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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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苏州市国税局2013年3月,汇算清缴中应重点关注的政策内容一、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一)两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有效补充,(二)符合四个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国家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例如,A企业于2012年12月10日向某

2、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1)会计上,2012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2)2012年所得税处理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

3、9行第3列“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调增成本,填入第40行第4列“其他(扣除类)”80万元。按2011年25号公告的规定确认损失,(三)收入实现时间(一)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几种特殊的销售方式:销售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以旧换新:销售旧货,购入新货,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法几种

4、特殊的劳务确认收入: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

5、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省局解读: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其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

6、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租金收入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付实现制)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

7、关年度收入。(权责发生制),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9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有两种选择:1、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选择权责发生制,企业可以在2009年纳税申报时,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这样税法同会计就没有差异了。2、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选择收付实现制,确认300万租金收入,这时税法同会计就存在差异了,企业应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8、生效时确认收入股权转让: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2011年第3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解读:委托其他单位购买股票的分红能否免税?答:持股协议载明的持股方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委托第三方代持股、但相关股权合

9、同(协议)载明的股东方为受托方的,委托方不得享受此项优惠。,视同销售: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税函【2008】第828号一、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一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流转,

10、获得了现金性质的对价,主要方式是销售。二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流转,没有获得现金性质的对价,则视同销售。三是资产在法人内部的流转及形态变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在法人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法人税制的定义,不需要视同销售,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增值税略)借:销售费用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税收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同

11、时,由于企业对外用于业务宣传的支出额税收应确认为100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分两步:一、以公允价值出售商品,二、业务宣传借:银行存款 100 贷:收入 100借: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借:销售费用 100 贷:银行存款 100,2011年第34号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

12、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汇缴结束前还不能提供?2012年15号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扣除,1.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八条

13、中所称对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对于商业企业通过募集方式购入其他企业原始股票,后该股票上市流通,2009年通过大小非解禁后该商业企业将股票转让的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考虑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你公司作为商贸企业,所发生的“大小非”减

14、持行为的投资收益,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2011/05/031.2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比照业务招待费基数的规定执行?答:不可以比照。,2、利息:2.1由于融资难等原因,企业法人只能以个人名义向金融企业贷款,所借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将金融企业开具的抬头为企业法人个人姓名的利息支付凭证入账能否税前列支?答: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国税函2009777号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根据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税前扣除。2.2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东,从公司账上借取款项,款项长期挂“其它应收款”。此业务

15、所得税如何处理?答:如地税部门已确认为股利分配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可不确认利息收入;否则按以下规定执行:(1)公司有贷款的,与“其它应收款”金额相当的贷款的利息支出不予税前列支;(2)公司无贷款的,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2、利息:2.3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

16、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1、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

17、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3.2、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规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

18、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企业支付的缓税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缓税利息类似于银行加收的罚息,经咨询海关不作为一种行政罚款,因此可以据海关出具的有效凭证税前扣除。,4、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解读:此项优惠作为备案管理。企业提供购进软件的入账凭证等备案资料后,即可按规定享受此项优惠。可以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软件不限于软件企业销售的软件。5、省局解释: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

1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凭购买发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答:统一购买也属于统一制作。,6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金融企业按照贷款资产余额1%提取的贷款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

20、,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对金融企业风险分类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财税2011104号:风险进行分类: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 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问: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属于“正常类贷款”可否按财税20125号规定计提1%的贷款损失准备?,技术转让所得: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21、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0111号、国税函2009212号1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2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3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例:一企业,适用25%税率,2009年度发生两项技术转让,A项目转让收入4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150万元,相关税费20万元,B项目转让收入800万元,技术转让成本400万元,相关税费50万元。2009年度发生管理费用100万元,销售费用150万

22、元,财务费用120万元,企业全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营业成本4000万元。,第一步: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应分摊的期间费用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照收入比重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所得应分摊的期间费用比例为:(400+800)/6000=0.2应分摊的管理费用:1000.2=20万元应分摊的销售费用:1500.2=30万元应分摊的财务费用:1200.2=24万元,第二步: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所得=400-150-20+800-400-50-20-30-24=506

23、万元第三步:计算可减免的技术转让所得500+(506-500)/2=503万元申报时,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中第31行次申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506-500)/2=503万元;同时通过附表五的数据会自动填入到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申报调减503万元,进而在主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来体现税收优惠。,如果上例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由于两项优惠不得重叠享受,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减半部分(6万元)只能享受25%税率的减半,因此,可以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调整。,一、2012年企业申报新增、改变内容,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表

24、资产损失申报文件规定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汇缴申报时,报送清单申报报送汇总清单,资料备查专项申报(逐项/笔)报送申请报告,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政策,定位:申报表附表(汇总表)放在关联报告表后(年度申报表12后)体现申报完整性、准确性,也是纳税批露的内容填报对象:需要年度申报的查帐征收企业分支机构,无损失的可以不报,企业所得税政策,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法按核定应

25、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企业所得税政策,核定征收政策变化不再保留“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所得”概念苏国税函2009290号,企业所得税政策,(B类)收入明细申报填报详解,重点:收入总额,取消了非日常经营所得的概念其他(行业)业务收入的内容主行业的计算判断,企业所得税政策,A公司为按应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的居民纳税人。2012年度取得交通运输业业务收入100万元,取得政

26、府补助3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取得银行存款利息10万元,出售一台固定资产设备70万元。试填报收入明细表并确定主行业及对应的应税所得率下限。,企业所得税政策,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企业必填填报金额单位:万元,企业重组合并,二、2012年度重要政策政策性搬迁(40号公告)15号公告,第一部分 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政策性搬迁,最大的变化点:搬迁所得的计算及重置资产

27、的折旧 40号公告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主要包括安置职工费用、停工费用等,不包括重置资产)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118号文件规定: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无论在搬迁收入中是否准予扣除,均可以按现行规定计提折旧。,政策性搬迁影响的具体测算,相关统计数据据对无锡已完成搬迁的331户企业统计重置资产(包括土地)支出 搬迁总收入 老政策下:基本不用缴税实际情况是:企业将补偿收入已用于或打算用于重置资产,可能面临无现金流缴税,=96.52%,政策性搬迁

28、,40号公告解读,1,政策性搬迁,40号公告解读,1,40号公告解读,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搬迁收入第三章 搬迁支出第四章 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五章 应税所得第六章 征收管理,40号公告逐条解读,第一章 总则(四条)1、法律依据(第1条)2、执行范围:仅限于政策性搬迁(第2条)不包括自行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注意点(1)企业搬迁后重新设立企业的:除总局 另有规定外不适用(2)核定征收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40号公告逐条解读,及时更改征收方式总局2012年27号公告: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

29、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3、政策性搬迁的判定(第3条),40号公告解读,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0号公告解读,(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30、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40号公告解读,把握要点:(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2)把握重点:政府主导下的搬迁,必须有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关公告或文件,税务机关如对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疑义的,可提请相关政府解释或明确。(3)可以是企业整体搬迁,也可以是企业部分搬迁。,40号公告逐条解读,4、所得税管理和核算的要求(第4条)(1)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

31、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即企业每年做好台帐备查、按规定纳税申报(2)搬迁清算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有疑义时可要求补充提供台帐。,40号公告解读,第二章 搬迁收入(57条)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1、搬迁收入 包括从政府、其他单位取得(第5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范围:被征用资产、停产停业损失2、搬迁补偿收入 金额:以搬迁协议上约定的金额(第6条)非货币形式:按照公允价值确定3、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不包括处置存货收入(第7条),40号公告逐条解读,第三章 搬迁支出(8-10条)搬迁费用支出(第8条)资产处置支出2、搬迁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停工费用、搬迁安装(第9条)费用

32、、存放搬迁资产费用3、资产处置支出:搬迁处置各类资产发生的支出资产处置发生损失:按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确认备案时点:完成搬迁年度向税务机关备案注意:不包含销售各类存货的支出。,1、搬迁支出,40号公告逐条解读,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11-14条)1、搬迁资产的计价及折旧(第11条)因搬迁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在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规定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如2009年12月购入一机器原值1000万元,已使用2年,累计折旧200万(不考虑净残值),2011年12月开始搬迁 2013年12月搬迁后重新投入使用 按其净值800万元在剩余折旧年限8年计提折旧。,

33、2、大修理后的搬迁资产的计价及折旧(第12条)大修理的标准:实施条例第69条(同时满足)(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计税基础:资产的净值+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 折旧: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如2009年12月自建一条生产线投入使用,成本1000万元,按10年计提旧,已使用2年,累计折旧200万(不考虑净残值),2011年12月开始搬迁,搬迁期间为提高生产能力,同时对该生产线进行大修理,大修理成本600万元,预计可增加使用年限2年。2013年12月搬迁后重新投入使用。则该生产线计税成本:1400万(800万+600

34、万)的,在尚可使用年限10年(8年+2年)计提折旧。,3、土地置换所得税处理(第13条)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被征用土地的净值+各项税费把握要点:1、必须是政府搬迁公告或协议中明确的内容,2、置换时被征用土地未单独计价的,其折余价值应按换出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再根据本条规定确定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40号公告逐条解读,4、新购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第14条)重置资产与搬迁所得的计算无关,即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这也是新老文件的主要变化。第五章 应税所得(15-21)1、搬迁所得的计算(第15条)一般事项:按年度汇算清缴特殊事项:如搬迁按项目汇算清缴,,40号公告逐条解读

35、,2、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第16条)纳税义务时点:搬迁完成年度确认3、搬迁完成年度的判定(第17条)在实际完成搬迁的年度,最长不超过五年(包括搬迁当年度)。如2012年6月开始搬迁,2015年完成搬迁的,2015年度汇缴时应作搬迁清算;如至2016底时仍未完成搬迁的,2016年度汇缴时需要搬迁清算。,40号公告逐条解读,搬迁开始年度的确认:以搬迁协议上明确的搬迁开始时间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则企业应按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申报搬迁起始时间,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或公告)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时间。,40号公告逐条解读,4、

36、搬迁损失的所得税处理(第18条)(1)搬迁损失:搬迁收入-搬迁支出0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40号公告逐条解读,2、搬迁损失应附报以下资料:(1)取得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及凭证;(2)搬迁支出的各类凭据;(3)资产处置发生损失的,按25号公告及省局解答有关规定资料报送,对统一支付的搬迁补偿收入不需分配计入单项资产计算损失金额。3、单项资产损失:对搬迁清算后未发生搬迁损失,但处置资产有损失的,还按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在完成搬迁年度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对统一支付的搬迁补偿收入不需分配计入单项

37、资产计算损失金额。,40号公告逐条解读,5、搬迁完成的确认(第19条)同时满足:(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中的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当年生产经营不足一年的,也以申报表该行次金额确定。,40号公告逐条解读,6、边搬迁、边生产情形下搬迁年度的确认(第二十条)从实际开始搬迁年度计算如企业2012年签订的搬迁协议明确至2015年完成搬迁,企业2013年开始搬迁,边搬迁边生产,搬迁年度应从2013年起算。,40号公告逐条解读,7、搬迁的亏损弥补(第21条)(1)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

38、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2)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如企业2011年开始搬迁,2015年完成搬迁2009年的亏损:一般(2014年)搬迁(2012-2014年不算,2017年)边搬迁边生产的:连续计算,仍到2014年,40号公告逐条解读,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理解1、因搬迁停止生产经营2、搬迁期间取得非正常生产经营所得的:如处置搬迁前库存商品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3、停止生产经营期间,取得委托加工销售收入的视作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亏损结转年度连续计算。所得税处理:可选择该项亏损结转年限是否

39、连续计算如选择不作为亏损结转年度的,则当年计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选择连续计算亏损年度的,则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如企业2011年开始搬迁,2015年完成搬迁,2009年有尚未弥补的亏损500万元2012年取得利息收入100万元第一种:10025%=25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12年不作为连续计算弥补亏损的年度,09年的亏损最长还可以结转到2017年弥补;第二种:100万元选择先弥补09年亏损,2012年作为连续计算弥补亏损的年度,40号公告逐条解读,第六章 征收管理(22-28条)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两个时点需要报送相关资料1、第一个时点:发生搬

40、迁事项(第22条)报送时点: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报送对象: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未报送的责任: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40号公告逐条解读,报送的资料(第23条)(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市、县(区)级以上)(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三)拆迁补偿协议;(四)资产处置计划;(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40号公告逐条解读,2、第二个时点:搬迁清算(1)报哪个税务机关?(第24条)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2)搬迁清算时点(第25条)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

41、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对企业搬迁清算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报送各年度的搬迁台帐。,新老文件的衔接?,40号公告解读,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二年八月十日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40号公告逐条解读,新老文件的衔接,两条一并考虑。具体的衔接口径:2012年9月30日(含)之前完成搬迁的按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进行所得税

42、处理;除此之外按本公告执行。完成搬迁的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涉及工商变更的已完成变更登记;2、自建的固定资产已完成竣工结算,或已投入使用且已进行会计处理3、外购的固定资产已入帐且已投入使用税务处理:2013年5月31日汇缴结束前,40号公告逐条解读,3、搬迁其他事项的所得税处理(第27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国税函2009118号废止(第28条),政策性搬迁,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一、会计处理依据1、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3、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

43、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财政拨款1、政府补助的形式 财政贴息 税收返还 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2、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 旧或摊销时转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A、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 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B、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当期损益,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

44、、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财会20098号),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2012年3月,某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其中征用土地补偿800万元,安置职工补偿50万元,停业补偿150万元)。搬迁中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600万元,2012年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70万元,职工安置费30万元。2013年12月1日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200万元。2013年12月完成搬迁,当月开始

45、生产。重置固定资产税法按5年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且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相关资料。,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1)2012年3月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 税务处理: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财税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2)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600。借:专项应付款 600 贷:递延收益 600。借:递延收益 6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税务处理

46、:搬迁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拆除厂房等形成的资产损失600万不得税前扣除,应作调增处理。2012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42行“1、财产损失”第1列填600万,第2列填0,第3列填600万;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递延收益形成的600万营业收入作纳税调减处理。2012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填600万,第2列填0,第4列填600万。,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3)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 100 贷:银行存款 100借:专项应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借:递延收益 100 贷:营业外收

47、入 100,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税务处理:同上,2012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第1列填100万,第2列填0,第3列填100万;附表三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填100万,第2列填0,第4列填100万。,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4)2013年12月重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200 贷:在建工程(银行存款)200借:专项应付款 200 贷:递延收益 200。税务处理:会计处理未产生损益,不需要纳税调整。,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5)2013年12月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会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 100 贷:资本公积 100税务处理:2013年为搬迁项目

48、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所得为:1000600100300(万元),在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十九行“18.其他”第1列填0,第2列填300万,第3列填上300万元;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的600万元应在2013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才能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6)2014年计提折旧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 40贷:累计折旧 40 借:递延收益 40 贷:营业外收入40 会计上在核销专项应付款时扣除了用补偿收入购置的资产价值,因此其计提折旧时一方面作费用,另一方面作收入,实质上不影响损益。,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税务处理:税法上因为在计算搬迁

49、损益时不允许扣除重置资产价值,因此规定用补偿收入购置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上例递延收益形成的40万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填40万,第2列填0,第4列填40万。(7)2015-2018年折旧的财税处理同(6)。,政策性搬迁案例分析,按财企2005123号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应付款核算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1)2012年3月取

50、得搬迁补偿收入(同上)(2)2012年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会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 600税务处理:会计不涉及损益,不需要纳税调整。,(3)2012年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会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 100 贷:银行存款 100税务处理:会计不涉及损益,不需要纳税调整。(4)2013年12月重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200 贷:在建工程(银行存款)200税务处理:会计处理未产生损益,不需要纳税调整。,(5)2013年12月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会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 300 贷:资本公积300税务处理: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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