之一,它不能越俎代庖,随意打破界限。三、关于法的作用有限性的分析:法律与千变万化的生活实践比是相对静止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成本是相对较高的;执掌、适用法律的主体其知智是难于一致的;还有较多的社会体制和文化传统原因.,复习思考题,
5、什么是法的作用?它在法学上主要分为哪两类?为什么这样分类?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有几种?并一一予以说明。法的社会作用主要通过什么方式影响社会并实现自己的目的?法律作用为什么会有局限性?,第七章 法律关系,教学内容和要求使学生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以及法律关系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认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途径及其表现。,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及其要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纽带而构成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意志为保障手段而显现的特殊社会关系。其特征为:首先有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法律规范便没有法律关系,这是法律
6、关系得以确认的前提。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只是一种可能性,其中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呈现出具体的联系情形时,才可形成法律关系。,注意:,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由于它的形成和实现,一般都要通过人的意志和意识活动,因此它是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有的法律关系虽然没有直接通过当事者的意志而产生,但是却基于法定的客观事实而形成,因此也属于国家意志的范畴。,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有确定的主体 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因此表现了一种主体的意志关系。2、存在相应的客体 没有客体的法律关系便无法得以实现,也不可能获得真实的利益。3、以实现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这是法律关系将主体与客体联结
7、起来的基本点。所以,构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一)抽象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二)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四)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一性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关系的分类,抽象法律关系体现国家的意志,而具体法律关系却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还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来划分,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就是平权型法律关系,否则就是隶属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
8、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也是法定权力的实行者和责任者。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一般指直接关系人以外的,与特定法律关系有某种连系的人。如:公民(自然人),包括“两户一伙”;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等。,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及能力,(一)权利能力指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它是主体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有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之分。(二)行为能力即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反之亦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三)责任能力,(一)权利
9、能力 公民的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现代人作为“人”而被赋予的法律资格,因此,不经合法程序不能被任意剥夺和取消。另外,特殊的权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的法律资格,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取得。如选举权、任免权等。特别的权利能力由国家依法规定而取得。法人的权利能力为其合法资格,一般产生于法人的成立,终止于法人的解散、合并与取消。(二)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满18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三)责任能力 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违法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10、,这是以行为能力为基础的一种主体能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关于责任能力各部门法有自己不同的规定。民法一般以完全行为能力为准而负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放火、重伤、抢劫等八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应负刑事责任。,2001年北京审理的“中国奥委会诉金味麦片侵犯奥运五环商标权纠纷案”,该案中,在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对“奥运五环标志”这一客体的实际商标权的使用、拥有方面,法律的认定就十分典型。对于“中国奥委会”主体资格的审查,属于诉讼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而对于“中国奥委会”是否能成为“奥运五环标志”的商标权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审查,则是认定其“
11、行为能力”的问题。该案在法律适用上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适用中外法律问题的典范。(可观看案例),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方面它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的一般属性,即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另一方面又具有其特殊性,即它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因此,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客体除了自然性外,还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除了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的法律属性外,还是满足权利人各种各样正当利益的真实体现。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事物
12、和客观现象被纳入人类社会的实践领域,这些事物和现象,也将是新时代新型法律关系客体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客体具有的法律性即它自己所具备的特殊性,那些虽然能被人类认识,甚至已经进入人类科学实践的领域,并被人类掌握了相应规律的事物,只要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不能及时兑现主体的利益,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国家和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一个社会的生产生活状态以及文明的生存方式。目前已将生态资源及其环境因素也纳入了其中。2.由每一个社会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愿建立的法律关系,其客体就是私权领域中的权利客体。如人们在日常生活的普遍交往中比比皆是的物权、债权关系的客体等等。,3.在
13、绝对法律关系中,其客体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客体往往是现存物和非物质财富。第二,客体独立存在于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之外,只有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4.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国家通过法律制裁行使的权力,因此,违法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结果,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一)社会秩序即人们安定自如的生活状态(二)物(三)精神财富,即非物质财富(四)行为结果,(一)社会秩序或人们的安定自如的生活状态 如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状态是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客体,如宪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二)物(包括脱离了人体的器官)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权利对
14、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法律上有自然物,如森林、土地、水域等自然资源;也可表现为人的体力劳动的创造物;和非自然物,如一定财富的标志或符号即货币、价证券(支票、汇票、存折、股票)等之分。,(三)精神财富,即非物质财富,首先主要指与人身相关联的非财产性利益。如公民和法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肖像和尊严,以及自然人的人身和身份状况等;法律上的人格权、人身权、身份权。“人身”在此才有客体的意义。另外,人的脑力创造的智力成果一般被现代法律称为知识产权。(四)行为结果 即能够满足权利人合法利益得以实现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结果及其状态。只有行为的结果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行为本身。当行为在持续中还没有达到
15、权利人所期望的状态时,以及正在进行中的行为还不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时,都不能成其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体系中占居核心地位,有着自己特定的含义。首先,它们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证的;其次,权利人享受权利多依赖于义务人承担的义务。这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权利义务的特殊性。,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一)权利、义务在法学上的表述法律上的权利指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或由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秩序状态和手段。法律上的义务指法所规定的义务人应按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二)法律权利的内
16、容界说,现代法律均以权利为本位,义务完全是为权利服务的。因此,构成权利的内容尤为重要。现代法律上的权利一般需具备以下要素:1、资格权利得以行使的最本基本要素2、主张权利的具体内容即要求3、利益通过主张欲达到的正当目的4、自由享有放弃或改变行使权利的方法5、权能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能力6、尺度受义务约束的界限,二、权利义务在法学及实际生活中的地位,(一)权利义务在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中的表现(二)权利义务在法律责任中的变化(三)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及其作用,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一)应有、法定、现实、习惯的权利和义务(二)基本的权利义务与普通的权利义务(三)绝对的“对世权”与相对的“对人权”
17、(四)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和义务(五)第一性与第二性的权利和义务,四、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一)二者相关关系结构上相互依存,互为存在条件;在社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中,两者总量相等。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两者相互包含,互为界限三)二者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是一种激励机制;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是一种约束机制。四)在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在现代法制中,为保障平等的权利而设定平等的义务,义务约束是为保障权利的实现而服务的。,复习思考题,1、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阐述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概念和种类。3、什么是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4、什么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一般分为
18、哪几个种类?5、简述法律权利的构成要素。6、论述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为什么说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核心?,第八章法律事实,教学内容 研究法律事实,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学底蕴之必然。本章将从法律关系论人手,探讨“事实”在法学中的基本理论意义,并说明人的行为的时代含义与法学发展的关系。没有法律事实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典型的法律事实都与法律行为相关,因此,对法律行为的认识是理解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相互联系最基本的方面。,第一节 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特征,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改变,才称为法
19、律事实。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一)以法律后果是否有利于权利主体而定,分为肯定的和否定的法律事实;(二)一次性的法律事实和长期持续的事实状态;(三)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的构成要件,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据是否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引起又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例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等为绝对法律事件;某些医疗事故、意外事件等可为相对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如遗嘱、公证、订立合同等行为。“行为”是人们生活意志的外化,所以,可以用客观科学的方法来观
20、察、分析及验证。,三、法律事实的特征,(一)必须与法律关系主体的现实利益有利害关联性。(二)应具有法律规范意义的规定性。(三)应具有法律关系任一要素的包容性。(四)必须据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性。,1、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2、确认性法律事实与排除性法律事实的区别。3、单一要件与多个事实要件的辩证构成。,注意:,引起法律关系演变即变化的条件须以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其抽象条件为法律规范的存在,其具体条件为法律事实的出现。,第二节 法律行为,第九章 法 律 行为,一、不同社会系统对人的行为的要求 人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问题,直接反映了社会发展过程中,三种特定社会系统对人的行为及人的
21、不同生存状态的要求。二、人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三、“人的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逻辑悖论,一、行为在社会系统中的不同理解,在大多数场合,民法学界把人的行为理解为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的要素。因为从理论上讲,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关系不可能以“物”或“非物质财富”作为其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于是自然而然地把“行为”归入到权利客体的范畴,这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和社会系统中是可以理解的。现代法理学站在基础理论的角度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二、人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一)行为是法律权利义务的承载体 从现实生活中完全可以看到,法律关系的现实内容并不是概念上的权利与义务,而是社会主体事实上的活动及行
22、为。所以“人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中只能是其内容的实质性要素;它除了是权利主体须臾不可离异的内在意志的外部表示外,还是权利义务的真实承载体,是法律调整社会秩序的着眼点。法律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它的任何形式都以人的活动和行为为基础的。,(二)“行为”是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内容,我们知道,法律规范的核心就是权利义务,而这只是对权利义务的静态规定;法律规范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模式,应实现并转变为被具体化了的人的行为,1 只有这样法律规范才能被激活。换言之,只有通过法律事实尤其是人的行为,静态的法律规范才能变成动态的法律关系,立法者的目的才能变成现实。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行为可谓动态的法律规范,而法律
23、规范则是静态的法律行为。法律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正是其规范功能的显现;而法律关系则以人的行为为法律实现的纽带,这正是其社会功能的反映。,三、“人的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逻辑悖论,行为,只有其能够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使其权利得以实现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结果及其状态,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当行为在持续中还没有达到权利人所期望的目的时,以及正在进行中的行为还不能满足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时,行为过程本身,仅仅只是法律关系运行中的传送带,不可能以任何间断的行为作为权利人所希望的结果状态。因此,只要能满足权利人所期望的结局或状态还未出现,行为本身就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三节 法律行为及其分类,一、法律
24、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即指具有法律上的权利资格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所做出的外部表示,这种表示必须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外在活动。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万花筒,通过它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方面的许多信息;同时,行为也是直接反映人类各种民族、各色人等品行、德性、素养、资质如何的最外化表现。,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法律性。法的行为是由法所规定和调整的行为,是发生法的效果的行为。(2)意志性。法的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所控制的活动,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进行的。(3)价值取向性。法的行为是自然人或法人为了满足一定的需要而作出的,反映了行为人的某种价
25、值追求,人们可以用好坏、善恶等进行评判。,二、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按其与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一致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等。(一)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二)依法有据的自由行为和无法可依的事实行为(三)合法的损害行为和主体失格行为,(一)合法与不合法行为,(1)合法行为是与法律要求相一致的行为。有时还包括不以法律后果为追求的,高尚的道义行为。合法行为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两方面都与法的要求相一致,这种行为因有益于社会或至少无害于社会而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2)不合法行为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调整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广义上包括违法和犯
26、罪行为,即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而构成法律要件的行为。,这类一类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即社会关系的侵犯,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由于自然灾害使农民不能履行粮食购销合同。另外,法律上所说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都属于此类。即民法上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有社会危害的行为等。,(3)另有一类称为合法的损害行为 与行为的价值取向有密切关系,第四节 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演变,即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条件,须以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一、法律关系演变应具备的条件,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演变的法律依据2.法律事实即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
27、的事实依据前提条件,即出现了法律规范中所假定的情况。特定法律关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在现实中具体形成并与客观条件相符的情况下才能够产生。抽象条件:法律规范的存在 具体条件: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重合图解:,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为例,将其与相应的法律事实映证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图解和分析,法律规范-通过-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相连 因此,“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桥梁即连结点。,3.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三者的联系,二、由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演变,1、法律关系的产生:如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订立合同、遗嘱继承等。2、法律关系的变更:如企业兼并,造成原有法
28、律关系主体的变更;补充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产生变化等。3、法律关系的消灭:如某人调动工作,它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聘用法律关系消灭;付价款后卖方交付货物,原有的买卖关系消灭等。,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事实及其种类?2、说明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与联系。3、试述人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4、什么是法律行为?人的行为与法律权利义务的关系如何?5、试述法律行为在法学中的地位。6、简述法律关系、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并举例说明。7、论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第九章 法律责任,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守法、违法构成和法律责任等概念及其种类;了解法律的基本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理解法律制裁与
29、法律责任的关系。,第一节守法与违法,一、守法 现实生活中法律关系的合法建立、正当存在和正常履行,从人类行为的角度而言一般均为守法的结果。守法,意味着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是法律适施的基本形式之一,严格依法办事是守法的最基本表现。,守法还有“消极守法”和“积极守法”之分。,守法,一般还指法律关系得以自由建立、得以顺利履行、得以正常实现的过程;守法,是建立和谐社会信用机制的基础;守法,对于中国人而言,就是“守德”,是一种人格力量的显现,二、违法,一旦法律关系遭到破坏或侵害,即产生保护既定法律关系的措施,即出现了“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30、。即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法律权利,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违法均构成法律责任。三、违法构成要件 在法学上,违法需要特定的事实才能确认,或称为“违法构成”。违法构成的因素缺一不可。它们即:违法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及因果关系。,违法构成的要件,主体要件与“责任能力”相关。涉及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等情况。其意义在于杜绝诬告陷害、代人受过、罚不当过、冤枉他人的情况出现。主观要件与“责任有无及大小”相关。针对行为人当时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及其主观过错的程度。涉及行为人的意志、对行为的认知和行为时特定的精神状态等。其意义在于,追究主体法律责任或让其承担法律
31、后果。,客观要件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即是否有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所针对的是有意识的外部行为。,客体要件与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客体”的正当存在状态相关。刑法上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结果;民法上即是否危及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上即是否破坏了国家社会的管理秩序。通过法律对社会利益和权益客体的强制性保护,维护法律所希望的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果关系是对贯穿整个“法律事实”的逻辑揭示。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有直接的联系。如以上4个要件都具备,也应从因果关系上进行认定,使事实构成形成相应的关系链。,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彼此联系的含义:1、角色义务,即
32、份内应作的事,如尽忠职守、岗位责任、职责;2.特定义务,即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所负有的积极责任;3.由于没履行好角色义务或没尽其积极义务,因而应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与第3点有相通之处。,第二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与上述第三种含义不同的是,即便已尽义务,按法律规定还应承担的特别责任。即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于损害结果予以赔偿、补偿或按法律规定应接受的惩罚和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的特点:1、与法律义务的联系和区别(第一和第二义务的区别)2、与道义责任(自由意志论)社会责任(客观条件论)的区别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规范(规范责任论)3、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典型的特点,违宪责任
33、如弹劾、罢免宪政体制中的相关人员,审查、撤销违宪法律法规等。行政责任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为责任,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责令履行职务或职责、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精神责任,如通报批评、承认错误、以示警戒等;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人身责任,如行政拘留等。,二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主要是救济责任,多为财产责任。一般有:由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民事违法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以及由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等。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认定的法律后果。惩罚和预防犯罪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第三节
34、 法律的归责与免责,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即“归责”,指因违法、违约行为,或依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专门机构依法对此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处理,或减免的活动。责任法定、责任自负、责任平等、责任相称及程序保障等,是归责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律的归责原则。,二、法律归责的主要制度,历史上,在法律归责活动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形成了几种关于责任认定及其归结的主要制度。即: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制、严格责任制(大陆法系称为“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制等形式。在我国,一般不承认“公平责任制”。,主要归责制度,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某种应受责备的主观心态。这是一种古老的,基于意
35、思自治和道义责任的归责方式。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形式。严格责任,即“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种比过错责任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即不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如果发生了应该避免的损害事实就要承担责任。但它存在某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因此它不同于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即不论责任人是否有过错,甚至不论其是否有行为,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就要依法承担责任。只有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不承担责任。所以,是否出现了损害结果,是此责任形式的单一要件。现代社会,对特别侵权行为,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严格依法应承当的责任形式。公平责任,即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确定责任,而是依社会的公平和谐原则
36、,以及社会共同生活准则的要求来确定责任。适用的前提是致害人、受害人以及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一)法律责任的减轻 补救、自首、立功(二)免责的条件(事由)赦免、豁免、时效届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权利放弃、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一、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是加重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密切关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所以,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第四节法律制裁,二法律制裁的意义,违法、侵权、违约严重或依法律规定要求当
37、事人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目的和法律价值的最终体现。法律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并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否则,即对破坏法律关系(秩序)的行为予以惩处。,三、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的相互联系,法律义务是与权利相配置的,要享有权利就应履行义务。法律责任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得以生效,使法律价值在此得以实现。法律制裁目的就是:通过法律责任的功能,即惩罚、救济、预防,来实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是三个彼此关联的概念,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相互渗透。,1、阐述守法、违法的概念,以及违法构成及其要件。2、法律责任的
38、概念及其与法律义务的区别和联系。3、试述法律归责原则及其主要形式。4、简述法律上免责的法定要件或事由。5、法律制裁的种类有那些?其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什么?,复习思考题,第十章法律程序,教学要求了解法律程序的意义,有助于我们了解现实生活中的法和法律的存在即运用。并可尽快直视法律现象及其问题。,第一节法律程序要义,一、法律程序释义“程序”在汉语中的含义有二: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如工作程序、会议程序;通过事先拟定的固定方式,实现对相应目的的控制过程。法律程序,即由法律行为作出某种法律判断、决定、决策以及进行法律选择的程式、方法、步骤等所必须的顺序。,典型的法律现象都是时间、空间及行为的集合与统一。法
39、律程序更为典型。,法律程序,也称为由法律关系链所构成的法律行为的有序性结果。管辖、时效、送达、回避、上诉再审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听证、辩论、陈述、审理等硬性程序的制度保障。通过遵守法律程序使实体权利得以实现,就是法律得以实施的特殊手段。二、法律程序的源起与沿革,三、法律程序的特点,1.法律程序是进行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它是行使司法权的具体表现,故一般又简称“司法”。2.法律程序具有强烈的时空性,尤其强调时间、空间条件的明确性、阶段性和完整性。3.通过对法律关系和法
40、律行为的作用,法律程序进行着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第二节法律正当程序的功能和意义,区分技术在程序中的运用角色牵制由程序设定的思维阻隔程式简化导向看得见的“形式正义”权利平等及保证实现意思表示充分保证各方意志表达的机会弥补实体规则的缺失秩序理性、规范稳定自由选择的实现对私权利行使的充分余地,第三节程序正当与诉讼,诉讼法律理性的外现私法诉讼和公法诉讼司法与执法的程序差异仲裁与司法程序理念的异同,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法律程序?2、试述程序在法律现象中的意义。3、简述法律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关系。4、试论法律程序的社会价值。,参考书目,舒国莹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版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