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10环球—精讲—15.doc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5208016 上传时间:2023-06-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2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规—10环球—精讲—15.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法规—10环球—精讲—15.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法规—10环球—精讲—15.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法规—10环球—精讲—15.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法规—10环球—精讲—15.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规—10环球—精讲—15.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规—10环球—精讲—15.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 考试问吧,有问必答! 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 转 601购买课件请联系QQ 149420357或547343758第八讲lZ301110标准化法lZ30111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lZ301112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lZ301120环境保护法lZ301121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lZ30112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1Z301123熟悉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1Z301130节约能源法1Z30113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2、1Z301132熟悉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1Z301110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标准化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标准化法分为五章,共二十六条。分别对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作出了规定。依据标准化法,我国陆续发布了与工程建设标准有关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中主要有:(1)1990年4月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1992年12月30日实施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3)1992年1

3、2月30日实施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4)2000年8月25日实施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以及水利、交通、铁路等其他行业的标准管理办法。1Z30111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1国家标准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应当制定国家标准的种类。2行业标准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的种类。3地方标准标准

4、化法第6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4企业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按约束性分)根据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与上述规定相

5、对应,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

6、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为了更加明确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一步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据

7、此,自2000年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规定摘编出来,以工程项目类别为对象,编制完成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业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在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同时,对于新批准发布的,除明确其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外,已经不再确定标准本身的强制性或推荐性。1Z3011121Z301112掌握工程建设强制

8、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法规中,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并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针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就各方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分别作出规定:1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2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

9、计单他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4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违反了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对于推荐性标准,虽然不是国家强制执行的,

10、但是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将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质量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监督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

11、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包括:(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2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10条的规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

12、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Z3011201Z3011211Z301120环境保护法lZ30112l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

13、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其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4、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

15、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

16、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lZ301122lZ30112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

17、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批部门市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一、设计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二、试生产阶段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18、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23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人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

19、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会计证 | 建筑师 | 安全工程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银行从业 | 证券从业 | 期货从业 | 经济师 | 报关员 | 外销员 | 执业药师 | 卫生职称 | 助理医师 | 职称英语 | 职称日语 | 职称计算机 | 雅思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新概念 | BEC | 托福 | 公务员 | 人力资源师 | 高考 | 中考 | 司法考试 | 更多7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