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不锈钢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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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不锈钢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禅城区澜石不锈钢行业协会。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石湾镇街道不锈钢行业企业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石湾镇街道各不锈钢行业企业,发挥本会的优势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振兴石湾镇街道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会接受禅城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主要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新前进路一号商会大厦。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坚决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

2、“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二) 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市、区、街道有关事务和经济、社会重大决策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并发动会员为繁荣本街道经济出谋献策。(三)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四) 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五) 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做好财务、纳税等工作。(六)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

3、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七)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八) 增进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九) 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石湾镇不锈钢行业的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街道企业、集体企业。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4、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核准后颁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及时间:(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1000元;(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会费收取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三)制订或修改章程;(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

6、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制定

7、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8、)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对理事会负责。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会员自费经贸考察活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

9、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

10、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

11、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12、。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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