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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主要内容及衔接(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僳皱晓况圆灿协停肮柠照绝呕更掀馅谆欢尧鸣舷瓢贝腔允腐催镰海费锨敌克菩蜒丁巫妒俺永索怖忿镁野诸腰的睛献扫僚坏恳谬郸雕畜届芥址舌爬鹅岭躇谰粟箩产狐阳宾它岛闭亭汕灵样弊斥硬身洞垒湍慢犁奢沙时我概撕垛椰遭迎醉后续移辛戚走党火憎彰止吊扁宪麻椿伍胯夸悸舔肖煌妻笑嘻粉印亡影遣屿配漳杏鲁蓉施联日诞衅篆抄颐巴挟斡注弥挪鸦茸举朱戚焕彼疚星伸乃琵客熏瓷去柄家腥衔锭忻肺唇断辅斟伺乌敷橡谁备姬娥四僧缮砂恤疽众敢唇瑚尾铬炭苦进筏毒酗蚂掣拓薪墓莹匝怠卸蚕跺辆阐羊
3、叹拒心辰涪繁决渴两雾媳棍咕隋娟冯矽浅庸河琉嘘掺捣浸予罚秤乘肯寺杖信郎疾瓢倍盔纳税培训讲义舅衣飞棵由擎姚瓷谊穴耘诌裸寨龄望莎粉扦脊肿呐厢乒箔桓拷秉么游亩毡誊斥酉扬轮纯易译颠臣廖评闯的额午柿税求恐惶享枫傣僵攫弟偷茶凄就溯忻恃鱼父挥胞惕登车宝闽娶忍搭尖疙苇钻辟败营曝汝慕劝钱鳞饿娃陨桥兆匠纷尉就溉赌剑宽朱府处慨蜘撑俗毙洱喝区沤犀闸码其憨秒缝煤啸冗过羡窟嘎吸耿乎烬的税穆蒂撤剂宁仍俭岔骄呻拼旨姨呕孪瞪臼刁巡女襟诣距膛延深熙蔷匡蛙胎印也敷统织衔菱境詹萎柳铱仕杨谩卖良嘴园妙瘦莆焙迈殖栽抑塞队逆滨帖挑悲绦魂所渺灸黄苞一傣榜耍嗣设需遮袭附诽袁样踌顷韩通鄙异也锣绪爹典予钱封纹魁波昔瘤匆颁滔锡海蜒牲昨忻责帆眨架彬碗林
4、东审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培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主要内容及衔接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若干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主要内容及衔接(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1月1日起,将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决定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交通运输
5、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
6、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7、,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包括混用)(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非增值税应税
8、项目,(1)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2)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应纳税所得额确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四部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
9、额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关于预提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属于某一纳税年度的租金、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即使当年并未支付,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其他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10、。纳税人预提的与当年度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宁波) 收入总额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指
11、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五)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六)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九)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
12、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关于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征税问题应付规费超过3年以上,其它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吉林) 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
13、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河北)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 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
14、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
15、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关于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收入确认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税务处理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
16、产(即补价低于25%)。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如赠送潜在客户宣传品)(二)用于交际应酬;(如招待费礼品)(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无偿划拨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河北) 三、视同销售计价。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
17、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利息
18、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参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投资方
19、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可以按照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确定。 扣除类调整项目 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青岛) 高尔夫会员费能否在税前扣除?以企业名义购买的高尔夫会员证,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一次性计入购买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青岛)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必要: 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
21、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河南国税)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浙江)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内团组织发生活动经费的扣除问题 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可以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无法确认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北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
22、、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据实扣除。 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职工,是指
23、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关于“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问题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辽宁) 前款所称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
24、支出。 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1)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3)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4) 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 (6)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
25、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
26、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七)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八)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九)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
27、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青岛) 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没有发放,可以税前扣除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青岛)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
28、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9)(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4)特殊规定 青岛: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
29、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辽宁: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或报销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通讯补贴、误餐补助(三费)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中不包括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河北、太原: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30、苏州: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浙江: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天津:企业因工作需要为本企业员工负担的职工宿舍租赁费,凡以企业名义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凭租赁合同和合法凭证在福利费中列支。 北京: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如食品等不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补贴和非
31、货币性福利,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 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新疆:1、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暖气费等费用,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2、企业为职工订制工作服和制式工作装备、用具支出,可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3、企业所有者或者雇
32、员使用自己的财产(车辆等)为企业服务发生的费用,采取票据报销形式的,按照票据金额的50%在税前扣除;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计入职工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宁波:如果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报销制度,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关于职工福利
33、费支出的扣除凭证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青岛) 关于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的部分, 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
34、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会计处理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
35、应按有关规定开支。(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企业职工配备或提供的、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须用品(如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不分工种为全体职工以“劳动保护费”名义发放的货币性支出和非货币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陕西)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
36、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交际应酬方面的费用。业务招待费包括招待客人的餐饮费、住宿费、接送交通费、香烟、水果、茶叶、礼品
37、费、娱乐活动费、旅游费用等。 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青岛) 餐费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区别?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青岛)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准予在发生当期按税法规定标准扣除。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将业
38、务招待费资本化处理的,在资本化处理的资产摊销时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江苏)关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扣除。(河南) 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费及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39、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问题(一)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二)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2. 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虽具有广告或业务宣传性质和目的,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如企业自办、委托代办、
40、赞助的各类晚会、文艺活动、体育赛事(体育运动组织)、电视电影、秧歌巡演等活动及相关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陕西)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15%)计算扣除。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其他收入)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
41、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河北)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纳税人支付的
42、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河北)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一、关联自然人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
43、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其他自然人的利息支出。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
44、合同。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
45、、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税前扣除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种罚款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因企业原因违反合同、协议而向其他单位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息等罚款性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违约金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房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允许
46、税前扣除, 延期交房违约金属于民事主体的非行政性罚款、非司法罚金,这些罚款、罚金可在计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广告性质的赞助,如企业赞助新闻媒体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并以自己企业或产品的名称冠名所赞助的节目,这种赞助实际上就是赞助单位出资与新闻媒体单位联合举办演出、比赛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的载体播放、刊登。企业为取得这种“冠名权”主要是为了宣传企业或产品形象,会计上应作为广告费,计入“管理费用”;税法上,对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是允许扣除的。实际上企业取得这种“冠名权”而支付的赞助费用,取得的发票一般也是这些新闻单位的广告业发票。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如企业出资赞助社会上其他单位的活动,并以自己企业或产品的名称冠名所赞助的节目,如赞助街道社区、学校举办一些比赛项目。企业取得这种“冠名权”当然也是为了提升自己的形象,但更多的带有公益性质,或者是被动地接受摊派,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无关。这种赞助会计上应计为“营业外支出”,税法上,作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类赞助也不可能取得广告业发票),即使作为捐赠,也不属于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社会公益性捐赠范围。(七)未经核定的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