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商检标准】snt 2235 进出口食品中嘧菌环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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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 犜 进出口食品中嘧菌环胺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色谱 质谱法狅狀犻狉狋犳犲狀犿犪狅犻狋犇犲犮狔狆狊犲犱狀狌犻犾狊狅犱狅犳犲犻狉狀狅犻犳狅犱犻狉犿狆狋狉狅犪狀犱狓犲犌犆犕犛犺狅犱犿狋犲狆狋狉狅 发布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犜 犛犖前 言本标准的附录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辽 宁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慧瑛、谢文、陈笑梅、将晓英、周旭、姚亮、卫锋。本标准系首次发

2、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食品中嘧菌环胺残留量检测方法气相色谱 质谱法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嘧菌环胺残留量的气相色谱 质谱检测及确证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大米、大豆、小菘菜、甜豌豆、梨 、柑桔、花生、茶叶、牛肉、鸡肉、虾肉、蜂蜜中嘧菌环胺残留量的检测和确证。 方法提要试样中残留的嘧菌环胺经正己烷 丙酮()提取,用凝胶渗透色谱柱和丙磺酰基甲硅烷基硅胶阳 离子交换柱净化,气相色谱 质谱检测和确证 ,外标法定量。 试剂和材料除另有说明外,所用的有机试剂均为色谱纯,水为蒸馏水。 正己烷丙酮。环己烷。 乙酸乙酯。 甲醇。 氨水:分析纯。 盐酸:分析纯。 盐酸溶液:量取 盐酸,加适量水稀释至 。 氯

3、化钠:分析纯。 无水硫酸钠:分析纯, 灼烧 ,在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贮于密封瓶中备用。 丙磺酰基甲硅烷基硅胶阳离子交换柱: , 或相当者。 嘧菌环胺( )标准物质:纯度大于,分子式: 相对分子质量:号 :。 嘧菌环胺标准溶液:准确称取适量的嘧菌环胺标准物质,用丙酮配成浓度为 的标准储备液。 根据需要用丙酮稀释至适当浓度的标准工作液。 标准储备液在 冰箱中保存,有效期为个月,标准工作液在 冰箱中保存,有效期为 个月。 仪器和设备 气相色谱 质谱仪:配有电子轰击源( )。 旋涡混合器。 离心机:转速大于 。 氮吹仪。 旋转蒸发器。 均质器。 固相萃取装置。 多功能食品搅拌机。 粉碎机。犛犖 犜 凝

4、胶渗透色谱仪。 试样制备和保存 试样制备 茶叶、粮谷类取代表性样品约 ,经 粉 碎 机 粉 碎 并 通 过圆 孔 筛,混 匀,装 入 洁 净 容 器 内 密 封,标 明 标记。 蔬菜、水果及坚果类取代表性样品约 ,将其可食部分先切碎,经多功能食品搅拌机充分捣碎均匀,装入洁净容器内 密封,标明标记。 畜 、禽 、水产品类取代表性样品约 ,将其可食部分切碎后,用多功能食品搅拌机充分捣碎均匀,装入洁净容器内 密封,标明标记。 蜂产品类取代表性样品约 ,未结晶的样品将其用力搅拌均匀,有结晶析出的样品可将样品瓶盖塞紧后,置于不超过 的水浴中温热,等样品全部融化后搅匀,迅速冷却至室温。 在融化时应注意防止

5、水分挥发。 装入洁净容器内密封,并标明标记。 试样保存茶叶、粮谷、蜂产品、坚果类等试样于 以下保存;蔬菜、水果、蓄 、禽 、水产品类等试样于 以下保存。 在制样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嘧菌环胺残留量的变化。 检测步骤 提取 虾肉称取 (精确至 )试样,加入 水混匀,加入 正己烷 丙酮()混合溶液,以 均质,加入 氯化钠,摇匀,并于 离心。 吸取上层有机相于浓缩瓶中,残渣中加入正己烷 丙酮()混合溶液,重复提取一次,合并上层有机相,在 水浴中减压浓缩至近干。 准确加入环己烷 乙酸乙酯()溶解残渣,供凝胶色谱净化。 蜂蜜称取 (精确至 )试 样,加 入 水 混 匀,加 入 正 己 烷 丙

6、酮() 涡 旋 混 匀,加入 氯化钠,摇匀,并于 离心 。 吸取上层有机相于浓缩瓶中,残渣中加入 正己烷 丙酮()混合溶液,重复提取一次,合并上层有机相,在 水浴中减压浓缩至近干。准确加入环己烷 乙酸乙酯()溶解残渣,供凝胶色谱净化。 大米、大豆、花生、茶叶、小菘菜、甜豌豆、梨 、柑桔、牛肉、鸡肉称取 (茶叶称取 )( 精确至 )试样,加入水混匀(茶叶、大米和花生需放置),加入 正己烷 丙酮()混合溶液,以 均质,加入 氯化钠,摇匀,并于 离心。 吸取上层有机相于浓缩瓶中,残渣中加入 正己烷 丙酮()混合溶液 ,重复提取一次,合并上层有机相,在 水浴中减压浓缩至近干。 准确加入环己烷 乙酸乙酯

7、()溶解残渣,供凝胶色谱净化。 净化 凝胶色谱净化 凝胶色谱净化条件 ) 凝胶净化柱: (内径); 填料:, ,或相当者(在使犛犖 犜 用前需先做淋洗曲线); ) 流动相:环己烷 乙酸乙酯(); ) 流速: ; ) 样品定量环: ; ) 收集时间: 凝胶色谱净化步骤 。将提取液转移到离心管中, 离心,将上清液转移到凝胶渗透色谱仪的样品瓶中,按 水混匀。条件净化,将收集液在 以下水浴减压浓缩至近干,加入 甲醇溶解后,加入 丙磺酰基甲硅烷基硅胶阳离子交换柱净化将丙磺酰基甲硅烷基硅胶阳离子交换柱安装在固相萃取装置上,加入 甲醇,弃去流出液,再加入 盐酸溶液,弃去流出液。 加入所得溶液,加入 甲醇 水

8、 (), 弃去流出液,抽真空至尽干 ,再加入 氨水 甲醇(), 收集 流出液。 在 水浴中减压浓 缩至近干。 准确加入丙酮溶解残渣并定容,供 检测。 检测 气相色谱 质谱条件 ) 色谱柱:石英毛细管柱, (内径) (膜厚), 或相当者; ) 色谱柱温度: ( ) 进样口温度: ; ) 接口温度: ;) (); ) 载气:氦气,纯度大于等于 ) 进样量: ;。 流速: ; ) 进样方式:脉冲不分流进样,脉冲压力 ) 离子源:电子轰击源( ); ) 电离能量:;,延时,后开阀; ) 溶剂延迟时间:; ) 检测方式:选择离子监测方式; ) 选择离子及相对丰度:见表 。表 选择离子和相对丰度选择离子(

9、 )(定量 )相对丰度 定量根据样液中嘧菌环胺含量的情况,选定峰面积相近的标准工作溶液。 标准工作溶液和样液中嘧菌环胺响应值应在仪器检测的线性范围内。 标准工作溶液和样液等体积穿插进样检测。 在上述色谱条件下 ,嘧菌环胺的保留时间约为 确证对标准溶液及样液均按,标准品的总离子流色谱图参见附录 中图。规定的条件进行检察,如果样液与标准溶液在相同的保留时间有峰出现,则对其进行质谱确证,在扣除背景后的样品谱图中,所选择离子全部出现,同时所选择的离子的离子丰度比与标准品相关离子的相对丰度一致,波动范围符合表 的最大容许偏差之内(见表 ), 可判定 样品中存在嘧菌环胺。 被确证的样品可判定为嘧菌环胺阳性

10、检出。 嘧菌环胺标准品的质谱图参见附录 中图。犛犖 犜 表 质谱相对离子丰度最大容许偏差相对离子丰度(基峰 ) 容许的相对偏差 空白试验除不加试样外,均按上述检测步骤进行。 结果计算用色谱数据处理软件或按式( )计算试样中,嘧菌环胺的残留含量:犡 犃 犮 犞 犃 犿( )式中:犡 试样中嘧菌环胺残留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犃 样液中嘧菌环胺的峰面积;犮 标准工作液中嘧菌环胺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 );犞 最终样液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 );犃 标准工作液中嘧菌环胺峰面积;犿 最终样液所代表的试样量,单位为克( )。 方法检测低限和回收率 检测低限本方法的检测低限:蜂蜜和虾肉为 回收率

11、,其他样品为 。样品的添加浓度及回收率的实验数据见表 。表 样品的添加浓度及回收率的实验数据样品添加浓度( )回收率 样品添加浓度( )回收率 大米 柑桔 甜豌豆 花生 小松菜 茶叶 梨 牛肉 犛犖 犜 表 (续 )样品添加浓度( )回收率 样品添加浓度( )回收率 鸡肉 蜂蜜 虾肉 大豆 犛犖 犜 附 录 犃(资料性附录)色谱图和质谱图图 犃 嘧菌环胺标物质的总离子流色谱图图 犃 嘧菌环胺标准物质的质谱图犛犖 犜 犲犉狉狅狑犱狉狅犃狀犲狓犃狊犳狅犻犱狉犪狀犺犱犪狋狊犻犪狀狏狉狅犲犻犳狀犿犻狋犪狀狀犲狓狊犻犜犱狉犪狀犺犱犪狋狊狑狊犪狆狅狉狆 狅狊犲犱犫狔 犪狀犱狊犻狌狀狉犱犲犺犲狋狉犮犺犪犵狅

12、狀犻狀犻犪狋犪犮犪狊犪狀狋犪犱犻犲犱犻狀犳犿犲犱狉犻犮犪犻犳狅狋狉犮犲狅狀犻狋犳狅犺犲狋犘犲狅狆犲犾狊犚犲狆犮犻犾犳狅狌犫狀犪犻犆犺狊犻犜犱狉犪狀犺犱犪狋狊狑狊犪犲犱狋犳犪狉犱犫狔 犣犺犲 犼犪狀犻犵 狉犈狋狀狔狋狀狊犈犻犐狓狆狅狀犻狋犲犮犪狀犱狀犲犻狋犙犪狀狉狌犪犅犲犪狌狉狌犳狅犺犲狋犘犲狅狆犲犾 狊犚犲 狆犮犻犳犾狅狌犫狀犪犻犆犺狀犪犻犆犺狀,犻犪狅狀犻犔犵 狉犈狋狀狔狋狀狊犻犈犐狓狆狅狀犻狋犲犮犪狀犱狀犲犻狋犙犪狀狉狌犪犅犲犪狌狉狌犳狅犺犲狋犘犲狅狆犲犾狊犚犲狆犮犻犾犳狌狅犫犜犺犲犱狉犪狀犱犪狋狊狑狊犪犾狀犿犻犪犢犪狅犪狀犻犔犵 ,犠犻犲犉犲狀犵 狔 犲犱狋犳犪狉犱犫狔 狀犻犇犵 犎犻狌

13、狔狀犻 犵 ,犲犠犲狀,犆犺犲狀犪狅犡犻犿犻犲,犪狀犻犑犵 犪狅狔狀犻 犵 ,犣犺狅狌狓狌,狊犻犜犱狉犪狀犺犱犪狋狊犻犪狆犾犱狉狅狀犪犱狀犪狋犻狊狉狊狅狊犲犳狅狉狋犲狀狔狋狀狊犻犲狓狆狅狀犻狋犲犮犪狀犱狇狀犲犻狋犪狀狉狌犪狆狅狉犿犾狌犵犲犱狋犪狉狅犳犺犲狋狋犻狊犿狉狋犻犲犳犖犲狋狅:狊犻犜犺犈狀犵犺狊犻狅狀犻犾狊犞狉犲狅狀犻狅狉狋,犳犪犿犾犪狊狀犪狉犺犲狋犲狀狊犲犻犮犺犲狋狓狋,犾狊犲犻犾狊狅狔 狉狅犳犵犱犲犮狀犪犻狌犛犖 犜 狅狀犻狉狋犲犇狀犪狋犿犲犳犻狅犮狔狆犱狌狊犲犻犾狀狊犲狉犻狅狀犳狅犻犱狅狉犱狉狅犳犻犿狆狋狉狅犪狀犱犲狓狆狋狉狅 犌犆犕犛 犕犺狅狋犱犲 狊犻犜犱狉犪狀犺犱犪狋狊狊犲狊

14、狆犻犺犲犳狋犻犲犮犿犺狋狅犲犱狊狅狉狀狅犳犻狉狋犲狀犪狋犱犿犲犻犳狅犮狔狆犱狌狊犲犻犾狀狊犲狉犻狀狅犳犻狅狉犱犫狔犵狊犪狅狉犮犺犿犪狅狋犵犪狉 狆 犺 狔犿狊犪狊狆狅狉狋犮犲犿狉狋犲狔 (犌犆犕犛)狊犻犜犱狉犪狀犺犱犪狋狊犻犪狆犲犾犪犮犫狅狋犻狅狀犻犾狉狋犲狀犪狋犱犿犲犻犪狀犱狅狉狀犻犿犻狋犪犮狅犳狀犳狅犮狔狆犱狌犾犲犻犲狊狉狀犻犮犲犻狀犻狅狉犱狉,狊狅 狔 犫犲狀狊,犽狅犿狊狌狀犪狋犪,狆狊犲犪,狆狉,犪狀狉狅犵 犲 ,狆 犲犪狀狋狌,犲犪狋犲犾,狋狋犪犮,犽犲犮狀犻犮犺犲犿犾犮狌狊,犻犿狉狆 犿狋犲犪犪狀犱犺狅狀犲狔 犜狋犲狊犪狊犿狆犲狊犲犾犱狋犻犮犪狉犲狋狓犺狋狑犻狀 犺犲狓犪狀犲犪狀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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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狔犮狅犻狀犱犻狉狅狋犮犪狌犾狅犾狉犮犺犱狊狅 狌犿犲狅狋 犿犔:狉犲犳犪狀狊犜狉 犿犔犺狔犮犻犱犻狉狅狋犮狀犪犾犻狅狉犮犺犱狑狉犲狋犪,犪犱 犼狋狌狊犾狏狅犛犖 犜 狌犛犻狅犱犿犱犲犻狉狅犾犮犺:犃犾狀犪狔犾犪犮犻狋犵犪犱犲狉 犃狀犺狔狅狉犱狌狊狌犻狊狅犱犿犾狊狌狆犲狋犺犪:犲犱犻犇狉狅犳犺狋犪 ,犮犾狅犱狅狑狀狅狋狅狉狅犿犲狋犿狆犲狉狌狀狋犪犻狉犮犲犻犱犲狊狉狅狋犪犮犪狀犱犲犱狉狅狋狊狀犻犪犲犱犾狉狀犲犻狊犲犪犪犮狅狋狀 犛犆犡狌犾犮犿狅狀: 犿犔, 犿犵 狉狅犲狇狋犲狀犾狏犪犻狌 犆 狔狆犾犻狀犻狅狉犱(犆 犎 犖 ,犆犃犛犖狅:):狋犻犘狉狌狔 犆 狔狆犾犱狉狀犪犱犪狋犻狊狀狅犻狀狅犽狅

17、犻狋犮狉犱狊狋狌犾狊狅犾:犲狋犪狉犮狌犪狔 狑犻犲犵 犺犪 狆 狅狉狆犲狋犪犻狉犿狊犪犳狅犮狔狆犾犻狀犻狅狉犱( ),狏犲犾狊狅犻犱犺狋狑犻狅狋狀犮犲犪狅狋 犿狅犽犲犪狀犻犾狋犺犲犪狋狀犪狉犮犳犻狅狀狋犮犲狀犳 犵 犿犔 狀犻犃犱犮狉狅犵 狅狋狅犺狀犲狋犻狋犪狉犮狅狀狋犮犲狀犲狉 狇犲犱狉犻狌,犪狑犽狅狉狅狀犻犱狉狀犪狊犱犪狋狊狌犻犾狊狅狆犲狉狆犲犱狉犪狅狉犳犿犺犲狋狅狀犻狅犽狋犮狊狋狌犾犺狊狅狋狑犻狅狋狀犮犲犪犜犺犲狅犽狋犮狊狌犾狊狅狅狀犻狋犱狊犺犾狅狌犫犲犲犱狉狅狋狊狋犪 犻狀犻狉犳犲狉犵狉狅狋犪狉犲狅犽犛狋犮狅狀犱犻狉犪狀犱犪狋狊犲狊狋狌犻犾犪犫狊狅狋狉狅犳狊 犿犺狊狅狋狀犜犺犲犱狉狀犪

18、犱犪狋狊狀犻狑犽狉狅犵狅狀犻犲狊狋犾狌犻犪犫犾狉狋狅狊犳狅狊 犿犺狊狅狋狀 犌狊犪狅狉犮犺犿狅狋犪犵犪狉 狆 犺 狔犿狊犪狊狆狅狉狋犲犮犿狉狋犲狔 犲 狇犻狌 狆 犲犱犺狋狑犻犐犈 犲狋狓犞狉狅狉犲狋狓犿犻 狌犳犻狉犆狋犲狀犵 犲 : 狉 狀犿犻 狅狉狋犻犖犵 犲狀犲狏犪狆狉狅狋犪狉狅 狉犪犚狋狅狔 狏犮犪狌犿 犲狏犪狆狉狅狋犪狉狅 犎狅犿狅犵狉狕犲犻犲狀 犛犘犈犌狌犆犾犿狅狀狅狊狉狉犮犲狊狅犘 犲狀狉犱犲犾犅犲狀狉犱犲犾犅 狉狕犲犻狏狉犲犾犘狌 犌犘犆 犛犪犿狆犲犾狆犲狉狆狅狀犻狋犪狉犪犛犖 犜 犜犲犪犪狀犱犵狀犻犪狉犜犽犲犪犪犫狅狋狌犵 犳狅犲狉狆狏犲犻狋犪狋犪犲狊犲狊狀狉犿狆犲犾犌狅狉狌

19、狀犱狀犻犪狆狉狕犲犻狉狅犳狏狉犲犾狌犵犲犾狀犪狌狉犺狋狕犲狑犻狊犳狅 犿犿犓犲狆 犺犲狋狆犲狉狆犲犱狉犪犪狊犿狆犲狅狋犾狀犻犪犲犪狀狉狀犾犲犻犮犪犮狅狋狀,犾狊犲犪狀犱犾犪犫犲犾 犞犲 犵犲犾犪犫狋犲狋犻,狌犪狀狉犱犳狀狋狌犜犽犲犪犪犫狅狋狌犵犳狅犲狉狆狏犲犻狋犪狋犲狊狀狉犪狊犿狆犲犾犜犺犲犪狊犿狆犲犾狀犮狋犪犲,犪狀犱犵狅狉狌狀犱狀犻犪犲狀狉犱犲犾犫犓犲狆 犺犲狋狆犲狉狆犲犱狉犪犪狊犿狆犲狅狋犾狀犻犪狀犲狉狀犾犲犻犮犪犮狅狋狀,犾狊犲犪狀犱犾犪犫犲犾 狅犽狋犮狏犲狊犻犔狆狅狉犱狋狌犮,狆狉狋犾狅狌狔 犿狋犲犪犪狀犱犪狇犮犻狋狌犪狆狅狉犱狋狌犮犜犽犲犪犪犫狅狋狌犵犳狅犲狉狆狏犲犻狋犪狋犲狊狀狉

20、犪狊犿狆犲犾犜犺犲犪狊犿狆犲犾狀犮狋犪犲,犪狀犱犵狅狉狌狀犱狀犻犪犲狀狉犱犲犾犫犓犲狆 犺犲狋狆犲狉狆犲犱狉犪犪狊犿狆犲狅狋犾狀犲犪狀狊犻狉狀犾犲犻犮犪犮狅狋狀,犾狊犲犪狀犱犾犪犫犲犾 犎狅狀犲狔犜犽犲犪犪犫狅狋狌犵 犳狅犲狉狆狏犲犻狋犪狋狊犲狀狉犿狆犲犾犓犲狆 犺犲狋狆犲狉狆犲犱狉犪犪狊犿狆犲狅狋犾狀犻犪犲犪狀狉狀犾犲犻犮犪犮狅狋狀,犾狊犲犪狀犱犾犪犫犲犾犜犺犲狉犮狀狅狀狕犲犱犻犾狔犪狊犿犾犪狋狊狆犲犾犱狊犺犾狅犲狌犱狉狉犫犲犻犾狅狋狑狊犾犲犿犽犲犪犺狅犿狅犵 犲狀犲狅狌狊犲犾犺狑犲狋犻犺狉犮狕犲犱犻犾狔犾犪狋狊犪狊犿狆犲犾犿狋狌狊犫犲 狑狉犪犿犲犱狌狀狉犱犲犪犺狋犫犪狑狉狋犲狋犪狀狅 犿犲

21、狉狅犺犪狀狋 犺狋狑犻犺犲狋犪狊犿狆犲犾狋犫犮狋狅犲犱狏狉犲犻狋 犵犾狋犺狔 狉狅犳狆狅狀犻犲狉狏狋犲狀犳狅狊犾犳狅狑狉犲狋犪,狓犿犻犺狅狉狋狅狌犵犾犺 狔 狑犾犺犲狀犪狊犾犿犪狆犲犾狊犺犪犲犱狋犿犾犲,犺犲狋狀犮犾狅犻狅犿犿犻犲犱犾犲狋犪狔 狅狋狅狉狅犿犲狋犿狆犲狉狌狋犪狉犲犜犽犲犪犺犲狋狆犲狉狆犲犱狉犪犪狊犿狆犲狅狋犾狀犻狋狑狅犪狊犿狆犲狊犾狋犫狋狅,犾狊犲犪狀犱犾犪犫犲犾 犪狉狅犵犲犜犲犪,犵狀犻犪狉,犺狅狀犲狔 犪狀犱狀犲狑犻狆狊狅狉犱狋狌犮犲狉犪犲犱狉狅狋狊狋犪 犻狀狉犻犳犲狉犵狉狅狋犪狉犲犞犲 犵犲犾犪犫狋犲狋犻,狌狉犳狅犽狋犮狏犲狊犻,犾,狆犾狅狌狉狋 狔 犿狋犲犪犪狀犱犪狇犮犻

22、狋狌犪狆狊狅狉犱狋狌犮犲狉犪犲犱狉狅狋狊狋犪 犻狀犻狉犳犲狉犵狉狅狋犪狉犲犖犲狋狅:狀犐犺犲狋狊犲犮狅狉狌犳狅犪狊犿狆犲犾狆犲狉狆狅狀犻狋犪狉犪,狆狅狀狊犻狋犪犲犮狌狉犿狋狌狊犫犲犽犲犪狀狋狅狋犱犪狏犻狅狀犻犪犮狅狋狀犪犿犻狉狅犪狀狔狊狉狅狋犮狋犪犺犪犳狋犿犪狔 犪犮狌狊犲犺犲狋犮犺犪狀犵 犲犱犳狌狅犲犻犲狊狉狋犲犮狀狅狋狀 狅狀犻狋犮犪狉犈狋狓 犻犿犛狉犺狆 犿狋犠犻犲犵 犺犪犮犵 犳狅犺犲狋狋犲狊狋犪狊犿狆犲犾(犲狋犪狉犮狌犪狅狋 犵 ), 犪犱 犿犔狑狉犲狋犪狀犱 犿犔狀狅狋狀犮犲犪犺犲狓犪狀犲()犎狅犿狅犵狕犲犻狉狅狉犳犲狀犿犻狋犪狉 狀犿犻犃犱犵 狌犻狊狅犱犿犱犲犻狉狅犾犪狀犱犮犺狓

23、犿犻狋犻狌犳犻狉犆狋犲狀犵 犲狉狅犳狀犿犻狋犪狉 狀犿犻狉犲犳犪狀狊犺犲犜狉狋狊狌狆狋犪狀犪狋狀犾犪狉犲狔犽狉狊狅犪狋犲狀犾犻犳犚犲 狆狋犲犪狅狀犺犻犲狋狋犮犪狉犳狅犲狋狓犺犲狋犱狌狊犲犻犲狊狉狀犻犺犲狋犪狊犿犲 狑犪狔犺狋狑犻 犿犔狀狅狋狀犮犲犪犺犲狓犪狀犲(,犞 犞 ), 犮狅犿狀犲犱犻犫犺狅犲狋狀犻狋狌犾狊狅犜犺狅犲狀犻狋狌犾狊狅犲狏犪狆犲狋犪狉狅狋犾狉狀 狔 狉犱 狔 狀狊犲狊狀犻犪狑狉犲狋犺犪狋犫犪狅犾犫犲狑 犃犱犾犲狋狓犮犪狔 犿犔犮狔犺狅狋犺犲犾狓犪狀犲犮狔犾犮犲犪犛犖 犜 犲狋犪狋(,犞 犞 )狅狋狏犲犾狊狅犻犺犲狋犱狌犲狊犻犲狊狉狋狊犐犻犲犪犱狉狔 狉狅犳犌犘犆狌犾犮狅犿狀狅

24、狋犲犪狀犾犮狌狆 犎狅狀犲狔犠犻犲犵 犺犪犮犵 犳狅犺犲狋狋犲狊狋犪狊犿狆犲犾(犲狋犪狉犮狌犪狅狋 犵 ), 犪犱 犿犔狑狉犲狋犪狀犱 犿犔狀狅狋狀犮犲犪犺犲狓犪狀犲(,犞 犞 )犲狋狓犞狉狅狉狅犳狀犿犻狉犲犳犺犲狋狊狌狆狋犪狀狋狀犾犪狉犲狔狉狅犲狋狀犻犽狊犪犾犳犃犱犵 狌犻狊狅犱犿犱犲犻狉狅犾犮犺犚犲 狆狋犲犪狅犺狀犲犻狋狋犮犪狉犲狋狓狌犳犻狉犆狋犲狀犵 犲狉狅犳狀犿犻狋犪狉 狀犿犻 狆狅狉犮犲犱狉狌犪犫狅狏犲犺狋狑犻 犿犔狀 犺犲狓犪狀犲犪狀狊犜狉狅狋狀犮犲犪(,犞 犞 ), 犮狅犿狀犲犱犻犫狅狀犻犺犲狋狋狌犾狊狅狅犜狀犻犺犲狊狋狌犻犾狊狅犲狏犪狆犲犱狋犪狉狅狅狋犾狉狀狔 狉犱 狔 狀狊犲

25、狊狀犻犪 狑狉犲狋犪犺狋犫犪狋犪狅犾犫狑 犃犱犾狋犲狓犮犪狔 犿犔犮狔犺狅狋犺犲犾狓犪狀犲犮狔犲狋犾犪狋犮犲犪(,犞 犞 )狏狅狋犲犾狊狅犺犻犲狋犱犻犲狊狉犱狌犲狊狋狊犐犻犲犪犱狉狔 狉狅犳犌犘犆狌犾犮狅犿狀狅狋犲犪狀犾犮狌狆 犮犲犻犚,狊狅 狔犫犲狀狊,狆犲犪狀狋狌,犲犪狋,犽狅犿狊狌狀犪狋犪,狆狊,狆狉,犪狀狉狅犵犲 ,狆犲犪狀狋狌,犪犲狋犲犾,狋狋犪犮,犽犲犮狀犻犮犺犲犿犾犮狌狊犠犻犲犵 犺犪犮犵 犳狅犺犲狋狋犲狊狋犪狊犿狆犲犾(犲狋犪狉犮狌犪狅狋犵 ), 犪犱 犿犔 狑狉犲狋犪(犲犪狋犮,犲犻狉犪狀犱狆 犲犪狀狋狌犪狊犿狆犲犾犱犺犾狊狅狌犪狀犱狋狊狉狅犳犺 )犃犱 犿犔狀 犺犲狓犪狀犲

26、犪狀犱狅狋狅狀犮犲狀犪犻犲犱狋犮犪狋狉狌犲犾狋狓狊狅(,犞 犞 )犎狅犿狅犵犲狕犲犻狀狉狅犳狀犿犻狋犪狉 狀犿犻犃犱犵 狌犻狊狅犱犿犲犻狉狅犾犮犺狌犳犻狉犆狋犲狀犵 犲狉狅犳狀犿犻狋犪狉 狀犿犻犪狀狊犜狉狉犲犳犺犲狋狊狌狆犪狋犪狀狋犾狀犪狉犲狔犽狊犪狅狋狉狀犲犾犻犳犚犲 狆狅狋狀犲犪犻犺犲狋犮犪犳狅狉犲犺狋犱狓犲狋狌犲狊犻狀犲狊犻狉犺犲狋犪狊犿犲狑犪狔 犺狋狑犻犿犔狀 犺犲狓犪狀犲犪狀犱狅狋狅狀犮犲犪狀犻犲犱狋犮犪狋狉狌犲犾狋狓狊狅(,犞 犞 ), 犮狅犿狀犲犱犻犫狅狀犻犺犲狋狌犾狊狅狅犜狀犻犺犲狋狌犾犲狏狊狅犪狆犲狋犪狉狅狅狋犾狉狀狔 狉犱 狔 狀狊犲狊狀犻犪狑狉犲狋犪犺狋犫犪狅犾犫犲狑 犃

27、犱犾犲狋狓犮犪狔 犿犔犮狔犺狅狋犺犲犾狓犪狀犲犮狔犲狋犾犪狋犮犲犪(,犞 犞 )狅狏狋犲犾狊狅犻犺犲狋犱狌犲狊犻犲狊狉狋狊犐犻犲犪犱狉狔 狉狅犳犌犘犆狌犾犮狅犿狀狅狋犲犪狀犾犮狌狆 犲犪狀犾犆狌狆 犌犘犆狅狀狊犻狋犮犻狅狀犱 狅狀狊犻狋犆犻狅狀犱犪 ) 犌犘犆狌犾犮犿狅狀: 犿犿 犿犿(犱犻); 犅狅犲犪犱狊犻犅,犛犡, 犿 犿 ,狉狅犲狇狋犲狀犾狏犪犻狌;犫 ) 犲犾犕犻狅犫狆 狊犲犺犪:犮狔犺狋狅犲犺犲犾狓狀犪犲犮狔犲犾狋犪狋犮犲犪(,犞 犞 );犮 ) 狅犾犉狑犲狋犪狉: 犿犔 狀犿犻;犱 ) 犔狅狆 : 犿犔;犲 )犲犱狋犲犮犻犾犿狋犲犆犾狅:狀犿犻 狀犿犻 犌犘犆犲犪狀犾犮狌狆狆 犲犮狌犲狊狉犱狉狌狉犲犳犪狀狊犺犜犲狉狋犲犱狋狅狀犮犪犻狉狌犲狋狓犾狌犳狊狅狋犻狉狋犮犲狀犵 犲狌狋犫犲狌犳犻狉犆狋犲狀犵 犲狉狅犳 狀犿犻狋犪狉 狀犿犻狉犲犳犪狀狊犜狉狊狌狆狅狀犻狋犪狀狋狌狋狅犲狋狀犪犾狉犲狊犾狅狋犳犫狅狋狅犌犘犆狀犻犃犱犮狉犮狅犵 狅狋 狆犲犮狌犲狊狉犱狉狌狅犲狀犱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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