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地方标准DB33T 333.1 无公害竹笋 第1部分 产地环境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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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3/T 333.12005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6-02-08实施2006-01-05发布无公害竹笋第1部分:产地环境要求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amboo shootPart 1: Environment of production areaDB33/T 333.12006代替DB33/ 333.1-2001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 65.020B 661DB33/T 333.12006前 言DB33/ 333-2006无公害竹笋按部分发布,分为三个部分:第部分:产地环境要求;第部分:生产技术规程;第部分:质量安全要求。本部分为DB33/

2、 333-2006无公害竹笋的第部分。本部分代替并废止DB33/ 333.1-2001无公害竹笋 产地环境。本部分与DB33/ 333.1-2001无公害竹笋 产地环境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部分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删除了有关无公害竹笋产地、无公害竹笋产品认定的技术要求;检测指标的试验方法更加具体化。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学会、临安市林科所、安吉县林业局、浙江省林科院、浙江林学院、德清县林技站、临安市森防站、浙江省林产品质检站。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 骋、陈天霞、陈建寅、何钧潮、华锡奇、金爱武、周云娥、 肖新方、胡国良、周晓丽、柴振林。I无公害竹笋第1部分:

3、产地环境要求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竹笋的定义、产地环境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浙江省无公害竹笋产地的选择和建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GB/T 7475 水质铅、镉的测定GB/T 7482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GB/T 748

4、5 水质总砷的测定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GB/T 1189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GB/T 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的测定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7134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GB/T 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GB/T 17137 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GB/T 17138 土

5、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部分。3.1无公害竹笋指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竹笋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标准规定的限量范围之内的商品鲜笋。3.2无公害竹笋产地环境质量指无公害竹笋生产地的空气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4 产地环境质量要求4.1 产地生态环境要求无公害竹笋产地应选择生态条件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林业生产区域。4.2 土壤环境质量无公害竹

6、笋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土壤环境质量指标项 目 指 标土壤pH 5cmol(+)/kg的土壤,若是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4.3 灌溉水质量无公害竹笋产地灌溉水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灌溉水质指标项 目指 标氯化物,mg/L 250氰化物,mg/L 0.5氟化物,mg/L 3.0总汞,mg/L 0.001总砷,mg/L 0.1总铅,mg/L 0.1总镉, mg/L 0.005铬(六价),mg/L 0.1pH值 5.58.54.4 空气环境质量无公害竹笋产地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空气环境质量指标序号项 目日 平 均1 小 时 平 均1总

7、悬浮颗粒物0.30/mg/m3 标准状态2二氧化硫, 0.150.503氮氧化物, 0.100.154氟化物, 10/g/(dm2.d)5铅, 1.5g /m3标准状态注: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5 试验方法5.1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5.1.1 铅、镉的测定按照GB/T 17141执行。5.1.2 汞的测定按照GB/T 17136执行。5.1.3 砷的测定按照GB/T 17134执行。5.1.4 铬的测定按照GB/T 17137执行。5.1.5 铜的测定按照GB/T 17138执行。5.1.6 锌的测定按照GB/T 17138执行。5.2 灌溉水质量监测5

8、.2.1 pH值的测定按照GB/T 6920执行。5.2.2 汞的测定按照GB/T 7468执行。5.2.3 砷的测定按照GB/T 7485执行。5.2.4 铅、镉的测定按照GB/T 7475执行。5.2.5 六价铬的测定按照GB/T 7467执行。5.2.6 氰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7486执行。5.2.7 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7482执行。5.2.8 石油类的测定按照GB/T 16488执行。5.2.9 氯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11896执行。5.3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5.3.1 总悬浮颗粒的测定按照GB/T15432执行。5.3.2 二氧化硫的测定按照GB/T15262执行。5.3.3 氮氧化物的测定按照GB/T15436执行。5.3.4 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15433执行。5.3.5 铅的测定按照GB/T15264执行。6 检验规则6.1 产地环境质量应符合无公害竹笋环境质量要求,凡应检验项目中,不能有1项未符合本标准。6.2 无公害竹笋产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6.2.1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 395执行。6.2.2 灌溉水质量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 396执行。6.2.3 环境空气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 397执行。6.3 检验结果的数据修约按照GB/T 8170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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