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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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是一种非讼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本章应注意的重点:,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

2、,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l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申请宣告无效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3.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的原因,须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须为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须有法律明文规定。4.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书,并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公

3、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的规定,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申请公示催告的,由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三、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停止支付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103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且,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

4、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四、除权判决,如果利害关系人超过公示催告期间未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否则,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票据义务人主张权利。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93、194、19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232、23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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