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罗园四区整治工程二标段(市政)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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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罗园四区整治工程二标段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10G01-42-05)招 标 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西罗园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8月2目 录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三章 工程情况介绍第四章 合同条款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七章 评标办法第八章 图纸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西罗园街道办事处作为拟建西罗园四区整治工程二标段的招标人,基本具备进行施工招标的条件,现为该工程的施工发布如下投标邀请,诚邀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上述工程的投标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西罗园四区整治工程二标段1.2 工程建设地点

2、:丰台区西罗园四区1.3招标工程项目具体情况:道路修复、道路硬化、新建DN300污水管线、新建雨水连接管、新建雨水口。1.4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1.5 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到位1.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招标人简介: 2.1 招标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西罗园街道办事处3. 招标代理机构3.1 名 称: 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2 招标联系人:张溧3.3 联系电话:68001559转80043.4 地 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6号院1号楼6层601室4工程筹建具体情况简介:4.1 场地准备情况等:已具备开工条件;5投标人条件:5.1 参与本工程投标人须具备政府有权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市

3、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企业具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员和机械设备。5.2 本工程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谨致商祺! 招标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西罗园街道办事处2010年8月第二章 投标须知 2.0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工程名称西罗园四区整治工程二标段2工程地点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招标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西罗园街道办事处4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资金来源政府投资6投资概算300万元,投标总价超出该预算为无效标。7招标范围道路修复、道路硬化、新建DN300污水管线、新建雨水连接管、新建雨水口。8工期50日历天9质量要求合格10工程承包方式固定单价11招

4、标方式公开招标12资质要求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13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四份副本。14现场踏勘时间地点2010年8月16日9:30时,丰台区西罗园街道办事处;15投标截止时间2010 年9月2日9:30时;16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期起60日历天;17投标保证金及递交形式人民币 叁 万元整,有效的支票或汇票18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递交19开标时间2010 年9月2日9:30时;20开标地点北京市车公庄大街6号院1号楼6层会议室2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联系人及电话张溧 68001559转80042.1 工程综合说明和招标要求2.1.1名称:西罗园四区整治工程二标

5、段2.1.2 地点:丰台区西罗园四区2.1.3 招标范围:道路修复、道路硬化、新建DN300污水管线、新建雨水连接管、新建雨水口。2.1.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1.5 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2.1.5.1 承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职业道德;2.1.5.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2.1.5.3项目负责人要求:(1)受聘于投标人的已取得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2)或受聘于投标人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临时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3)应具备类似工程的施工经

6、历,并有较好业绩,且不得同时在其他任何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及其他职务。 2.1.5.4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在设备、人员和资金、技术实力等方面有能力承担上述工程施工;2.1.5.5近三年来无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2.1.5.6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2.1.5.7具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2.1.5.8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还应具有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2.1.5.9近三个月正常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2.1.6投标委托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明。2.1.7现场勘察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工程

7、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与本工程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2.2 招标文件2.2.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澄清文件、修改文件组成。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请在投标截止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答复。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2.3.1 在投标截止日前15天,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疑问的澄清均可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2.2.3.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

8、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2.2.3.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2.3 投标文件2.3.1 投标文件的语言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及文件均使用简体汉语。2.3.2 投标文件的组成2.3.2.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投标文件编写要求标明目录、页码。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2.3.3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2.3.3.1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填写,中文打印并装订成册,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由

9、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名或盖章。2.3.3.2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必须分别单独装订成册。各分册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2.3.3.3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包装,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名章,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的字样。2.3.3.4投标函部分中的“投标函”及“专业项目投标书”为开标仪式上唱标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和“投标函”及“专业项目投标书”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其密封和标记要求同2.3.3.3款。唱标时,当场开启该信封进行唱标,

10、并当场宣布有无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3.4 投标报价2.3.4.1投标人的报价包括施工费、招标代理费、拆除费、残渣外运费等及项目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有关收费标准及招标人现场踏勘情况等进行报价,施工报价执行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总概算控制额300万元,道路修复最高控价109元/平方米、道路硬化最高控价为60元/平方米、雨污水管线DN300管径最高控价为177元/米。依据招标范围工程量,做出相应报价。未按给出的工程量报价和各分项工程单价和投标总价超过相应控制价均为废标。楼道破旧门窗修复等根据现场踏勘实际情况报价。招标范围工程量:行车道路工程量:13077平

11、方米 人行步道工程量:22906平方米 新建DN300污水管线:300米新建雨水连接管:260米新建雨水口:80座 2.3.4.2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计取:投标人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上,自行确定。2.3.4.3投标人应考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防噪音污染、防雨降尘等相关费用,并考虑应由投标人承担的各种风险因素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2.3.4.4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对应施工组织设计中制订的施工安全措施,投标人应在其工程费用中单独列出 “安全施工费”及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计入投标总价。2

12、.3.5 工程质量、工期要求2.3.5.1质量要求:合格2.3.5.2要求工期:50日历天2.3.5.3中标人必须承担总包责任,不得转包2.3.6 投标保证金2.3.6.1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2.3.6.2 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的形式递交。2.3.6.3 投标保证金在距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递交。2.3.6.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视为投标无效。2.3.6.5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3.6.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2.3.7 投标文件

13、的有效期2.3.7.1 自投标截止日起6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2.3.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2.4 投标文件的递交2.4.1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送达地点2.4.1.1 投标截止时间及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开标地点。2.4.1.2 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

14、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2.4.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2.4.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4.2.1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招标人,除了按2.3.3.3密封和标记要求外,还须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和修改的时间。2.4.2.2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2.4.2.3开标后,在投标人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5 开标及评标 2.5.1 开标2.5.1.1 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须知前附表;2.5.1.2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会,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参加会议,每

15、一投标人限派2名代表参加。2.5.1.3 投标人必须派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参加,并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2.5.1.4 开标时,招标人将首先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5.1.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情况,并做好唱标记录。2.5.1.6开标结束后,各投标人应保持通讯工具的联络畅通,应按评委会要求

16、,及时进行明确和合理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进行问题澄清。2.5.2 评标2.5.2.1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组成、由招标人代表和从市财政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产生,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2.5.2.2 开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对投标人的报价、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进行综合定量评比打分。按得分顺序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2.5.3 投标的澄清2.5.3.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

17、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5.3.2 如投标人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明确和合理的答复,则有可能被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予废标处理。2.5.4 评标过程保密2.5.4.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情况应严格保密。2.5.4.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的任何活动,其投标将被拒绝。2.5.4.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招

18、标代理机构)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和索要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6授予合同2.6.1中标通知2.6.1.1 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待中标单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2.6.1.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6.2签订合同2.6.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2.6.2.2 投标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

19、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6.2.3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文件。2.6.2.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包给他人。2.7其它2.7.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2.7.2招标代理费按照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执行,评标专家费为5000元,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第三章 工程

20、情况介绍3.1工程名称:西罗园四区整治工程二标段3.2建设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西罗园街道办事处3.3建设地点:丰台区西罗园四区3.4招标范围:道路修复、道路硬化、新建DN300污水管线、新建雨水连接管、新建雨水口。3.5工期:50日历天3.6质量要求:合格3.7现场条件:具备现场施工条件3.7.1工程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施工技术规范3.7.1.1车行道路:1)洗刨原有混凝土路面50 mm,2)喷洒透底油,3)铺粗式沥青混凝土40mm,4)泼洒乳化沥青,5)铺细式沥青混凝土30mm。3.7.1.2人行步道:1)拆除原有路面 2)3:7灰土垫层 3)粘贴新步道砖3.7.1.3雨污水管

21、线:1)挖管沟 2)铺设管道垫层,3)铺设管道及砌筑井3.8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工程量至50%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50%,工期至80%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80%,当合同价款工程已发生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价款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的8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后五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竣工结算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到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5%。剩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预留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壹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3.9保修期:验收合

22、格后2年。3.10验收标准: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纸第四章 合同条款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内容:_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竣工日期: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_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

23、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 年_ 月_ 日合同订立地点: _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承包人:(公章)_住所:_ 住所: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表人

24、:_ 委托代表人: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账号:_邮政编码:_邮政编码:_。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

25、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

26、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

27、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28、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

29、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

30、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

31、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

32、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

33、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

34、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

35、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36、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37、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

38、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

39、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

40、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

41、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

42、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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