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监管工作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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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国家认监委认证部李春江2010年11月于郑州,第一部分 认证基础知识第二部分 CCC认证制度第三部分 CCC行政执法第四部分 CCC监管工作第五部分 CCC典型案例,第一部分 认证基础知识,一、认证的定义二、认证的起源三、认证的发展四、认证的分类五、认证的模式六、认证的异同七、认证的术语,一、认证的定义,198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其定义为“用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它技术规范的活动。”1986年,ISO又将它修改为:“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鉴定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充分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全部的技术规范的活动。”1991年,ISO进一步将

2、其修改为“由第三方确认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特定要求并给以书面保证的程序。,二、认证的起源,*认证的起源从一只风筝开始的产品认证制度。厂家需要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任,才能在市场上争取更多的“货币选票”,消费者需要对产品质量的认可,才能放心地购买和消费,这就是质量认证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的早期,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者为了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扩大产品销售,采取自我提供质量保证的办法,即在产品说明、产品标记、产品广告中提供质量保证。1903年,英国在世界上率先实行生产者和消费者以外的第三方产品认证(BS标准)。其认证标志是一只风筝。,三、认证的发展,*认证的发展过程,大体可分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二战之前

3、,一些工业化国家建立起以本国技术法规、标准为基础的国家认证制度,只对本国市场上流通的本国产品实施认证制度;2.第二阶段:二战之后至20世纪70年代,本国认证制度逐步对外开放,从国与国之间认证制度的双边、多边互认开始,进而发展到区域标准或技术法规为依据的区域认证制度,如欧共体国家的CE标志制度;3.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各国开始在几类产品上实施以国际标准和规则为依据的国际认证制度,如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4.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一些国家为规范本国认证机构的行为分别建立了本国的国家认可制度,以便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从业人员的行为加以约束,为更加有效地推动贸易,减少贸易的技术

4、壁垒,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ILAC)启动以承认认可结果为前提,进而承认认可的认证证书的认可制度的国际互认制度。,四、认证的分类,1.按实施认证的实体分:有第一方认证、第二方认证和第三方认证;2.按实施的对象分:有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3.按实施认证的政策分:有自愿性认证、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认证。4.产品质量认证有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多数产品属于自愿认证,但是关系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质量、性能质量、卫生环境质量,是国际上通行的用于产品质量评价、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手段。,五、认证的模式,198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了认证的原则与实践

5、,将认证归纳为8种形式:1.型式试验(样品试验);2.型式检验+认证后监督(市场抽查检验),从市场上购买商品进行检验;3.型式试验+认证后监督(工厂抽样检验),从工厂发货前产品中进行检验;4.型式试验+认证后监督(从市场和供方双重抽样),相当于前两种方式内容之和;5.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体系评定+认证后监督,相当于第4种方式再加上质量体系复查;6.工厂质量体系评定;7.批量试验;8.全数试验。其中第5种认证是最完善、最严密、最复杂的认证方式,集中了各种认证方式的优点,是国际最通用的认证方式。,六、认证的异同,1.体系和产品认证的共同点(1)两种认证类型都有具体的认证对象。(2)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

6、体系认证都是以特定的标准作为认证的基础。(3)两种认证类型都是第三方所从事的活动。,2.体系和产品认证差异点(1)认证对象。产品认证的对象是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即:“企业质量体系中影响持续按需方的要求提出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和某些要素”。(2)证明的方式。产品认证的证明方式是产品认证证书及产品认证标志,证书和标志证明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方式是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体系认证标记,证书和标记只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某一质量保证标准。(3)证明的使用。认证产品标志可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质量体系认证标记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4)审核的依据

7、。产品认证一般按产品标准,核对产品的符合性;体系认证依据审核企业要求,可能是GBT 19001-ISO 9003之一。(5)申请的企业。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是生产特定的产品型企业,申请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是生产、安装型企业,可以是设计开发、制造、安装服务型企业,也可以是出厂检查和检验型企业。,3.体系和产品认证联系点 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仅仅依据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作出认证合格的结论是不够全面的,不科学的,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这是由于:(1)质量的形成与完善是和产品形成全过程密不可分的。从市场调研、设计控制到产品的生产、交付发运,每一过程的输入和输出都在影响着产品质量。(2)质量的形成和与

8、质量有关的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行为有关,这些人员素质的高低,行为的失误与否,都会影响到产品质量的优劣。(3)由于标准本身的局限性、滞后性,不可能把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都反映在标准内。而以标准为依据的检验试验又受到抽样方法等多方面随机性的制约,即使按标准检验试验,也未必能反映全部产品的质量状况。(4)第三方认证最重要的目的在于使购买者购买的产品的质量真正可靠,这就需要解决证明产品质量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的方法,方法之一就是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体系。,七、认证的术语,1.生产者(制造商):一个进行或控制产品的设计、制造、评定、处理和存储等阶段,使其能对产品持续地符合有关要求负责,并在这些方面承担全部责任的

9、位于一个或若干个固定地点的法人组织。2.生产厂(生产场地、被委托生产企业):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对其实施跟踪服务的场所。注:通常,生产厂应是进行最终装配、实施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如有)、包装、加贴产品铭牌和认证标志的场所。,3.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工厂:生产厂按委托人(申请人/制造商)提供的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 生产厂的体系下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委托人(申请人/制造商)的商标。不同的委托人(申请人/制造商),OEM 厂应分别接受检查,体系要素不重复检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产品

10、的一致性检查不可免除。4.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工厂:利用自身的设计、生产设备、质量体系、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为委托人(申请人/制造商)加工产品的生产厂,使用不同申请人、制造商的商标。,5.型式试验:为评价申请认证产品的符合性,根据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对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按照认证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项目的试验。6.工厂检查:对生产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认证产品一致性的检查。7.例行检验:为剔除生产过程中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合格品,通常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产品进行的100检验。例行检验适用于:检验是非破坏性的;检验费用低;检验项目与产品的关键特性、重要特性有关

11、。,9.确认检验:为验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为了证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确认检验通常应按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样品应随机抽取。工厂具备检测条件的可自行进行确认检验,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项目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确认检验。10.目证试验:为评价产品的一致性,按检查员依据标准选定的项目进行的检验。目证试验是检查产品一致性的方法之一。通常在工厂检查时,由检查员抽取样品,确定适当的检测项目,检查员目证工厂检验员的检测。当工厂不具备检测条件时,可以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作为评价产品一致性的输入信息之一。目证试验有时候称为指定试验。,11.监督检验:获证后的产品检验。

12、监督检验的样品由认证机构派员(通常是工厂检查员)随机抽取,送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监督检验也称“抽样检验”。抽样基数通常在实施规则或抽样方案中规定,基数不满足要求的不能抽样。12.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活动的组织。凡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都要经过国家的认可机构按ISO/IEC导则62来评定认可。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也要经过国家的认可机构按照ISO/IEC导则65的评定认可,开展强制性认证必须还要有政府的授权。,第二部 CCC认证制度,一、CCC认证制度背景二、CCC认证制度框架三、CCC认证法规体系四、CCC认证实施体系五、CCC认证技术要求六、CCC认证国际合作七、CCC认证最新信息,一、

13、CCC认证制度背景,1.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2.为全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

14、总体效应,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对外公布了“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二、CCC认证制度框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三部分,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二是认证的实施;三是认证实施

15、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未获得认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三、CCC认证法规体系,1.法律:(1)产品质量法(2)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标准化法2.法规:认证认可条例,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3日根据国家质检总

16、局第5号局长令而颁布的,后经过修订,于2009年7月3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17号令重新发布。这个部门规章是目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文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这是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局长令而颁布的。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明确规定了指定机构的条件、程序

17、等。,(3)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性质:为政府拥有的,与指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一起作为列入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标识。规定了认证标志的印制、使用要求以及申请和发放申领程序。,(4)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国家认监委2007年9号公告颁布共22类159种产品必须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5)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按照国家认监委颁布的74 份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详细规定了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认证批准和认证后监督

18、以及标志具体使用规定、认证变更、认证扩展等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等的基本依据文件。,(6)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发布,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管理要求,是“四个统一”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执行的标准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034号),四、CCC认证实施体系,1.行政管理部门(1)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为: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19、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2)国家认监委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为: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3)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是: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2.认证实施机构(1)指定认证机构主要职责为: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向获证产品以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获证产品以及相关生产厂家进行跟踪检查;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处理有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的投诉、申

20、诉。(2)指定检测、检查机构的职责为:接受认证机构的委托并为其提供认证产品的检测报告、认证产品生产厂的工厂审查报告。(3)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的具体任务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接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对于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以及模压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进行核准;为地方质检机构提供执法所需的信息等。,五、CCC认证技术要求,1.认证模式及选择。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模式是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1、设计鉴定;2、型式试验;3、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5、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6、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具体认证

21、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予以规定。,2.认证实施规则 CCC认证实施规则现在共87份,是认证活动的基础技术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的产品范围;2、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3、认证模式;4、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5、抽样和送样要求;6、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7、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8、工厂检查的要求;9、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10、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11、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12、其他规定。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将采用最新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更新时,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的标准将自动更新,对于

22、需要特殊安排过渡期的,由国家认监委将负责对外公布有关安排。,3.认证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组成:一是认证申请和受理。二是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等,型式试验也可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安排利用工厂的资源进行。三是工厂审查。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或由指定检查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包括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审查以及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四是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

23、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五是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的监督包括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4.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 CCC证书的具体内容包括:1、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2、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3、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4、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5、认证依据;6、认证模式(需要时);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8、发证机构;9、证书编号;10、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24、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了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这是与旧的管理规定的重大区别,旧的管理规定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没有做固定时限的要求,仅规定认证证书有效性需要依赖获证后的监督来保障。,六、CCC认证国际合作,1.CCC认证可全部或部分承认的证书和报告(1)IECEE-CB体系成员机构颁发的CB证书。(2)双边协议规定的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的承认。2.中国新西兰政府签定的电子电器产品互认协议 中新两国电子电器产品认证结果互认。,七、CCC认证最新信息,1指定认证机构共11家(详情请登陆认监委网站查询)。(1

2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3)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4)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5)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6)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7)中汽产品认证中心;(8)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9)方圆标志认证集团;(10)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2指定的检测机构157家,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工作(详情请登陆认监委网站查询)。3纳入CCC目录内产品共22大类159种。涉及家用电器、汽车、儿童玩具、信息技术、电信终端、照明电器、装饰装修、消防、安全防范等多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详情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

26、查询。4目前发放CCC证书数量:截止2010年10月,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证书近26万张,其中国内产品23.8万多张,国外产品2.1多张。持有效证书的国内企业数3.7万多家,国外企业4500家。河南大约4400多张,企业950多家。,第三部分 CCC行政执法,一、CCC认证主要执法依据二、CCC认证目录界定依据三、CCC认证主要执法活动四、CCC证书注销暂停撤销,一、CCC认证主要执法依据,CCC认证主要行政执法依据有: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

27、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

28、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

29、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

30、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二、CCC产品目录界定依据,1.对3C认证产品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界定,主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目录公告、3C认证实施规则(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国家认监委的书面答复(电话、函复等,典型的会公告在网站上供参考)。2.国家质检总局、

31、国家认监委关于CCC认证公告有:2001年第33号公告共有19类132种产品(机电设备产品);2004年第6号公告装饰装修产品(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2004年第62号公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2005年第137号公告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2005年第198号公告玩具产品(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

32、、娃娃玩具、塑胶玩具)2006年第103号公告农机产品(轮式拖拉机、植物保护机械)2008年第7号公告信息安全产品(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安全路由器、智能卡COS、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反垃圾邮件产品、入侵检测系(IDS)、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2008年第25号公告(税控收款机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详见CNCA网站CCC认证专栏)2009年第8号公告(3G移动终端设备需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9号公告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三、CCC认证主要执法活动,各地质量

33、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列入目录的产品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场所中使用的企业实施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质监部门的主要执法活动包括五类十项:,第一类: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定为未经认证的处罚。1、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有关条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4、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有关条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类: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

35、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3、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有关条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

36、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类:有关认证证书的处罚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

37、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5、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有关条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有关条款

38、: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7、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类:有关认

39、证标志的处罚8、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有关条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五十三条第二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9、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有关条款: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认证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

40、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认证标志适用于商检法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五类: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10、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有关条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41、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3C证书的注销、撤销与暂停,加强对3C证书的有效管理,国家认监委2008年发布了第19号公告关于发布的公告,进一步明确3C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公告包括目的、适用范围、职责、认证证书的暂停、暂停认证证书的恢复、认证证书的注销、认证证书的撤销、信息沟通等内容。1.认证证书的暂停。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

42、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6)认证

43、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CCC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

44、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由于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2.认证证书的注销: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4

45、)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3.认证证书的撤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

46、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4)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6)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7)对由于5.1(5)、(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8)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

47、证标志,情节严重的;(9)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规定: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任何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受

48、理持有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的认证申请时,要制定严格的审核程序,认真确认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已被撤销认证证书,相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是否有效。4.信息沟通。认证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通知持证人;认证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应及时对外公布有关信息;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执法(稽查)部门依据国家认监委对外发布的信息进行工作沟通。,第四部分 CCC监管工作,一、地方局的监管工作二、CCC工厂现场巡查三、CCC认证监管重点,一、地方局的监管工作,1.做好对辖区内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企业和产品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特别是对辖区内无证生产强

49、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企业或暂停、撤销、注销CCC证书产品实施有效的监管。2.建立和完善辖区内CCC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档案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国家认监委CCC数据库查询获证企业名单,建立辖区内获证企业档案,或与指定认证机构合作,如CQC武汉分中心获得企业信息的方式建立企业档案,逐步形成自己对企业的监管档案。3.开展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监管。巡查时,注意关注企业是否在有效的CCC认证状态下组织生产。,4.查处的对象主要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中产品的使用者。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报

50、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全权负责查处,地方质检部门给予配合。5.涉及经济处罚的由国家认监委委托相应省质检部门执行。6.做好与认证机构、相关质检部门之间的信息接口及处理工作。形成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管互动。,二、CCC工厂现场巡查,1.CCC现场监管的技术依据 CCC认证执法监管技术依据主要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目前共有84份,涉及22个产品大类。实施规则包括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收费、附件等内容。CCC认证一般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但部分产品实施规则略有不同,如:002(电线电缆)认证模式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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