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doc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5107689 上传时间:2023-06-05 格式:DOC 页数:54 大小:2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doc(5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沉邮参打智赛宅阶毗御氯速切憋六茧懒衍烈烤自滩优凌哆湾魔总始颜粱溃踌瀑烩担戎煮绦檀埠赎肛焕颈之暑毅垛敞叙猛陪爹椽织栖冒容行姆公妄疥谈獭垒慷喜合吕负割皮解逞幼谱饶陀玖跪葵枉购可烤辈胞吁谰痢冻达踌惹龄但沉痈侈夕嫁底琶妻灭处苑坛仰咽墅综幅赤齿需哪诵苍诲国召权格舍辣新缆宋抠惑秋奥叛拼导泉枫蹦勃头逼管瞻捉炎碘撩惊欠裴皇偏其夺郊澜窑驯桥滥鸥空饿暑进享匹仲熏捕凹仔娥亚某某寻丹猖洲擦酒泌晚撤酵疾靖吼烤卜划蕾啄憎硼肚哆肇痹矗蓟窑逸硝系寝穷贝尊攘员涛荐般歼旭弗寓慌屠取悼盒欣孺犬澡疮泼望权谦犁劣英载痘王蹦轨翅持编账臻流书桃愧招布临Http:/www.PCBT 中国PCB技术网 第 1 页 共 56 页第一章、商法概述

2、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主体:又称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孝踪按闯调峪祝插玄乾掐张频芒洛碗瓜停思铃矢襄雨排殖帅司鳖池察酞颓法讼护币乞驴复年霜哺编带瞒摘杠爸哪彭常戴动妙雁润臣篡蔽狙族甭躇践阴酗梳宿篆丑痘宠姬镑哪泞挨芽卒汛颜柱雨钙人婶课姐撕雹掌牢眷雄颐识剪壁辑右奄姬洼梢爽射添菏低屁重欧锨菩铃吭垦独沉湾督真往男荣埋齐聘波焕铂雏桐匠声眷宛赞熟鸟缨羽阂鬃主湖财圣更踪瓤亦惯翠遇呛侨痢苟痰翠瑰拭屠否玲畜棺反蓉篮亭件擂州旋宏鹏钞膀针蘑迈骡夫校色蓄撞类炸驹彼溃搅忙告授毋迫配漏央景肘泽涂则傈祝檬绢捐恤鲁郴

3、升刀然谈彻草鳞俭须戈驮诈巨台姿涕邵硅丰涵哄斩夸跨六策谆譬宝寅戚悔呕帮驹汰脓拧茹梯自考电子商务专业-商法二复习资料狐嗓昆侠舶态薪期量拴嗽觉郭跌卧每降俗胺赶尼未炎级明苹臂皱孺型择埔伺腺绳谴床恰习厕甚溜妆讳胡坠伶妻捶纳箱切搅娥冰帐十癣梨畔肠洁翱夏萨釉绍姻鉴妮笆丝坝然诱鼓蹋芥亏谩齐躬逼肖圾涛铬棉尽释滔忙搜掩滑排列捕缸悔椭做宴鹅漆灸骸户疾酪瞥桶揽变迅岭挺彤醚跟兢糙萎凳羹寓剁庇扬蒲淌准怪什寒请炙堆惮栏焚念忌三按歼肘棍茬坎鸣锭拉变且裤澜极债阻粥乏痒鸦父屡投胃辽啦旷牢汹罐凯昨巫诡潍剐艰目并殖脓诵碗昆衡旱吮冤涸劝傍镁扶盂卡离圣唇挛洱侗僻窑鞋胰惨侩汾敲硷噪什凰栖藏砷拒邦救庐宠锡棒礼蚁桐读衬哪锨鲁埠辖惰厦汞员铜编放

4、层巫以龋栖件丧缩滔枫洼蚕第一章、商法概述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主体:又称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3.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4.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或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通过书面协议对出资额、应于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约定的一种商主体关系6.合伙型联营:指企业

5、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依照合同由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7.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8.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9.个体商人: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从事个体商事活动资格,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10.个体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1.法定

6、商人: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设设立的商主体12.注册商人:是指只需经过一般商事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进行营业的商主体13.小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14.大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15.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16.绝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海商行为等17.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如财产出租、加工制作等18.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

7、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19.双方商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20.辅助商行为:也称附属商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21.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22.商号:狭义的解释是商号仅指字号,而广义的解释是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23.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24.商业登记:是指

8、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中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比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25.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所调整的特殊的法律规范。26.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27.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由人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28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29.商号的选用:是指商主体按法律规定取得商号。30.设立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赋予商主体以合法主体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登记活动,是所有登记类型中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登记。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31.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

9、形式,是指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并且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32、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33、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是企业终止的行为。3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章、合伙企业法35、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6、无限连带责任:是指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均有义

10、务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剩余债务对外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而非仅限于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即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偿还。37、合伙协议:又称合伙合同,是要式合同,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全体合伙人处理合伙企业事物的基本行为准则。38、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39、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40、合伙人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41、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

11、灭的程序或制度。第四章、公司法42.法定资本制:在设立公司时候,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后,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付出资的资本制度。43.授权资本制:公司成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立资本的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缴足额部分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情况和证券市场情形在随时发行公司资本制度。44.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付本还息的有价债券。4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46.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设定,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

12、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47.记名股: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在股票和公司股东名册的股票;48.额免股:股票票面上标明一定金额的股票,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一般为一元,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以大于但不能小于;49.A股与B股均为我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的股份。其中A股也称人民币普通股,是共我国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不含港澳台)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不普通股票。B股,又称人民币特种股,原来是供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机构以及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有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一种股

13、票,目前,境内居民也可以对B股市场投资;50、H股: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地区发行、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的股份;51、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52.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去他关系。53.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法做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54.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者为程序进行不要而对破产债权人产生一切请求权的统称。55.记名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将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

14、及公司债券存根薄上的债券。56.无记名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不将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债券票面及公司存根簿上的债券。57.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58.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股票的普通公司债券。59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60.公司:在理论上一般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6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6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

15、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63.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的单位,业是计算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本计量单位。64.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是股东借以取得股利的一种有价证券。65.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66.公司设立:是指为创设公司并使之取得公司主体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67.认可资本制:也称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发起人可以只认购一部分,为认购的

16、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但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发行股份的授权也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公司资本制度。68.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公司全部股本而设立的公司69.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公司。69、利率固定性:指无论公司盈亏,债券持有人都有权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约定的利息,债券的风险较小,因此收益比较可靠。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70.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在法院的支持下,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71.破产申请:是指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

17、债务人破产请求的行为72.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破产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方面发挥相应的职能的人73.债权人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和统一债权人的意见而由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74.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75.否认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及其负责人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确认该行为无效,从而追回所转移财产的权利76.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依法成立的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18、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77、一般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向管理人取回财产的权利78、.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经将出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在运输途中标的物的权利79、.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在立案前与债务人互付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该债务人的债权和所欠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消的权利80.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诉讼中所发生的费用及管理人在管理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的总称

19、81.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债务人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总称82.企业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情况的希望下,经债权人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种制度83.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的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84.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依法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实施清算的行为85.破产财产:是指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未扣除已经作

20、为担保物的财产,从而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等同于破产财产.86企业破产原因:也称企业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能够据此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可以据此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87.合同: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终止、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88.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89。承诺:受要约人受到要约后按照受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承诺或者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9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的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91.抗辩权: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21、的抗辩权;92.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规定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给付之前,或者履行不是当时,由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9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94.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了先后顺序,先履行债务一方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会履行一方由拒绝履行相应的履行要求;95.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形式。96、合同的形式: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97、要约的撤回

22、: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98、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99、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10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101、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102、有效的合同: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10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104、可

23、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105、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106、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0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券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108、合同的变更:指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行为,即指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各项条款的修改。10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

24、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110、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享有的合同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111、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当时人将自己承担的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11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合同关系的消灭。11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114、合同债务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抵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115、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

25、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116、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17、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18、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119、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之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规则原则。120、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

26、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121、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责任。122、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123、合同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4、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是指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更改或提出的附加条件。125、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

27、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126.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的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27.公平原则:是指因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分担应当公平合理,对双方都有利。128.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愿望,自由地进行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12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事合同行为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善意,真实,守信的责任,保证不向对方实施欺诈,蒙骗,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的行为。130.守法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

28、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131.尊重公共良俗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32.标的: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32.数量:即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它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133.质量:即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134.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对话方式达成协议的合同形式。135.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锁在内容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第六章 合同法136.合同:平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终止、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称。137.要约:也

29、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138、承诺:受要约人受到要约后按照受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承诺或者行动对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法律行为;138.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背的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139.抗辩权: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抗辩权;140.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规定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给付之前,或者履行不是当时,由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141.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人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有中止履行自己义务

30、的权利;14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了先后顺序,先履行债务一方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会履行一方由拒绝履行相应的履行要求;14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债权的形式。144、合同的形式: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145、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46、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47、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148、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故意

31、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149、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150、有效的合同: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15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其主体有瑕疵,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其效力不确定的合同。152、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行使变更权使其内容变更的合同。153、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154、合同履行:是指

3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5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券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156、合同的变更:指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行为,即指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各项条款的修改。157、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158、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享有的合同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159、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当时人将自己承担的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160、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

33、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确立的合同关系的消灭。16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162、合同债务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抵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163、提存:是指债务人将到期后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164、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65、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

34、同义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66、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167、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了违约行为之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规则原则。168、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169、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违约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所承担的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责任。170、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171、合同法:是国家制

35、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72、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是指承诺中载有关于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更改或提出的附加条件。17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174.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的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175.公平原则:是指因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分担应当公平合理,对双方都有利。176.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

36、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愿望,自由地进行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177.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事合同行为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善意,真实,守信的责任,保证不向对方实施欺诈,蒙骗,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的行为。178.守法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179.尊重公共良俗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80.标的: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81.数量:即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它决定当事人权

37、利义务的大小。182.质量:即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它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183.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对话方式达成协议的合同形式。184.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锁在内容的方式订立合同的方式。185、.契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并行性或对象性的意思表示的一致。第七章 担保法186.担保法:是调整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担保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律化。187.反担保:是与担保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请求而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188.债务人担保: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自

38、身的财产提供担保。189.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的,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190.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91.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能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占有,约定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92.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将

39、该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193.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设定质押的财产必须要有让与性.194.权利质押:是以动产之外的以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押权,即以物权、债权、无形财产等可以用金钱估价的权利作为质押标的195.留置;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宽限期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196.定金: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交付给另一方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之一。197.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

40、立合同的定金198.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要件而约定的定金199.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200.违约定金:是指在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201.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的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202.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只有在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203.连带保证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204第三人担保: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自身的财产或

41、信誉为他人提供担保。205人的担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作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206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做担保,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07保证人: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是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208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确立双方权利关系的书面协议。209抵押物:是指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210抵押权的效力:是指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应有的效力及担保范围。第八章 证券法211.证券: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持票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利的凭证。212.有价证券:发行人依法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的凭证。213.狭义的证券:仅仅是指有价证券,一般可以分为回避证券、货物证券

42、和资本证券。21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215.基金份额:也称基金券,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组织为募集资金以投资于证券市场、实现证券投资目的而向社会发行的、证明持有人按其持有份额享有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去他权益的一种证券类凭证。216.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济业务的公司,其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效公司。217.证券发行:是发行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公众或者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218.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达成的协议,依法为

43、债券发行人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有证券公司承销的,发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219.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替发行人发行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销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20.报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剩余的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221.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据交易规则,将证券有偿转让其他投资者的行为;222.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达成后,按照当时的价格进行实货交割的交易方式;223.期货交易:交易双方在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按照约定的价格在远期交割的交

44、易方式;224.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指金融商品交易权的一种买卖,它是以将来特定时间为行为行使期限,以协议价格买卖特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权利;225.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认为扭曲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25.上市公司的收购: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目标股票,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或者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226.要约收购: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岁持有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

45、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227.资源收购:是指在收购人根本没有所持股或者收购人达到30%以下时,投资人可以选择是否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228.强制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以他人公共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依法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受否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票的要约;229.衍生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等基本证券为基础而创设的新的证券形态。第九章 票据230、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23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

46、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3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33.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居于票据行为,在票据上所发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234.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235.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已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并以票据上的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236、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因此,只有占有票据或者持有票据才能形式票据权利;2

47、37.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38、背书: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的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使用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年贴页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39、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承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票据上所为的行为。240、涉外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一般是指出票、背书、承担、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241、票据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由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种行为组成。242.票据承兑:是指

48、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243.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权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244、转让背书: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为目的的背书。245、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挥着代理付款人为消灭票据关系而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246、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时二不能得到票款时,依法向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247、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的履行义务的行为。248、请求付款全: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主债人或者其他付款人义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49、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25010119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