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物权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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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物权概述,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分类、物权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基本法律规则及物权保护。重点难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难点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请求权,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2、物权是支配权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二)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三)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是平等性的

2、权利。,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基于公益和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明定某些物权无优先次序。,二、物权的特征,(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1、定义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2、物权追及力之中断善意取得或其他法定情形,二、物权的特征,(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七)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

3、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一)自物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二)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三)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第一,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而其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第二,权利的内容不同。他物权不过是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第三,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二、用益物权和担

4、保物权,(一)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二)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第一,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 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第三,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

5、响担保物权的存在。,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些区别。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三是保护的平等性。,二、物权法定原则,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物权法定定什么?(二)物权法定是依

6、何“法”而定?(三)违反物权法定的行为的效果,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 1、含义: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2、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同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于动产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二)公信原则,1、含义: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物权为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2、公信原则表

7、现为两方面的内容,(1)权利的推定规则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法律上就推定他是不动产的法律上的权利人。但是有相反证据除外。(2)信赖利益的保护信赖利益就是指第三人信赖法定的公示手段所表现出的相应的物权权属,无论实际上物权状态是否真实,第三人的合理信赖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时,都应当推定其具有善意。,3、对真权利人的保护,(1)善意第三人自登记名义人取得权利前,真权利人有权向登记名义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否定名义人的权利,确认自己的权利。(2)善意第三人自登记名义取得权利之后,

8、真权利人的权利虽然因此而丧失,但真权利人有权请求登记名义人赔偿损失。,拍案说法:卖房1,拍案说法:卖房2,拍案说法:卖房3,拍案说法:卖房4,问题,1、虞海燕与邹炎燕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双方所争议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第四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一、物权的确认指当事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其特点是:1、物权的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2、物权的确认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有权归属的确认;而是对他无权的确认。3、确认物权的归属必须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物权请求权

9、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二)物权请求权的特点1、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3、物权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4、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三)几种具体的物权请求权,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请求权人应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所有人(2)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人(3)相对人的占有须为无权占有(4)所有人的所有物需存在,原告:黄地生、黄

10、理安 被告:王宝爱,诉争房屋原为原告父亲所有,由吴瑞玉夫妇居住,原告父母于1959年相继去世,去世前从未主张产权。被告于1967年11月以购买该房屋为由搬进居住,黄家对此从未提出异议。吴瑞玉1985年去世,去世前黄家未主张产权。1994年王宝爱维修房屋并在第一进大宅客厅中间筑起一道墙,原告认为王宝爱居住的房屋系其父借给吴瑞玉居住的,王宝爱在客厅中筑墙属于侵权,于1995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宝爱交还房屋。1、原告行使的是什麽性质的权利?2、原告的权利是否因为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无法获得保护?,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1)请求权人应为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2)妨害人是占有以外的方法侵害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的人。(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持续进行的。,例题:(1)甲老屋年久失修,有倒塌危险,邻居乙房屋受有危险,乙对甲有何权利?(2)甲兴建大厦,依公开设计图样,将严重乙房屋采光,且违反城市建设规划,乙对甲有何权利?,3、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三、请求损害赔偿,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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