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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灵山岛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服务项目合同书甲方: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乙方:广州科涤水处理有限公司签约地点:广州南沙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条定义1第二条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条期限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声明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计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条水质检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条项目的服务和考核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削减和停运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违约金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保险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不可抗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终
2、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违约赔偿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条责任和保障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条转让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条其他条款错误!未定义书签。灵山岛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服务项目合同书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证项目污水集中处理服务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鉴于:乙方与甲方就乙方对项目的污水集中处理服务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已同意签署本合同,以规定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与支付的条款和条件。为此,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第一条定义1.l定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在本合同中措辞或用语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本污水集
3、中处理服务合同,包括其附件以及今后可能达成的补充协议、修改文件。流量表指进水流量表和出水流量表。基准日均流量指污水处理厂在合作期内设计必须达到的处理能力。最低日均流量指污水处理厂的最低供应保证流量。日常检测指进水和出水的主要指标的日常检测。在线检测指进水在线检测和出水在线检测。定期检测指进水质量和出水质量的定期全面检测。水质检测仪指进水质量监测仪和出水质量监测仪。进水指乙方通过排水管网收集的城市污水,包括居民生活污水和企事业、工业等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以及渗流、流入物和渗入物。进水点指污水处理厂厂内提升泵站的集水池。进水流量表指根据第7.1.1条在进水点安装的用于测量进水流量的流量表。进水在线检
4、测指根据第8.3.2(1)条进行的进水质量在线检测。进水质量监测仪指根据第8.3.2(1)条在进水检测点安装的用于测量进水质量的每个多参数在线监测仪器和记录器。出水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过的污水。出水点指乙方根据设计文件控制的出水排放处。出水流量表指按照第7.1.2条安装在出水点前的用于测量出水流量的流量表。出水在线检测指根据第8.3.2(2)条进行的出水质量在线检测。出水质量标准指符合8.1规定出水水质标准。出水质量监测仪指根据第8.3.2(2)条在出水点安装的用于测量出水质量的每个多参数在线监测仪器和记录器。行业安全规范指国家和有关政府机构对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而公布的,关于设施和设备的设计、
5、制造、建设、测试和运行及维修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如果无以上所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行业安全规范”则指国际污水处理行业普遍接受并通用于污水收集和处理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建设、测试、运行及维修中的现行规范、方法、技术及标准。剩余污泥指除出水和间断渗漏之外,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序中排出并需要运走、处理、回收或再利用的浮渣、砂粒、污泥和其他物质。第二条释义2.1释义在本合同中:(1)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及他们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3
6、)每一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诚信履约的默示义务;(4)所提到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5)若要求付款之日为非营业日,应解释为要求在下一个营业日付款;(6)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一词应被视为与“不限于”几字连用;(7)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维护”一词应被视为包括“修理”和“更换”o第三条期限3.1 生效和期限3.1.1 服务期限:(1)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2)在服务期内若南沙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将灵山岛尖污水处理厂(含再生水厂)纳入PPP招标完成,但本合同服务期未完成,甲乙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3.1.2 本合同在各方签署之
7、日同时对甲方和乙方生效,并应在整个合作期内保持完全有效,但根据本合同修改或终止的情况除外。第四条声明41声明每一方特此向另一方声明如下:(1)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和组建;(2)其依据适用法律从事经营,不存在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以致对该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3)其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且能够履行其本合同项下义务;(4)其完全有权并能够执行第19条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该条项下所作的决定、裁决和补救措施对该方是有效的且可强制执行。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处理权的移交甲方应确保按约定及时将灵山岛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权移交给乙方。5. 2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0
8、条,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条款及附件的规定,在正式运营期间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进水调试和试运行期间不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6. 3维护公共安全在合作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对其周围环境带来不良影响而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时,甲方有权对项目的区域或运行实行限制,直到甲方确信项目已经安全为止。甲方行使本项权利时不影响其在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污水处理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服务期内的每个运营日,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有效地处理污水,除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污水处理能力应达到采购要求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且污水经处理后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出水标准达标排放。如果污水超标
9、排放则按有关环保法规处理,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征收超标排污费或罚款,上述排污费或罚款由乙方承担。7. 2进水量不足的通知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整个服务期内使用流量表监测乙方获取的污水进水流量,使用水质检测仪对污水水质进行监控。如果乙方在进水点可获得的进水量不足时,应立即将进水量不足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相关仪表显示的所有有关数据的复印件。7.1 不遵守的后果除甲方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因任何原因在任何运营日未遵守第6.1条规定的污水处理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第12条计算的预定违约金。7.2 计量与检测乙方应使用符合第7条要求的流量表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点提取的污水数量和
10、出水点排放的出水数量,并按照第8条要求安装进水和出水水质监测仪器。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均由乙方负责投资、安装和维护,但必须由计量、环保等部门校验合格并批准。甲方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的监测仪器进行不定期的检验。6. 5服务对象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将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处理能力完全提供给甲方,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处理污水。乙方负责灵山岛尖污水处理厂(含再生水厂)于2021年9月1日前完成试运行。6.6环境保护要求在合作期内,乙方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等措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措施得当,可操作性强。6.6.1除臭在合作期内,乙方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I4554-9
11、3)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厂界(防护带边缘)标准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I8483-2001)后由内置烟道引至楼顶高空排放;锅炉天然气燃气尾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6.6.2污泥在合作期内,乙方应根据剩余污泥管理计划,将处理设施产生的所有剩余污泥采用重力浓缩+机械脱水干化至含水率W40%后外运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密闭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剩余污泥运输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和污泥的处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6.6.3噪音执行工业企业厂
12、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第七条计量7.1流量表的安装7.L1进水流量表乙方应在厂内提升泵房之后、生物反应池之前的适当位置设置安装符合第7.1.3和7.1.4条要求的进水流量表。7.L2出水流量表乙方应在出水口前安装一个符合第7.1.3和7.1.4条要求的出水流量表。7.1.3流量表的检验在安装之前,第7.1.1和7.1.2条提及的每一个流量表都应经有关政府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计量精度为LO级)。任何流量计量装置和水位监测器的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量法规。计量装置及水位监测器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得到法定计量检测机构颁发的使用许可证。
13、计量装置及水位监测器还应当接受法定检测机构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1.1 4流量表的功能1.2 上述每个流量表应具备提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信息的功能。1.3 1.5在线比对检定安装流量表的测流井必须留有适当位置,安装用于进行在线比对检定的标准表。1.4 检查和测试(1)乙方和甲方的代表或其委派的专业部门应在安装后以及此后每三(3)个月至少一次,联合对流量表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等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2) 一方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任何流量表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等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要求进行该项检查、校准和测试的一方承担。(3)乙方应记录对流量表每次
14、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并在检查后的五(5)天之内将该等结果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4)若发现任何流量表不准确,应尽快由乙方承担费用将其修理或更换。1.5 密封在检查和测试间隔期间,流量表应是密封和安全的。每个流量表均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密封。1.6 读数乙方和甲方的代表应每月3号前(节假日顺延)联合对流量表的读数进行目测并共同准备联合报告,记录该表相关月份的读数。如甲方的代表不参加联合读数,则视为认同乙方读数。7. 5污水量的确定为计算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之目的,确定实际供应的污水量应根据以下原则:项目投入正式运营后,污水处理量的计量应以出水计量装置为准,以进水计量装置进行校核。如果出
15、水和进水计量装置计量数值不同时,以出水计量装置为准。当出水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以进水计量装置的读数为参考;当出水和进水计量装置同时发生故障时,则以前三个月的日平均流量为参考;乙方应在三天内修复或更换水量计量装置。如果在第7.2条规定检查中发现,计量仪表和标准表之间的误差超过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则该次检查和前次检查之间的有关水量计量的结果应为有关计量仪表提供的测试数据减去或加上在该次检查中发现的误差值。甲方可安装自己的计量仪表,以核实乙方的计量仪表的准确性。乙方和甲方都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所安装的计量设施。污水流量以立方米/日作为计算单位。该计算单位以二十四(24)小时的污水流量累计
16、。月流量以日流量累计。年流量以月流量累计。污水处理服务费以季度流量结算。日均流量等于月流量除以当月日历天数得到的平均流量。第八条水质检测7.1 出水水质标准以第8.2条规定为前提,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出水的质量符合污水出水质量标准。水质测试应按照本第8条以及国家和行业检测的规范和程序进行测定。7.1.1 灵山岛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服务项目出水水质标准如下:a.出水水质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广东省地方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上横沥水道。污水处理出水指标为:单位:mg/L
17、项目CODcrB0D5SSTNNH3-NTPPH类大肠菌群数(个/L)出水水质4010101550.5691000再生水出水指标为:单位:mg/L项目CODclBOD5SSTNNH3-NTPPH浊度余氯总大肠菌群数(个/L)再生水水质4010101550.56910接触30Inin后21.0,管网末端20.23再生水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水质标准后进入市政中水管网回用于市政杂用水。7.2 标准质量的改变如果甲方获悉或合理地预料在广州地区发生水滋生疾病,在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乙方后,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改变处理污水所有药剂的化学成分,在此情况下,受影响
18、期间的标准质量应作相应修改。对于因满足上述要求致使乙方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支出,乙方有权获得补偿。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提高出水水质标准,则可按水质标准变化引起污水处理成本的变化情况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做相应调整。7.3 进水、出水的检测8. 3.1乙方的检测和报告义务进水、出水的水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8.3条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通过在线检测、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确定。每月乙方向环保和水务部门报送的月报等资料,需同步报送给甲方,报送甲方的资料需附上具有CMA认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盖章版正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将作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依据。8. 3.2质量检测仪表的安装(1)乙方应在未受外水
19、影响的格栅前入水口采集进水样品。采样时如使用自动采样器,自动采样器的进口管应浸没在水面下0.5米处,并设置在渠道中央流速最大、污水完全混合之处;如果人工采样,应选择同一采样点和同一水深,人工采样为分时段多次采样;(2)乙方应在出水和受纳水体混合之前,在消毒系统的出水渠道采集出水样品。采样时如使用自动采样器,自动采样器的进口管应浸没在水面下05米处,并设置在离消毒系统出口处至少三米的下游渠道的静水区内;如果人工采样,则为分时段多次采样;(3)乙方应确保设置的在线水质监测仪能够持续、准确地将检测数据传送到污水处理厂的中心调度室,并接受甲方的监管。上述每台监测仪须经政府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安
20、装使用,并经环保管理部门认可。8.3.3水质监测仪的检查和测试(1)乙方和甲方的代表应在安装水质监测仪之后联合对该等仪表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后,双方代表至少每月一次进行上述检查、校准和测试。该等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一方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任何水质检测仪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等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要求进行该等检查、校准和测试的一方承担。(3)乙方应记录对水质检测仪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并在检查后的五(5)天之内将该等结果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8. 3.4在线检测结果的确定(1)如果在按照第8.3.3条进行的任何定期的或非定期的水
21、质监测仪的检查中发现,水质监测仪和用于比对检定的标准表之间不存在误差,或者该误差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则水质监测仪提供的有关在线检测的结果应被视为是准确的。(2)如果在该等检查中发现,水质监测仪和标准表之间的误差超过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则该次检查和前次检查之间的有关在线检测的结果应为有关水质检测仪提供的测试数据减去或加上在该次检查中发现的误差值。(3)在发生(2)款所述的情况下,乙方应立即自费修理或更换有关水质监测仪。8.3.5定期检测除在线检测外,乙方还应配合经甲方委托的具有CMA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本合同以及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频率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8. 3.6定期检测的报告和核实乙方应记录每次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在上述检测完成后的五(5)天内向甲方提供检测结果的复印件。就乙方进行的任何日常检测或定期检测,甲方有权委托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如果乙方委托一家经甲方同意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该等检测,则该机构检测的结果应视为是准确的。8.4甲方的核实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进行所必需的进一步检测。甲方有权委托具有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进出水水质进一步核实,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8. 5不符合标准的通知如果出现出水点的污水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情况,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此等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不符合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乙方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乙方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事件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9. 6出水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后果若发现出水主要考核指标不符合出水水质质量,乙方应按照第12.2条就发生不符合的超标时段支付预定的违约金,并负责支付环保部门的超标排污费或罚款。第九条项目的服务和考核9.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10. 1.l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24、定,甲方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给予乙方或协助乙方进行项目服务所必需的批准。10.1 .2在整个合作期内,甲方应确保不将本合同规定之处理权及其任何相关权益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授予任何第三方。9.L3在整个合作期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落实灵山岛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服务项目期间涉及的供水、供电、排水等保障条件。10.2 维护计划乙方应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按照维护计划对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进行有计划的维护。乙方可不时以下列方式修改维护计划的条款:(1)若修改是次要的且符合谨慎运营惯例,则只要通知甲方而无需甲方的同意;(2)若为任何其他性质的修改,则须经甲方事先许可,该许可
25、仅在上述修改符合谨慎运营惯例且不会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可给予。9.3化学品和零部件乙方应确保在服务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备有:(1)足以满足污水处理厂设施不少于一个季度通常所需的消耗性零部件以及修理故障所需的零部件。所有零部件均应(按具体情况)具备技术方案或生产厂家准则或建议所规定的标准和规格,否则应属优等产品。(2)污水处理厂一(1)个月正常运营所必需的化学品(但混凝剂为半个月运营所需的数量)。所有此等化学品均应符合技术方案以及届时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否则应属优等产品。9.4试运营和正式运营9.4.1 乙方对污水处理设施完成检视后,若认为相关设施情
26、况满足正常运营维护和污水处理要求,标志项目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运营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9.4.2 试运营期内,环保验收合格后,经乙方申请,报区相关职能部门或甲方书面同意后即进入正式运营。9.4.3 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即日起至服务期届满止,首个服务年度自合同签订当日(合同范围内污水处理起始日)起1年(365天),下一年度依次顺延,以此类推。9.5服务范围和标准9.5.1乙方应保证在进入正式运营后,将排水管网接收到的污水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排放口。9.5.2乙方应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符合第8.1条规定。9.5.3乙方应在获得甲方批准进入正式运营后的3
27、0天内,建立运营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以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本合同及其附件要求的服务。9.6服务要求变更9.6.1原则上,协议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增加或减少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项目服务范围及标准,除非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9.6.2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乙方处理服务工作量和服务作业准则发生50%及以上变化的:(1)乙方应在服务要求变更的14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2)申请内容应包括处理服务的变更内容、实施方案、运营维护成本变化等。(3)甲方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组织开展变更
28、评估,并在新规范标准正式执行后14天内确定新的服务考核标准和付费调整方案。9.7服务考核乙方须在合作期污水处理服务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获得全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在未达成时,甲方可根据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扣减付费金额或提取乙方提交的处理服务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服务考核按照灵山岛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服务项目污水处理绩效考核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服务期内,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主要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挂钩。常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原则上在2日内完成。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开始考核的时间,乙方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督下,
29、对出水水质检测采样和污水处理流量等进行抽样检查。对于服务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甲方将按相关规定扣减付费;对于乙方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甲方可根据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可以随时自行考核乙方的处理服务达标情况,如发现服务缺陷,则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书面通知后,应在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可根据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扣减付费金额或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9.8服务期政府监管9.8.1乙方应自项目正式运营日起,在每个运营季度结束后的5天内向甲方提交的一份关
30、于详细的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运营维护人员配置情况,及工器具配置、使用和损耗情况;(2)乙方开展运营维护所需备品、备件、材料的库存情况;(3)乙方该季度运营维护成本费用;(4)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营和维护资料和信息。9.8.2乙方应自项目正式运营日起,在每年度结束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上年度项目年度费用支出报告(包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2)上年度各项生产指标完成报告和预算报告;(3)上年度水质汇总分析报告;(4)上年度乙方财务报告;(5)下一年度各项工作计划。9.8.3在合作期内,甲方有权在不事先知会的情况下对乙
31、方的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巡视,但此种巡视应以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管理为前提且每年度不得超过十二(12)次。在巡视过程如发现乙方存在运营不当的,甲方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巡视过程发现的运营不当一般不作为乙方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不当行为会导致排水管网设施可用性破坏、污水处理服务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9.8.4当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乙方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无法正常开展时,为确保公众利益,甲方可指定有关单位临时接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当乙方
32、服务能力恢复后,可由乙方继续处理。若上述事件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按本合同有关提前终止的规定执行。9.9履约保函9.9.1出具履约保函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在广州地区地域的银行出具金额为500,000.00(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服务期内银行履约保函分两期提供,每期保函期限不得低于1年(365天)。若由乙方责任未办理保函续期的按本合同9.9.3款执行。履约担保用于按合同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凡因乙方责任,使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履约担保不向乙方退还。履约担保须以甲方认可的方式(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提交。在乙方完成其合同义务,乙方
33、若在合同期间内没有违约行为,则退还该履约保函。9.9.2恢复履约保函的数额如果甲方在项目服务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9.9.1款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9.9.3未恢复保函数额如果乙方没有遵守本合同第9.9.2款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1)提取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下的全部款项;(2)
34、扣留在本合同下由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直至乙方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第12条款下的义务或直至所扣留的金额和在(1)项下提取的数额总共达到第9.9.1款规定的保函最高额为止。甲方应保证提取或扣留的所有款项,用于承担履约保函担保的相同义务,并且应在下述二个日期中的较早的一个日期将该等款项未使用的余额交予乙方:(I)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12条款下的义务之日;(2)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在终止日后的第三(3)个月届满之日。第十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10.1 甲方的支付义务10.1.1 正常情况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本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按合同总额的8%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供开展相
35、应的运营管理团队组建与运营管理初期工作,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累计计量产值达合同费用的50%时,扣回预付款,甲方按50+比例分别在达到预付款扣回条件后的第一个、第二个季度服务费支付时直接扣回预付款。甲方根据污水处理量单价、计价当期的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绩效考核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季度结算,即:按季度付污水处理服务费进度款(三(3)个月为一(1)个季度累计计算):当期污水处理服务费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X计价当期的污水处理量X当期绩效考核系数X(1-投标下浮率)95%污水处理服务费年度结算款=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X年度污水处理量X污水处理考核系数X(1-投标下浮率)-己支付进度款污水处
36、理绩效考核系数:按照运营期间的绩效考核指标要求和细则后评分计算所得的系数。污水处理绩效考核标准参考附件一,满分为100分,各项考核指标以合同内容为准。污水处理服务费采用内插法计取公式如下:b3=b2+(b1-b2)/(a2-a)*(a3-a2)式中b3一一区间达产率对应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a.区间相邻上限达产率b1一一a达产率对应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详污水处理服务费限价表)a2区间相邻下限达产率b2一一az达产率对应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详污水处理服务费限价表)a3区间达产率例:如年达产率8%,对应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如下:达产率a产5%,b产10.43(元/吨)达产率a2=10%,b2=5.5
37、4(元/吨)达产率也工8%,b3%+(b1-b2)/(a2-a1)Ia3-a2I=5.54+(10.43-5.54)/(10%-5%)I8%-10%I=7.50(元/吨)内插法计算部分区间水价如下表:序号日均水量(吨/天)达产率内插法计算单价(元/吨)115005%10.43218006%9.45321007%8.47424008%7.50527009%6.526300010%5.547330011%5.258360012%4.969390013%4.6710420014%4.3811450015%4.0912480016%4.0113510017%3.9214540018%3.8415570
38、019%3.7516600020%3.67注:达产率保留三位小数。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即日起至服务期届满止,首个服务年度自合同签订当日(合同范围内污水处理起始日)起1年(365天),下一年度依次顺延,以此类推。在合同签订后,服务期限届满,或服务费结算金额累计达到合同限额,或在服务期内若南沙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将灵山岛尖污水处理厂(含再生水厂)纳入PPP招标完成,但本合同服务期未完成,甲乙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任一条件先达到即合同服务期终止。污水处理服务费年度结算款超过当期合同年度污水处理服务年度总费用的,原则上按投标文件中的当期污水处理服务年度总费用结算;若首个合同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相
39、比合同约定出现较大幅度增加,即首个合同年服务期内出现连续三个月达产率超过5%的,经乙方申请、甲方确认,首个合同年污水处理服务费年度结算款按实际达产率对应的单价为基准进行结算,但首个合同年污水处理服务年度实际结算总费用不超过投标文件中首个合同年度污水处理服务年度总费用的115%。10.2污水处理服务费限价表污水处理服务费年度费用表年度达产率年污水处理量(万吨)年污水处理单价限价(元/吨)污水处理服务年度总费用(元)备注合同第一年度5%54.7510.43.75合同第二年度10%109.55.54.89合计:.6410. 3支付的扣减如果在合作期内的任一运营日,乙方未能履行第6.1条规定的有关处理
40、水量和出水水质的义务,则甲方在第10.1条向乙方支付该运营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基础上扣减第12条规定的违约金。但因甲方违约导致上述未履行除外。11. 4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1)乙方应准确计算并调整本合同项下就污水处理应付给乙方的所有收费,并且应在每月结束后的五(5)天内开具计量确认清单,清楚地列明其计算方法和上个月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结果,包括须扣除的乙方的违约金,并解释其计算并提供第105条项下所提交的支付通知书所要求的详情,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供甲方核实。(2)所有此等费用均应以人民币支付。款项应按照本合同第10.5条确定的账户、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12. 5每季付款在每季结束后五
41、(5)天内(若本合同的终止并非在月末发生,则应在发生终止当日结束后的五(5)天内),乙方应随同结算清单向甲方开具污水处理费支付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该支付通知书后的二十(20)天内向乙方支付该支付通知书中详列的应付金额。乙方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乙方提交虚假发票,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更换发票。甲方尚未支付款项的,甲方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10%扣除乙方违约金,直至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甲方已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10%扣除乙方违约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甲方按约定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乙方拒不提供合法
42、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甲方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时间),甲方在约定时间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按期支付,不视为违约。合同生效后,因财政部门未批复财政预算或批复财政预算不足,导致使逾期支付,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可顺延至财局预算批复通过后支付。本合同费用支付方式将按南沙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3. 6支付程序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汇入收款方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内。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各自承担。(1)甲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户名:
43、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凤凰支行帐号:(2)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户名:广州科涤水处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南沙开发区支行帐号:440501531405Oooo055814. 7违约金支付如果发生违约,乙方应根据第12条计算需要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并将该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中减扣。违约金计算的细节应在支付通知书中列明。如对违约金金额有争议,则应根据第19条解决。15. 8暂停支付和扣减如果乙方没有根据第9.9条规定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或保函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第十一条削减和停运15.1 削减或暂停除依甲方
44、的指令或在第IL2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外,乙方在未满足以下条件之前不得削减或暂停处理污水服务:(I)至少提前48小时向甲方发出有关任何此种削减或暂停的书面通知。此种通知应包括根据乙方的最佳判断削减或暂停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连同对此种情况发生原因的详细描述,包括任何有关乙方声称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详情以及正在采取的针对此种情况的补救措施。(2)获得甲方对削减或暂停的事先批准,而甲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24小时内答复是否给予批准。无论是对本第11.1条的遵守还是甲方对削减或暂停的批准都不得在任何方面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第6.1条项下的义务。15.2 紧急削减或关闭乙方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认为按照谨慎运
45、营惯例必须削减或关闭污水处理服务,并且无法遵守第ILI条的规定,应立即:(1)将此种削减或关闭书面通知甲方。此种通知应包括根据乙方的最佳判断,削减或关闭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连同对此种情况发生原因的详细描述,包括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或乙方声称甲方违约的详情以及正在采取的此种情况的补救措施;(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污水处理厂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对本合同第IL2条的遵守不得在任何方面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第6.1条项下的义务。16. 3甲方要求紧急关闭和削减的权利无论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甲方认为关闭或削减污水排放量是甲方认为所必需的,则甲方可随时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关闭污水处理厂或减少污水处理量。1
46、6.1 关闭或削减不影响支付义务甲方按第IL3条规定行使要求紧急关闭或削减的权利如果在一年内不超过72小时,不影响甲方在第5条项下的付款义务,但由于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原因而要求紧急关闭或削减的除外。第十二条违约金16.2 违反规定数量的违约金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甲方违约,在服务期间,乙方如未能处理任一运营日实际可获得的污水数量(超过设计规模的处理能力的除外),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按如下公式计算的受影响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30%x(该运营日实际可获得污水数量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一已处理污水量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17. 2违反出水水质标准的违约金除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计划内停产或甲方违约,在服务期间的任一营运日,乙方如未能使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甲方照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但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减按如下公式计算的受影响期间的违约金:以出水水质主要考核项目中的超标比例的最大值按下述梯度等级计取违约金。超标10%以内(含10%),违约金为超标时段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乘以对应的超标比例值;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