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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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02C023:2005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 2002年10月10日发布2002年10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1 适用范围22 术语23 认证模式2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24.1认证申请24.2 型式试验34.3 初始工厂审查4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5 获证后监督65 认证证书7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75.2认证的变更7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7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7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6.2 标志加施87 认证收费8附件19附件213附件316附件431实施规则修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

2、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注: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M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O类挂车(

3、包括半挂车)。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车辆分类中具体原则依据GB/T15089-2001。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

4、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

5、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2。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4.2.2.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

6、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审查内容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1) 认证产品的铭牌;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4.3.2 初始

7、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个人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4.4.2 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2.1 如果

8、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整改并自认为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申请认证。4.4.3 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4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

9、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监督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责任时;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

10、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的内容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范围应覆盖附件4的全部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通常为2-4个人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从获证起,按本规则4.3.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产品安全、环保性能的检查内容一般为产品例行检查中的制动、灯光调整和排放检测项目,但发生4.5.1.2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相应的型式试验项目,当工厂的检测条件不具备时应封

11、样送指定检测机构检测。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认证的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

12、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者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消认证证书。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7 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1: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1.1 汽车一般结

13、构特征1.1.1 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1.1.2 车辆类型1.1.3 车身(驾驶室)型式1.1.4 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1.1.5 轮胎规格1.1.6 发动机型式及布置1.2 尺寸及质量1.2.l 车辆长、宽、高、轴距(半挂车牵引销至半挂车第一轴轴线距离)、轮距、前悬、后悬1.2.2 空载、满载状态下整车及各轴质量(客车为载客人数)1.3 发动机1.3.1 外形图1.3.2 制造厂名1.3.3 型号1.3.4 型式(强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循环方式1.3.5 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1.3.6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1.3.7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1.3.8 燃油型号1.3.9 燃油箱位置1.3

14、.10 备用燃料箱位置1.3.11 供油系统1.3.12 点火系统1.3.13 电气系统1.3.14冷却系统1.3.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如氧传感器、控制单元、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调速器、微粒捕捉器等型号及生产厂)1.3.16 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如PCV等型号及生产厂)1.3.17 燃油蒸发控制装置(如碳罐、活性碳等型号及生产厂)1.4 传动装置1.4.1 传动型式1.4.2 离合器的型式1.4.3 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1.4.4 驱动桥型式及速比1.4.6 最高车速1.5 悬架结构及型式1.6 转向机构1.6.1 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1.6.2 在撞击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

15、的保护方式1.6.3 最小转弯直径1.7 制动系统1.7.1 工作示意图及管路布置图1.7.2 行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3 驻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4 应急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5 辅助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7.6 挂车自动制动系型式及结构1.8 车身结构1.8.1 车门数量及开启方向1.8.2 风窗刮水器型式1.8.3 风窗洗涤器型式1.8.4 除霜器及除雾器型式1.8.5 后视镜配置1.8.6 座椅型式和配置及R点坐标1.8.7 安全带的型式及配置1.8.8 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1.9 照明及信号装置1.9.1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配光性能测试时的

16、安装定位尺寸及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量)1.9.2 反射器配置1.10 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1.11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1.11.1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结构及生产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1.11.2 专用装置相关尺寸1.11.3 上装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原理图1.11.4 上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2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3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4生产企业概况:4.1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4.2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

17、进厂检验项目等)4.3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4.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5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规范)6 通过产品认证部件的有关资料7 其它资料附件2:送样清单序号 名 称 数 量1 汽车 1辆2 制动软管液压制动软管 8根/种气压制动软管 9根/种真空制动软管 2根/种3 后视镜外后视镜 2个(左右各1)内后视镜 2个4 前照灯(带灯泡) 2只/4只(四灯制时)(左右各1套)5 前、后、侧转向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6 前、后位置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7 侧标志灯(

18、带灯泡) 2只/种8 前雾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9 后雾灯(带灯泡) 2只10 前、后示廓灯(带灯泡) 各2只(左右各1)11 制动灯(带灯泡) 2只(左右各1)12 倒车灯(带灯泡) 2只13 前、后、侧回复反射器 各2只(左右各1)/种14 风窗玻璃洗涤器 1套15 门锁 4套/种16 门铰链 2付/种17 内饰材料(地板,顶棚,座椅面料及门内侧护板) 5块(规格为356mm100mm)/种18 轮胎载货汽车轮胎 2条/种(有内胎的应配齐内胎和垫带)轻型载货汽车轮胎 3条/种(有内胎的应配齐内胎和垫带)有内胎的轿车轮胎 3条/种(应配齐内胎)无内胎的轿车轮胎 3条/种19 门窗玻璃

19、夹层玻璃 4块/种钢化玻璃 4块/种20 安全带总成: 3套/种; 织带:20m/种21 白车身 1台22 前排座椅及座椅头枕(包括安装连接件及地板) 3套/种23 包括前排座椅区域在内的前半截车身 1套24 转向操作机构及连接件 2套25 汽油车供油系统 1套26 发动机总成(包括影响排放的所有另配件) 1台27 专用汽车需增加的送样27.1 力矩限制器 1台/种27.2 重量指示器 1台/种27.3 高压软管 2根/种27.4 压力表 1只/种27.5 吊 钩 1个/种27.6 钢丝绳 1根(长度大于10 m)/种27.7 导静电拖地胶带 1根/种注:21-用于安全带固定点检测,应按实际情

20、况装有安全带;若安全带下固定点安装在座椅上,则应装有座椅。22-用于座椅系统强度检测。23、24-用于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检测25-用于燃油蒸发污染物检测26-若是汽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检测;若是柴油发动机则用于排气污染物和/或排气可见污染物检测。附件3: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1标记汽车和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汽车和半挂车必须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要求,对于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第7条的认证要求为,车辆生产企业须在指定认

21、证机构对其VIN编制规则进行备案。为方便认证委托人,对于进口汽车制造商其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无需向指定认证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重复备案。机动车警告性文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3条要求。燃料汽车和易燃、易爆汽车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8.4、4.8.5条要求。2尺寸、轴荷和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汽车和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2.2 后悬汽车和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3侧倾稳定角汽车

22、和挂车的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使用转向助力装置。5制动装置汽车和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和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及5.5条要求;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3要求, 制动性能应符合第5.3、5.5条要求。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M3类旅游客车和最大总质量超过1

23、6000kg允许挂接O4类挂车的N3类车辆以及O4类挂车必须安装防抱制动装置(ABS)。汽车和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要求。表1 : 制动装置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应急制动系型式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检测方法独立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第5.2.1.1条第6.6.2.1a)、6.6.2.2a)条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第5.2.3条第6.9条应急制动系制动性能第5.2.6条第6.8.3.2条行车制动系统剩余制动性能第5.2.2条第6.8.5.1、6.8.5.3条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第5.2.7.15.2.7.4条第6.14.1条

24、与行车制动系相结合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第5.2.1.1条第6.6.2.1a)、6.6.2.2a)条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第5.2.3条第6.9条行车制动系统部分失效制动性能第5.2.6条第6.8.4.1、6.8.4.2、6.8.4.3条驻车制动系动态制动性能第5.2.7.6条第6.14.2条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第5.2.7.15.2.7.4条第6.14.1条与驻车制动系相结合行车制动系O型制动性能第5.2.1.1条第6.6.2.1a)、6.6.2.2a)条行车制动系I型制动性能第5.2.3条第6.9条驻车制动系动态制动性能第5.2.7.6条第6.14.2条行车制动系统剩余制动性能第5.2.

25、2条第6.8.5.1、6.8.5.2、6.8.5.3条驻车制动系静态制动性能第5.2.7.15.2.7.4条第6.14.1条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6.2 气压制动软管汽车和挂车的气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6.2.1-6.2.5条的要求。6.3 真空制动软管汽车真空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7.1.1-7.1.3条的要求。7驾驶员前方视野M1类汽车的驾驶员前方视野应符合GB 11562-19

26、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的要求。8后视镜和下视镜8.1 后视镜汽车的后视镜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的要求。8.2 下视镜车长大于6米的平头汽车和平头客车的下视镜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12.2.2、12.2.3条要求。9风窗玻璃除霜装置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霜装置应符合GB 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10风窗玻璃除雾装置M1类汽车的风窗玻璃除雾装置应符合GB 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11风窗玻璃刮水器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刮水器,

27、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12风窗玻璃洗涤器各类汽车均应装备风窗玻璃洗涤器,其中M1类汽车应符合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13照明及信号装置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及信号装置安装应符合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的要求,其中几何可见度和4.3.2.6条暂不做检测。14前照灯14.1 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汽车的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8.4.1、8.4.4、8.4.6、8.4.7条要

28、求。14.2 配光性能汽车的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要求。15转向信号灯汽车和挂车的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要求。16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汽车和挂车的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要求。17倒车灯汽车和挂车的倒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要求。18雾灯汽车的前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汽车和挂车的后雾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1554-1998汽

29、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19侧标志灯汽车和挂车的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要求。20回复反射器汽车和挂车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的第4.3、4.4条要求。21车速表汽车的车速表应符合GB 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的要求。22喇叭汽车的喇叭应符合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的第3.1.1、4.1.2条要求。23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汽车上所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 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的要求。24

30、车门锁M1类汽车的车门锁应符合GB 15086-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3.1.4条暂不做检测。25车门铰链M1类汽车的车门铰链应符合GB 15086-1994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26座椅系统强度M1类和N1类汽车的所有座椅及其它类汽车的前排座椅应符合GB 15083-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27座椅头枕M1类汽车的前排外侧座椅应装有头枕,且应符合GB 11550-1995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28内饰材料汽车的内饰材料应符合GB 8410-199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要求。29轮胎载重汽车轮胎、轿

31、车轮胎按照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轮胎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检测。30玻璃汽车用安全玻璃按照CNCA-04C-028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检测。31安全带座位数小于等于20(含驾驶员)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M类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N类汽车的前排座椅以及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和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乘客座椅(侧向座椅和设置在通道上的靠背和座垫均可折叠的座椅除外)应安装安全带。汽车安全带按照CNCA-02C-026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中的技术标准要求检测。32安全带固定点座位数小于等

32、于20(含驾驶员)或车长小于等于6米的M类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N类汽车的前排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应符合GB 14167-1993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要求。33燃油系统及排气管汽车的燃油系统及排气管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12.7、12.8、12.9、12.10条要求。34护轮板M1类汽车的护轮板应符合GB 7063-1994汽车护轮板的要求,其中3.2、3.7条暂不做检测。35外部凸出物M1类汽车的外部凸出物应符合GB 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必须通过图纸或切割车身检查的项目暂不要求。36防护装置汽车和挂车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33、应符合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及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的要求。37号牌板汽车和挂车的号牌板应符合GB 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38客车结构M2类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不含卧铺客车)的客车结构应满足GB 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要求。其他乘员数大于22人(车长大于7米)的单层客车的客车结构应符合GB 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的要求,其中4.1-4.3条暂不做检测。卧铺客车还应符合GB 7258-2004的11.9条要求。39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M、N类汽车的加速行

34、驶车外噪声应符合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40无线电骚扰特性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4023-2000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的要求,其中第4.3条暂不做检测。41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M1类汽车的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应符合GB 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的要求。注:方向盘后移量项目暂不要求42正面碰撞乘员保护M1类汽车的正面碰撞乘员保护应符合GB 11551-2003或ECE R94-00法规的要求(碰撞角度为零度)。43汽车总质量GVM3500kg的轻

35、型汽车整车排气污染物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应符合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其中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按GB/T19755-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进行检验。压燃式发动机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的排气烟度还应符合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的要求。44汽车总质量GVM3500kg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污染物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 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汽车的双怠速污染物应符合

36、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的要求;汽车的曲轴箱污染物应符合GB 11340-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汽车的蒸发污染物应符合GB 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的要求。 45汽车总质量GVM3500kg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污染物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应符合GB 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发动机的排气烟度应符合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37、及测试方法的要求。46空调制冷剂汽车的空调应有使用制冷剂的标识或相应的证明文件,禁止使用CFC12 。47. 汽车燃油箱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应满足GB 18296-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要求。48.客车座椅及其固定件强度M2、M3类汽车(不包含A级和级客车)中前向安装的座椅及其固定件强度应符合GB 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的要求。49.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18409-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要求。50电动汽车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8384.1-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GB/T 18

38、384.2-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GB/T 18384.3-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电动汽车的电磁场辐射强度应符合GB/T 18387-2001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宽带9kHz-30MHz。电动汽车所用蓄电池应符合GB/T 18332.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GB/T 18332.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GB/Z 18333.1-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GB/Z 18333.2-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的要求。电动汽车如需采用易燃易爆气体作为能

39、源,其储存装置、连接管路和开关等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的要求。51专用汽车(起重举升类汽车、罐式汽车)检测项目根据专用汽车的不同特性及使用场所涉及安全环保要求除进行下车的基本项检测外,应按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专用装置部分项目的检测。采用已认证的二类底盘(无货箱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用汽车,前46项检测项目中只进行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中标准要求的第3.8条和第3.9条、第5项的行车制动系0型试验和驻车系静态性能、第8项的安装要求检查、第13项、第16项、第19项、第20项、第33项、第36项、第37项、第39项、第46项(二类底盘未装空调的,改装时加装空调的专用汽车)。51

40、.1 质量参数专用汽车的质量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4.1条的要求。51.2 上装电气系统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第8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9条的要求。51.3 危险标志运送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1.5条的要求;起重举升类汽车应符合GB 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第3条、第4条的要求。51.4 罐体容量罐式汽车的总容量限值应符合下列公式:设计载质量(kg)所载物质的密度(kg/ m3)总容积(m

41、3) 1.0551.5 导静电装置运送易燃品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0条要求;导静电拖地带的尺寸、配重质量、拉伸强度、硬度及导电性应符合JT 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51.6 消防装置检查运送易燃、易爆品的专用汽车及作业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汽车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10条要求。51.7 作业噪声罐式汽车在额定流量工作时,距操作舱中部前方1.0m、离地面高度1.5m处的噪声应不大于90dB(A);汽车起重机和随车起重运输车机外辐射噪声应符合GB 16710.1-1996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第3.1条的要求。51.8 安全防护装置汽车起重机应符合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第7条的要求,力矩限制器应符合GB 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第5.6、5.8、5.9、5.12-5.14条的要求;高空作业车应符合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第12条的要求;随车起重运输车应装有读数清楚的幅度指示器。其精度为:当幅度小于和等于5m时,偏差不大于100mm,当幅度大于5m时,偏差不大于幅度的2%。电气系统中应设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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