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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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第一部分 收入,目录一、租金收入二、利息收入三、股权转让收入四、分期确认收入五、专门用途财政性资金六、政策性搬迁收入七、视同销售收入,第一部分 收入-租金收入,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部分 收入-租金收入,国税函【2010】79号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第一部分 收入-租金收入,举例:2009

2、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9年A企业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部分 收入-租金收入,所以,79文件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100万元收入(09年亦为100万元),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与会计一致。但是,新文件仅适用于提前支付租金,如滞后跨期收取,仍应适用收付实现制,在租金问题上仍可能出现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第一部分 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贷方,冲减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

3、。注意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利息收入并入利息。(预缴时会计收入不含利息),第一部分 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第一部分 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

4、、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第一部分 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总局公告【2011】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第一部分 收入-分期确认收入,条例第二十三条(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部分 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例第2

5、6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第一部分 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一部分 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二、上述不

6、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第一部分 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国税函【2009】118号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

7、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第一部分 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

8、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第一部分 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总局公告【2012】40号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一部分 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9、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第一部分 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

10、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第一部分 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第一部分 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

11、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第一部分 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部分 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的判断原则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资产所有权属未改变的有,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12、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资产所有权属已改变有,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一部分 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目录一、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三、职

13、工教育经费 四、工会经费五、业务招待费 六、广告、业务宣传费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八、捐赠问题九、利息支出 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十一、各类准备金 十二、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十三、资产损失 十四、劳动保护费十五、差旅费会议费及党组活动 十六、通讯费用,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工资,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工资,国税函【2009】3号 对“合理性”的把握

14、:(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工资,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工资,国税函【2009】2

15、59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工资,总局公告【2012】12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

16、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工资,总局公告【2012】15号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福利费,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为职工卫生保健

17、、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福利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福利费,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

18、亲假路费等。,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98号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福利费,2010年国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离家远的职工以单位的名义租房负担的合理的租金,凭取得的发票,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企业组织职工外出旅

19、游,如属于员工福利性质,其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明确前,暂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合理的旅游费,也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福利费,苏人社发【2011】268号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

20、-职工教育经费,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教育经费,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

21、支。,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教育经费,国税函【2009】98号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教育经费,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职工教育经费,财税【2009】63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

22、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工会经费,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总局公告【2010】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业务招待费,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业务招待费,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

23、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业务招待费,苏国税发【2009】79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业务招待费,国税函【2010】79号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广告宣传费,

24、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广告宣传费,财税【2012】48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手续费和佣金,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5、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手续费和佣金,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

26、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捐赠,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捐赠,财税【2009】124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27、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捐赠,国税函【2009】202号除1、汶川 2、北京奥运会 3、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三项为据实扣除外,其他都受到比例限制,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捐赠,财税【201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捐赠,财税【2011】45号20

28、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泛海公益基金会 2.安利公益基金会 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亨通慈善基金会 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捐赠,财税【2012】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不是终身制,以当年公布的名单为准。受赠单位不在名单的一律纳税调整。,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捐赠,关于公布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苏财税【2012】29号一、民政慈善类基金会(60家)二、

29、见义勇为类基金会(37家)三、教育类基金会(70家)四、其他公益类基金会(37家)五、民政慈善类社会团体(43家),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利息支出,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利息支出,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

30、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312号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利息支出,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

31、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

32、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利息支出,总局公告【2011】34号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基

33、本保险、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基本保险、补充

34、保险与商业保险,2010年国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为员工上下班交通或上班时间内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员工出差乘坐飞机购买的航空保险,属员工个人自愿购买,且受益人为个人,其费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

35、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国税函【2009】694号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

36、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

37、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

38、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各类准备金,国税函【2009】202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

39、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财税【2009】57号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40、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

41、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

42、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43、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

44、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

45、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

46、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二)固定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47、项报告等。,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

48、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

49、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

50、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扩大了允许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损失、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被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损失、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等。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第二部分 扣除事项-财产损失,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如何处理作出规定。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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