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某年度版《导游法规知识》新教材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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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版导游法规知识新教材合适的内容整体删除教材中第十一章(旅游投诉法律制度),因为目前该制度己全面废除。第二章旅行社管理管控法律制度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它与其它旅游业要素不一样,旅行社具有中介性质,必须依靠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加进组合创意和导游服务,形成自己的产品,向旅游者销售。因而旅行社为整个行业“串糖葫芦”,承担着风险和义务,旅行社在旅游业中起龙头作用。为强化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管控,促进旅游市场的规范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若干法律、法规,主要有:1996年10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旅行社管理管控条例,这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随后,旅行社

2、管理管控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管控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相继出台。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旅行社管理管控条例作了符合新情况的调整,随之,旅行社管理管控条例实施细则也作了重大调整。2009年,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5月1日实施取代旅行社管理管控条例的旅行社条例。为促进旅行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就业具有重大意义。据此,国家旅游局发布并实施旅行社条例

3、实施细则,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也在陆续调整中。第一节旅行社开办的法律规定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徒、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条例明确了旅行社从事招徒、组织、接待旅游者的主营业务和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三大主要业务,并向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相关旅游服务是指: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等服务;提供导游、领队服务和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接受委托,为旅游者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委托代理服务;为机关、事业单

4、位和社会团体的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为企业的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一、旅行社经营范围条例取消了原有的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分类,但规定了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一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一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彼此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招徒、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并可同时提供相关旅游服务。条例及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三类业务的合适的内容。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彳来、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彳来、组织、接待外

5、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徒、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彳来、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徒、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二、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及申报(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

6、册资本。具体地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条例还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

7、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二)申请开办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合适的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经营场所的证明;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7、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省级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

8、、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三)旅行社的核准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9、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等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

10、按照规定,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无需增加注册资金。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彳来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按照规定,增设服务网点,不需要增加质量保证金和注册资金。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徒

11、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备案。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管控,不得从事招彳来、咨询以外的活动。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管控,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彳来、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管控、统一财务、统一招徒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

12、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外商投资旅行社不

13、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旅行社的变更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二节旅行社经营规则的法律规定为促进旅行社诚信经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经营过程中的经营规则以及应该履行

14、的基本职责。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旅游业务经营规则(一)经营原则旅行社要遵守商业道德,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1)自愿原则是指旅行社不得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旅游法律关系。(2)平等原则是指旅行社在与旅游者或其他企业法人之间发生业务关系,必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3)公平原则是指在与旅游者或其他企业法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正、平等,合情合理,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保证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此项原则要求旅行社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经营活动,正当行使其权利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旅行社对旅

15、游者和其他企业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旅行社应以友好合作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以诚实信用方式履行义务。此外,旅行社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还应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二)旅游业务经营规则1、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适的内容。3、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彳来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二、旅行社的基本职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维

16、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规定了旅行社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基本职责:(D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旅行it为旅游者必赢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旅行社宣传做广告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2)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合适的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游合同必须载明下列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本

17、次项目的具体合适的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本次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合适的内容。(3)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建议旅游者购买个人保险;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本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

18、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4)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三、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管控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19、标准的报酬。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

20、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

21、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旅行社招彳来、接待旅游者,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徒、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核查。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四、违反旅行社条例的处罚规定为了维护旅行社经营的规范性和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旅行社条例规定了旅行社的罚则。1、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

22、管控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徒、咨询以外的活动的。2、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或者工商

23、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或者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4、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

24、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5、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6、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适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

25、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7、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合适的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徒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8、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事

26、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9、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旅

27、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

28、另行付费的游览本次项目的。1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12、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13、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

29、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14旅行社被赢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

30、要负责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管控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第三节旅行社管理管控的相关法律规定为配合旅行社的规范化管理管控,条例对旅行社管理管控的相关管理管控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年检制度等。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核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应当与旅行社营业执照一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旅游者、其他企业识别;副本主要为旅行社开展

31、业务、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需要而印制、核发。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颁证日期及有效期等合适的内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有义务向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遗失许可证,旅行社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尽快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旅行社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不按

32、规定颁发许可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管控,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按照旅行社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T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保证金实施以来,对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强化旅行社的质量监管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和同年5月3日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保证金制度作了比较大幅度的调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向指定银行交存,

33、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监督和管理管控,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质量保证金及其银行交存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旅行社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

34、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

35、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口内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此概念的含义包括:第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旅行社。第二,保险费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支付,该费用不在旅游消费报价中单独列

36、出。第三,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因旅行社的原因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旅行社承担责任。第四,旅行社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对其经营过程中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形成的损害所应付的责任进行经济补偿。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一)投保范围和除外责任根据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疗费赔偿责任;(3)旅游者伤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

37、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基于以上相关问题发生的责任,都应由旅行社来承担,同时这也是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客体合适的内容。为了公平起见,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了旅行社的除外责任。即:第一,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

38、,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由于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旅游者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害,不能由旅行社来承担赔偿责任,尊重了客观事实和公平原则,从而维护了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和旅游合同的严肃性。(二)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1)保险期限。所谓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投保人和保险人依约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

39、期限。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J期满后,旅行社应向保险公司再行投保一年。(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或投保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另外,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还规定,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高风险旅游本次项目时,可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三)投保方式和索赔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

40、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向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一年一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也即旅行社就其事故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向旅游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有效期是两年。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还规定了当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

41、理赔事宜。(四)监督管理管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管控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报范围。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备案。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良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五)罚则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

42、管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管控的管理管控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43、的罚款。(六)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其他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还对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时购买个人保险作了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有保险代理人资格的旅行社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四、旅行社业务年报制度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旅游行政管理管控部门对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合适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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