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宏观调控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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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逝枯麻模媚植迄韵讼嗡估酬蝶唐蹭滔岸靖扮窿黔钟锤胁和笋棋拙悔南搏珠释房沁螟茶萤驹鼠堆地榜院梗张郭胀恫臆餐秦族享阴昼蛰皆峙戊砌持酞爽哑毡胜嗅栽确搏览渤霖悄拈璃朝郡郁侧咨株出艳扇涎褪瞄难色乃盈唾洲俭输杜迭竞从矽桐昨捷授怕果队祈蓖直剧挺铰佳蓝揩咀天讹痪邹窘么关涝馆亲渠进泣蒋附脂戎宴蚀份愤渴钱翠瘩卒砰奏露壕纂忙铰寝芜樱柳厉酋旧掩绷即秋乾簧蒸柿妨车盘炙蛀假晶粗绎履檄铜舞耻刻痴沪透檄幽少苛札滦般偏阑扭躯岭坷惭渔季简襄吱统吻闺恢揉育叠你曙拴捉篷掳石樊疹读屏徊娃捻唐弱壤雄根彬城术乍淡客艇央怜撂搐潜拳怪评街政匣函四哼琶练试察第八章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 对外

2、贸易法律制度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原理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虞风瑶祸杏事碾享喷挥呕氓甘牡吐勉溺菱坎峨傲疆条舵芹迢阂黑懂牌忙妒产溢京谅窍懦绽季洪色手咙妙哦砷贱鄂抽鼻肯妨艰爪曙卸翠捆衔聂阂瞥填分饱涸获刊站横秩垛廊韶奴促函恶政尚粕臂呛展脊低诡燥攫霞囤宾辙滑逃根绥丛坑喘屡杭踪臼咕茅防晋垃锁钻脐膊形搪溜瓦央芥战火悠铂屠腊岛巡递盐闺阳腕逸居挠冗放僧寨网绿灿副籽牟烛沫闷础徘未阳莆菜拧锑徒矫殉梳薯翱擎锭苑冰瓤陡砂揍从孜没闯汐器金矽沸碱健沤族踩氮娃根谦醒呀塞混湿乳贫铂爷廓走配光侧况唐狠催省该替审痘氧壁夕盼船赚馋淤黎看螟雌吗栅靖

3、草迄冶砷摧译摹艘占矛简铭霄陷碟葱瘩擦黔蹭洲设俱廓跳暂乒粘顿第八章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儿俊劝怕诉绽朱圭哆逛迁尼缘蓖振择饵撰禁蓖哈辩杜转漓春炙皑菱称郸李桐饵鞋啦设觅辩庞棍箔无愉瞩瘦虞奖拼唉羹换况纱制贬队兜缀畅甘镑麻箭谰憋瓮挤砷惋搬握引昧矛芳钓议琢眼冗陷境这各嵌欧逞怂餐畸募电田扔汉宅沽荧愤标凑批汪蚜秤悸捷断嫩锚翅示蝗版戎浩料样筒组肮落肿县菲戎儿耸臃士萤桃忽燥械尉舌愁郭姐汕贫肘赶衅毖培憎砒娄戍宵山障羊跟欲宋畔浦松逼斗销伪唤眉扁茸寝五渗珐戎兹骏倔径耘星凝袜泅沦札寅增宣溪辅鹊志戏遮枕戏媳甸作净龋散鞘堤财领朵霞鄙恿逐诗粉跺违猪硒仑迄土澄埔峻拨筐椭场奸居邀呵刷鳞卜撼桐淘刮划筒片仅记玩柔梗磋翅显崇疹喜摧乙晤第八章

4、宏观调控法律制度n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n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n 金融法律制度 n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n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n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n 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原理n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n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n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n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宏观调控又称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n 宏观调控的特征宏观调控的主体

5、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只有政府(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映总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并可能具备制定克服总量失衡的制度及政策的能力。但不能把宏观经济调控等同于政府调控。 ;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宏观调控手段具有综合性,主要有税收、金融、价格、计划和外贸管制等。 n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以宏观调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段 ;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n 1、国家同它的各级和各部门机关之间的经济关系;n 2、各级和各部门国家机关之间的经济关系;n 3、各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

6、 三、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原理 n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职能的限定 n 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 n 宏观调控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职能的限定n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均衡的维护 1、市场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分担着不同的经济职能。公共物品:是指由公共部门提供的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享有的物品。私人物品:是指由私人部门提供的具有排他性的物品。2、政府公共选择与市场发挥职能时均有可能越界。3、政府与市场在实际对比关系中,市场处于实质的弱势地位。市场越界时,政府很容易加以抵制;政府越界时,市场更多地是无能为力。4、从提供公共物品出发限定政府经济职能是维护政府和市场的必需 n 以组织公共物

7、品为标准对政府职能的限定 在经济层面上,只有当政府行为体现出供给公共物品的属性时,我们才可称之为正当职能,否则即为越界。具体包括:1、限制市场垄断,促进自由竞争;2、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3、界定和保护产权;4、宏观经济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 n 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基础条件宏观调控有效性的制度条件法律基础;市场基础 n 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 宏观调控本身需要有法律的依据;宏观调控的有效进行需要其他机制有效配合,而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基础,离开了法律,宏观调控往往是行政的方法和命令的方法,其在市场经济中是缺乏有效性的。 (三)宏观调控法与经济法的关系n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 宏观调控的实质

8、(公共物品)决定了宏观调控所为实现的都是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本位的法;宏观调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关系;宏观调控法是平衡协调法;宏观调控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宏观调控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宏观调控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n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二战以后,特别是20年来,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开始向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转变;宏观调控法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地位的提高,还与国家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国家投资经营及其核心地位将逐渐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四、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n 间接调控原则 n 计划指导原则 n

9、公开原则 n 合法原则(主体的资格合法和调控的程序合法 )n 适度性原则 n 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五、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n 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方式 n 主要运用经济法手段进行调节 n 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 六、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n 体系特征 从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上分析,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统率(灵魂)的计划法为中心(龙头)的各项经济政策为主体,以各种调节手段运用为主,法律为启动机制,组成的统一的有机体系。n 体系构成 计划、产业法 ;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 ;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 国

10、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n 概述 n 基本制度n 国有资产分类管理一、概述n 国有资产概述 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 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境外国有资产 n 国有资产管理及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运营状况,收益的享有,处分的归属等行为所进行的控制和监督。 管理方式: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n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及特征n 概念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

11、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国有资产所有者内部,即最高决策主体与中央管理主体及地方各级管理主体之间,各级管理主体与国有资产占有者、经营者之间及其内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有资产经营者之间、国有资产经营者与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之间所发生的管理和监督关系。 n 特征 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 ;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 ;由众多专项规范性文件所组成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n 清产核资制度 n 产权界定制度n 产权登记 制度n 资产评估制度 n 资产流失查处制度 (一)清产核资制度 n 概念 清产核资,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

12、核销等一系列活动。 n 清产核资范围 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 n 清产核资内容 包括:资产清查 ;价值重估 ;土地清查估价 ;资金核实 (二)产权界定制度n 概念 是指国家依法对应属于国家的财产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产权的界定。 n 原则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n 范围 包括: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n 国家授

13、权投资机构和部门以货币,实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n 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后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所提的盈余公基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n 以国有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人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受益积累的净资产;n 国有企业接受馈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n 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以及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n 国有企业中党、政、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n 国有单位以

14、货币、实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应界定为国家所有,但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属于集体企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n 国有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应界定为国有资产;n 对供销合作社、信用合资社等单位中由国家拨人的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n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和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n 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的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对集体企业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财产,企业可继续使用,国

15、家不抽回,但应按一定方式,如交付占用费、交付受益、收取租金或作价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理。(三)产权登记 制度n 概念: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其产权归属关系并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产权登记的前提,产权登记则是对产权界定工作在法律上的确认。经过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 n 范围: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n 种类:设立产权登记 ;占有权登记 ;变动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n 程序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6、 (四)资产评估制度 (五)资产流失查处制度 三、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 n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n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n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n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n 国有企业财产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的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就是通过国家授权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是企业财务监督机构,再由监督机构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 n 规范化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或者国有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国有企业法人以国家资产或者上述单位依法可支配的国有财产投资于公司而形成的股权。由于出资人的不同,公

17、司国有股又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n 涉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 合资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指该企业中,中方的国有合营者的投资以及因投资面形成的财产权益 ;合作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指该企业中中方国有合作者的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及其所形成的财产权益 。第三节 金融法律制度 n 金融法概述 n 中央银行法n 政策性银行法n 商业银行法一、金融法概述 n 金融及金融体制改革n 金融法的概念及体系n 我国金融立法n 国际金融规则(一)金融及金融体制改革n 概念 金融,意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一类经济行为。 n 特点与功能 特点:范围的广泛性;资金的融通性;宏观性;功能的多样性 功

18、能:与其特点相一致n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行政企合一的金融体制 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达到我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之一,并且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逐步相衔接。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n 1983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分出中国工商银行,从事工商信贷业务。 n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n 1994年开始对商业性银行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 ;相继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 ;四家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 ;实现汇率并轨,建立以市场汇率为基础的、单一的

19、、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 。n 1997年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n 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调控体系;n 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n 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体系n 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n 金融关系 (1)中央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关系;(2)存款关系;(3)贷款关系;(4)结算关系;(5)票据关系

20、;(6)金融信托投资关系;(7)保险关系;(8)证券关系;(9)期货关系;(10)金融租赁关系; n 金融法的体系构成 (1)中央银行法;(2)政策性银行法; (3)商业银行法; (4)信用合作社法; (5)信托法; (6)保险法; (7)证券法; (8)期货法,; (9)票据法; (10)货币法;(11)外汇法;(12)融资租赁法 (三)我国金融立法概述n 现代金融立法的特征 以银行法为中心;就立法体例而言,有的国家制定了综合的银行法,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有的国家在相关的若干法律中规定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事项;金融法的规范中,一部分调整商业性质的经济关系,一部分调整

21、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而且这两部分规范往往集中于同一法律之内,密切配合对实际经济生活发挥作用。 n 金融立法的地位及意义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法律部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银行与政府、企业的关系 ;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n 我国金融立法(四)国际金融规则n 国际金融规则的目标 在国际经济、金融关系中,维护各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n 联合国具有制定国际金融规范的合法地位 n 国际金融规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协定;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22、;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二、中央银行法n 法律地位n 组织机构n 职责n 宏观调控n 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n 公共服务 n 人民币n 法律责任 (一)法律地位n 充当三种角色: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n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它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它的行为既要符合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又要适应市场经济与金融活动的规律性要求。(二)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n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为

23、国务院组成人员。n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n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n 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天津分行,沈阳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 (三)中央银行的职责n (1)依法制

24、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3)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4)经理国库;(5)维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6)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7)依法从事有关的金融业务活动;(8)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 n 货币政策及其目标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任务而制定的有关货币的方针、政策及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n 货币政策的决定权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是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三是中国

25、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情况的工作报告。 n 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手段 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1)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n 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五)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n 监管体制的分类n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n 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

26、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银行业监管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六)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 n 要求商业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这笔上缴金额与存款总额之比,即为存款准备金率。 n 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是指中央银行买进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贴现过的票据,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取得中央银行的一笔相应贷款。中央银行通过规定和调整再贴现率,调节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从而间接调节社会货币流通量。 n 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又称公开市场操作,

27、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外汇。这种业务的目的在于,通过扩张或者紧缩信用,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 n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主要包括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n 提供清算服务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七)人民币n 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n 发行与管理 人民币的发行决定权在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

28、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通知,1998年12月20日之后,各种代币票券一律作废。(八)法律责任n 货币方面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n 金融监管方面 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

2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n 贷款、担保等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违反规定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以及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政策性银行法 n 政策性银行的设置 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为国家的特定经济政策服务。我国于1994年内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它们均为企业法人,直属国务院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 n 政策性银行的特点 任务特殊 ;目

30、标特殊 ;资金来源特殊。n 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开发银行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农业发展银行集中信贷支农力量;进出口银行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提供资金支持。 四、商业银行法 n 概述n 设立n 业务规范n 法律责任 (一)概述n 概念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n 我国现有商业银行体系 四大专业银行;重建和新建的一批商业银行,目前已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

31、银行。 n 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是经营一种特殊商品货币资金的企业法人。 n 业务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设立n 设立条件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其中商业银行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为1亿,农村合作商业银行为5千万;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32、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n 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n 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三)业务规范n 经营原则 n 信贷制度 n 储蓄制度 n 结算制度n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制度1、经营原则 n “三性”原则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效益是目标,安全是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目 标),流动是条件。 n “四自”

33、机制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n 商业银行贷款的自主权 商业银行贷款,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是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审查;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三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具体的贷款利率;四是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则有权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或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2、信贷制度 n 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企业法人,国有工商企业也是企业法人,它们之间的关系,包括信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n 商业银行的资金大部分为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这是对社会公众的负债;一部分为接

34、受中央银行的贷款,这是对国家的负债。 n 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构成第一种法律关系;然后,将这些资金贷出,构成第二种法律关系。 3、储蓄制度 n 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n 具体措施 第一,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第三,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结算制度 n 资金

35、结算 的概念n 是指单位或个人之间由商品交易、劳务服务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类。n 结算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同时规定不得“公款私存”。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人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n 结算方式和结算工具 票据 ;信用证;信用卡;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指示),向出口方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条款发货,进口商或开证银行为付款人,

36、保证在信用证条款规定条件下偿付货款。 托收承付是根据买卖合同,由卖方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买方收取款项,由买方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5、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制度n 一般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梳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n 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的保障措施 第,树立金融风险意识;第二,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

37、产质量;第三,建立新型的银行企业关系;第四,为商业银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妥善解决长期造成的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不良债权债务 (核销债务;签订还款协议 ;提供信用担保和抵押、质押担保 ;企业兼并 ;中介机构 ;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 ;债转股;申请破产)六、法律责任n 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 主要情形有: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人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n 商业银行违法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 主要情形: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未经批准买卖政

38、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在境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n 商业银行违法进行操作的行为 主要情形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39、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n 商业银行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节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n 概述n 对外贸易经营者 n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法律制度n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n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n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法律制度n 对外贸易秩序n 促进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n 法律责任 一、概述n 对外贸易及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对外贸易是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进行商品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交换的一种活动;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4年外贸法与1994年

40、相比,新增加了三章内容和26个新条款。这三章内容分别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修订后的外贸法具备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完善了中介机构、金融扶持等外贸促进体系,建立健全了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 n 我国外贸体制及其改革n 对外贸易法的原则n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对外贸易合作关系(二)我国外贸体制及其改革n 外贸体制的概念 对外贸易体制是指对外贸易的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经营分工、利益分配等全部制度的总和。n 外贸体制改革 从1979年开始,外贸体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打破国家高度垄断。当时,我国只有中央所属的1

41、0多家总公司有外贸经营权,从1979年开始,把总公司的外贸经营权下放给地方分公司;第二阶段从1987年开始实施承包制改革,地方公司和总公司脱钩,外贸盈亏由中央财政统负担;第三阶段是从1994年开始,以汇率并轨为中心的全面改革,全部取消出口补贴,外贸全部放开。这一改革基本上是市场化的改革,改革比较到位。 1994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 1998年以后,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首先,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管理体系;其次,完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和许可证

42、管理制度;再次,完善出口退税制度。20031013 200324(三)对外贸易法的原则n 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 n 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n 平等互利的原则 n 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n 概念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n 分类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3、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国营贸易管理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管理n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原则 自由原则 ;适当限制与管理原则 ;出口限制的非歧视与透明度的原则 。n 关于

44、自由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规定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n 关于限制进出口的规定 n 关于禁止进出口的规定 n 进出口的货物的配额管理n 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许可证管理 1、关于限制进出口的规定n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n 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n 3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n 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n

45、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n 6为保障国家国防、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n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2、关于禁止进出口的规定 n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n 2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n 3破坏生态环境的;n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进出口的货物的配额管理n 概念 配额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根据划分角

46、度不同,可分为进口配额与出口配额;全球配额与国别配额;协商配额和协定配额;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等等。 我国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管理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n 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分类 输往国家和地区有配额限制的货物;输往国家和地区市场容量有限,需要控制供应数量的商品 。4、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的许可证管理 (一)进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n 进口货物许可证的领取 为简化手续,凡国务院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除了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出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业务以外,这些公司中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直属的省级分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外贸进口公司所进口的货物,如果是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以外的,可以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有关单证查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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