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云端保代考试网络基础班讲义第一章 保荐制度及执业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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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注投行 精耕细作 “热爱投行”倾力编写,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先锋云端2014年保代考试培训基础网络班讲义第一章 保荐制度及执业规范本章考情分析:本章重要考点:1、保荐机构及保代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利2、联合保荐3、保代的资格管理4、持续督导的期间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的职责5、因违反保荐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关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本章涉及的主要法规: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其适用问答。本章重点、难点精讲第一节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大纲要

2、求:掌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维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年度执业报告的报送要求。 重点、难点精讲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一)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1、发行人需要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形(了解)(保荐办法第2条)(1)首发(2)新股(3)可转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同一保荐与联合保荐(掌握)(1)同一保荐(保荐办法第6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2)联合保荐可以联合保荐(保荐办法第6条):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

3、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应当联合保荐(保荐办法第43条):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考点提示】1、注意联合保荐与联合主承销的区别不管是可以联合保荐还是应当联合保荐的情形,在采取联合保荐时,保荐机构均不得超过两家,而联合主承销没有“不得超过两家”的限制;2、保荐业务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

4、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可以聘任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承销商;(2)同次发行的证券保荐机构一定是主承销商(可能是主承销商之一,但是必须是主承销商)(3)若同一次证券发行采取联合主承销,则除了保荐机构担任主承销商外,担任其他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具备保荐资格。3、应当联合保荐(1)应当联合保荐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注意,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2)应当联合保荐的处理出现应当联合保荐情形时,应当由无关联保荐机构作为为第一保荐机构。【例题1

5、】(2008判断)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答案:。【例题2】(2008年选择)下列关于发行人聘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的说法正确的是:A、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可以聘任两个主承销商B、同次发行的证券,保荐人必须是主承销商C、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两个以上保荐机构联合保荐的方式D、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答案:A、B、D解析:B、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

6、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即该保荐机构一定是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之一。C、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1、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保荐办法第9条)(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4)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5)具有完善的

7、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6)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简化记忆】(1)1亿5000万(2)35/20人(3)=4人(4)3年未受罚【考点链接1:维持保荐机构资格的条件】保荐办法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可见,维持保荐

8、资格应当持续符合申请保荐资格的条件,其中,在取得保荐资格后,若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则证监会直接撤销其保荐资格(没有限期整改的补救情形),而当不能持续具备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应直接撤销),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关于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情形,本章后面将会有详细总结。2、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保荐办法第11条)(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2)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

9、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简化记忆】3年1债,即3个3年,一个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考点链接2:维持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 】保荐办法第16条规定: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11条第(4)项、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

10、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可见,维持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持续符合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的(4)、(5)、(6)项,而持续符合的条件中,当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证监会直接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而当不能持续符合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可直接撤销),逾

11、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以及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证监会可直接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关于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情形,本章后面将会有详细总结。3、证券公司和个人申请文件发生变化的处理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保荐办法第13条)VS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处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

12、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保荐办法第20条)4、核准时间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保荐办法第14条)【简化记忆:乘法口诀 四五二十】5、维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1)维持保荐机构资格的条件(见考点链接1)(2)维持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见考点链接2)6、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如何申请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非原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保

13、荐办法第21条)二、年度执业报告的报送要求(保荐办法第22条)(一)报送时间要求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二)年度执业报告的内容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2、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3、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4、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5、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非“全体董事”、“董事长”、“总经理”)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大纲要求:掌握保荐机构和保

14、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熟悉尽职调查过程中问核程序的相关要求。 重点、难点精讲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1、首发上市前的辅导(保荐办法第25、26条)(1)首发前应当辅导: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2)辅导对象发行人的董、监、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若股东为自然人则为该自然人本人,若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其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若实控人为自然人则为该自然人本人,若实控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其法定代表人)(3)辅导验收机构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

15、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2、持续督导(1)正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办法中规定了主板、创业版首发及再融资的持续督导期间,这里对所有需要进行持续督导的业务的持续督导期间总结如下:业务类型持续督导的期间简化记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2年1期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债券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1年1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3年1期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2年1期上市公司收购公告权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6、(非借壳上市)自证监会核准重组之日起,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自证监会核准重组之日起,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恢复上市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1年1期股权分置改革股改前非流通股东承诺全部履行完毕-变更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第一章 保荐制度及执业规范本章考情分析:本章重要考点:1、保荐机构及保代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利2、联合保荐3、保代的资格管理4、持续督导的期间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的职责5、因违反

17、保荐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关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本章涉及的主要法规: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其适用问答。本章重点、难点精讲第一节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大纲要求:掌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维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年度执业报告的报送要求。 重点、难点精讲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一)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1、发行人需要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形(了解)(保荐办法第2条)(1)首发(2)新股(3)可

18、转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同一保荐与联合保荐(掌握)(1)同一保荐(保荐办法第6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2)联合保荐可以联合保荐(保荐办法第6条):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应当联合保荐(保荐办法第43条):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

19、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考点提示】1、注意联合保荐与联合主承销的区别不管是可以联合保荐还是应当联合保荐的情形,在采取联合保荐时,保荐机构均不得超过两家,而联合主承销没有“不得超过两家”的限制;2、保荐业务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可以聘任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承销商;(2)同次发行的证券保荐机构一定是主承销商(可能是主承销商之一,但是必须是主承销商)(3)若同一次证券发行采取联合主承销,则除了保荐机构担任主承销商外,担任其他主承销商的证

20、券公司应具备保荐资格。3、应当联合保荐(1)应当联合保荐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注意,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2)应当联合保荐的处理出现应当联合保荐情形时,应当由无关联保荐机构作为为第一保荐机构。【例题1】(2008判断)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答案:。【例题2】(2008年

21、选择)下列关于发行人聘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的说法正确的是:A、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可以聘任两个主承销商B、同次发行的证券,保荐人必须是主承销商C、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两个以上保荐机构联合保荐的方式D、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答案:A、B、D解析:B、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即该保荐机构一定是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之一。C、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1、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

22、的条件(保荐办法第9条)(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4)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6)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简化记忆】(1)1亿5000万(2)35/20人(3)=4人(4)3年未受罚

23、【考点链接1:维持保荐机构资格的条件】保荐办法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可见,维持保荐资格应当持续符合申请保荐资格的条件,其中,在取得保荐资格后,若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则证监会直接撤销其保荐资格(没有限期整改的补救情形),而当不能持续具备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应直接撤销),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24、。关于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情形,本章后面将会有详细总结。2、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保荐办法第11条)(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2)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简化记忆】3年1债,即3个3年,一个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考点链接2:维持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 】保荐办法第16条规定: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

25、持续符合本办法11条第(4)项、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

26、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可见,维持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持续符合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的(4)、(5)、(6)项,而持续符合的条件中,当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证监会直接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而当不能持续符合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条件的,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可直接撤销),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以及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证监会可直接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关于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情形,本章后面将会有详细总结。3、证券公司和个人申请文件发生变化

27、的处理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保荐办法第13条)VS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处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保荐办法第20条)4、核准时间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保荐办法第14条)【简化记

28、忆:乘法口诀 四五二十】5、维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1)维持保荐机构资格的条件(见考点链接1)(2)维持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见考点链接2)6、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如何申请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非原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保荐办法第21条)二、年度执业报告的报送要求(保荐办法第22条)(一)报送时间要求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二)年度执业报告的内容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2、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

29、的说明;3、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4、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5、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非“全体董事”、“董事长”、“总经理”)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大纲要求: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熟悉尽职调查过程中问核程序的相关要求。 重点、难点精讲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1、首发上市前的辅导(保荐办法第25、26条)(1)首发前应当辅导: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

30、发行人进行辅导;(2)辅导对象发行人的董、监、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若股东为自然人则为该自然人本人,若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其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若实控人为自然人则为该自然人本人,若实控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其法定代表人)(3)辅导验收机构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2、持续督导(1)正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办法中规定了主板、创业版首发及再融资的持续督导期间,这里对所有需要进行持续督导的业务的持续督导期间总结如下:业务类型持续督导的期间简化记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31、2年1期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债券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1年1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3年1期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2年1期上市公司收购公告权益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借壳上市)自证监会核准重组之日起,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自证监会核准重组之日起,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恢复上市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1年1期股权分置改革股改前非流通股东承诺全部履行完毕-变更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

32、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 (2)持续督导期间的延长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规定深交所2012年12月2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11条规定:“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风险的;(二)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三)上市公司连续二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的;(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时间应延长至相关违规行

33、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时,且不少于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13条规定:“ 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一)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完成;(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四)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相应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终止。 ”【例题3】(2011判断)某

34、公司于2009年上交所公开发行上市,聘请的保荐机构为A投行;2010年发行了可转债,聘请的保荐机构为B投行。则B投行对于该公司持续督导日期应到2011年12月31日止。答案:解析:IPO后再发新股或可转债时,原保荐协议终止。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A投行和某公司的保荐协议应终止,A投行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和可转债的持续督导工作都由B投行完成,持续督导日期应到2011年12月31日止。【例题4】(2012选择)持续督导的时间:A、上市公司收购,从收购完成之日12个月B、重大资产重组,从证监会核准重组之日起一个完成会计年度C、实际持续督导期间,实际控制人变化,持续

35、督导期间延长1年D、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法定督导期时间已满,但是募资的资金尚未使用完毕,需要继续督导答案:D解析:A选项,应该是从公告权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B选项,如因借壳上市实际控制人变化,自证监会核准重组之日起,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C选项,沪深交易所都没有持续督导期间,实际控制人变化,延长1年的相关规定。按深交所新的保荐工作指引,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1)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大风险的;(2)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上市公司连续

36、二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D选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09年)的规定,法定督导期时间已满,但是募资的资金尚未使用完毕,需要继续督导。3、创业板跟踪报告(1)跟踪报告的披露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提示】:保荐办法中规定的跟踪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为“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期报告指少于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实务中有些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

37、工作日内披露保荐机构的跟踪报告,也有些是在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披露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深交所2012年12月2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42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两处的说法有冲突,考试时应当会回避,若真是考到此考点,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及监管层的“立法”意图,应当以“半年度”报告为准,而非中期报告,而对于“15个交易日”和“15个工作日”的说法均应当是正确的。(2)跟踪报告发表意见的内容:(略)4、创业板公司临时报告信息需要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

38、及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保荐办法第3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27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委托理财;(3)关联交易;(4)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5)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6)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7)限售股份上市流通;(8)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规范深交所上市

39、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后法”优于“前法”原则,保荐办法与保荐工作指引有冲突的地方以指引为准。二、尽职调查过程中问核程序的相关要求。(略)第三节 保荐工作规程和保荐业务协调 大纲要求:掌握保荐工作需要建立的相关制度体系以及开展保荐工作涉及的关联保荐、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推荐要求及更换,对与保荐义务有关的文件的签字要求及保密义务等。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担保荐责任时的权利、保荐业务协调工作的具体要求等。 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年度备案、重大事项报告和发行上市推荐时相关报表的填报要求。 重点、难点精讲一、保荐业务规程(一)保荐工作需要建立的相关制度体系1、需建

40、立的制度体系(略)2、各项制度的监督及责任人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办法第42条)(二)开展保荐工作涉及的关联保荐(即前述“联合保荐”)(三)保荐机构更换1、终止保荐协议、更换保荐机构的情形(1)发行人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保荐办法第44条)(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

41、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2、保荐机构更换后的处理(保荐办法第45条)(1)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3)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VS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时点: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2、(保荐办法第64条)(四)保荐代表人推荐要求及更换1、保荐代表人推荐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保荐办法第48条)2、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保荐办法第49条)(五)对与保荐义务有关的文件的签字要求及保密义务1、发行保荐书的签字(2代表人+2负责人+1协办人)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

43、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保荐办法第50条)2、保荐总结报告书的报送及签字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办法第52条)二、保荐业务协调(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担保荐责任时的权利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保荐办法第54条):1、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

44、会、董事会和监事会;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5、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6、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二)保荐业务协调工作的具体要求(略)(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年度备案、重大事项报告和发行上市推荐时相关报表的填报要求。(略)第四节 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概念、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熟悉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举措。掌握证券从业人员的

45、行为规范、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保荐工作过程中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掌握因违反保荐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关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重点、难点精讲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概念、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熟悉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举措。(略)二、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保荐工作过程中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略)三、因违反保荐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关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误、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处理(保荐办法第65条)1、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

46、销其保荐机构资格。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二)证监会的监管措施(保荐办法第66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保荐机构出现违规情况对其的处罚措施(了解)(保荐办法第67条)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1、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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