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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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国税局培训中心,张小真,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收减免-抵免的税额,例:一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2000万元(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1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10

2、0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5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问: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该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1、应税收入总额=2000-100=1900万元2、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000-(100-1800*5)-(50-200*14%-(20-200*2.5%)-(10-200*2%)-10-100=756万元 3、允许抵免的税额=500*10%=50万元4、应纳税额=1144*15%-50=171.6-50=121.6万元,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3、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可在中国境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2008年该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150万元(其中有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假设该分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则该分公司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该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200-(150-20)=70万元 该分公司缴纳所得税=70*25%=17.5万元,2、法第三条 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4、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5、应纳税所得额。,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2008年该外国公司与中国一家企业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约定技术转让费100万元,技术转让费所适用的中国营业税税率为5%,则该外国公司应为该笔技术转让费在中国缴纳多少所得税?接受技术的中国企业应为该外国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100*10%=10万元,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一)新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规定-直接抵免: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6、(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条例七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条例

7、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条例第七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三)新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规定-间接抵免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8、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

9、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第八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判断:1、居民企业A直接拥有甲国企业B20%有表决权的股份,则居民企业A直接控制甲国企业B2、居民企业A直接拥有甲国企业B20%有表决权的股份,B又直接拥有乙国企业C100%的股权,则居民企业A直接控制甲国企业B,又同时间接拥有C20

10、%(20%*100%)有表决权的股份,居民企业A又间接控制乙国企业C。,由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判断:3、居民企业A直接拥有乙国企业C10%有表决权的股份,同时居民企业A直接拥有甲国企业B30%有表决权的股份,而B又直接拥有C60%有表决权的股份,则A通过B间接拥有C18%有表决权的股份,那末居民企业A直接控制甲国企业B,但A并不对C有控制权4、居民企业A直接拥有甲国企业B30%有表决权的股份,而B又直接拥有乙国企业C60%有表决权的股份,则A通过B间接拥有C18%有表决权的股份;A直接拥有丙国企业D50%有表决权的股份,而D又直接拥有乙国企业C30有表决权的股份。则A通过D间接拥

11、有C15%有表决权的股份;那么A直接控制甲国企业B和丙国企业D,同时还通过B和D间接拥有C33%有表决权的股份,A间接控制了C。,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还原后的所得=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额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额=本层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本层企业的税后利润若本层企业所在国存在股息预提税,则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还应该包括预提所得税在内,即: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上一层企业实际收到本层企业的股息+股息预提税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上一层企业实

12、际收到本层企业的股息/(1-股息预提税率)股息预提税=上一层企业实际收到本层企业的股息/(1-股息预提税率)*股息预提税率,本层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上一层、本层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按税法计算的本层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一层、本层企业的应税所得总额 假如上一层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为比例税率,则上一层、本层企业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上一层、本层企业的应税所得总额*上一层企业的基本税率 则:本层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按税法计算的本层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一层企业的基本税率,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还原后的所得=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

13、的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额=本层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本层企业的税后利润若本层企业所在国存在股息预提税,则本层企业支付给上一层企业的股息还应该包括股息预提税在内,,一层间接抵免举例(母-子公司间)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B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适用20%的比例所得税率,甲国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假定B企业按适用税率在甲国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

14、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B企业应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90/(1-10%)=100万元B企业针对A企业股息代缴预提税=100*10%=10万元B企业当年实现的税后利润=500*(1-20%)=400万元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500*20%*100/400=25万元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股息还原后所得=100+25=125万元A企业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已在甲国纳税=25+10=35万元抵免限额=125*25%=31.25万元(35万元)允许抵免限额=31.25万元A企业2008年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25)*25%-31.25=250万元,课程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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