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森林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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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森林法,四川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余蜀峰二一四年十二月,2,同志们: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足、民族繁荣的象征,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国家发展总体布局,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林业“四个地位”,即: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四大使命”,即: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战略选择、解决“三农”问题必须把发展林业作为重要途经。,3,

2、林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挑战。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又是一项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基础产业,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采用法律手段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森林法作为林业的根本法,它规定了林业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开展林业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和保障。以森林法为根本,以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干,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多达80余部。,4,下面,我结合案例分资源调查、建档、规划、编案管理;林权管理;林地管理;分类经营管理;造林管理;采伐管理

3、;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木材运输和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防火管理;病虫害防治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公安、武警保护森林资源管理共12个方面向大家作一介绍:,5,一、森林资源调查、建档、规划、编案管理制度 这是进行森林资源管理和经营的基础。调查、建档是为“摸清家底”;规划、编案是为明确目标、科学经营。在这方面,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6,【案例】虚假设计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

4、滥用职权罪【基本案情】李某,原某镇林业站干部。2006年3月,李某将某村1988年营造的300亩大坝森林买下,为赚取木材差价,李某又将该块森林卖给木材商王某,并约定由李某办理采伐证。因大坝森林不满更新年限,且蓄积量过大,达1290立方米,更新采伐难获批准,李某便利用其协助县林业局进行伐区调查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的工作之便,将18年林龄虚报为22年。且大幅度压低树木的平均胸径,将9200株实际蓄积量为1290立方米的树木设计为460立方米并获批准采伐。采伐过程中,县林业局到伐区实地检查时,发现采伐现状与采伐作业设计不符,及时终止了采伐。经检测,已采伐林木6800株,采伐蓄积量为950立方米,已超过

5、批准采伐蓄积量460立方米。,7,【处理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协助县林业局管理林木采伐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鉴于林业局审批环节中的工作失误也是本案发生的另一原因,且被告李某在案发后自愿认罪,并积极配合调查,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依据刑法等规定,判决被告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案件评析】本案中,被告李某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在:一是为赚取木材差价,将购买的300亩大坝森林转卖给木材商王某;二是弄虚作假,违法为王某办理采伐证;三是利用协助县林业局工作之便,将18年林龄虚报为22年,且大幅度压低树木的平均胸径

6、,将实际蓄积量为1290立方米的树木设计为460立方米,并获批准;四是其滥用职权行为造成6800株林木被采伐,已大大超过批准的采伐蓄积量;五是符合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8,二、森林、林木及林地权属管理制度 林业生产周期长,森林资源从培育到利用,一般需要十几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因此,安全、稳定的产权政策,对于林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关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规定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通常也称为林权,,9,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对森林和林木而言,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3种形式,而对林地而言,只分为国家和集体所有2种形式;使用权的形式则

7、多种多样,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二)关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保护,10,森林法规定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种:1、确权颁证保护。即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发证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纠纷调处保护。森林法规定,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11,【案例】错发林权证应依法予以更正【基本案情】某村在1982年林业

8、“三定”时,将原二组一分为二,即现在的二组和四组,并将原二组的林地分成3宗(有分家单为证),二组、四组各得一宗(该两宗地均已取得林权证,无争议)。另一宗未作分配,作为两组放牧、砍柴共用之地。2003年2月,在四组不知情的情况下,二组持“土改”时发的土地证向县政府申请了林权登记,并领取了该宗林地的林权证。2004年5月,该宗林地被依法征收。在分配征收补偿费时,二组持林权证要求获得全部补偿款,遭到四组反对,四组拿出原二组分家单,认为补偿应属于两组共有。双方矛盾的焦点是该宗林地使用权的归属。8月,四组向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确定该宗林地的权属。,12,【处理意见】县政府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

9、见认为,应以林权证为处理依据,争议林地使用权应归二组。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宗林地使用权应归二组和四组共有,二组持有的林权证属错发,应依法予以更正。县政府查实后,依法予以更正登记薄,收回四组林权证,核发了二组与四组共有该宗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案件评析】县政府的处理是正确的。首先,确定林地权属应以事实为依据,综合分析各类证据的有效性。针对我国从土改后林权的变化情况复杂,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国家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专章规定了处理依据,除林权证为处理依据之一外,还要求结合“土改”时期的土地证、土地清册、“四固定”时期的确权以及一切可以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13,状况的凭证,实事求是地予以确

10、权处理。因此,在处理林权争议中,林权证不是唯一的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组的林权证和四组所持的分家单,哪个是合法有效的权属依据?就案情分析,四组所持的分家单的作出时间是在二组申领林权证所依据的土地证之后,也就是说,从1983年起,争议林地事实上属于二组和四组共同使用。四组所持的分家单不仅准确反映了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而且证明了土改时的土改证已经失效,因此,以已失效的土地证为依据的林权证当然属于错发证。四组所持的分家单才是确定该宗林地权属的合法、有效的依据。其次,错发的林权证是对权利归属的错误界定,应予以更正。根据森林法第3条规定,林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受同

11、级政府委托负责发证工作(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变为国土部门)。,14,林权登记薄是林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林权证是权利人享有该林权的法定证明。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对于错发的林权证,有关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县政府查实后予以更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此,物权法第19条更为明确地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而且该法第21条第2款还规定,对于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三、林地管理制度 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森林法确立

12、的林地管理制度主要有:,15,(一)将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统一体进行管理 林地与生长在其上面的森林和林木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对森林、林木进行管理,就必须对其附着的林地也一并进行统一管理。那么,什么是林地呢?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也就是说,林地的概念不仅限于有林地,而是包括宜林地等在内的所有林业用地的概念。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依照森林法的规定进行。(二)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我国每年因各项工程建设、开采矿藏等占用林地达,16,几百万公顷,是造成现有林地

13、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促使不占或少占林地,森林法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林地审批制度:1、永久征占用林地。对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首先要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然后,用地单位再凭此审核同意书,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2、临时占用林地。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

14、产条件。3、自身占用林地。对于森林经营单位在自己所经营,17,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只需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的,则还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凡不按以上程序审批后使用林地的,都属于非法使用林地行为,用地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毁的,依照刑法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三)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 为了按照“占一还一”的原则恢复森林植被,森林法规定,征占林地者必须

15、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18,(四)严格控制毁林开垦等减少林地的行为 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等行为。对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对违法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的,要承担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树木(毁坏株数的13倍)和罚款(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法律责任。对擅自开垦林地,但林地上没有树木的,要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五)林地流转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有偿流转,是解决有资金、技术无林地,有林地无资金、技术矛盾问题,

16、实现林业生产要素,19,优化配置的有效措施。为此,森林法作了以下原则规定: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转让前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但必须遵守关于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第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及其林地使用权除国务院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得转让。第三,不得将林地转为非林地。【案例】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直接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无效【基本案情】2004年,某化纤厂为扩大生产,需修建新厂房,于是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了有关土地征占用手续,总占地面积100亩。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推土机铲掉了大量的幼林。接到举报后,林业局派执法人员

17、进行调查,发现占用的100亩地中有9亩是林地,但在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时未经林业局审核同意。,20,【处理意见】林业局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做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化纤厂拿出国土批准手续,拒绝履行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法院作出了强制执行的决定。【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森林法第18条规定,征占用林地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就是说,林地征占用是实行前置审核制度,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否则,国土部门就构成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

18、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21,刑法第41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第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或者第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毁坏。本案中,某化纤厂占用100亩土地虽办理了建

19、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占用其中的9亩林地的行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违反了森林法第18条的规定。同时,改变9亩用材林地用途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是正确的。,22,对国土部门审批人员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行为,林业局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15号规定,建议国土部门对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行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追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四、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具有多种功能和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森

20、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方向的不同,将一部分森林划出来作为“公益林”,为国家提供生态服务和社会服务,将另一部分森林划定为“商品林”,主要向社会提供木材及林产品,并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这是我国林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措施,并已在森林法中初步形成了法律制度。其主要措施有:,23,(一)划分林种 根据森林主要用途的不同,森林法将森林划分为5大林种,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

21、林木;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林种的划分,为森林分类经营奠定了基础。(二)依照法定程序审批林种划分 对林种的划分,森林法规定了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审批程序。,24,并规定林种划分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三)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的林种,通常被称为生态公益林。由于生态公益林提供的生态效益是为全社会所共同享用的,造林、护林的投入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回收和补偿,经营者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毁坏生态

22、公益林发展其他产业的现象。为此,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调动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25,五、植树造林管理制度 加快植树造林步伐,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为此,森林法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促进和保障植树造林工作。(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一是要组织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奋,26,斗目标,并组织实施;二是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长远规划;三是要实行绿化行政领导责任制,层层签定绿化责任状。(二)明确规定社会各方面植树造林的责任和义务,推进全社会办林业 一是全民

23、义务植树。要求适龄公民每人每年植35棵树,或尽相应劳动的义务;二是实行部门和单位造林责任制;,27,三是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农民造林;四是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鼓励开展合资、合作、承包造林。(三)国家采取经济扶持政策促进林业发展 鉴于林木生长周期长、投资回收慢、风险大等特点,国家采取经济扶持政策,鼓励和促进林业发展。这些扶持政策包括给予造林补助、贴息贷款、长期贷款;征收育林费;建立林业基金制度;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四)规定了严格的更新造林制度 森林资源是再生资源,采伐后及时更新,能恢复森林植被,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为此,森林法,28,及其实施条例作了强制性的更新义务

24、规定,即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否则,当事人要承担不再发给采伐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罚款(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等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造林责任单位负有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义务【基本案情】2003年某县林业局编制了本县2004年的造林绿化任务计划。2004年1月,县政府批转了县林业局编制的这一计划。计划下达到本县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各有关主管单位和各工矿企业、机关、农场。2004年底,林业局对各单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某矿务局一

25、个废弃的矿区350亩没有完成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县林业局责令矿务局在2005年春完成造林绿化任务。2005年8月,县林业局再次检查时,矿务局,29,还是没有造林绿化。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对矿务局处以10.5万元的罚款(350亩,每亩300元),并建议县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矿务局不服,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处理意见】县政府受理后,维持了县林业局的处罚决定。【案件评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绿化祖国是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以及每个公民的义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

26、岸、湖泊水库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30,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进一步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这一规定,县林业局对矿务局进行处罚是正确的。林业部门在实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第

27、42条时,应当注意以下2个问题:第一,要广泛宣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造林绿化任务计划。使造林绿化任务落到实处。第二,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计划形式要合法。即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不能由林业部门单方面下达。本案中,计划是由县政府批转下达的,其形式是合法的。,31,六、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森林的采伐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森林的生长、更新和森林的演替,也直接关系到森林三大效益的发挥。要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为此,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采伐利用作了严格的规定。(一)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32,制定合理的森林年采伐限额,是宏观控制森林资源

28、消耗,保证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为此,森林法规定,要依法制定和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的最高法定限量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为确保森林年消耗量低于年采伐限额,国家对商品材还实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即在年采伐限额内,国家再统一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各木材生产单位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都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33,(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 凭证采伐制度是落

29、实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具体管理措施,为此,森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都必须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规定: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都必须依法申领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采伐者申请并提交林权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条件,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采伐许可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致,34,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

30、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违法采伐林木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盗伐林木行为。盗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者要依法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10倍的罚款(其中:蓄积0.5或者幼树20株的,处35倍罚款;蓄积0.5或者幼树20株的,处510倍罚款。“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的树木,下同)。数量较

31、大的(我省定为蓄积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即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35,2、滥伐林木行为。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证,但违背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另外,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也以滥伐林木论处。滥伐者,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5倍的罚款(其中:蓄积2或者幼树50株的,处2

32、3倍罚款;蓄积2或者幼树50株的,处35倍罚款)。数量较大的(我省定为蓄积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即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36,3、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称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4、非法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和其他活

33、动或者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要承担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罚款的法律责任。,37,【案例】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认定【基本案情】被告人谭某购买同村村民杨某、李某等人自留山及责任山林内的成木柳杉(系上世纪80年代杨某、李某等村民自己所栽,2007年林权改革后,该地的林木为村民与林业站共有,由村民管理),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所购柳杉,折合活立木蓄积为61.31立方米,准备运下山贩卖给他人时,经人举报,森林公安部门将谭某控制并送往看守所,后检察院批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

34、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处理意见】本案构成盗伐林木罪还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砍伐的林木是购买所得,但该林木的所有权不是合法取得,林木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该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且林木采伐是国家许可制度,被告人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逃避监管,秘密采伐,,38,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被告人是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和他人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山内的林木,被告人犯罪事实和定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三条第(一)项盗伐林木罪规定的条件,应确定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是被告人谭某的主观

35、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主观要件上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谭某购买林木后进行砍伐,而且很多林木出卖人是自己砍伐或参与砍伐,因此谭某并不是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去追求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目的,从而排除了被告人谭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其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其行为依最高,39,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五条第(一)项,应当认定是滥伐林木罪。二是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

36、他人的林木所有权。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区别在于林木的所有权属。林木是村民与林业站共有,村民是直接管理者,谭某的购买行为虽然未经林业站同意,但谭某与村民的买卖合同仍然符合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人谭某所砍伐的是本人所购买的林木,林木权属已依法转移为谭某本人所有。构成滥伐林木罪。,40,【案件评析】谭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学原理分析案情,定罪量刑。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学的一个

37、重要原理,是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该原则基于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可能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客观真实,强调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犯罪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样就防止了在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分离的状态下只根据其中一个方面进行定罪量刑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使刑事责任的实际追究更趋合理。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以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权,是复杂客体,并且在主观方面,需以非法占有

38、为目的。,41,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制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是单一客体。本罪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谭某向村民杨某、李某等购买活林木,尽管村民杨某、李某等对其所出售的林木的所有权具有瑕疵,但在谭某的主观态度方面,由于谭某出于善意,事先与村民杨某、李某等无通谋,并且支付了相应对价,因而就排除了谭某

39、系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来砍伐该片松树林木的可能性。长期以来村民对自留山的林木和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山内的林木认为有所有权,并善意占有,,42,以零星的方式自由买卖,这种买卖方式在当地形成了一种交易习惯,此习惯在村民的心目中是合情合理的事,更谈不上违纪违法的事,可就是在这种潜意识的指使下,埋下了买卖活立木的违纪违法隐患。谭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侵害了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没有侵害林木的所有权。综上,主客观两方面分析,应该认定谭某的行为为滥伐林木罪。,43,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另一重要措施。为此,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40、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违法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要承担被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例】在林区擅自经营木材案【基本案情】个体工商户万某在林区县城开办了一家建材商店,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主营五金、玻璃,兼营水泥和陶瓷制品。2006年8月,万某购进了一,44,批木材,准备加价出售。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了万某商店内堆放的木材。后经调查证实,收购的木材是某林场的抚育间伐材,已有部分木材

41、被万某销售,得款1320元。【处理意见】县林业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万某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应移送工商部门依法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万某行为属于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应当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罚。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对万某处罚如下: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2640元。,45,【案件评析】县局的处理是正确的。本案中,万某虽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并未获得木材经营许可,其行为违反了木材经营许可制度。正确处理本案需处理好以下3个问题:第一,如何确定本案的案件性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

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万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购林场木材并进行出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在林区非法经营木材的行政违法行为。第二,本案应归哪个行政机关管辖?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4条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46,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3、。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的,既可由工商部门处罚,也可以由林业部门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确定案件管辖机关。因此,本案应由县林业局立案查处。第三,案件处罚依据是什么?当然是前已述及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故县林业局对万某处以没收、罚款的处罚是正确的。,47,八、木材运输和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制度 木材运输管理,是控制森林采伐的一项重要措施。为

44、此,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木材运输证实行一车(船)一证,随货同行,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1、申领木材运输证必须依法进行 申领木材运输证,由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植物检疫证明;缴纳有关费金的票据证明等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当场或在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在自用有余需要外运销售时,可凭乡政府或村委会发给的自产证明,申领木材运输证。,48,2、木材检查站负责木材运输监督

4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无证运输木材或证货不符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违法运输木材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要承担被没收木材、运费,同时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4、禁止、限制进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出口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此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若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此证明书放行。,49,【案例】木材运输途中一半路程有证一半路

46、程无证应如何处理?【基本案情】张某是一木材经销商。丙县一木材加工厂经常收购一些无合法来源的木材进行加工,造成其在林业局备案的木材原料进厂数量少于产品出厂数量(按产品消耗木材的折率计算)。为此,加工厂向张某提出以每立方米5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使用过的运输到丙县的木材运输证,为其收购的非法木材提供合法证明。张某认为这是一个额外的生财之道,于是将一批原本从甲县运到外省的70立方米杉原木,故意申请运输到丙县。在木材运输到乙县时,张某通过关系,将木材通过火车运输到外省,然后,将运输证卖给丙县木材加工厂做帐。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张某和加工厂买卖运输证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50,【处理意见】有3种不同的意见

47、: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处理。因为张某在乙县运输的木材有合法的运输证。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有2个行为:一是从乙县通过火车运输木材到外省的行为属无证运输,应按无证运输处理;二是买卖使用过的运输证但无运输行为,不属于买卖运输证的行为,不能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从乙县通过火车运输木材到外省的行为属无证运输,应按无证运输处理;同时,对张某和加工厂在丙县买卖运输证的行为还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林业局采纳了第三种意见。,51,【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是正确的。本案较繁杂,涉及3个作案地点。第1个是在甲县。张某运输木材的目的地是外省,但为得到丙县加工厂的额外利益,在甲县申办运输证时故意将目的地办到丙县。第

48、2个是在乙县。张某的木材从甲县运到乙县是有运输证的,也是合法的。但从乙县通过关系用火车运往外省这一半路程是无证运输。因为张某在甲县办的运输证是到丙县的省内木材运输证,不能凭此证运到外省,因此属无证运输。应按无证运输处理。第3个是在丙县。张某和加工厂在丙县进行了非法的木材运输证买卖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本案中,张某这种一半路程持证合法运输,一半路程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难发现,难认定。张某将运输证卖给丙县加工厂,为其处理收购非法木材提供了方便。由此连锁产生的就是为盗伐、滥伐行为畅通了销赃渠道。所以,各级林业执法机关应当注意防范,及时予以打击。,52,九、

49、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森林火灾不仅对宝贵的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使生态环境恶化,还直接威胁到林区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制定的主要法律制度有:(一)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铁路经营单位要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单位也要负责做好

50、沿线森林防火工作。,53,(二)依法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 包括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专业和群众扑火队、森林防火检查站、航空护林站、森林武警、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等。(三)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管理 预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3、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防火期,高火险天气时还应划定高火险区,规定高火险期。在防火期内,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加强值班、巡护,禁止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报经批准。,54,4、建立森林防火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入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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